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

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

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

何为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从字面意思可知:争议+焦点,即民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争议焦点有三个特点: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

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二是

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你凭什么帮她说话?此时有争议,但与

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

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

争议焦点。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不符合实际。

二、争议焦点的分类

(一)事实类争议焦点

事实就如故事,遵循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但今天审理的是昨天的故事,这注定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熙熙

攘攘,皆为利往。原告为了其利益诉请,极力诉说对其有利的事实及证据,而

被告相反,会尽可能的反驳甚至否定原告所言。法官只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用依法予以认定的证据还原事实,此时便有争议,

首先是证据的争议,其次是事实的争议,而事实的争议源于证据的争议。如民

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张借条,被告辩称,借条不是我写。此时争议焦点

便出现: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还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款,此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款。

(二)法律适用类争议焦点

目前在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多是普通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上述四类案件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已经比

较成熟,很少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必然涉及,比如:轰动一时的北京画家村案件、小产权房买卖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这类

争议的原因更多是政策文件多,但法律规定不健全。还有曾经的河南种子案,

涉及不同部门颁布的法律适用,这类争议源于对法官对立法法的理解及法官适

用法律的角色定位。

三、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被告

答辩结束后,法官根据诉辩称归纳争议焦点;第二种:在证据交换完毕后归纳

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年,按照目前的法

律规定,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应当在法庭调查环节,且是在证据交换完毕之后;第三种: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归纳争议焦点。笔者观点是第三种,在法庭调

查结束后归纳争议焦点。首先,法庭调查主要涉及证据交换,法官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互问三个环节,一个案件经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庭调查,案件基本

明了,此时如还有争议,类似大浪淘沙,此时仍尚存的争议便是真正的焦点。

其次、对于新手法官,经历上述三个环节再归纳争议焦点,对案情把握也更透彻,不至于遗漏争议焦点;最后,给法庭辩辩论环节埋下伏笔甚至是列好提纲,使法庭辩论仅仅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四、归纳争议焦点作用

归纳争议焦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形式意义及实体意义两个方面。形式意义

上的作用主要体现有利提高庭审效力。比如:有利于法官驾驭庭审,有利于书

记员快速、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有利于使当事人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

发展方向,从而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诉辩理由。实体意义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

利于法官掌握审判重点,明确法律关系的本质,分清法律行为的要件,从而有

利于顺利解决纠纷。

五、如何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一)归纳争议焦点的基本要求

既然是归纳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与案件有关联的、重要的

争议,那么必须秉承客观、准确两个基本原则。客观体现在尊重案件事实,准

确来源于对法律关系的把握。

(二)避免两个误区

在庭审过程中,因庭前准备不够充分,或者是因庭审效率不高,或者审判

人员能力受限等原因,归纳出的争议焦点往往表现为不够准确或者有遗漏,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械的将诉讼请求变为争议焦点。直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成争议焦点是最常见的做法,例如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答辩称借款系高利贷,且已还款金额及利息远超过借款本金,要求驳回原

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有些法官就把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归纳为被

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当将争议的焦点进行细化,需

要查明借款本金、还款金额、已支付利息、利率标准后,再归纳具体的争议焦点,从而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上述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

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

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原告有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只有一个争议焦点,

总之,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密不可分但仍旧不同。

2、将所有争议都变成争议焦点。表现在将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也归纳为争议焦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责任比例、伤残鉴定、各项费用计算均有异议,是否应当全部归纳为争议焦点?显然不是,经过庭审

调查及现有法律规定,对责任比例,是三七分还是二八分,更多是根据案情进

行裁量,不必单列争议焦点;对伤残鉴定,被告仅仅是口头异议,没有任何证

据提交,故根据证据规则,也可以依法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无需更多争议。总之,争议焦点来源于争议,但争议焦点是被挑选过的重要争议。

(三)处理好关于争议焦点的几对矛盾关系

1、争议焦点的有与无

是否所有案件都存在争议焦点?不是。所有案件都有诉讼请求,但有的案

件却没有争议焦点。如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借条真实,但还款能力有限,无法承诺还款期限,那么,此案没有争议焦点,

