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几个法律问题

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几个法律问题

周光涛

(442012 湖北十堰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

[摘要] 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因限定重伤害犯罪结果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危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可引入信赖原则准确界定医疗事故罪犯罪嫌疑人,医务人员应增强依法执业意识,积极预防和应对医疗事故犯罪。

[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犯罪结果;责任程度;犯罪嫌疑人我国1997年《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以来,一直未出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的第54项的内容是针对《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而提出的立案标准,“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予立案”。该标准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法律界及医疗卫生界的极大关注,有关此标准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下面我谈谈对此立案标准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应以“重伤”为标准

按照《刑法》关于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犯罪结果须达到重伤的标准。根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虽然上述作者简介:周光涛,男,1970年4月生,医学法学本科双学历,法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律师。

立案标准规定的损害结果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的标准基本对应,但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毕竟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标准,前者是追究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依据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参考,后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标准,两者不能简单划等号。鉴于我国评定残疾的标准不统一,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残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评定标准》等,对同一人身伤害后果以不同的评残标准评定,可以评出不同的等级,这些等级之间没有绝对一致的对应关系。我国刑法追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危害后果的评定均统一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依据,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坚持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衡平各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平性理念,建议对人身侵害性犯罪包括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结果均统一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尺度,统一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搞多头鉴定及多标准鉴定,导致鉴定结果不一致。

(二)追诉立案标准应参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把责任事故的参与度考虑了进去,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重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从以上规定看作者简介:周光涛,男,1970年4月生,医学法学本科双学历,法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律师。

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除考虑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以外,必须把行为人的责任程度考虑进去,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行为人须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二种情形,行为人须负同等责任,低于规定的责任程度,则不能适用上述条款,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也是如此,立案追诉标准仅笼统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而不规定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则是不严密、不科学的,对医务人员不公平,同时也不符合刑事法律关于追诉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医疗事故应当考虑疾病的参与度,或者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因为就诊人的人身损害结果可能是原有疾病、不良生理或病理基础、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即多因一果,应将医疗过失行为和原始疾病、自身体质等因素与就诊人的人身损害后果综合全盘分析,估算、比较每个因素对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从而科学客观地判断行为人的责任程度。立法上,可以针对不同的损害后果,规定行为人相应不同的责任程度,但应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为限,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不应规定为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即刑事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职能分工,医疗事故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获取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有犯罪事实即应立案,立案后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成为一个须仔细审查的问题。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定犯罪嫌疑人不成问题。但医疗活动常表现为群体性医疗,一个就诊人的诊断治疗可能涉及门急诊、会诊、检验、放射、住院病区,从医生到护士,从临床医生到药剂人员、影像检查人员、检验技师、病理医师等,一项疑难复作者简介:周光涛,男,1970年4月生,医学法学本科双学历,法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律师。

杂的手术可由主刀医师、一助、二助、麻醉师、器械师、器械护士、巡回护士、手术护士等多名专业不同、职责各异的医务人员,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下共同完成的。就临床医师来说,可分为住院(管床)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针对同一名就诊人的诊断治疗,不同级别的医师负有不同的职责,上级医师主要承担指导、监督下级医师的责任,下级医师尤其管床医师则负责执行具体的诊断治疗活动,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上下级医师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共同对就诊人的诊疗质量负责。同理,对同一个就诊人的人身损害后果,可能由多个职责不同、专业分工各异的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剔除就诊人自身的因素外,每个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对就诊人人身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可能不同,有的过失行为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而有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只是一般不良结果,不是犯罪结果。因此,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依法确定犯罪主体,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信赖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信赖原则(Vertrauensgrundsatz)源自于法国,后行于日本,原系道路交通事故判例所产生对于过失认定之基准法理[1]。所谓信赖原则,指行为人在从事某种具有危险性的特定行为时,如无特别情势,可以信赖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会相互配合,谨慎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免发生危险,倘若因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结果时,该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如施行大手术的主刀医师基于信赖原则,相信麻醉师、助手、护士等其他参与手术前后整个过程的各类医务人员能谨慎适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尽到预防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他自己则主要集中于如何作者简介:周光涛,男,1970年4月生,医学法学本科双学历,法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律师。

顺利完成手术,对手术的质量和安全负责。虽然主刀医师对其他辅助医务人员也负有监督、检查、指示义务,但因辅助人员的过失行为致严重损害结果发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时,主刀医师可基于信赖原则免除刑事责任,自由过失行为人自己承担。信赖原则的适用可准确界定犯罪主体,以防负有重要职责的医务人员无辜受到刑事追诉,防止追诉犯罪嫌疑人扩大化的倾向。

(四)出台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自1997年《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以来,我国一直未出台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给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刑法》追究医疗事故犯罪带来了困难。此次公布该立案追诉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证明国家将加大对医疗事故犯罪的打击处罚力度,督促医务人员依法严格履行救护职责,恪守高度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这将有利于保障就诊人的医疗安全,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时也给医务人员增加了心理压力,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可能有所改进。这些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因惧怕触犯刑律,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可能缩手缩脚,明哲保身,对风险较大的疑难性诊疗技术敬而远之,不敢冒险实施,这将不同程度地挫伤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热情,阻碍高、精、尖技术的研究应用,影响临床医学事业的前进步伐。就诊人或其家属可能借口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向医务人员施压,乘机索取高额民事赔偿,医疗机构为避免医务人员受到刑事追诉,可能被迫屈从于患方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严格地说,犯罪和刑事责任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诉,不允许行为人和受害人以民事调解、和解方式私了,但作为受害方的患者可能更愿意作者简介:周光涛,男,1970年4月生,医学法学本科双学历,法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律师。

追究医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可能不那么强烈,只是作为索取超额经济赔偿的一个手段。因此,可能有一部分医疗事故犯罪将以赔偿私了的方式解决,使有关行为人得以逃避刑罚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根据上述规定,医师如因医疗事故罪受到刑事处罚,其执业资格将被注销,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五)发生医疗事故,可能触犯医疗事故罪时,医务人员该怎么办?

发生医疗事故,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时,除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医务人员应积极主动采取有关必要措施,争取宽大处理。首先应当尽力抢救,把患者的损害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这既是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刑法》关于法定量刑情节中立功的表现。必要时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自首、立功、重大立功都是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其次要保护好现场,留存各类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技术鉴定、解剖尸体。再者就是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对待患者方的经济赔偿请求,解决好民事争议,这也是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量刑时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

参考文献:

1、黄丁全著《医事法》,第591-5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1版。

作者简介:周光涛,男,1970年4月生,医学法学本科双学历,法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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