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总论

易错易混点1 法律事实 VS 法律事件

法律事实

易错易混点3 仲裁异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1)有意见必须赶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否则过期不候;(2)没意见视为双方放弃了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易错易混点4 诉讼时效中止 VS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中止必须要求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引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不仅仅是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消失后立马恢复计算;而中断对时间不苛刻,只要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就可以,不管什么时候发生中断事由,立马中断,一切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易错易混点5

特殊地域管辖 VS 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1)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当事人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关系。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

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

(3)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拍出来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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