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

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
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9月21日第3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促进诉讼诚信,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第二条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民间借贷案件;

(二)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三)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四)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五)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六)以改制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七)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

(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十)存在执行异议的执行案件;

(十一)其他存在异常现象的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二)当事人之间为亲属、朋友、关联单位或上下级关系,在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的对立;(三)原、被告配合默契,一方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的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四)据以进行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真实,存在虚构部分事实;

(五)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存在伪造可能;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七)调解协议的达成、案件的执行异常容易;

(八)人民法院不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即表示撤诉;

(九)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民事诉讼的警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立案人员应着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重点审查原、被告身份是否真实,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是否真实,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职级或关联关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

为防止虚假代理,立案人员应当要求提起诉讼的自然人当面签署或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审判人员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存在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应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向庭长、主管院长报告,并将有关案件异常情况记录附卷,在此后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

第六条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三)适当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对证据的实质审查;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六)就有关问题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予以说明;

(七)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原告拒不到庭或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对案件具体事实又无法说清或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的,应以举证不能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八条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确切掌握的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拒不提交其确切掌握的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第九条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原、被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包括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标的物用途、履行方式、履行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等。

第十条对当事人轻易达成调解的疑似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在事实未查明、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出具调解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基层组织等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可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

第十一条对执行阶段涉嫌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执行部门应严格审查执行标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预先公示,设立案外人异议期,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应严格审查,防范在执行阶段发生虚假民事诉讼。

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案件,应审查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是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仲裁、公证获取,并审查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是否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查明事实,听证会可以邀请仲裁员、公证员列席并听取其意见,并可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

第十二条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四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中,执行人员查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系当事人通过虚

假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获取,应不予执行,并提出再审建议或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对参与制造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并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移送处理;

(二)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等单位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移送处理;

(三)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移送处理;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移送处理;

(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移送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或本单位财产的,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移送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制造或协助当事人制造虚假民事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外,还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因制造或协助当事人制造虚假民事诉讼受到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应通报全市法院并在各法院立案窗口公示。

第十七条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提起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访立案;通过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第十八条受害人以虚假民事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对揭发、举报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鼓励。对参与制造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积极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应当及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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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优选范文 引言:起诉书是一份印刷文件除第一部分外,主要有三个部分,其中刑事事实和证据一般是公诉的主体。今天,边肖编辑了几篇关于如何消除民事诉状障碍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范文1: 原告:段某,女,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一县一乡一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在省市。 被告谭某,女,4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在县乡一村。 索赔: 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一个乡镇的一个村子里的两栋半房子。 责令被告立即清除上述房屋的柴火,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这两个原告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现任父母已经去世。1996年,两名原告的父亲段某在某乡的一个村子里分得三套房子。2000年,原告的父母都去世了。2000年的某一天,原告的叔叔段某不得不盖了一栋新房子,住进了原告的房子。原告的祖父段某:祖父罗某是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镇司法厅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原告的叔叔段在原告的两栋半房子的平顶上盖了一栋房子,原告所拥有的房子的后一半属于段。这两名原告自2007年出

生并外出工作以来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 2-012年原告回家时,看到房子里堆着一些木头和碎片。只有经过了解和学习,他才知道被告住在这所房子里。经过多次谈判,被告拒绝移动碎片:木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 至 县人民法院答辩状: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 范文2: 原告:,女,汉族,出生于xx市XX区XX楼XX市XX、XX、XXId号:X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岁,现住XX市XX区XXX大厦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岁,住址:XX市XX区XXX大厦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市XX区XXX栋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索赔: 三名被告搬出了位于诺的房子。XX市XX区XX栋XX,停止侵害原告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消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阻碍。 事实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

