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2号令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2号令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2年11月5日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设置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空间电台管

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

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

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第十六条禁止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三章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二十条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二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但是,卫星业余业务中地面控制电台和空间电台之间交换的控制信号可以除外。

业余无线电台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三条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

第二十四条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

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培训中,已接受无线电管理规定等培训的人员,可以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现场辅导下,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范围和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权限规定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发射操作实习。

第二十七条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业余无线电台供其设置人、使用人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

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

(三)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加强自律,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

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第四章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三条业余无线电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当主动发送本台呼号;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十分钟发送本台呼号一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在他人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或者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的规定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五条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注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注销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注销五年后可以另行指配。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一年内,设置人又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一年内,设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应当事先征得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设置人应当在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一个月内,向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执照: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执照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

(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其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未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录: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2.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件大事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件大事 2016年,《中国制造2025》由文件编制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5大工程实施指南以及服务型制造、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医药产业发展等3个行动或规划指南发布实施,信息产业、新材料、制造业人才等3个规划指南即将发布,“1+X”规划体系编制完成。出台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批复5个城市和3个城市群开展城市(群)试点示范,因地制宜、特色突出、区域联动、错位竞争的制造业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一批重大标志性项目推进实施,高端装备发展取得系列重大突破,一连串“卡脖子”问题得到解决。 02 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是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大飞机”“两机” “核高基”等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取得系列重要突破。6月20日,基于自主芯片的“神威·太湖之光”成为世界上首台峰值运算速度超过十亿亿次的超级计算机。6月28日,首架国产支线客机ARJ21正式进入航线运营。7月23日,AG600大型灭火救援水陆两栖飞机总装下线。8月23日,“海斗”号无人潜水器完成最大下潜深度10767米。9月18日,我国自主研制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长江三峡升船机试通航取得成功,其技术难度、制造难度、安装难度均创世界之最。一个个重大技术装备不断刷新纪录,标志着我国制造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03 首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成立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是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6月30日,我国首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正式成立,通过协同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打通技术研发供给、商业化等链条,着力突破制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最大技术瓶颈。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的成立,加快了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步伐。目前,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进入创建阶段,北京、江苏、湖北、广东等省(市)建设了19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并组织修订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签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在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新《条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频率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回收制度,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对擅自用频设台的处罚力度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05 我国跨入电话用户全实名时代 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的迫切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积极稳妥组织电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用户登记信息保护,部署电信企业依法对非实名手机号实行双向停机,督促和强制非实名用户进行补登记。2016年12月31日,我国将全面实现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06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制造技术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趋势和主要特征。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动顺应技术、产业发展趋势,推动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快速成长,智能控制与感知、工业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网络化协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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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3]7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