只需直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可;如离婚纠纷,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离婚,那么感情是否破裂已不再是争议焦点,只需查找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

产中的是否存在争议焦点。

2、争议焦点的多与少

一个案件有多少争议焦点?没有答案。争议焦点的多少跟原、被告分歧密

切相关,一个案件,双方分歧越多,可能争议焦点越多,当然,争议焦点的难

易与案件本省难易也相关。

3、争议焦点的静与动

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绝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结束

后基本已定,解决这个焦点便可顺利结束案件,但是少量疑难案件的争议焦点

却是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着。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法庭调查中被告

明确表示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陈述是原件,被告辩称虽

然曾经给案外人出具过借条,但原告持有的是复印件,此时,争议焦点出现:

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此争议焦点是证据争议,属事实层面的争

议焦点。于是本案休庭,启动鉴定程序,对借条笔迹及形式进行鉴定,可庭后

不久被告提出,对借条认可,是原件,于是曾经的争议焦点不再有存在的价值,被告已经认可。随后,案件再次开庭,被告辩称,债权转让未及时通知,因债

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起生效,此时,新的争议焦点出现: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至此,发现争议焦点不仅会变化,而且有先后顺序,在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中,如果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本案失去了请求权基础,债权转让有

效与否已不必谈起,只有对借条真实性确定后才可以继续审理。总之,在相对

静止的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在绝对变化的案情中调整争议焦点。

(四)掌握正确有效的的方法

如何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离不开对基本法律行为要件的掌握,离不开对具

体案情的了解,更离不开一次又一次的庭审积累及庭后的经验总结。案件争议

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的双方矛盾。由此也可见,争议焦点的归纳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庭审的进展,逐步发

现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找出审理重点

没有诉讼请求的案件不是案件,忽略诉讼请求的庭审更是盲目的,从立案

到结案,都要将诉讼请求牢记于心。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清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要明确原告诉讼请求背后的事实依据,主要是证据的

采信与否;要明确原告诉讼请求背后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法律明确规

定不予支持,再多的审理,再准确的争议焦点归纳都是徒劳的。

(二)明确被告的抗辩意见,找出争议

被告全部认可,无争议可言,更无从谈及争议焦点,故争议焦点源于被告

的辩称中的异议部分。具体而言,要分清被告的异议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要

分清抗辩还是反诉,切忌要将将本诉与反诉分开审理。另外,要明确被告的辩

称背后有无相应的证据支撑,有无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基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争议焦点

一般而言,经历上述两步,基本上能判断处争议焦点,但是争议很多,焦

点一定就那么几个,故还应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即利用排除法

及挑重点,选出最后的争议焦点。要排除的争议如:与案件无关的争议,法律

已明确规定的事项、证据证明力已经足够充分的事项等等。挑重点的争议如:属于法律行为要件层面的争议,属于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争议,属于法律行为是否完成的争议等等。

浙江高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商提字第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村。 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陈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同××团××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代理人:许××。 申请再审人奉化市××涂料厂(以下简称宏达××)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同××团××司(以下简称同××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4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于2 013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宏达××的委托代理人陈甲、被申请人同××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宏达××于2012年2月27日以同××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同××司立即支付货款176815元,案件受理费由同××司负担。

一审被告同××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宏达××与同××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宏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宏达××主张其送货到同××司承建的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宝源幼儿园)工地,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是戴某某签字的送货单,但戴某某不仅否认其系同××司员工,又否认其与宏达××电话联系材料买卖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戴某某签收了货物,因其不是同××司员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也与同××司无关。因此,同××司与宏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宏达××不能以货送到同××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为由要求同××司承担付款责任。同××司在承包甲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宝源幼儿园将油漆等分项工程抽回,另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徐甲,徐甲将油漆工程转包给戴某某。戴某某是油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宏达××及戴某某的陈述,以及宝源幼儿园的证明、工人工资名册,能够印证与宏达××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戴某某,同××司与宏达××无任何法律关系。要求驳回宏达××的诉请。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月、2010年6月,同××司与宝源幼儿园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合同约定由同××司承建宝源幼儿园第一、二期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同××司将宝源幼儿园建设工程整体分包给案外人徐甲,并由徐甲实际施工。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宏达××根据与徐甲的约定,先后36次运送老粉、白水泥、涂料、胶水等材料至宝源幼儿园建设工地,价款合计177775元,

