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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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研复习笔记

导论

1、对象论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

1 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2 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3 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

(1)具体的方法

1 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2 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3 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

4 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

5 要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

1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

2 历史的方法

3 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

(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

(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A.奴隶制发展时期

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

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公元前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②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③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

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①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①以德配天(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②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

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②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③.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②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周礼的性质: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礼与刑的关系:(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

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第三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①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②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

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①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式:质剂(买卖),傅别(借贷)。②婚姻:三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①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②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③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②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①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③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①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②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二、《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商鞅变法: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②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③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②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①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②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③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④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①《秦律十八种》。②《效律》。③《法律答问》④《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⑤《秦律杂抄》。⑥《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第二节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犯罪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②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③侵犯财产罪。④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刑罚:①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④笞刑、⑤赀刑、⑥赎刑、⑦耻辱刑。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为标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③盗窃赃值定罪。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⑤累犯加重。⑥教唆犯加重。⑦自首减轻处罚。⑧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秦朝,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汉朝,妇女在汉代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秦朝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汉朝以15 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秦朝百姓对其少量土地与财产有所有权。

三、经济法律内容:①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②官营手工业管理。③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第三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二、诉讼审判制度: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①与民休息,宽省刑法②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汉朝主要法律形式:①律(基本法律)、②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三、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①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②汉律六十篇:《九章律》,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既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傍章律》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越宫律》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朝律》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第二节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②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②. 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三、春秋决狱:《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四、录囚制度: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①《魏律》(曹魏律),对《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②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晋律》公布的

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③《北魏律》、《北齐律》。

第二节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二、“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八议”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重罪十条”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

四、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五、“准五服以制罪”: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御史监督职能加强。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的制定: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 年)制定。①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 篇。

②五刑法定化,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③区分公罪与私罪。

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明确“八议”制度,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可例减一等)、听赎(以铜赎罪)、官当。⑤确定“十恶”罪,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大业律》: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

第二节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①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②宽简、稳定、划一。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③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二、唐朝法律形式:律(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典(《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①《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②《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11 年修改制定,标志唐代基本法制定型。

③《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

④《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⑤《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按“以官统典”原则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共30 卷,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①五刑:笞、杖、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死(分绞、斩二种)。②十恶:继承《开皇律》的规定。③八议、请、减、赎、当、免官等特权法律规定。

④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事致罪从轻。2.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3. 合并论罪(一人犯数罪的,“以重者论”)4. 自首原则(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5.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6. 累犯加重原则。7. 类推原则8. 化外人处罚原则。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

唐律的分则。《卫禁律》( 警卫皇帝、保卫宫殿)、《职制律》(官吏设置、职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厩库律》(牲畜与仓库管理)、《擅兴律》(发兵与国家工程)、《贼盗律》(包括十恶犯罪)、《斗讼律》(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捕亡律》(逮捕、监禁、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断狱》(审判方面的法律)。

第四节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卫禁》)。

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议请减赎当免)。

三、确保父权夫权,维护封建家庭关系。(继承方面,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失职、渎职犯罪。

六、重典惩治侵犯官有和私有财产的犯罪。

第五节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①礼法合一。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 篇,502 条。③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①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②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决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第六节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中央设大理寺(中央主审机关,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二、诉讼制度:诉讼自下而上进行,有冤无处申诉者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三、审判制度:注重口供,除采取“五听”审判方式外,允许依法刑讯。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引律令定罪,否则要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案犯不服可以上诉。

四、监察制度: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

监察职能。台院地位显赫。

第八章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朝法制指导思想:①强化中央集权(加大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②重典治“贼盗”。(使用酷刑治“贼盗”)

法律形式:在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敕(编敕,皇帝临时发布敕令加以汇编)、例(编例,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审判案例加以汇编)。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律,经宋太祖批准“模印天下”。

《盗贼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惩“重法之人”。“重法之人”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演变:

主要罪名①贪墨之罪,加重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②“强劫贼”盗罪。③妖书妖言罪。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①折杖法②刺配刑③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宋代确定为法定刑,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废除)

