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犯罪

什么是税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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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犯罪

我国刑法在全面总结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基础上,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第6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

我国刑法在全面总结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基础上,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第6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原刑法规范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补充,细化了有关内容,增加了可操作性,对于打击税收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有不少问题,现就偷税和抗税罪中有关争议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偷税罪的有关问题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额度标准或者因偷税已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偷税罪是税收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犯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缴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特殊主体,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7624006.html,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作者:段莹 来源:《商情》2018年第01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金融生态业界,同样也会衍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梳理,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更好的预防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体,通过开设网上银行、实施互联网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应当受到刑法处置的行为。传统的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纸质合同(资料)在实体金融机构中与客户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实体金融机构作中介实施犯罪。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与网络技术、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形态,主要依赖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或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来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它是一类新型犯罪形态的统称。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犯罪主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二是犯罪对象为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如帐号、密码、口令等,或直接通过篡改数据方式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活动。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支付、转移、隐瞒、隐藏其性质和来源,将其变成合法财产的过程。

银行信贷相关违法与犯罪

违法与犯罪: 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行为的性质不同、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等于或构成犯罪。 从狭义上说,违法,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制裁。 而犯罪,则是指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才是犯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总行通报的四起案件均属于刑罚处罚,也就说,当事人触犯了刑法。 民法与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一、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 5.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中信贷业务犯罪的有关规定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2007-06-26 21:32:20)转载▼ 一、商业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管、负责或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

税收风险

浅析风险管理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 引进风险管理理念,细化税收分析监控指标,通过基础信息采集、税收风险的分析识别、税收风险度的确定以及税收风险的排除、控制和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的风险,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法定税收、实际税负接近法定税负,逐步完善税源管理“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使税源管理取得明显的成效,进一步深化税收管理安全责任区创建工作。 一、建立税收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解决税源管理中“干什么”的问题 根据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和税收征管的现状,我们认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管理机制运行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税收风险的识别、控制和化解的过程。从税收政策法规的要求,企业产、供、销的过程,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对地方经济及财政影响等层面入手,建立分行业税收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开发风险评估软件,为基层管理分局和管理员提供一个面上扫描,线上分析,点上解剖的管理方法。 (一)统一设置税收风险评估的分析指标。把税收风险评估指标分成静态和动态两个部分的指标。静态指标包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投资、纳税信用等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发展趋势、经营管理水平等;动态指标包括纳税人的主要原材料耗用率、辅助材料耗用率、产品完工率、产成品耗电率、产成品燃料率、产成品工资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费用率、产品销售利润率、产品外销(自营出口)率、非防伪税控发票进项税率、其他业务收入率、税收负担率等。 (二)搭建税收风险评估平台,加强对税收风险的分析预测。开发一套风险评估软件,以此作为全局数据整合发布的统一平台。该软件应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效益状况、税款缴纳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这些指标应是针对辖区各行业的经营特点设置的,以此提升评估预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精确性。利用这个平台,综合运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进行分析,寻找和识别对税收流失构成风险的各类因素。 (三)细化各层级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工作重点。县局内设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整合发布信息,定期测算并发布全局面上和线上的税收风险预警值,定期召开税源管理点评会,对管理分局税源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定期向全局通报税源监控、督导和考核情况;管理分局主要根据上级局发布的相关信息做好本级的税收风险比较分析,有计划地组织管理员具体抓好税源的监控分析工作,对管理员所属责任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总结征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县局报告税源监控、督导和考核情况;税收管理员主要针对县局、管理分局发布的本责任区的税收管理的风险点,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分析,及时排除、化解税收风险,对存在风险较高的企业或行业但管理员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管理分局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层级之间的纵向联动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上一级国税机关主要对下一级国税机关整合下达工作事项和发布相关信息,针对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实行税收流失三级风险预警提醒,下一级国税机关和管理员对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税收风险排除、化解的情况和信息。 二、以风险流程管理为重点解决税源管理中“怎么干”的问题 (一)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基础信息的采集不仅是首要环节,而且是关键环节,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指标的可比性、真实性。设计《税源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统一必须采集的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在每个申报征收期内,由管理员逐户一次性采集纳税人上个月的基础信息,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征纳双方的责任人共同签字,从而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将信息录入到税收风险评估软件。 (二)风险预警指标计算发布。在管理员采集录入基础信息后,定期运用税收风险评估软件计算并发布全局税收风险管理的“面”上预警指标和“线”上预警指标,作为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流失风险识别的警戒值。县局、管理分局、管理员通过该软件查询全局不同行业、不同管理分局、不同责任区、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属期的各项指标,从而达到税源管理良性互动的效果。 (三)税收流失风险的分析。利用税收风险评估软件计算并发布的分行业、分管理分局、分责任区、分纳税人的预警指标,并参照总局和省、市国税局发布的相关预警信息,各层级按照三级监控的原则进行税收流失风险分析。县局级按行业、按不同指标横向分析到不同的管理分局,甚至到具体的重点税源企业,纵向分析到不同的所属期;管理分局级按行业、按不同指标横向分析到不同的责任区和具体的纳税人,纵向分析到不同的所属期;管理员按行业、按不同指标横向分析到不同的纳税人,纵向分析到不同的所属期。这样,通过同一个数据信息平台,在各管理分局之间,各管理分局不同责任区之间,各责任区不同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所属期之间进行同行业指标分析比较,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高低就会一目了然,工作质量的好坏由图表和数字说了算。 (四)税收流失风险的确定。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计算确定税收管理的风险度,各层级一要充分利用ctias2.0系统汇集的信息,二要参考日常巡查采集的信息,三要依据税收风险评估软件生成的数据,来确定纳税人税收流失风险的级别。规定从一级到三级,风险程度越来越高,将税收流失风险度一至三级分别与绿色、黄色、红色对应。按月或按季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1]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经协商决定,市检察院和市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新一届省预防金融犯罪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意见,组织有关活动。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促进在金融系统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协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定期分析、通报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预防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帮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由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和金融工作中出台的与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预防和查办金融系统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重要措施和成功经验;定期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筹备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活动;办理指导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检察院与市金融机构的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得压案不报或以纪代刑。 (二)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理由。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拘传、拘留、逮捕、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要积极帮助发案单位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要注意维护金融系统的声誉。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税收风险自查报告

