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4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5条执照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随身携带以便于接受检查。

第66.6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从事第66.14条中所规定的工作。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7条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项目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以下八个专业:

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2. 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3.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4.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5.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6.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7.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8.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第66.8条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按照民航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1.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

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2.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专业

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第66.9条基础部分的申请条件

1. 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

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最近3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

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2. 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专业

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通过相应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c)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第66.10条基础部分的审查与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颁发:

(a)具备本规则第66.9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9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66.11条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及维修经历要求

1. 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部分

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机型部分I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4年的维修经历;

(b)机型部分Ⅱ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

(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e)最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2. 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

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执照的项目部分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b)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培训;

(c)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经历;

(b)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c)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第66.12条机型/项目部分的审查与签署

1.机型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签署:

(a)具备本规则第66.11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11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机型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机型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2.项目部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与签署

(a)具备本规则第66.11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11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项目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项目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66.13条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

(a)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为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b)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相应专业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

(2)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3)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4)最近5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5)最近5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c)执照丢失或者损坏后影响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民航局申请补办或者换发。

第66.14条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1. 航空机械、航空电子专业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机型部分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a)具有机型Ⅰ类部分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工作的航空器;

(2)按照《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以下简称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具有机型Ⅱ类部分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除具有机型I类部分的权利外,还可以放行按照CCAR-145部完成其他维修工作的航空器。

2. 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专业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项目部分的人员可以对项目部分类别范围内的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起落架、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按照CCAR-145部或CCAR-43部放行。

第66.15条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

(b)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c)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d)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66.16条等效安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局可以对其豁免本规则中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66.17条未随身携带证件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5条规定,在行使执照相应权利时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

第66.18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违禁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6条规定,服用药物或者饮用含酒精饮料后进行维修或者放行工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1千元罚款。

第66.19条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8条规定,在考试中存在作弊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所有考试成绩作废,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66.20条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10条、66.12条、66.13条规定,有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颁发执照、签署或续签,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基础部分、机型或项目签署、执照续签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66.21条违反执照持有人义务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则第66.15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a)未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内实施工作,或在其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行使放行权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1千元罚款;

(b)涂改、伪造执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5条的规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动,2年内不得申领执照;

(c)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1千元罚款;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不合格的,执照持有人不得继续行使执照的权利,经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行使执照权利。

第66.22条刑事处罚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66.23条执照的自愿放弃

执照持有人自愿声明放弃执照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民航局。

第66.24条持有外国或地区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申请执照的情况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持有外国或地区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运营人申请,经评估后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持有国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国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

发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第66.25条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17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6年4月7日发布,2016年5月8日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2)同时废止。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考试场成绩在原有2年有效期所规定的有效范围内的成绩,按照本规则将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有效。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机务维修人员执照新考题

航空法规与出版物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 A、中国的国籍登记证B、公共登记证C、国籍登记证D、特许飞行证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和实施的日期是: A、1987年5月4日发布, 6月1日起施行B、1987年5月4日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C、1987年6月1日发布, 7月1日起施行D、1987年7月1日发布, 1988年元月1日起施行A 3. 民航局通过什么手续来通知飞机所有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说明不安全的状况并规定产品可继续使用的条件?A、适航指令B、补充型号合格证C、故障或缺馅报告D、技术标准规定(TSO)A 4. 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的管理规则? A、CCAR23部B、CCAR21部C、CCAR25部D、CCAR39部B 5. 有关航空器识别标志的规定,可在下列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找到? A、CCAR21 B、CCAR39 C、CCAR45 D、CCAR25 C 6. 适航指令是用于: A、提供临时的维修程序B、阐述航空人员的权限C、提供建议的维修程序D、排除不安全因素D 7. 对维修人员实施管理的是哪一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A、CCAR23部B、CCAR25部C、CCAR39部D、CCAR66部D 8. 对飞机和动力装置维修执照申请人的要求包括在下列哪一部CCAR中? A、CCAR25 B、CCAR45 C、CCAR66 D、CCAR145 C 9.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哪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许可审查? A、CCAR45部B、CCAR145部C、CCAR66部D、CCAR39部B 10. 铝合金的固溶热处理与退火相比 A、两者加热温度相同,只是冷却方式不同B、两者加热温度不同,其中退火的加热温度较低 C、两者加热温度不同,其中退火的加热温度较高D、两者加热温度相同,只是保温时间不同B 11. 下列关于软管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异丁橡胶管适用于磷酸盐脂基液压油,但不适用于石油产品 B、丁腈橡胶管适用于石油产品,但不适用于磷酸盐脂基液压油 C、聚四氟乙烯软管可适用各种液压油D、氯丁橡胶管适用于芳香族汽油D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C 13. 适航性所指的对象是: A、民用航空器B、民用航空人员C、民用航空器有关的组织机构D、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A 14.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是: 15. 适航证的有效期为: A、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1年有效B、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C、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 D、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内有效C 1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携带什么证件? A、国籍登记证B、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C、适航证D、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电台执照D 17. 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三要素是指: A、维修机构、维修人员、民用航空器B、适航部门、设计部门、航空器营运人 C、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航空器营运人D、质量保证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计划系统A 18.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责任由下述哪个部门负责? A、适航部门B、航空器设计部门C、航空器营运人D、制造单位C 19. 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哪两个部分? A、维修人员执照和检验人员执照B、基础部分和机型(或专业)部分 C、I级维修部分和II级维修部分D、机体部分和发动机部分B 20. 适航部门要求哪些人员必须取得维修人员执照? A、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的人员B、检验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C、放行人员、检验人员D、放行人员、检验人员、维修管理人员C 21. 我国适航信息网分为几级? A、1级B、2级C、3级D、4级C

