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

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

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 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四、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2019年律师费收费标准1

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

最新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最新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输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南京律师收费速算表

南京律师收费速算表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视案情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1500~15000元/件; .行政案件2000~20000元/件; .刑事案件3000~30000元/件: 公安阶段3000~5000元 检察阶段3000~5000元 法院一审阶段:5000~20000元 法院二审阶段:一审代理的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全程委托8000元起 .仲裁案件1500~150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

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除基本律师费外,另加收费:28100+(360-100)*2%=80 100元 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担任个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私人家庭律师1000元/年 .成功人士私人法律顾问300元/月 .企业法律顾问 经济型:5000~10000元/年 法律管家型:1.5万起/年 专家策划型:3万起/年 四、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案件或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安徽省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核心内容:安徽省霍山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文件老规定的。进行公证服务有哪些?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司法局合价服[2008]91号《关于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整理公布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收取: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标的额收取:

(1)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民事协议: (1)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含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按200元/件收取;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含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按400元/件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按500元/件收取;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按800元/件收取;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按1000元/件收取。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格.docx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 案件标的额速算公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最低收费最高收费 1 万元以下10002000 10001 元-100000 部分(十万)5%+5006%+1400 100001 元-1000000 部分(百万)4%+15005%+2400 1000001 元-5000000 部分(百万)3%+115004%+12400 5000001 元- 部分(千万)2%+615003%+62400 元- 部分1%+1615002%+162400以上部分%+4115001%+662400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 6 月 16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 元~ 10000 元/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 1 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 万— 10 万元部分 10 万— 100 万元部分100 万— 500 万元部分500 万— 1000 万元部分1000 万— 5000 万元部分5000 万元以上部分 5%~6% 4%~5% 3%~4% 2%~3% 1%~2% %~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 元~ 10000 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 元~ 8000 元/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 1000 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 300~500 元 / 次; 2、申请取保候审: 500~3000 元/ 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 1000 元~ 10000 元/ 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500~12000 元/ 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收费标准的 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 2000 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 元~ 20000 元/ 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 元~ 15000 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 元 / 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为: 100~2000 元/ 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50强榜单出炉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50强榜单出炉 发布时间:2014-12-03 09:57:26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安徽财经网我要评论(0) 12月2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于日前发布了全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确认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等为全省综合实力50强律师事务所,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等为全省综合实力10强县域律师事务所。 据介绍,为了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品牌化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提升,2014年省司法厅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综合评价机制。(记者马冰璐) 一、2014年度综合实力五十强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 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二、2014年度综合实力十强县域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之外,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情况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照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费用计算方法

一、“律师费用怎么算”:律师【费用项目】应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加在一起就是全部律师费,且这些费用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以上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收费标准】: 1、律师服务费:又有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2种。 (1)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所以: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律师事务所提供除以上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也就是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具体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来协商确定。 (3)至于律师的收费方式:有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收费等方式,但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即根据代理结果来收费。但有些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异地办案差旅费:一般是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签字确认后由律师事务所预收,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收费的标准,根据广东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2003年7月l0日发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粤价〔2003〕225号文,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广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全部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所有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时间,都可以纳入计时收费的范围。 第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听取委托人的案情介绍;听取委托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即所有必要的调查了解过程。

2.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取证;向当事人取证;向被害人取证;向证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内容。 3.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律师到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资料等内容。 4.准备各种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申诉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内容,该项工作时间应包括查阅资料、起草和修改文件等。 5.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罪犯、在押嫌疑人、正在服刑人员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6.出庭的时间,包括出席法庭、仲裁庭、听证会、行政复议等工作时间。 7.参与案件的调解和谈判。 8.办理其他各类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9.处理诉讼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务。 10.其他可以记入计时收费的项目:(1)出具案情分析报告;(2)签收、送达、发送、邮寄诉讼、仲裁文书;(3)应当事人要求,汇报或出具诉讼进展情况的报告,如开庭报告等;(4)研究案情;等等。 第六条非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律师见证;

2018年池州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池州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标的收费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二)代理民事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 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 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三)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收 费比例和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其它规定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 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规定中的收费标准,已委托人聘请一名律师为准,委托人聘请两名及其两名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聘请律师的人数分别计件或计时收费。 (三)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 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四)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 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四章审核登记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四位顺序号。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广东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 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 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 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 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 .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 .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 .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大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速算表2015版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15]31号”文件、“辽价函[2014]128号”文件,辽宁省物价局与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12)71号”文件,大连市物价局与大连市司法局“大价发(2012)98号”文件,以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大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编订本标准。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 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担任下列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诉讼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工伤赔偿诉讼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诉讼代理人; 4. 担任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诉讼代理人; 5. 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诉讼代理人; 6.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一)诉讼、仲裁业务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元至3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根据一审收费标准另行酌减收取。 4.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的80%收费(但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各类诉讼案件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收费标准的150%进行收费。 (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行协商收费。 (四)期间固定收费 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一定期间法律顾问的,收费每年每单位不低于5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协商。 涉及诉讼案件或者复杂非诉讼业务,比照诉讼案件或相应非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女律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女律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其宗旨是:团结全省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女律师及其组织之间的交流,提高我省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促进女律师在全省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章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对女律师执业中的重大课题和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交流、总结女律师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业务情况和经验。 第五条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专业读物,促进女律师业务的提高。 第六条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外国女律师及其他女性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对各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九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提名或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有权提议增补委员。 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不履行其工作职责,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 经十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诉讼费收费及律师费速算表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收费速算 1.1万元~10万元5%~6% + 500 10.1万元~100万元4%~5% + 1500 100.1万元~500万元3%~4% + 1150 500.1万元~1000万元2%~3% + 61500 1000.1万元~5000万元1%~2% + 161500 5000.1万元以上0.5%~1% + 411500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 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 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 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 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 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 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 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 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争议金额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5%-200元; 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300元; 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1.5%+1300元; 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1%+3800元; 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9%+4800元; 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8%+6800元; 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7%+11800元; 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5%-100 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2400 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5%+ 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 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 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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