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债有买卖之债、典卖之债、租赁之债、租佃之债、借贷之债。规定了结婚年龄,禁止五服之内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继承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盐茶酒矾官营专卖,即“榷禁”。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①强化对各级司法机构的控制权。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②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

第二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活动及成果:①元朝第一部成文法《至元新格》,右丞相何荣祖等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十事辑为一书。②仁宗时制定《风宪宏纲》。③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订元朝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2539 条,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④地方政府纂集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二、元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①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南人为四等。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实行同罪异罚,维护蒙古贵族贵族地主的利益。②维护僧侣特权地位。崇尚佛教,特别是黄衣喇嘛教。

③保护奴隶制残余。

三、司法制度:①司法机关各领其事,“不相统摄”。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②蒙古贵族垄断司法体系。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重典治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②“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提出“明刑弼教”的思想。

二、立法活动:①《大明律》,一改唐宋传统体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②《明大诰》,

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典型案例和训导,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③编例,例分两种:一是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④《大明会典》,模仿《唐六典》而作,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

第二节明代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①死刑。凌迟列入《大明律》,与绞斩并列。②肉刑复活。明朝朱元璋时肉刑复活,刑罚残酷。③充军刑。④枷号。明朝创造的耻辱刑。

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①实行从重从新主义原则,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②化外人有犯原则的变化。只规定属地主义原则。③“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与唐律比较,重罪更重。

罪名的变化:①“奸党”罪。②“上言大臣德政”罪(上书不颂皇帝功德而为宰相大臣歌功颂德)与“交接近侍官员”罪。③贪墨罪。处罚从重。

二、民事法律:明律对借贷利息严格控制。维护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又允许纳妾。

三、经济法规: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方面的立法。官营专卖制度(茶盐矾)。市场管理方面立法。“钱”、“钞”立法。

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中央为刑部(主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二、诉讼审判制度:起诉分控告、劾告。管辖上,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犯罪,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九卿园审,明朝重要的复核制度,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罪犯经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报皇帝裁决。

三、廷杖制度与厂卫干预司法。锦衣卫负责刑狱缉捕,下设南、北镇抚司。宦官特务机构东厂、西厂、内行厂。

第十章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朝立法概况

一、清初法制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吸收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文化、制度,根据满族特点及清朝的社会现实,制定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又适合清朝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制特色:①在立法上,依照“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创制工作。②内容上,清朝的律、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家庭生活等社会生活各方面。③形成比较成熟、完备的司法诉讼体制。④维护满族特权和民族间的不平等,也是清法制特色之一。

二、清朝入关以后的主要立法:①《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正式封建成文法典,未认真实施。②《大清律例》,体例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是清朝的基本法典,极少修订。是中国上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律集大成者,体现了汉唐以来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③《大清会典》,清政府先后制定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④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

《苗律》等,设理藩院,理蕃院下设理刑司。⑤清朝的定例。清朝基本法律分律文与条例两部分。律文规定基本精神,条例具体指导司法操作,是对律文的补充。

第二节清律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一、清律的主要内容:①维护皇权与中央集权制度。②实行政治、思想高压统治。继承“十恶”制度,实行“文字狱”。③维护满族特权地位。④维护封建家庭统治与封建等级制度。

⑤确认封建生产关系,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刑罚体系除继承“五刑”体系外,规定了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戮尸刑、枷号制度、刺字刑、发遣刑、立决与监候制度。(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的,判斩监候、绞监候)。法典体系的变化,律例合编固定化,律例合编源于《大明律集解附例》。

第三节清朝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朝的司法机关:清朝中央有刑部(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的“法律刑名”事务)、大理寺(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都察院(最高监察机关)。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九卿会审:清代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清朝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9 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会审结果须报皇帝裁决。它由明朝九卿圆审发展而来。

二、清代会审制度: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霜降后十日举行。(秋审或朝审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社会历史背景:“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 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①争取拉拢立宪派,②抵制革命运动,③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朝的专制主义统治。

二、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性质,只是“民主”的点缀品而已。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是清朝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根本不是资产阶级的议会组织。

三、《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

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主要活动及成果

一、1900 年以后清朝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其宗旨:①适应时变,吸收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制制度,满足帝国主义的需要。②不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