(完整版)怒江水电开发争议焦点及理由

一方面,支持怒江水电开发的理由:一是我国水资源丰富,但是利用率低,而且大量使用煤炭发电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隐患; 二是,我国水能资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怒江的原始生态流域相对保存完好,也已规划开发; 三是可以带来长期就业机会,同时带动地方建材,交通等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财政增收。实施这一方案,将使电力行业成为地方新兴的支柱产业,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将远远超过电力行业本身; 四是怒江地区有丰富的木材资源和矿产资源但是不能开发,没有支撑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五是怒江地区已经不是原生态河流,完全不开发保持原生态不可能; 六是怒江水电开发是迄今为止一条可实现的对怒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途径; 七是只有开发才能有资金解决移民问题;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八是怒江水电开发符合我国国情; 九是全州唯一支撑地方经济的森工产业也在环保工程实施后推出了历史舞台;十是能解决老百姓生活问题,地理条件好,较小的投资产生较大的回报、少数民族应该优先发展、具有国际战略意义。 另一方面,反对怒江开发的理由:一是怒江水电开发会破坏当地的地理奇观和自然景观; 二是怒江水电开发会破坏当地极具特色的民俗文化; 三是旅游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成为怒江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是怒江水电开发会产生移民问题、水污染问题;

五是怒江水电开发没有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特有的生活方式,贸然开发欠考虑;六是怒江地区是我国仅存的原生态河流之一,而且西方发达国家考虑到生态破坏,已经停止建坝 七是怒江开发会产生泥沙问题;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怒江水电开发能否给当地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一方面,支持的理由:一是我国水资源丰富,但利用率低,大量使用火电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隐患;二是当地缺乏支柱产业,怒江开发可使电力行业成为支柱产业、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 如带动地方建材和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财政增收、为移民问题提供资金、它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较小的投资取得较大的汇报。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将超过电力行业本身怒江水电开发是迄今为止一条可实现的对怒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途径;三是,怒江水电开发可为当地带来就业岗位;四是怒江已不是原生态河流,完全不开发不可能;五是符合少数民族优先发展的原则;六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国际战略意义;另一方面,反对开发的理由是:一是怒江水电开发会破坏当地的地理奇观、自然景观和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没有考虑当地居民奇特的生活方式,贸然开发不合理;二是旅游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成为怒江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怒江水电开发会产生移民问题和水污染问题;四是怒江是原生态河流,开发会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西方发发国家已停止建坝;五是水电开发会产生泥沙问题。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6112538.html,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近几年来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现象极为常见,但案件审理结果多数质量抗辩不能成立,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在诉讼中容易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分析试探寻如何避免质量抗辩无果的途径。 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质量抗辩的现状 1、质量抗辩提出率高。笔者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相当部分,约在30%左右。尤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质量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使合同陷入了纠纷,影响了正常交易的继续。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据统计,我院自2003 至今年9月审结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共1996件,其中有1212件提出了质量抗辩,质量抗辩提出率为60.7%。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中还有部分被告不到庭应诉,如果考虑到这部分被告到庭应诉也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情况,则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质量抗辩比率还会提高。 2、质量抗辩成功率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的质量抗辩,提出方胜诉率却很低。我院2003年至今年9月审结的1212件提出质量抗辩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案共361件,其中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胜诉的18件,胜诉率仅为5%。调解结案的,也往往因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看不到胜诉的希望而选择了与卖方协商,最终因卖方为顺利收回货款,以适当减免部分货款的方式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如调解未成,则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也将基本上陷入败诉的境地。这种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据笔者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上查阅,也发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例,提出质量抗辩而胜诉的极少。 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质量抗辩成因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doc