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 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事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但也萌发了一些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恶意诉讼。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如何防治愈演愈烈的恶意诉讼之现象,是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立法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在人们享用诉讼低门槛、低成本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衍生了一些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不和谐音符。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现,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地冲击。为此,本文拟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恶意诉讼现象进行分析,探索恶意诉讼现象频现之原因及防治对策,旨在抛砖引玉,以求对防范恶意诉讼有所裨益。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未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虽然理论界有很多学者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但终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也有学者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①]笔者认为,这些概念把恶意诉讼局限为恶意起诉的情形,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除了恶意起诉,还存在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滥用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权利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恶意诉讼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诉前、诉中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①明知或应知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②享有诉权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故对恶意诉讼的概念定义如下:当事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在明知或应知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 讼或享有诉权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民事审判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关于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 1 定义: 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 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 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 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 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 肖建国 【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 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笔者就行为保全制度的功能和适用程序问题进行探讨。

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

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 ---以“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为例 武文超新闻0902 200970120227 摘要:网络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逐渐兴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带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与此同时,网络媒体的兴起在加快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新闻泛滥的问题,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本文将根据传播学的理论,结合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这一案例,对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效果、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以及如何控制假新闻的泛滥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传播学网络虚假新闻“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效果分析治理措施 正文: 网络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逐渐兴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带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但是缺乏监管的网络新闻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虚假新闻的产生。从2007年到2011年的十大假新闻中网络假新闻的数量来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要加大对网络新闻媒体的控制,减少假新闻的产生。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而新兴的网络媒体,在假新闻方面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金兼斌教授分析说:“新闻源或者发帖者、爆料者本身在描述事件时信息不准、不全、不客观,从而给网络上的‘以讹传讹’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中间传播环节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添油加醋’的理解,最终可能歪曲事实真相,变成谣言、假新闻。” 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事件,就是网络假新闻的代表。11月28日,某网友发布一条微博,称“武汉纺织大学最近发生多起血案,但是没有官方辟谣”。微博称:目前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两个大四女生在外求职被割肾抛尸于学校”,另一个版本则是“一个大四女生被割肾,另有一大三学生遇害被抛尸于山上”。微博随附着照片,迅速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转发量激增,并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许多网友信以为真,而且有的网络媒体就将其进行转载,造成了很大的恐慌,以至于武汉市公安局最后发微博进行辟谣,来平定这场由微博转发引起的骚乱。 从传播学角度来分析次假新闻: 一、大众传播与认知——“议程设置功能”理论 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议程设置的功能是一个线性的过程,首先是媒体要讨论哪些事务是重要的,形成媒体议程;其次,媒体议程以某种方式影响了公众的思想,或者是与公众思想进行互动,形成公众议程;最后,公众议程以某种方式影响决策者的思想,形成政策议程。 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事件,它源于微博里一个毫无信源的消息,纷纷被网友转载,到最后某些不负责任的网站甚至进行转帖,而

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用)【模板】

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用)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填写说明】 民事起诉状的结构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民事起诉状的首部即标题,应写明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或“起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公民个人时,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先列写原告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列写代理人时,应写明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还是指定代理,列写完原告及其代理人,再写被告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有数人时,应依次写出,按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大小排列。基本情况写法相同。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可在该当事人基本情况下,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列写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之后,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根据案情需要,指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关系。 2.诉讼请求 在诉讼请求一栏内,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物。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合同履行或者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事项。离婚案件,应先写明请法度判决与被告离婚;其次,要明确提出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和要求。 3.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 要围绕着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叙述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生要根据之一,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同时注意叙述事实用语要准确,表达恰当。 (2)证据部分 证据是证明所诉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如果所诉的案件没有证据,是经不起人民法院审查和被告人的辩驳的。只有列举出足以证实事实真实的可靠的有关证据,才能达到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目的和诉讼的预期效果。 在诉状中,应当列述的证据,有三项内容:一是列述提交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二是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原告应在证据部分说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物件原物的情况。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时,要说明可以提交的复制品、照片、节录本的情况。如果提交的是外文书证,也必须附送中文译本,并说明其情况。 原告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是书证、物证还是证人证言(如书证可能腐坏、丢失;物证可能毁灭、变质;人证因年老或有疾病要能死亡等),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所持有及其具体理由等。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上海国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钟可慰 [提要]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侵害的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但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本案系一起因银行采取欺诈方式骗取贷款担保并提起恶意诉讼,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者从个案着手,着重对民事程序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案情] 原告上海国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虹桥工行) 第三人上海燊裕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1997年4月,虹桥工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贷款到期后,装饰公司无力还款。同年12月,虹桥工行与装饰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仍为900万元。同月,国货公司与虹桥工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货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装饰公司的上述借款向虹桥工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虹桥工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该900万元贷款后,于次日以内部划转方式将该款用于归还装饰公