二、修律的基本情况:1902 年设立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①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刑罚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②制定新法律、新法典。③配合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大清现行刑律》:清政府1910 年颁行,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删改。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按性质分隶三十门,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四、《大清新刑律》:1911 年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公布后不久清灭亡,未正式施行。①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纯粹性的专门刑法典。②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分总则与分则两部分。③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种。④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五、《大清民律草案》:1911 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未正式颁布与施行。分总则、债、物权(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草拟)、亲属、继承(后两篇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五篇。

六、《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沈家本等人草拟,采用民事、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因遭各省督抚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未颁行。

七、《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仿照德国诉讼法起草,,未及颁行。

八、《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九、诉讼体制的变化:①调整司法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方设高级、地方、初级审判厅。实行审检合署,在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②改革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代理、证据、保释制度,承认律师的合法性。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预审、合议、公判、复审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与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十、清末修律的特点:①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②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③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诸法合体”的传统,明确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④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十一、清末修律的影响:虽然在主观上是被动的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客观上产生了显著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①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②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③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④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现代化。

第三节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领事裁判权制度:外国侵略者在不平等条约中强迫中国规定的司法特权。凡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也称法外治权。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

二、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②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④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一审是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二审则是该国设在中国的上诉法院或邻近中国的殖民地法院。案件的终审则由本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

四、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外

国人是原告的案件,该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

五、会审公廨(会审公堂):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六、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①严重破坏中国的司法主权。②外国侵略者在中国犯罪的护身符。③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革命运动的工具。

第十二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模式,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①临时政府为总统制下的共和政府,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②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在参议院成立前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③临时裁判所为最高司法机关,由临时在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具有某种临时宪法性质,内容实际是一个政府组织法。①用法律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②为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③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封建专制的灭亡,具有进步意义。但该大纲对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资产阶级性质。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 年公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革命性、民主性。①它是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学说为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④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⑤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的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主要法令

一、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法令:《保护人民财产令》、《慎重农事令》。保障民权的法令:《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

二、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司法改革的措施:①主张司法独立。②禁止刑讯。③禁止体罚。④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⑤成立律师团体,试行律师制度。

第十三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1914 年

袁世凯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的差别:①彻底否决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代之以个人独裁,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②完全否定和取消《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③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职权,为袁世凯复辟作准备。④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根据。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第二节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袁世凯下令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后又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以适应袁世凯复辟的政治需要。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1927 年至1937 年十年内战间,六法体制初步完成。制定了或明或暗针对共产党人的特别法,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7 年至1945 年立法:《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奸条例》。1945 至1949 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二、“六法全书”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包括的层次:①基本法典,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专门的法典)。②关系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③判例、解释例。“最高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

三、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立法频繁,法规数量多、体系庞杂,二重性明显。①法律内容上,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②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③立法与司法层面看,立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发展,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司法中,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第二节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训政纲领》,1928 年国民党中常委会议通过,确认国民党的最高“训政”者,目的是建立蒋介石独裁统治。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年蒋介石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①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罗列一系列公民的“权利”与“自由”。④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三、“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付诸决议,但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通过。特点: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用不完全的责任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个人专制统治。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但又被实际否定。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三节民事立法

1929 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则,除公司、票据、海商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行法外,其他均订入民法债编。

《中华民国民法》分编草拟分期公布,采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特点:①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反映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需要。②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大量修正,参照苏德日等国民法,表现出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前三编引进德日等国大量条文,后两篇封建色彩较多)③重在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④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第四节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1927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 年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新刑法的主要特点:①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②“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与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③时间效力上“从新从轻”,保安处分“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④空间效力上的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⑤刑罚分主、从刑,另有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无需犯罪事实、无需诉讼程序,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⑥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⑦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刑事特别法,国民党时期的刑事特别法大多锋芒指向共产党和革命人民,效力高于刑法典。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9 年秘密发布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1947 年颁布《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国民党政权的刑事特别法的特点:①补充、扩大了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许多特别法规均是针对共产党和反抗国民党统治的进步力量而制定,有极为明显的政治性。②规定了比普通刑法更为苛重的刑罚,带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③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典。在实际上众多的特别法排除了刑法典的适用。④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军法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排除了普通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五节司法体制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县市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地方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为屠杀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提供程序保障。特务组织及其活动。主要有: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系统的中央组织部调查科,1937 年扩大改组后简称“中统”(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系统的“军统”(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1943 年还设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