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第33号公告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决策部署,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现就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准确把握全球移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格局的演进趋势,推动2G/3G物联网业务迁移转网,建立NB-IoT(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在深化4G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NB-IoT 满足大部分低速率场景需求,以LTE-Cat1(以下简称Cat1)满足中等速率物联需求和话音需求,以5G技术满足更高速率、低时延联网需求。 到2020年底,NB-IoT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12亿;推动NB-IoT模组价格与2G模组趋同,引导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和Cat1迁移;打造一批NB-IoT应用标杆工程和NB-IoT百万级连接规模应用场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继续深化4G网络覆盖,支持Cat1发展;进一步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按需新增建设NB-IoT基站,县级及以上城区实现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着力做好网络运维、监测和优化等工作,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二)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 1.制定移动物联网与垂直行业融合标准。推动NB-IoT标准纳入ITUIMT-2020 5G标准;面向智能家居、智慧农业、工业制造、能源表计、消防烟感、物流跟踪、金融支付等重点领域,推进移动物联网终端、平台等技术标准及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行业应用标准化水平。 2.开展移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面向不同垂直行业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重点加强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智能传感、安全芯片、小型化低功耗智能仪表、跨域协同等新兴关键技术研究,并开展相关试验。 (三)提升移动物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对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见附件3)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7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7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函和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 附件:1.2015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2015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186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21世纪的“钻石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时期,全球新一代信息产业处于加速变革期,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处于创新突破期,国内市场需求处于爆发期,我国大数据产业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抢抓机遇,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公共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我国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基础 大数据产业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十二五”期间,我国信息产业迅速壮大,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日益繁荣,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技术创新取得了明显突破,应用势头良好,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信息化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对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和应用水平不断深化。政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面向公众的政府网站达8.4万个。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展开,“十二五”期间近300个城市进行了智慧城市试点。两化融合发展进程不断深入,正进入向纵深发展的新阶段。信息消费蓬勃发展,网民数量超过7亿,移动电话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3亿,均居世界第一。月度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835M。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大型集团企业积累沉淀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我国已成为产生和积累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大数据技术创新取得明显突破。在软硬件方面,国内骨干软硬件企业陆续推出自主研发的大数据基础平台产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面向特定领域研发数据分析工具,提供创新型数据服务。在平台建设方面,互联网龙头企业服务器单集群规模达到上万台,具备建设和运维超大规模大数据平台的技术实力。在智能分析方面,部分企业积极布局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在语音识别、图像理解、文本挖掘等方面抢占技术制高点。在开源技术方面,我国对国际大数据开源软件社区的贡献不断增大。 大数据应用推进势头良好。大数据在互联网服务中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 52号》解读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下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对以往发布的微功率设备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微功率设备的新应用与新技术,形成公告初稿。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规范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应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与产业界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和协调。 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和专家咨询。对于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频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测试论证工作,为公告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撑。2019年6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规范了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和管理边界。 一、公告正文共10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内容抽查对象选 取方式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情况及 查处结果公 开方式主要 抽查 部门 联合 抽查 部门 执法人 员范围 随机 选派 方式 重点检 查对象 一般 检查 对象 1 对涉及信 息安全的 电信基础 设施项目 实施监督 检查 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200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号,2014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 修订,2017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 修订)第三条 2.《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0号)第十四条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规 划司 无 部机 关、各 地通 信管 理局 工作 人员 人员 名录 库自 动选 取 对已批复的涉及信息 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 查 从已批复 的项目中 随机抽取 1年/1 次 2年 /1次 实地核查、书 面检查、委托 第三方咨询 评估机构检 查 部门户网站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内容抽查对象选 取方式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情况及 查处结果公 开方式主要 抽查 部门 联合 抽查 部门 执法人 员范围 随机 选派 方式 重点检 查对象 一般 检查 对象 2 对全国性 信息网络 工程或者 国家规定 限额以上 建设项目 的公用电 信网、专 用电信 网、广播 电视传输 网建设实 施监督检 查(其中 重点是国 际通信设 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200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号,2014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 修订,2017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 修订)第三条 2.《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 理规定》(2002年信息 产业部令第23号)第十 八条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规 划司 无 部机 关、各 地通 信管 理局 工作 人员 人员 名录 库自 动选 取 对已审查通过的全国 性信息网络工程项目 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从已审查 通过的项 目中随机 抽取 1年/1 次 2年 /1次 实地核查、书 面检查、委托 第三方咨询 评估机构检 查 部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类别□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请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三、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企业填写主营产品时应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是新产品,应做标注。 四、申请企业须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主要条件,在申请书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填报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的材料自行扫描附上。 五、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网络递交。申请企业必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申请书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六、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 联系人电话手机 传真E-mail 企业类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基本情况 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所属行业1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末负债总额 主营产品 情况(按销售收入大小排序,最多2个,标注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产品名称2主要用途 从事该产品领 域的时间 近3年3产品全球 (全国)市场占有 率及排名(如生物显微 镜,70%,) 经济效益近3年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 收入 万元近3年利润增长 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 成本 万元近3年主营产品 出口额与主营业 务收入之比 %, %, % 上年利润万元 持续研发能力近3年企业R&D 经费支出与主营 业务收入之比 %, %, % 截至申请时间 企业办R&D机构 数量 截至申请时间企 业拥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数量及 占知识产权数量 的比重 个 % 截至上年末R&D 人员占企业全 部职工的比重 % 1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大类行业填写所属行业。2如企业认为是新产品则需标注新产品。 3近3年是指以申请的年度为基准年向前3年。

国家无线电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无线电技术是当代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最引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推动无线电业务发展的最关键要素,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正确把握“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科学编制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对于推动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无线电管理涵盖军队和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全国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 本规划是阐明国家无线电管理战略意图的指导性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国无线电管理事业稳步发展,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技术设施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十二五”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频率规划及配置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 从国家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完成2006年版和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重新修订工作。完成2500-2690兆赫兹部分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800/900兆赫兹频段射频识别(RFID)等重要技术和系统的频率规划工作。分配了第三代移动通信(3G)频率。积极做好军地频率协调工作,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公安、航空、广电等专业部门制订了本部门的频率使用规划并规范了管理。协调解决高速铁路、中俄原油管道、新一代气象雷达网等国家重大工程频率需求,保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积极开展我国月球探测系统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与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有力保障我国权益。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印发《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和《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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