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1、第一步:明确原被告主张 争点是在充分对抗的诉辩主张中产生的。无争议不诉讼,但当事人争议内容并非都是争点。尤其中国式辩论背景下,有时候对抗双方所讲的不是一个事。所以准确厘定争点,首先要明确原被告各自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 1.明确原告的主张。就该案例而言,原告的主张基本可以自圆其说,诉讼请求可以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得出。先来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①要求B还款并支付占用费,主要是基于合同约定;②C、D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B是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公司人格否定(这里包括了备用主张);③E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共同合同相对方(混同)。逻辑上没问题,但是否真的成立,要看A的举证。这个过程就是法官在案件庭审前,要对原告主张进行检索,查找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所对应的要件事实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不是都有体现。比如,合同纠纷中,原告诉请双向返还,那就应该检索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否包含合同无效、解除或撤销等内容,如有缺失就应该通过释明让当事人补正。检索原告主张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请求中包含的备用主张,比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又请求合同如有效则要解除;又比如承揽、委托等合同纠纷中主张解除,理由里既有法定解除权又有任意解除权等。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原告这样的主张并非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官就此预备之诉的主张,也应该要求被告进行答辩。 2.明确被告的主张。被告答辩一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①权利否定型,即认为原告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不存在;②权利阻碍型,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如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抵销、清偿等。对权利阻碍型的答辩,也应检索答辩请求权基础对应要件事实在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否都已有所体现。再举前述小栗子,B、C、D、E共同答辩:协议签过,A的1600万元收到,但已归还1400万元,实际还欠A200万元;A出资有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B欠款中扣除,不提反诉;B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不应连带;E与本案无关,只是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 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 吓信“。 函号:_______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 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 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 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 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 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 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 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 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 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 弱点的。

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借贷合同 ! 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 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 9 9 9年1月2 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0 4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 9 9 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 9 8〕冀经一请字第3 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反驳: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其第一要义应为事务性的通知,被通知人在其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一要义是签收通知,并不是确认法律关系。此种通知和对通知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不能视为要约和承诺行为,也就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确认某种法律 关系。债权人通知是一种单方行为,虽然其是基于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做出的,但被通知人即债务人签名或盖章后退回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催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篇一:以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概要 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纸业公司作为原告,甲公司作为被告,某乙印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就成为确定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本案中诉讼标的涉及300多万的商品纸买卖货款,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被告甲公司与原告对账、结算并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为1485790.82元。于20XX年3月31日、20XX年5月6日经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对账,确定第三人乙公司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1854580.71元。本案中,被告是否“自愿加入到第三人公司欠原告结算但未

付货款1854580.71元债务中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争议,由此可知本案是一般买卖法律关系及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案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基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5790.82元及利息,乙公司支付纸业公司货款人民币1854580.71元及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支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中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 11月10日作出生效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某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纸业公司称,20XX年8月20日其与被告甲公司根据行业习惯订立口头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商品纸,具体品牌、数量由甲公司确定,价格双方具体协商。同时,纸业公司表示,与甲公司的交易习惯是:纸业公司无论是厂发还是库发货物,所有的发货均由购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向其出具收货单;纸业公司凭购货方出具的收货单每一、两个月由双方结算一次或两次,结算中购货方确认结算数额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20200521123414)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 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 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 何为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从字面意思可知:争议+焦点,即民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争议焦点有三个特点: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 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二是 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你凭什么帮她说话?此时有争议,但与 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 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 争议焦点。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不符合实际。 二、争议焦点的分类 (一)事实类争议焦点 事实就如故事,遵循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但今天审理的是昨天的故事,这注定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熙熙