司原逾期贷款。国货公司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向虹桥工行表示其对装饰公司贷款系用于“借新还旧”并不知情,请求解除抵押担保。虹桥工行未予同意。 因装饰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虹桥工行遂于1998年3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装饰公司归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国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装饰公司偿还虹桥工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如装饰公司到期未能偿付,虹桥工行有权对国货公司房产行使抵押权。国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01年8月,虹桥工行申请执行,拍卖了国货公司抵押的31套房产,共计得款970余万元。 期间,国货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虹桥工行为转嫁贷款风险,促成国货公司为装饰公司贷新款作担保。虹桥工行与装饰公司未告知国货公司关于装饰公司在该行有逾期贷款900万元,也未告知“本笔贷款属化解风险”贷款,银行拟作借新贷还旧贷处理,构成欺诈。虹桥工行改变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及还贷资金来源,用新贷还旧贷,变更了主合同内容,未征得国货公司的同意。综上,国货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国货公司于2004年1月申请执行回转。2004年5月,虹桥工行根据执行回转的民事裁定支付了拍卖款970余万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145万元。国货公司认为虹桥工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在房价上涨时查封的房产被强制拍卖而导致的价差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

2017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试卷及答案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3) 本试卷共7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合议庭制度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 A.特别程序中不得有陪审员审理 B.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C.合议庭笔录中不记录少数成员的意见 D.二审程序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关于回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B.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C.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D.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A县的甲与B县的乙在C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双方住所地以外的D县履行该合同。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为此甲如果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4.甲与乙共有财产遭到丙破坏,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损失,此时,甲也要求参加诉讼。甲在本案中属于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诉讼人 D.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5.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是 A.离婚案件 B.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C.追索赡养费案件 D.侵权案件 6.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A.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提出上诉 D.申请再审 7.对依普通程序审理的借贷纠纷中,法院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所要遵守时间规定是 A.3日前 B.5日前 C.7日前 D.15日前

浅论假新闻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摘要: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近年来,媒体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假新闻,严重地影响着媒体的公信力。究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传媒竞争的激烈、记者自身职业素养不到位、撰稿人为谋取私利而胡编乱造、编者的疏忽大意是主要原因。本文除了简单论述假新闻产生的背景、成因和危害,还简述编辑人员甄别和防范假新闻的方法。 关键词:假新闻;成因;危害;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受众经常听到各式各样的假新闻,也对年末各大媒体评价出来的假新闻耳熟能详。从纸质媒体到电视媒体再到网络媒体,假新闻在我们身边已经无孔不入。那何谓假新闻?笔者在研读大量以假新闻为研究对象的论文的基础上,得到这样一个定义:新闻媒体报道的、无可靠消息来源的、蓄意或无心之失造成的基本失实或完全失实的新闻。 一、假新闻产生的背景 当前新闻业竞争空前激烈,要在这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媒体普遍追求最新的新闻、独家新闻。在记者编辑利用自己的新闻敏感筛选新闻线索和采写新闻的时候,要确保时效性并使自己的判断百分之百正确并非易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制造出千夫所指的假新闻。 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其强大的自由性和原创性使得信息发布和传输没有严格的检查和核实系统,微博、贴吧、论坛、博客等操作方式也越来越简便和多样化,简便和多样化的特点使得网络在最大限度让受众享有信息传播的便捷的同时,也深受虚假新闻泛滥之害。 在信息发布方面,网络具有匿名性;在数量上,它又具有海量性。这两重特点往往导致信息来源难以查证。同时,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追求轰动效应,假新闻利用大量耸人听闻的内容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广泛传播。根据纽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多数派好比一个强大的磁场,吸引着少数派往这个磁场靠近,结果只能导致多数派(谬误)越强,少数派(真理)越弱。 当假新闻真正受到大众的普遍质疑而不是只停留在少数几个知识分子和相关人士的,假新闻的传播和覆盖面早已经扩大,恶劣影响已经覆水难收。 二、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首先,新闻事件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是另类的假新闻产生的客观原因: 新闻事件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是另类的假新闻产生的客观原因。新闻要求时效性, 但是新闻事件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又给记者编辑及早把握新闻事实制造了相当的难度,有时合理的推测也可能和事实相悖。 笔者仍然记得,2004年8月29日在奥运会女排决赛时,前两局中国队以0比2落后于俄罗斯队。当时新浪网在比赛尚未结束就发布“女排姑娘奋战不敌俄罗斯,20年奥运冠军梦惜未能圆”的消息,然而事实却是:中国女排绝地反击搬的连扳三局,最终拿下了阔别多年的奥运金牌!新浪网在之前就已预先做好正负两个不同的模版,但在对页面进行更新时,误将模版预备代码发布,诚然是因抢新闻所致。 其次,媒体从业人员的急功近利和主观素质因素是出现另类的假新闻的直接原因。 五年前,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一期节目,题为“纸做的包子”,播出了该台记者暗访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一无照加工点使用废旧纸箱为馅制作小笼包出售的新闻。节目播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还惊动了北京市委和公安系统。15日,北京市公安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7天后,案情大白:原来是记者一手炮制的假新闻。 近几年来,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出现了类似于近代美国史上著名的“扒粪运动”,