南京国民政府党政府的民事审判程序特点:①实行“不干涉原则”,当事人主义,法院不以职权干涉诉讼程序。②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调解事件分强制、任意两类,调解期日在起诉前,调解方式不开庭公开,调解结果(调解不成转入诉讼)。③程序规定极其繁琐,文字难懂,禁止非律师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审判程序特点:①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证据的效力由法官依其内心确信自由决定。为法官擅断、司法专横提供了方便。②严格限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权限。③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④秘密侦查制度。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革命根据地法制概况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制定了一系列不系统的法规。成立后,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了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法规、经济法规、刑事法规、诉讼法规等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涉及政权组织、民主制度、减租减息、劳动保护、人权保障、婚姻家庭、财政经济、法院组织、镇压汉奸等法规。

三、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法制概况:施政方针、政权组织、土地改革、镇反政策、刑事法规、保护工商业政策、城市政策、诉讼制度等。

第二节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①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专政”的含义: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剥夺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意义:①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②同资产阶级的约法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根本的区别。③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了斗争方向,尽管有“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文件。④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内容:①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各阶级、党派,镇压汉奸反共分子。②加强团结的规定。调节各阶级关系,减租减息,一致抗日。③健全民主制度。无记名投票,“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民族平等。

④发展经济。⑤普及文化教育。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①政权组织,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②人民权利,规定政治上各项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民族平等。③司法制度,除司法机关外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司法独立不受干涉。④经济文化,实行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提高文化水平。

第三节土地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 年公布,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①废除封建制度土地剥削制度。②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③规定土地所有权问题。不禁止土地出租转让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土地国有。有“左”的干扰,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年公布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第四节婚姻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 年公布。①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②结婚与离婚。结婚须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双方自愿并领取结婚证。保障离婚自由。③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原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年长子女的抚养尊重子女意见。④保护军婚,红军之妻离婚须其夫同意。意义: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实现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二、抗日战争期间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婚姻①立法原则,提出男女平等,保护军婚。②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婚龄趋于下降,亲属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更严格。③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离婚须具备一定条件。④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清偿。⑤离婚后子女抚养,确定了女方再婚新夫的抚养责任。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严禁堕胎、溺婴、抛弃杀害私生子。

第五节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立法概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代表性法规。主要原则:①分清首要和附和。②对自首、自新实行减免刑罚。③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④废止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⑤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犯罪各类:①反革命罪。②一般刑事犯罪。浪费罪。

刑罚制度:死刑、监禁、拘役、褫夺公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是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刑法原则的发展:创造性地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法原则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②贯彻保障人权原则。不冤枉一个好人。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新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刑罚制度: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从刑: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

刑事立法群众化,制定“锄奸公约”。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战争罪、反革命罪。

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刑法原则的发展是规定“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刑罚制度的变化:创设新刑种“管制”,调整某些刑罚执行制度(取消交乡执行刑罚制度,较重的收监执行,刑期不长的教育释放,广泛适用缓刑、假释)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审判权与司法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司法人民委员会则专管司法行政。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省县区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审检合一制,设在审判机关内)。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检察机关(仍实行审检合一制)。解放战争时期司法机关:①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②军事管理时期的军事法庭。③各级人民法院。(解放区逐步建立)

二、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的发展: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调解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日战争中,调解制度得到普遍发展。

调解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③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意义:解决矛盾、增强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增强法纪观念,减少纷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通过巡回审判,及时纠正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权益得到保障,这种工作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基本特点:①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②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③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④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四、《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2 年发布,内容:①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②确定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③确定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原则。

附1: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

朝代

项目夏商西周

立法指导思想

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1明德慎罚

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

3刑罚世轻世重

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告命礼不公开的刑书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