(公司名称) 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为,开业日期,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工人数曹现有人;年收入总额元;企业近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或亏损)。 二、企业所有权结构

三、2016-2018年成本费用情况 四、2016-2018年税收缴纳情况

五、自查发现的问题(请按自查指引各项目分条填写)(一)增值税 1、2016年 (1)本年收入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元,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元,实际缴纳元;其他业务收入元,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元,实际缴纳元; (2)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事项(如未发生,请在下方填“无”) 2、2017年 (1)本年收入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元,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元,实际缴纳元;其他业务收入元,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元,实际缴纳元; (2)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事项(如未发生,请在下方填“无”) 3、2018年 (1)本年收入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元,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元,实际缴纳元;其他业务

收入元,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元,实际缴纳元; (2)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事项(如未发生,请在下方填“无”) (二)企业所得税 1、2016年 (1)收入元,成本费用元,利润总额元,有无纳税调增调减情况。调整后利润总额元,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元(如盈利则不填),弥补亏损后净利润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实际缴纳元。 2、2017年 (1)收入元,成本费用元,利润总额元,有无纳税调增调减情况。调整后利润总额元,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元(如盈利则不填),弥补亏损后净利润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实际缴纳元。 3、2018年 (1)收入元,成本费用元,利润总额元,有无纳税调增调减情况。调整后利润总额元,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元(如盈利则不填),弥补亏损后净利润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实际缴纳元。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7624006.html,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金融行业做为国家经济的先锋行业,因其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注定要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战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加以控制,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稳健经营。信用社如何减少或杜绝金融犯罪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一个拥有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人,是不会做出违背法律与道义的事。所以在信用社系统之内,经常对员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要求我们学会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遵循正确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认真,努力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损害集体与他人的事。让大家都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不是生下来就都知道如何守法遵纪,所以每个队伍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信用社系统应该以人为本,推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主的理性化管理,把队伍建设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在社会工作中的免疫力,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认识到,若以身试法,结果是是失去比得到的多的多。 二、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 集体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它是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团结一心,艰苦创业的强大动力。有了集体荣誉感,团队才有凝聚力,才有进取心,才有向上的朝气。也只有这样,职工们才会达到以社为家的境界,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这样,使大家都不愿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伤害到整个大集体。这样的员工才是称职的员工,他不仅会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且还会时刻监督并提醒同事们,不要因为一已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个人集体荣誉感的来源,在于他对本职单位的热爱,只有从领导层开始,给大家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保证让大家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样才可以做到把自己的荣誉融入到整个集体中去,知道自己的力量也许并不足够强大,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懂得一个木桶少一块木板都会影响贮水量的道理,体会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1)