民事起诉状(排除妨害纠纷)

号楼 _______ 单 号楼 _______ 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民 族 ________ ,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 小区 元 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民 族 _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 小区 元 ________ 室,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决被告从原告所有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搬出,并交出该房屋钥匙; 二、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的 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之后,被告借机,将自己 的物品搬入原告家中,且居住在原告家中。 由于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任何理由居住使用。原 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6《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庆芳 2007年十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共十九条,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应对"申诉难"和"执行难"的社会呼声。其中,对执行编的修改占了很大的篇幅,有十一条的内容,涉及了执行程序、执行机构和执行申请等多方面。民诉法修改对执行的这种偏爱,一是说明了执行立法在我国还不完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执行环节的日益重视和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具体来说,民诉法中关于执行的修改内容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机构的设置;二是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三是执行措施的强化。 第一个方面,民诉法修改决定完善了执行机构。 原民诉法规定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但实践中,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办公室、执行庭这样的部门,修改后的民诉法即对目前的设置现状予以了确认,将实践的需要与法律层面统一了起来。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取消了对法院级别的限制,规定各级法院均可设立执行机构,这一修改有利于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执行机构的纵向沟通,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加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二个方面,民诉法修改决定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执行措施的强化、执行权力的扩张相对应,权力扩大了,监督力度也就相应增强了。 1、申请执行期间延长至两年。 原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为半年,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一年。这个规定有几点弊端:(1)个人与法人、其他组织适用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间,不符合主体平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2)

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议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理所应当地选择人民法院当做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无可否认,诉讼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手段,其价值与作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相当的体现。但近些年司法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国内司法界对恶意民事诉讼现象关注度也逐渐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初次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例如: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一规定为遏制民事恶意诉讼的蔓延态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看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这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还有待统一,并且民事打击还很单一。本文主要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草案)》对恶意民事诉讼作论述,希望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以及以后相关法律的健全起到绵薄之力。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内涵界定 我国民法界杨立新教授和汤维建教授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定义,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民事诉讼。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并列举了诈欺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型诉讼、重复性诉讼和琐碎性诉讼六种形式,虽然这些定义都有说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含义但都