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

2不用命

3不孝

4失天时

5淫朋阿比1乱政

2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

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刑罚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五刑1圜土之制(徒刑)

2嘉石之制(拘役)

3赎刑

4五刑

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

2一夫一妻

3兄终弟及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

3七出三不去

3嫡长子继承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1商王

2大司寇1周王

2大司寇

地方司法机关士士士

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商王)

2天罚神判1五听(辞色气耳目)

2读鞫乞鞫

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项目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礼法结合

2引礼入律

3德礼为主

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主要律典《廷行事》

《秦律》《法律答问》

《封诊式》《为吏之道》约法三章

《九章律》《傍章律》

《越宫律》《朝律》《魏律》

《晋律》(秦始律)

《张杜律》

《北魏律》《北齐律》

主要罪名 1 妖言诽谤谋反

2 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

3 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 1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

2 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酌金

3 沈命罪见知故纵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4笞刑

5赀刑

6赎刑

7耻辱刑:髡耐完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

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

鬼薪白粲罚作复作

3笞刑

4徒边

5禁锢

6赎刑1死刑:绞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

3鞭刑杖刑

4废除宫刑

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1上请原则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三纲1八议(魏律)

2官当(北魏律陈律)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4三纲

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

①爵位者士伍②赘婿继父③隶臣妾

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3所有权

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

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1民事主体

2规定15岁成年

3所有权:国有私有

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

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1民事主体:

①朝廷各级官府②寺院

2规定成人的年龄

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

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口赋

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

3酒业官营专卖

4统一货币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

2征收商税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

2推行匠籍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监察御史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4司隶校尉1大理寺(北齐)

2御史台/御史中丞

3尚书台(晋)

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

2县令1郡守

2县令1州2郡守3县令

审判制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1讯狱治狱

2不直纵狱

3乞鞠1举劾告诉

2鞫狱复传读鞫乞鞫

3《春秋》决狱

4录囚1直诉

2死刑复奏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朝代

项目隋唐宋

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2宽减稳定划一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律令格式编敕编例

主要律典《开皇律》

《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六典》《宋刑统》

《盗贼重法》

主要罪名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七杀2六赃3伤害4泄露机密罪1贪墨罪

2强劫贼盗罪

3妖书妖言罪

刑罚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杖笞(五等) 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迟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

4老幼废疾减刑

5累犯加重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1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

指质收指典质

2主婚权婚书聘财为要件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

4权位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平分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2债权:买卖(绝卖赊卖) 租赁租佃

典卖(负债出举)

3结婚年龄(男15,女13)

4七出义绝

5遗产兄弟均分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6立继命继

经济法律内容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2702 课程英文名称:Foreign Legal History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外国法制史是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的选修课程,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基础学科。它与相邻的学科关系密切,担负着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法制文明的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的任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具有推动作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外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规律; 2.批判地继承外国优秀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供鉴的资料;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讲授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历史,主要内容包括: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为掌握法学知识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 3.基本技能: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扩大知识面,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为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资源。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在进行课程内容的讲授时,我们注意古今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从历史的发展演变中掌握法治发展与建设的走向,总结其中的规律,思考今天外国法治改革的难题之症结所在。采取启发式的教学,教师的传授与学生的参与结合起来,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通过身边的事物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认识到学习本课程的必要性。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基础理论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为大学一年级课程,无先修课。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习题应与讲授内容配套安排,应在每一章节讲授完毕后及时布置,便于学生尽快掌握所学知识。 2.课后作业主要对重点、难点进行布置。作业题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等内容。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习题和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十二章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普通法 美国法的渊源 衡平法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美国法的特点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宪法的制定 宪法 1787年联邦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原则 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宪法修正案 《统一商法典》 商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社会立法 劳工关系法 社会福利法 刑 法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基本特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法

