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任丘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职责

2.4 现场处置力量及职责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6.2 装备建设和物资准备

6.3 通讯支持

6.4 后勤支援与保障

6.5 日常防范

6.6 制定具体预案和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打击恐怖犯罪,指导、规范反恐怖工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伊拉克萨拉哈丁电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计划》、《伊拉克萨拉哈丁电站建设工程HSE管理体系管理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或预谋实施恐怖性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现实威胁,以及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恐怖事件。主要包括:

1.3.1 利用暴力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设施、航空器等重要部位、场所和交通工具的;

1.3.2 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核材料进行恐怖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制品的;

1.3.3 攻击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1.3.4 劫持、绑架、暗杀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外交人员,大规模劫持人质,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1.3.5 劫持航空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3.6 其他恐怖袭击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原则;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按照《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根据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启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2.1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调动全市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重大措施;确定对外口径,指导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如需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

2.2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安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公安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统一掌握恐怖袭击事件的情报信息,拟定决策建议,传达指示和使命,协调各专门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

2.3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参与处置工作的主要警种、部门的职责原则上分工如下。

指挥中心:负责恐怖性犯罪事件的接报警,上报、通报、传达有关信息。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与国家安全部门、军队等有关单位加强协作,利用各种渠道,搜集有关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制造恐怖事件的线索;提供预警性情报和协助搜集相关的犯罪证据。负责对涉及新疆及中亚地区“三股势力”恐怖活动,达赖集团及藏区分裂主义组织、分别从事恐怖活动,市内外打着宗教旗号和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敌对组织及敌对分子在本市境内进行恐怖活动的线索开展调查和案件侦查。负责广泛搜集有关“法轮功”邪教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制造恐怖事件的线索,分析判断其向暴力恐怖活动演变的趋势,提供预警性情报和相关犯罪证据。

治安大队及相关分局:负责实施相关区域管制、巡逻,封锁并保护现场,疏散群众,协助抢救伤员;协调有关部门关闭、封锁交通枢纽、停止水、电、气、热供应,切断通风或中央空调系统;协助加强重点、敏感的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提出依法实施戒严的意见和建议。

巡警(防暴)大队:负责相关区域的社会面的巡逻控制、现场警戒和群众疏散工作,会同刑警等有关部门执行狙击、突击和围歼恐怖分子任务。

刑警大队:负责对各类暴力恐怖案件的侦查,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采取综合侦查手段,广泛搜集犯罪证据,迅速侦破案件,缉捕恐怖分子。

消防科:负责恐怖性犯罪事件现场的灭火、抢险和救援等紧急处置工作。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负责与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相关的恐怖组织、案件的线索调查和侦查工作,提供犯罪证据;对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案件进行侦查。

交警大队:负责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车辆、行人,

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保障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法制科:负责公安机关应用反恐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信息通信科:负责及时建立战地通信网络,并沟通现场与各级指挥部门及现场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讯联络,提供相应的应急通信手段及现场数据传输技术手段(其中包括:信息查询、比对手段),保障信息通讯网络畅通。

政治处:负责与党委、政府的宣传部门协商,拟定对外报道口径,协调、管理有关新闻单位对恐怖性犯罪事件现场的采访工作。

办公室:负责保证反恐怖犯罪处置的现场物资保证及日常反恐专业部门装备的保障工作。

2.4 现场处置力量及职责

现场处置工作要分为中心现场的处置和外围的处置,中心现场的处置工作由现场处置力量构成的各专业组负责,外围的处置工作由各警种按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并一致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指挥。现场处置力量分成若干业务组,统一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任组长。组成人员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政治处、督察大队、法制科等部门抽调的5名干警。工作职责:及时聘请化学、爆炸、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向现场指挥部领导提供有关情况的多种处置意见,为领导决策指挥提供依据。

谈判组: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任组长。组成人员为刑警大队、法制处、信访科等部门具有深厚法律功底、较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及应变能力的5名干警。工作职责:当需要与恐怖犯罪分子进行谈判时,代表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最高领导,与恐怖犯罪分子进行正面接触,以了解和掌握恐怖犯罪分子目的及人数、装备等基本情况,为妥善处置提供一手资料和时机,并全力争取攻心瓦解。

火力压制组: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消防科、武警中队负责人任组长。组成人员为巡警大队(30人)、消防科(负责联系华油消防支队)、武警中队(5人)等单位的人员,配备高压水枪及可精确射击的长武器和催泪及震慑性装备。工作职责:一旦需要对恐怖犯罪分子实施震慑行动或突击行动时,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对恐怖犯罪分子实施火力压制,对我突击队实施火力支援。

强制措施组: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任组长。组成人员为市刑警大队20名民警、巡警大队防暴队20名民警,配备防弹衣、钢盔等防护性装备及长、短武器和戒具。工作职责:一旦对恐怖犯罪分子发起强攻,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实施突击行动,或对恐怖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措施。

交通疏导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任组长。组成人员为交警大队50

名民警。工作职责: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防止交通堵塞,为妥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现场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任组长。组成人员为治安大队8

名民警、经侦大队15名民警、相关分局20名民警。工作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及现场的安全保卫,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后勤保障救护组:由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组成人员为市公安局办公室5名民警和市医院医护人员。工作职责:保证用于现场处置的各种车辆、物资、装备及时到位和现场伤、病员的及时救治。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指挥部命令,配合公安机关参与处置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打造精干队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与各成员单位联网互动,提高预警能力。