民航执照证书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理论笔试的考试种类有模块化笔试和一次性笔试。参加全程考试的考生报名请选择模 块化笔试,参加差异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与本人所持执照相对应的考试科目,并选择 2003版或2007版进行考试。 ●模块化考试考生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要考试的模块。每个考试计划最多可报考三 个模块且总考试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模块单独计分,满分100分,70分及格。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修订记录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

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电工基础题库

惯性熔断器靠什么惯性熔断? 转差率的正确公式,注意定子是NS表示的,别搞错了 一条串联电路电感L=3H,L=6H互感M=1H总电感多少? 磁导率及磁阻的关系 RC ,RL,RCL电路特性 良导体的排序?银铜……. 在理想条件下,电动势及电压的关系……..反向 石英沙灭弧的原理…….冷却 金属膜电容器的特点 电容器的串并联计算 同名端串联,问I变大还是减小 交流电的周期计算题是400 HZ,答案2.5MS 三角波的有效直是多少? RCL串联,问电感及电容的关系 P148页滤波表要记住 变压器初级和次级电压相接近,则公共电流:A 增大 B 较小 C.不变 B 电池:负极被腐蚀而无法恢复 电池串并联:既可以提高电压也可以提高电流 绕线电阻定义:用高阻合金线绕在绝缘骨架上制成 金属膜电阻优点:精度高,稳定性好体积小噪声低 一个电阻增加3欧,电流变为原来的4/5,求原来的电阻值12欧 负载Y型连接,问线电压和相电压的关系U=根号3U相. 极化继电器的磁通?是-----------产生极化磁通答案永久磁铁 磁锁型继电器:吸合状态的保持依靠永久磁铁的作用 滤波电路适用于?抑制或衰减某些频率的信号 直流启动发电机第四级是什么 冷导体是正温度系数还是负温度系数 惠斯通电路的计算 基尔霍夫电流定律及基尔霍夫电压定律的计算 分相式电动机特点 i1=20sin(100t+45),i2=10sin(200t-30),问i1和i2叠加后是什么波形。非正弦波 变压器铁芯材料采用叠片式结构是为了什么?切断涡流通路 发电机电压公式E=Ce‘’‘ 分相式电动机起动绕组的特点?高电阻、低电抗 功率单位: 有效功率W,视在功率:Var 好几道题,算视在功率的。一定要注意单位V.A,答案中有两个数据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单位有差别。我就答错了唉!就差一分没过 变压器及电机,相位考的有点难,好多书上都没找到原话,靠自己去分析,要把图理解了才答的起 1.电压的定义 2.电动势的定义 3.电子流及电流的区别 4.导体阻力的排列顺序