攘攘,皆为利往。原告为了其利益诉请,极力诉说对其有利的事实及证据,而 被告相反,会尽可能的反驳甚至否定原告所言。法官只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用依法予以认定的证据还原事实,此时便有争议, 首先是证据的争议,其次是事实的争议,而事实的争议源于证据的争议。如民 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张借条,被告辩称,借条不是我写。此时争议焦点 便出现: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还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款,此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款。 (二)法律适用类争议焦点 目前在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多是普通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上述四类案件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已经比 较成熟,很少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必然涉及,比如:轰动一时的北京画家村案件、小产权房买卖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这类 争议的原因更多是政策文件多,但法律规定不健全。还有曾经的河南种子案, 涉及不同部门颁布的法律适用,这类争议源于对法官对立法法的理解及法官适 用法律的角色定位。 三、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被告 答辩结束后,法官根据诉辩称归纳争议焦点;第二种:在证据交换完毕后归纳 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年,按照目前的法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 举案释法一一买卖合同中的法律疑难 一、复杂案情: XX年9月10日富康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与世贸公司订立了120吨进口菜粕 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富康公司购买世贸公司外贸进口的菜粕产品,每吨单价 2750元,总价款三十三万元。合同订立后,富康公司付了首期货款十五万元, XX年9月25日世贸公司按要求发货至富康公司公司,富康公司收货后以灰分' 超标为由未付180000尾款。因该批货物系从印度尼西亚进口过来的,富康公司 合同中写的灰分”经查对是外贸进口合同中的sand/silica: 2.5, (sand/silica应译 为沙/二氧化矽),该批货物适用的是国际品质标准,世贸公司委托检测,此项指标符合国标规范,随后世贸公司专项函告富康公司并说明情况,根据所交货物与进口菜粕品质相符,世贸公司函催按期付款,但富康公司仍未能结算。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世贸公司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富康公司给付尾款。 二、初审诉辩: 1、管辖争议促前战: 由于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在未违约” 一方所在地法院起

诉,据此,世贸公司以对方违约拒款为由在当地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富康公

司接到传票后,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规定,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富康公司也在本地法院提起解约之诉,在双方等待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裁定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确认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世贸公司对当地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世贸公司认为,各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有可能随形式的变化而变,原先的诉讼费标准高的时候,各地法院都争着立案,很少有移转的现象,自XX年关于诉讼费的规定降低诉讼收费标准后,法院都不愿再受理案件,以减少支出。XX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并未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违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无效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采取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诱使上诉人供货后,再屯货压价拒绝付款达到其不当目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旨主要是方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管辖争议,提高诉讼效率。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将其争议提交他们信赖、方便的法院审理,以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如果将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任意否决或独断地认定无效,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与民事诉讼立法宗旨明显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案件猛增,如何提高庭审效率成了法官们追寻的重要问题。怎么提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争议焦点归纳,欢迎借鉴参考。 1、第一步:明确原被告主张 争点是在充分对抗的诉辩主张中产生的。无争议不诉讼,但当事人争议内容并非都是争点。尤其“中国式辩论”背景下,有时候对抗双方所讲的不是一个事。所以准确厘定争点,首先要明确原被告各自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 1.明确原告的主张。就该案例而言,原告的主张基本可以自圆其说,诉讼请求可以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得出。先来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①要求B还款并支付占用费,主要是基于合同约定;②C、D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B是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公司人格否定(这里包括了备用主张);③E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共同合同相对方(混同)。逻辑上没问题,但是否真的成立,要看A的举证。这个过程就是法官在案件庭审前,要对原告主张进行检索,查找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所对应的要件事实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不是都有体现。比如,合同纠纷中,原告诉请

双向返还,那就应该检索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否包含合同无效、解除或撤销等内容,如有缺失就应该通过释明让当事人补正。检索原告主张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请求中包含的备用主张,比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又请求合同如有效则要解除;又比如承揽、委托等合同纠纷中主张解除,理由里既有法定解除权又有任意解除权等。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原告这样的主张并非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官就此预备之诉的主张,也应该要求被告进行答辩。 2.明确被告的主张。被告答辩一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①权利否定型,即认为原告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不存在;②权利阻碍型,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如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抵销、清偿等。对权利阻碍型的答辩,也应检索答辩请求权基础对应要件事实在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是否 都已有所体现。再举前述小栗子,B、C、D、E共同答辩:协议签过,A的1600万元收到,但已归还1400万元,实际还欠A200万元;A出资有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B欠款中扣除,不提反诉;B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不应连带;E与本案无关,只是代收款。由此可见,被告答辩主要是权利否定型的,但里面也含一项权利限制,即A违约,违约责任债务抵销。 明确双方主张后,对话的平台才建立起来。所谓争点就是双方诉辩主张中的矛盾、差异、不符之处,包括事实、法律和证据等方面。法官应在比对中发现被告否定原告哪些事实主张,或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一、案例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 (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 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 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 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 (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 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