·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统一商法典》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1)英国法在殖民地的生效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被欧洲各国分割,法律极不统一。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其表现有: ①在立法上,英国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项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无效。 ②在司法上,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权力,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③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 (2)直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其主要原因有: 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②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③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 (3)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考试日期:2007年6月8日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华东政法学院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国际法学院06年级法学专业 法律学院06年级法学专业 《外国法制史》A 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世界第一个成文法典是。() A 《乌尔纳姆法典》 B 《汉穆拉比法典》 C 《摩奴法典》 D 《吠陀》 2、古印度最重要的法典是。() A 印度教法典 B 那罗陀法典 C 摩奴法典 D 述祀氏法典 3、解负令取消了。() A 一切债务 B 部分债务 C 税收 D 部分税收 4、罗马市民法是罗马产生的法。() A 帝国时期 B 共和国早期 C 王政时期 D 共和国后期 5、日耳曼法典的特征之一是。() A 团体主义 B 抽象程度高 C 系统化 D 宗教化 6、英国中世纪实施普通法的主要法院是。() A 上诉法院 B 王座法院 C 百户法院 D 大法官法院 7、美国起源于司法实践的一项法律制度是。() A 令状制度 B 总统只能连任一次

C 由两党推选总统候选人制度 D 司法审查制度 8、正当程序条款是美国刑事法的基础,出现于。() A 美国宪法本文之中 B 宪法修正案之中 C 联邦立法之中 D 美国刑法典之中 9、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个宪法是。() A 拿破仑宪法 B 第五共和国宪法 C 雅各宾宪法 D 第三共和国宪法 10、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 A 魏玛宪法 B 反对限制竞争法 C 波恩宪法 D 经济稳定和增长促进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征有。() A 维护君主专制 B 保留原始习俗 C 诸法合体 D 宗教色彩浓厚 E 体系不完整 2、古印度法的渊源有。() A 吠陀 B 法经 C 法典 D 佛经 E 国王诏令 3、克里斯提尼立法创设了。() A 职务津贴制 B 贝壳放逐法 C 居民等级制 D 四百人会议 E 五百人会议 4、伊斯兰法的渊源有。() A 圣经 B 圣训 C 古兰经 D 教令集 E 教法学 5、国法大全包括。() A 查士丁尼新律 B 十二表法 C 学说引证法 D 法学阶梯 E 查士丁尼法典 6、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度的主要宪法性文件是。() A 人权法案 B 权利法案 C 人身保护法 D 王位继承法 E 退位法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 串讲笔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来到这里,一切从新开始…… 作为迈入大学生活的学生来讲,一开始,大学、社会对我来说都是很陌生的,甚至有时候觉得它们距离自己是那么的遥远。当前的大学生活除了孤独,就是对大量课余时间无法利用的茫然,整天过着一种教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没有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甚至没有正确的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专业。而经过这几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老师们的讲解和指引下,我开始慢慢地拨开眼前的团团迷雾,掺望自己的未来,开始重新认识自我和自己所选择的专业,甚至也开始构画自己未来的职业蓝图。我想在职业生涯中我的收获和体会是颇多的。 首先,让我学会了怎样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当然自己的兴趣、特长应该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自己所擅长的,并且所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自己的火热。同时职业的选择也必须考虑自己的性格,性格文静可适合一些安静,要求认真、细心的工作;而性格较开朗的可选择环境比较开放、活动性较强的工作。当然,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自己所学专业也是考虑的核心问题,只有学以致用,才有可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所以我将自己的职业目标放在我所钟爱的经济领域。 其次,促使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职业目标的日渐清晰,使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位,一旦确立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就会朝着这个目标奋进,更积极地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使自己更多地具备职业目标对我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也有利于我们把握现阶段学习和工作的重点。从自己今后的目标中,找寻自己现阶段所必须把握住的东西,有重点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这门课程让我重新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的趋势、考虑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甚至对每个人才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的要求。使我的职业规划能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让我们深刻地理解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以及它对于我们未来生活的重大意义,也使我对职业有了进一步地了解,解开了我原来对职业诸多的偏见和迷团。听完他的两堂课,现在仍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在总体上,我觉得《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十分贴近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让我受益匪浅。

法制史 曾尔恕 中国法制史 (1)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1)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11) 【宋元时期的法律】 (14) 【明清时期的法律】 (1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17)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9) 外国法制史 (23) 第一节罗马法 (23) 第二节英美法系 (36) 第三节大陆法系 (57) 中国法制史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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