运输航空器的分类

运输航空器的分类 运输航空器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别。 一.根据运输航空器的进近类型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航空器进近分类的规定,即按该型航空器在着陆形态下以最大允许着陆重量进近着陆时失速速度的1.3倍,通常称着陆入口速度(Vat)的不同将航空器分成A、B、C、D、E五类: A类:Vat<91海里/小时(169公里/小时) B类:91海里/小时≤Vat<121海里/小时(224公里/小时) C类:121海里/小时≤Vat<141海里/小时(261公里/小时) D类:141海里/小时≤Vat<166海里/小时(307公里/小时) E类:166海里/小时≤Vat<211海里/小时(391公里/小时) 根据上述国际统一标准,将我国现有运输航空器和部分外国航空公司民用运输航空器分类如下,作为制定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依据,各类航空器在进近着陆中执行相应类别的着陆最低标准。此分类与我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分配巡航高度层和进出走廊口高度的航空器分类不同。 A类:海岛人(Islander),双水獭(Twin Otter),TB20,运5,运12. B类:安24,安26,安30,BAE146-100,冲8(Dash8),空中国王(King Air),麻雀23(Metro-23),萨伯340B(Saab340B),肖特360(Shorts360),夏延ⅢA(CHEYENNAⅢA),运7,雅克42(YAK-42). C类:空中客车(Airbus)A300-600,A310-200,A310-300,安12,波音(Boeing)707-320,B737-200,B737-300,B737-400,B737-500,B747SP,B757-200,B767-200, C-130,DC9,福克100(Fokker100),奖状Ⅵ(CitationⅥ),L-100,里尔喷气55(Learjet55),MD82,伊尔76,运8。 D类:B737-200,B747-400,B767-300,DC10,L-1011,MD11,图154M(TY154M),伊尔62,伊尔86、B777、挑战者(CRJ)、A321。 二.根据使用升限分类 根据使用升限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将飞机分为A、B、C、D、E五类。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用户手册(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分册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系统 (维修人员) 用户手册 执照续签分册 二〇一六年

修改记录

目录 修改记录 (2) 目录 (3) 1执照续签 (4) 1.1申请执照类型选择 (4) 1.1.1操作步骤 (4) 1.1.2注意事项 (6) 1.2维修经历填报 (6) 1.2.1操作步骤 (6) 1.2.2注意事项 (12) 1.3执照续签申请 (12) 1.3.1操作步骤 (12) 1.3.2注意事项 (14)

1 执照续签 1.1 申请执照类型选择 如果此时系统设定的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已经满足需要,则不必重复设置申请执照类型,可忽略本节内容,直接参考章节1.2维修经历填报即可。 1.1.1 操作步骤 (1)步骤1: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选择 点击【考试报名管理】模块的【我正在申请的执照】菜单,如下图所示: 图2.3.2.1.1 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选择 选择所要申请的执照类型或者专业类型,点击其下方的【选择XX执照】按钮。选择申请成功时系统提示选择成功,如下图所示:

图2.3.2.1.2 选择执照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每次只能选中一个执照类型或者专业类型。 操作成功后,页面会提示显示已经选择的执照类型的相关科目信息,同时被选中的执照类型会标记为蓝色, 选择按钮消失;点击其他执照类型按钮内容变为【切换为XX执照】。如下图所示: 图2.3.2.1.3 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提示

图2.3.2.1.4 正在申请的执照类型选择成功 1.1.2 注意事项 每次只能选中一个执照类型或者专业类型。当申请的执照类型发生变化时,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切换。 1.2 维修经历填报 在执照续签申请审核中,维修经历是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只有经过证明人证明通过的维修经历,才能出现在申请信息的个人维修经历履历中。 1.2.1 操作步骤 (1)步骤1:维修经历填报 点击【个人信息管理】模块的【我的维修经历】菜单,根据选择续签执照类型填报维修经历,如下图所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三、考试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3、气象学,包括天气图、气象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和空中观测天气获得气象信息; 4、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 5、导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助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导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导航设施的使用及机载导航设备的操作; 6、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7、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和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8、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9、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 10、航空医学知识; 11、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 12、人的因素; 13、航空决断和判断; 14、机组资源管理。 1.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1.1 民用航空法 1.1.1 颁布目的、颁布和生效时间和颁发部门 1.1.2 立法依据、法律地位和作用 1.1.3 我国对主权原则的声明 1.1.4 总局和各地方管理局的职责 1.1.5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相关 1.1.6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相关 1.1.7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1.1.8 我国对航空人员管理(主要指机组)的相关规定 1.1.9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 1.1.10 飞行管理 1.1.11 飞行保障 1.1.12 飞行必备文件 1.1.1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规定 1.1.14 公共航空运输的凭证、各方职责的相关规定 1.1.15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1.2.1 颁发部门及时间 1.2.2 立法依据和法律地位 1.2.3 约束范围及颁发目的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 (通用部分) 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

