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操作守则
贸易信贷样本企业
专题培训
——贸易信贷新政策及新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
目录:
企业必读……
政策文件……
填报指南……
系统操作用户手册……
企业必读:贸易信贷填报注意事项
一、填报工作须在2010年2月10前完成,时间紧迫,恰逢中国传统节日
春节,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和本通知
的要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贸易信贷申报工作,按时按质向外汇局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各企业相关人员登录互联网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c72156.html,或访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首页(http://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fc72156.html,)右侧栏目中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链接,进行贸易信贷数据的填报工作。
三、系统登录注意事项:企业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名admin,初始
密码123456;采用admin登录,需创建一个填报用户并授权才能填
报,admin用户仅用于管理企业的管理员用户。
四、第一次申报的企业(包括进出口样本)须先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表”,第二次以上申报的企业(包括进出口样本)须对其“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进行确认和补充;出口样本的企业须填报“出口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进口样本企业须填报“进口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部分企业既是出口样本企业,又是进口样本企业。
五、系统填写注意事项:一是系统自行设定登录超时时间,建议企业打印
空表填写完毕后再登录系统上报;二是系统设置了数据校验功能,必须符合系统的逻辑校验,才能顺利上报。
六、为保证数据质量,各企业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实行双人复核制度,对
申报的数据与相应的数据进行核对,方可上报:
1、对申报的进出口数据可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银行收付汇数据进行核对。
2、对申报的预收、预付、应付未付和应收未收数据可与资本项下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进行核对。
3、对申报的预收和应收未收数据还可与已收汇未核销数据进行核对。
4、对核对数据出现较大差异的,企业须进行认真复查,修改错误数据并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通过系统或传真文字材料)。
七、企业完成上报后,需同时打印所填写的报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无需打
印),加盖公章并送至:东莞市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0楼国际收支科,邮编:523011。
八、联系人:陈光耀李群钟小平;联系电话:0769-********, 22110290;
联系邮箱:myxd@https://www.360docs.net/doc/fc72156.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
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全面准确了解我国大陆伴随进出口发生的贸易信贷情况,实现贸易信贷调查的制度化,满足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及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需要,总局制定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根据制度和方案的内容,由总局负责选定参加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分局。目前,选定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首批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浙江、福建、北京、重庆(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请上述分局严格按照制度和方案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和开展辖区内贸易信贷调查,由专职人员负责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总局将适时调整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分局名单。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总局鼓励首批分局名单之外的其他分
局开展辖区内贸易信贷调查工作,以便更好地监测辖区内贸易融资状况。
附件:1、《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2、《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1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大陆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贸易信贷统计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
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
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第三条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执行。贸易信贷调查对象为中国大陆境内直接与境外从事货物进出口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调查对象)。
第四条贸易信贷调查采用调查对象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贸易信贷调查频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贸易信贷调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贸易信贷调查方案及《贸易信贷调查表》,负责对外汇局分
支机构相关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检查,汇总、编制全国贸易信贷流
量和存量数据。
第六条外汇局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对象
进行培训和指导、采集调查对象申报数据、控制申报数据质量、汇
总分析有关数据等,并向上一级外汇局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外汇局
分支机构如发现已上报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外汇局书面
报告并予以改正。
第七条外汇局分支机构负责辖内调查数据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有关的电子和纸质资料,留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调查对象应依照外汇局的要求,建立货物进出口及其对应的收付款台帐,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地向当地外汇局申报贸易信贷统计
数据。调查对象如发现已上报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
书面报告并予以改正。
第九条外汇局有权对调查对象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调查对象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调查对象,由外汇局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外汇局应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数据保密。调查对象提供的具体数据只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的具体数据。对泄漏具
体申报信息的,有关调查对象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
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填报指南:
贸易信贷申报表
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格发放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国际收支处
请申报者先阅读以下内容:
数据收集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发出本申报表或接到开展贸易信贷抽样调查通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调查对象)必须填写本表并报送至负责发放本表或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为调查对象上报的具体数据保密。
数据收集目的:您所填写的数据用于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及国际投资头寸表,并为国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填报说明:请从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中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填报和报送贸易信贷申报表数据,或以纸质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分局报送数据。本表申报表正文和填报说明附后;外汇折算率表数据可见https://www.360docs.net/doc/fc72156.html,/统计数据/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或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
时限:请于年月日之前,通过系统填报、报送调查期内的申报表数据,或通过加具公章的纸质报表寄送或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国际收支处
(科),传真:。
协助:如对本表有疑问或需帮助,请联系:,联系电话:。感谢:非常感谢您对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填完本表后,请保留副本及有关填报档案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盖章)
第一部分:调查对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提示:请根据建立的相关台帐,于规定时限前将本申报表报送至外汇局有关联系人。如有关信息发生较大变动,请附加说明。
第二部分:出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第三部分:进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调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万美元
注:本套表格按照总局确定的调查期申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说明请见附页。“上期金额”为上一调查期的当期数和期末余额数;“本期金额”为本调查期的当期数和期末余额数。