网络谣言的危害

每年的4月1日,西方人会过愚人节。在这个特定的节日,人们可以说平时不能说或者不好说的话。这一天人们可以骗人,可以造谣,可以开善意的玩笑,可以恶作剧。平时的谣言在多样信息互动中减弱,直至消失。这一天就是把谣言夸大,让谣言铺天盖地,也不会让人丧失尊严,反倒增加生活情趣。谣言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离开了谣言,生活会变得不完整。谣言永远存在,听信谣言,造谣传谣,既是人的理性不及,也是人性的不可或缺。一个人可以在某一件事或某一领域的事上明确地判断出是谣言还是真相,但不可能在所有事所有领域都有这个本事。人性是不完美的,不完美的人性是造谣和传谣的根源,所有人都有可能是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按人性不完美之逻辑推理,其结论必然是:消灭谣言就是消灭人性,消灭人性就等于消灭了人自身。“文化大革命”有狠斗私字一闪念,结果“公”字没产生,“私”字却以几何积数增长,人类的野蛮由此加倍放大。治理谣言的原则在于约束人性,降低有害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几率,使谣言处在可控的限度之内,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性,不是改造人性,更不是灭绝人性。 谣言分为有害的谣言和无害的谣言,有害的谣言需要治理,无害的谣言尽可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网络谣言可以分为政治谣言和非政治谣言,如果二者有害,需要治理,如果二者无害,则无需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是有害谣言的治理,其害处具体表现在:伤害了国体和政体,动摇了国体与政体的根基,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和政治稳定,扰乱了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威胁或伤害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幸福、自由、公平或公正;如果谣言达到了如此程度,进行谣言的治理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其中危害最大的是政治谣言,网络谣言的治理也主要是指政治谣言的治理,其基本措施如下: 贯彻落实宪法精神。谣言要依法而治,不能依人而治,不能因权力地位高低而治,依法而治的核心就是落实宪法精神,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会使所有人不因谣言产生而恐惧,不因谣言传播而破坏秩序。小道消息、谣言的流传,是对没有民主法治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自由得到贯彻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谣言就会有效遏制。放开媒体是宪法逻辑的必然展开,开放报禁,开放网络,实现网络自由,降低谣言产生的几率。一个不完整信息经过多人的努力变成完整信息,一个碎片真相经过众多媒体的拼凑逐渐形成完整真相,从而极大地缩小了谣言产生的空间。遵守宪法,贯彻宪法精神才是解决谣言的根本之道。 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民,也可以反过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二者相辅相成。制度具有决定性意义,一个良好的公民,就在于树立对好的规则、好的制度的信仰。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制度的反面。在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之下,被统治者对政府的态度在两个极点存在,一个极点是极端信任,另一个极点是极端不信任。当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呈现败相的时候,被统治者对权力的绝对信任就会转化成对权力的绝对不信任,谣言四起,且不可控制。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不把无限权力变成有限权力,不把无限政府变成有限政府,不把无限政党变成有限政党,谣言就成为破坏政治秩序最有效的杀伤武器,其效果真就如《新闻联播》所说:“一些人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现有的政治体制权力者、权力部门垄断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信息来源单一。网民对某一重大政治事件一知半解,在理解政治事件时容易加上自己的理解与想象,妄自猜测,形成了网民本人的政治图解,政治图解在传播过程中不断被放大、被扭曲,最终转化为政治谣言,把鞭炮当枪声就是典型的政治图解变为政治谣言的样

东师民事诉讼法学18春在线作业1

(单选题) 1: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最终由 A: 申请人负担 B: 被执行人负担 C: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分担 D: 法院负担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李老汉与王律师签订了一份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请问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有权进行下列哪些行为? A: 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B: 与对方进行和解 C: 提起反诉 D: 申请证人出庭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当事人8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书,8月18日其所在地发生水灾使交通中断,8月23日障碍消除,8月24 日当事人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当事人上诉期限应顺延 A: 4天 B: 5天 C: 6天 D: 7天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A: 一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B: 两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C: 三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D: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A: 中级人民法院 B: 基层人民法院 C: 高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下列哪一个法院执行?A: 终审人民法院 B: 第二审人民法院 C: 第一审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对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请求其提供司法协助的,可 A: 由当事人直接提出 B: 由外国法院直接提出 C: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D: 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独任制的审判员,需要回避的,由 A: 审判委员会决定 B: 由院长决定 C: 审判员决定 D: 由检查长决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涉外民事诉讼中,程序法应适用 A: 中国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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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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