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 M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A E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 D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D M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 M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B M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C M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D M 9、咨询通告(AC) 是: A.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 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B.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 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C.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 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航论-第二章 第1节 民用航空器的分类和应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分类和应用 (一)课前复习 1.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民用航空可以分为? 2.民航系统由哪三部分构成? (二)新课教学 一、航空器的分类 1.大气层的结构 (1)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①非动力驱动:气球 ②动力驱动:飞艇 (2)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①非动力驱动:风筝、滑翔机 ②动力驱动:飞机、旋翼航空器、扑翼机 <莱特兄弟制作的“飞行者1号”1903年首飞: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驱动)>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按用途可分为航线飞机和通用飞机。 1.航线飞机 航线又称运输机,可分为运输旅客的客机、运送货物的货机和客货兼载的客货两用机。(1)客机: ①按航程可以分为: A.远程客机:航程>8000km B.中程客机:航程:3000~8000km C.短程客机:航程<3000km ②按航发动机类型可以分为:活塞式和喷气式。 ③按航飞行速度可以分为:亚音速飞机和超音速飞机。 ④按机身直径可分为: A.宽体客机:机身直径>3.75m B.窄体客机:机身直径<3.75m (2)货机(了解) (3)客货两用机(了解) 2.通用航空飞机 通用飞机根据不同,可分为公务机、农业机、教练机和多用途轻型机四大类。

三、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概况和要求 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要求是安全、快速、舒适、经济和符合环保要求。 1.安全性 安全是对航空运输的首要要求,保障安全是整个民航系统的首要任务。 2.快速性 自从民航进入喷气式时代以来,干线飞机的速度稳定在800~1000千米/小时的范围内,是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 3.舒适性 如:客舱宽敞、餐饮、娱乐设备 4.经济性 现代飞机采用耗油低、推力大的发动机。大量使用强度大、重量轻的复合材料,改善飞机气动外形。 5.环保要求 飞机的污染主要体现在:噪声污染和排气污染上。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维修人员及考生)用户手册V1

民航维修资质人员管理系统(维修人员) 用户手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 (2) 1系统综述 (3) 1.1系统简述 (3) 1.2系统主要功能 (3) 2系统操作说明 (4) 2.1注册登录 (4) 2.1.1系统注册 (4) 2.1.2系统登录 (7) 2.2执照考试 (9) 2.2.1考试计划查看 (9) 2.2.2申请执照类型选择 (10) 2.2.3维修经历填报 (13) 2.2.4考试报名 (15) 2.2.5本人考试计划查询 (17) 2.2.6考场安排查询 (19) 2.2.7考试成绩查询 (21) 2.3执照申请 (21) 2.3.1新执照申请 (21) 2.3.2执照续签 (32) 2.3.3机型签署 (38) 2.3.4执照遗失补办 (45) 2.4个人信息 (47) 2.4.1维修经历管理 (47) 2.4.2个人信息查询 (56) 2.4.3登录密码修改 (57)

1 系统综述 1.1 系统简述 民航维修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以维修人员资格执照管理为核心,涵盖了维修人员的信息及个人履历的维护,维修人员对考试资格和执照提出申请。系统支持维修人员进行执照考试报名、执照申请和管理,同时允许维修人员维护本人的维修经历。 系统通过浏览器即可访问,操作灵活、便捷。 1.2 系统主要功能 系统的主要功能涉及3个方面的内容:执照考试、执照申请和个人信息。 其中,与执照考试相关的功能包括:考点考试计划查询、考试报名、本人考试计划查询、考场安排查询以及考试成绩查询。 与执照申请相关的功能包括:新执照申请、执照续签、机型签署和执照遗失补办。 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功能包括:维修经历管理、个人信息维护和登录密码修改。 图1.2.1 系统主要功能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DOC NO. FS-ATS-001AR1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飞机) 2014年7月第2次修订 2014年7月

编写说明 一、制定依据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以下简称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依据CCAR-61部第61.125条的要求制定出版,以确定飞机类别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单发水上、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二、考试方法 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应遵照本大纲实施,并在按照局方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AC-61-14)的标准批准的考试点实施计算机考试。 三、考试内容 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航空知识教学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 1、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2、飞机的一般知识,包括: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有关飞机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包括: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4、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5、气象学,包括: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危险气象条件。 6、领航,包括: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7、操作程序,包括:在运行效绩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高度表拨正程序,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8、飞行原理。 9、无线电通话,包括: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四、考试题目分配 根据《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第二次修订结果,确定各部分考试题目所占比例: 1、与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 3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 明 发布时间: 2019-04-22 11:35 来源:交通运输部 【字号:大中小】 打印 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附则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废止,施行过渡期。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决、彻底落实(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发〔2015〕11号)文件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的全部内容。 (二)大力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根据行业需求强化执照申请人员的培训,规范考试要求 为保证持照人员具备保障维修质量所对应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执照申请人必须参加规范化的147课程培训之后方可参加执照考试,同时引导维修人员培训规范化,提高社会培训资源的利用率。规范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取消执照口试;理论补考不通过的要重复培训后方可再参加考试,实作培训补考不通过的视为最终评估结论以增进培训效果,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保证考试开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带来的“报名难”问题。