(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 (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 (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 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 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 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 (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 (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 (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篇一: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记录 实务训练项目材料汇总表 案件:周xx与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工作时间:20xx年4月8日——20xx年6月8日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 活动记录简述: 20xx年周某某诉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20xx年4月20日本案在株洲县法院开庭,本人跟随杨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庭审后法院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连带支付原告周xx本金和利息,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于20xx年6月8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心得体会:

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属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类。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于遗漏了律所指派函,最后不得不多跑一趟补交材料。在立案前应仔细确认材料是否有遗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费时费力。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案件:罗xx、周xx与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工作时间:20xx年4月12日——20xx年8月10日工作文书名称:仲裁答辩状、代理词 活动记录简述: 20xx年4月6日罗xx、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整理相关证据,草拟本案的答辩要点和代理词。20xx年5月22日下午在株洲市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本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由于按揭贷款没有审核通过,被申请人无法一次性付款,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以及违约金。虽然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中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误导购房者,但被申请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案件中处于被 动地位,我们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努力寻找突破口,抓住对 方诉讼时效的要害,庭后仲裁委组织了多次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心得体会: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篇一: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 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可见,法官须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也将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争议焦点归纳得准确,法庭调查才能把握住案件重点。也就是说,准确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就如同找到了开启迷宫大门的钥匙一样,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因此,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当前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 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例如: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某铁路局赔偿损失,法官在审理时就不能简单地将某铁路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二是遗漏争议焦点。例如:一起铁路器材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铁路企业的铁路器材,部分货款未付,某铁路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铁路器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铁路器材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铁路器材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此,某铁路企业卖给被告的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三是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有人 认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争议焦点就不会有多个,其实不然。例如,一起铁路专用线侵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对争议的专用线拥有全部产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自己合法拥有铁路专用线一半产

本案争议焦点是

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被告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原告周祖云于2007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10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二、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告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三、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告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原告周祖云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四、通过审理,原告周祖云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周祖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买卖合同纠纷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范文 买卖合同 __件诉讼指南买卖合同 __件的审理所需证据材料: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__明资料,如 __、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 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 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 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 算方法、公式、依据等。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 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

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 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抽

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

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可见,法官须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也将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争议焦点归纳得准确,法庭调查才能把握住案件重点。也就是说,准确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就如同找到了开启迷宫大门的钥匙一样,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因此,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当前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 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例如: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某铁路局赔偿损失,法官在审理时就不能简单地将某铁路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二是遗漏争议焦点。例如:一起铁路器材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铁路企业的铁路器材,部分货款未付,某铁路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铁路器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铁路器材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铁路器材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此,某铁路企业卖给被告的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三是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有人

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 篇一:以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概要 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纸业公司作为原告,甲公司作为被告,某乙印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就成为确定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本案中诉讼标的涉及300多万的商品纸买卖货款,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被告甲公司与原告对账、结算并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为1485790.82元。于20XX年3月31日、20XX年5月6日经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对账,确定第三人乙公司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1854580.71元。本案中,被告是否“自愿加入到第三人公司欠原告结算但未

付货款1854580.71元债务中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争议,由此可知本案是一般买卖法律关系及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案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基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5790.82元及利息,乙公司支付纸业公司货款人民币1854580.71元及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支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 11月10日作出生效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某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纸业公司称,20XX年8月20日其与被告甲公司根据行业习惯订立口头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商品纸,具体品牌、数量由甲公司确定,价格双方具体协商。同时,纸业公司表示,与甲公司的交易习惯是:纸业公司无论是厂发还是库发货物,所有的发货均由购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向其出具收货单;纸业公司凭购货方出具的收货单每一、两个月由双方结算一次或两次,结算中购货方确认结算数额后,纸业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双方认可的结算金额的发票,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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