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系、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电子地图及地域地貌气候特征、重要目标、重点工程、核心部位、重要基础设施有关结构及数据等信息,由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提供,指挥部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发地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信息,由现场处置力量采集,由指挥部掌握。指挥部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真实、可靠,信息报送要快捷、保密。对外公开的信息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及时将恐怖袭击事件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恐怖袭击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2 报告

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搜集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的相关信息。建立风险分析制度,对恐怖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研判,并及时报警和预警。

报告时限:各相关部门发现或接到有关恐怖袭击事件的信息或报警后,应迅速核实并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按程序在半小时内呈报至市政府;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恐怖袭击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市公安局或执政府。报送信息必须客观、

真实、准确、及时。在此基础上要对新发生的情况做好后续报告。

恐怖袭击事件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2、120等报警电话和其它途径报警。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初步统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报告采用电话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情况紧急时可采取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方式报告。

市公安局接到其他县市相关部门对本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通报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恐怖袭击事件信息交流、会商与通报制度,并对该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指挥部在接到恐怖袭击事件报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拟采取的预警措施等建议。

市政府作出预警决定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指挥部以公告的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指挥部接到市政府预警决定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按市政府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与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立即进入待命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恐怖袭击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先期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应力量开展紧急求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应详细记录恐怖袭击事件的概况,并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在市政府迅速启动专项预案后,指挥部根据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及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现场监控和监测、侦查调查、安全防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2 应急响应

4.2.1 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要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要立即报沧州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判定恐怖袭击事件的级别,提出相应处置建议,经市政府确认并启动指挥机构。

指挥部启动后,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迅速对事件现场进行监控,追踪,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对于核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组织协调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市人武部、武警中队的专门检验、鉴定力量及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判明事件的情况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市公安局要及时收集、掌握境内外的相关报道和反应,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4.2.2 视情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指挥部决定,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布命令,实行局部地区的交通管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相关单位可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发布通知、通告,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公众提高警惕,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对实行交通管制地区,要采取妥善措施,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秩序。

4.2.3 迅速组织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指挥部根据恐怖袭击的危害程度,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采取紧急处置行动,必要时,调动全市相关资源和力量予以支援,全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武警中队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露,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等,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工作,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请求驻沧部队配合我市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1)生物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和人武部(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警中队负责;

(2)化学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驻沧部队(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警中队负责;

(3)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人武部(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

警中队和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4)爆炸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和驻沧部队(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警中队负责;

(5)攻击国家和民用信息系统(包括金融网络系统)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人武部(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警中队负责负责;

(6)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住所、工作场所的恐怖事件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驻沧部队(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警中队负责。

(7)劫持轮船、火车恐怖事件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和驻沧部队(报告上级,协调驻沧部队)、武警中队负责。

4.2.4 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袭击。

(1)关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锁重要水电工程、水源地、桥梁等重要部位;必要时切断供电、供水、供热等系统;

(2)加强对党政军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等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

(3)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4)组织协调公安、民兵、预备役、武警等力量,发动并依靠群众团体、企业、学校、农村村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4.2.5 缜密侦查,严厉打击恐怖分子

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单位,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立即展开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全面侦查、调查,抓捕或歼灭制造恐怖事件的犯罪分子。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适当公开案情,公布举报热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

4.2.6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援。市政府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向国家或省、市请求支援。

4.2.7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协作参与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8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3 信息发布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新闻宣传组负责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组织协调,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拟定对外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宣传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4.4 应急结束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在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后,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处置行动建议;市政府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发布应急状态公告。

5 善后工作

处置工作完毕后,指挥部终止工作。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可能减少恐怖袭击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参加处置的相关单位对事件处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1 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强防核、防生化专业力量的建设和培训,保证一旦发生核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能够迅速开展现场抢救、排险、监测、防疫等工作。

市公安局要加强反恐怖特种力量的建设,保证在处置劫持人质,武装袭击等恐怖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加强防爆、查爆、排爆专业力量和爆炸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市公安局、通讯公司等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对信息系统恐怖袭击事件的打击、防范和应对能力。

有关部门还要培养一批通晓国内外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通讯

公司等部门要协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专家咨询组,确保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市公安局要加强反恐怖情报工作,不断提高恐怖活动情报的搜集和分析处理能力,为有效防范、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情报支持。

6.2 装备建设和物资准备

有关部门特别是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装备必要的防护、抢险救援的器材,配齐必要的检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和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市卫生局要在指定医院,做好紧急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市住建局要加强工程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6.3 通讯支持

市公安局要适应反恐怖斗争的需要,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指挥部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与下属机关应当建立并保持畅通的联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6.4 后勤支援与保障

市发改和市财政局对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经费经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市交通局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保证救援人员和物资安全运输。

6.5 日常防范

市公安局要加强情报工作,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和深层次的反恐怖情报信息,先发制敌,将各类恐怖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恐怖袭击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部位、场所、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核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责任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严防发生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

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物品、邮件的检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防止恐怖分子及危险物品入境。

金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资产的监控。

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预防恐怖袭击的常识,鼓励公众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6 制定具体预案和培训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反恐怖演习,检验和提高反恐怖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市公安局应当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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