民用航空器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颁发程序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器外籍驾驶员执照确认 1、目的 随着各运输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外国驾驶员以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的引进呈大幅增长趋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驾驶员所持有的外国飞行员执照也各自有不同的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其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93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驾驶员执照或者依据CCAR-61部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之前,必须对其所持有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认可。对外籍驾驶员执照的认可工作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作,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3、依据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1.2.2 B. ICAO9379号文件《建立和管理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第7章 5、执照确认申请、受理和颁发确认函工作程序 A. 向民航总局提出执照确认申请 (1) 各航空公司对其引进的外籍飞行员的外籍执照认可申请工作应当从民航总局官方网 自取寄回

*为必填内容 (2) 上传执照和护照复印件。 B. 受理执照确认申请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执照确认的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公司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受理。受理工作包括: (1)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护照是否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颁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名单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获取(https://www.360docs.net/doc/ea16396360.html,/chn/ziliao/2193/t9650.htm)。附录11-1给出了截至到2006年8月9日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名单。 (2)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驾驶员执照是否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名单可以由ICAO网站上获取(http://www.icao.int/cgi/goto_m.pl?cgi/statesDB4.pl?en)。附录11-2给出了国家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部分清单。 (3) 确定该申请是否提供完整、准确资料,包括其护照复印件、驾驶员执照复印件。 (4) 确定要求提供的特殊材料是否满足要求。澳大利亚民航局CASA要求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授权澳大利亚民航局将其个人资料公开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授权信函;英国民航局要求提交已向英国民航局缴纳查询费用的收据证明。 (5) 所有条件满足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申请人执照颁发国或地区发送请求执照确认的函件;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如未提交执照复印件、未提交个人授权信等。对于明确为垃圾数据的申请,则需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向执照颁发国或地区提出执照确认申请 在确定受理外籍、驾驶员的执照确认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执照所在国、提交执照认可申请。 (1) 查询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民航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2) 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对方执照管理部门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3) 对发送的申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送执照确认日期、驾驶员姓名、执照颁发国、发送形式(电子邮件、传真)。 D. 打印执照认可函 在收到外国民航当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对颁发的执照确认申请的回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以判断是否可以为该驾驶员颁发执照认可函。 (1) 确定回复所确认的驾驶员信息是否为我方发送的执照确认申请。如该驾驶员确为我方向对方民航当局发送了执照确认申请,则继续下面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2) 如该驾驶员所在国民航局回复的执照确认函为非汉语或英语语种文字,则应由申请人先交由专业外语翻译公司将对执照确认函回复翻译为中文,并由地区管理局所在地区级以上公证处对翻译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送至认可办理办公室,方可继续后续工作。 (3) 登陆外籍驾驶员认可网页,打开该驾驶员基本信息,判断该认可函所示内容是否与该驾驶员提交的信息相符。如认可函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型别等级)完全相符并在有效期内,则在网上详细标明每一栏信息,并点击确定进行认可。如认可函所示内容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符合,型别等级不一致或该执照已过期(包括仪表等级),亦可点击确定认可,但是需要颁发的认可函中明确标明。 (4) 打印执照认可函。根据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的执照确认函回复以及上述工作,如无问题,则在特定的带有中国民航航徽及飞行标准司字样的纸张上打印执照认可函。执照认可函以固定模式进行打印,模板参见附录11-3。打印执照认可函文件应当为每个驾驶员一个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66R1-02 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 批准人: 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3.撤销 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CCAR-65执照转CCAR-66执照除外)。 4.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 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 5.1.1定义 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技术基础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16. 螺旋桨 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M3、M4、 M5、 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这些模块的考试都通过了才表示其通过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笔试。 考试时间按照每道题72秒作答计算,每模块考试成绩按照成绩的70%(含)以上为合格。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次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内容的考试,但每场考试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小时。 各专业的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各专业试题数量分配表》所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条执照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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