请调查对象确认表格填报正确无误,并在前面的方框内作出标记。
[ ]调查对象情况或联系人等有关详细信息是正确的;或有关信息已变更,但我已纠正。[ ]我已详细察看本申报表后附的填报说明,并已充分理解数据指标说明部分。
[ ]申报表数据已按要求填写。
[ ]我已保留该表的副本备查。
[ ]我已签名并盖章,确保申报真实、准确、及时。
贸易信贷申报表填报说明
除非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安排,有关贸易信贷调查对象均需填写本调查表。
一、总说明
1. 贸易信贷
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涉及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买(卖)方已得到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融资(仅指列入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表内的贸易融资,不包括金融机构表外的或有项目,如开立信用证等)。
2.调查对象
指中国大陆境内直接与境外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3. 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的概念详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相关定义。除居民以外的机构与个人为非居民。按定义,非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视为中国的居民。同样中国居民的境外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视为非居民。
4. 申报表结构
本申报表收集调查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对外贸易情况以及规定时点对非居民直接的贸易信贷资产及负债状况等。
本申报表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第二部分为《出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收集指定调查期内企业出口、出口应收及预收等数据;第三部分为《进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收集指定调查期内企业进口、进口应付及预付等数据。
5. 计价及折算
本报表以美元计价。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c72156.html,/统计数据/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或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
二、申报表指标说明
1. 单位名称
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准,并以签章确认。
2. 组织机构代码
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准。如无组织机构代码,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为准。
3.企业海关代码
以在海关办理进出口业务采用的编码为准。
4.调查对象经济类型
调查对象的经济类型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的标准进行填报。
5.调查对象行业属性及代码
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的代码及名称,
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6.主要贸易方式
进出口总额中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调查对象海关报关为准,调查对象进出口额中的其余贸易方式均计入其他贸易。
(1)当期进出口报关总额中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以调查对象海关报关单和报关手册上注明的贸易方式为准。
(2)其他贸易进出口是指“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寄售、代销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出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其他”等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出口额。
7.第一投资方国别及投资方占比
指外资企业投资额在股东中排行首位的投资者所属国别,以及其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的比例。
8.所属外汇局代码及名称
指外汇局分支局所在地的6位地区代码及名称。
9.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填写单位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传真电话尽量填写自动传真电话;地址填写单位现行地址。
10.本期
指本申报表所明确的当前调查期。
11.上期
指当期调查期的前一调查期。如本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则上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9月31日;如本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则上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2.当期进、出口总额
指本调查对象当期(以海关报关单上日期为准)经营的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保税区的进出口和深加工结转货物未进出中国关境,不计入本指标。
13.出/进口额中无需收/付汇的金额
指来料加工贸易的料件款、进料加工贸易抵扣款、样品出/进口货款等无需收/付汇的金额。
14.期末企业账面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已出口报关但未收回货款额)
指调查对象在本调查期末已出口报关但尚未收回货款的账面总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调查对象一年以前出口,截至本报告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款项)。
本余额不仅包括因出口发生的实际应收款,还包括因转厂和内销等业务发生的应收款。
本余额未扣除信用证和贸易融资项下产生的应收未收款额。
采用进料抵扣方式进行的加工贸易,可直接调查抵扣后差额部分
发生的实际应收款额。
来料加工贸易可直接调查根据合同应从境外收取的加工费发生的实际应收款额。
14.1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
该项包括企业采用信用证、付款类保函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应收未收款余额和获得银行打包放款、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后尚未收回的货款余额。
14.2贸易信贷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
指已出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货物,截至调查期末尚未收回的款项余额。本金额仅包括出口商应从境外进口商直接收取的货款,如金融机构已提供出口贸易融资,则在上一项记录。
14.3账面其他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
除“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贸易信贷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外的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如深加工转厂出口、对保税区出口等项下产生的应收未收款余额。
14.4平衡公式:期末企业账面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贸易信贷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账面其他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
14.5其中确认无法收回的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
指调查对象在规定调查期末根据业务情况,确认无法收回的贸易
信贷出口应收款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出口,截至规定调查期末确认无法收回的出口应收款金额)。
15.期末企业出口贸易预收货款(未出口报关但已收回货款额)
指调查对象在规定调查期末已收回货款但未出口报关的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截至规定调查期末已收到的货款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仍未出口报关的金额)。
16.期末企业账面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已进口报关但未对外付款额)
指调查对象在规定调查期末已进口报关但尚未对外支付的账面总货款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调查对象一年以前进口,截至调查期末尚未对外支付的货款金额)。
本余额不仅包括因进口发生的实际应付款,还包括因转厂和境内采购等业务发生的应付款。
该余额未扣除信用证和贸易融资项下产生的应收未收款额。
采用进料抵扣方式进行的加工贸易,可直接填写抵扣后差额部分发生的实际应付款额。
16.1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
该项包括企业采用信用证、付款类保函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应付未付款余额和获得银行打包放款、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后尚未支付的货款余额.
16.2贸易信贷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
指已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截至调查期末尚未支付的款项余额。本金额仅包括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直接支付的货
款,如金融机构已提供进口贸易融资,则在上一项记录。
16.3账面其他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
除“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贸易信贷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外的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如深加工转厂进口、对保税区进口等项下产生的应付未付款余额。
16.4平衡公式:期末企业账面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贸易信贷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账面其他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
16.5其中确认无须支付的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
指调查对象在本调查期末根据业务情况,确认无须再对外支付的进口应付款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进口,截止本调查期末确认无须对外支付的进口应付款金额)。
17.期末企业进口贸易预付货款(未进口报关但已对外付款额)
指调查对象在本调查期末已付进口货款但未进口报关货物的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已付款,截至本调查期末仍未进口报关货物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