目录: 一、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二、金融创新 三、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四、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五、如何探测银行客户的需求 六、民法法律基本规定 七、如何有效开发银行大客户 八、大堂经理的工作流程要点及实战 九、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十、如何进行银企合作式营销 十一、银行业监管规定 十二、金融环境 十三、经济环境 十四、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管理 十五、风险管理 十六、商业银行营销能力 十七、商业银行营销技巧 十八、设定理财目标 十九、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 二十、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一 二十一、偿债能力分析课后二十二、盈利能力分析课后测试 一、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单选题 1.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正确答案: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正确答案:B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正确答案:C 4.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答案: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答案:D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B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正确答案:B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正确答案:A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正确答案: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正确答案:B 判断题 11. 金融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此种说法:正确答案:错误 12.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种说法:正确答案:正确 13.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此种说法:正确答案:错误 14. 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此种说法:正确答案:错误 15.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种说法:正确答案:正确 二、金融创新课后测试 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的是: A 战略决策、制度安排 B 机构设置、人员准备 C 管理模式、金融产品 D 业务流程、债权划分正确答案:D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的转变顺序是:A A 从部门银行到流程银行 B 从部门银行到行业银行 C 从部门银行到过程银行 D 从部门银行到战略银行 3. 银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是: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是20世纪初兴起的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它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简单地说,风险管理就是对事情发生的确定性作出决定,包括某件事是否发生,如果发生怎么办。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20世纪70年代起,风险管理以其针对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跨国集团、金融、政府的管理活动之中。 (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可以使税收管理更有效率 税收管理中存在着由于纳税人不能或不愿依法准确纳税而致使税款流失的风险。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依法准确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并采取措施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税收风险管理对当前风险的确认,有利于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潜在风险的确认,可以建立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同时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对企业也有警戒提示作用,促进企业遵守税法。 (二)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公平性 纳税人通常希望税收管理更加公平、透明、高效。所谓公平不是平均,除税收制度上的公平对待外,纳税人要求的公平还包括当不同纳税人对税法采取不同态度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对依法纳税的人和漠视税法的人进行甄别,并区别对待;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强硬措施。纳税人除了要求税收政策上的透明外,还认为他们有权从税务机关得到高效、高质的服务和建议,他们希望有一个畅通的渠道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以及在发生错误时能得到提醒和及时纠正。面对纳税人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机关单靠以前的管理方式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管理中引入新的适应纳税人更多、更高要求的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的纳税错误,使其得到纠正;也可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恶性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提高管理的公平性。 (三)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安全、稳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对政府来说,它要求财政收入安全、稳定增长,并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收入。而税收风险管理能够事先预测并控制由于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而给财政收入带来的不稳定、不安全,保证税收收入的安全、稳定增长,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二、澳大利亚的税收风险管理实践

税收风险识别模型基本框架

行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基本架构 第一部分行业介绍 1、行业定义 2、企业类型划分 3、工艺流程(营销方式) 4、经营规律 5、涉税管理难点 通过参阅本部分,税务人员可以对评估行业有较为系统、全面的感性认知。 编写提示:本部分重点介绍行业的工艺流程(营销方式)、经营规律和涉税管理难点。 第二部分主要税收风险领域 1、税收风险领域列举 2、税收风险领域描述 通过参阅本部分,税务人员可以掌握纳税人易出现问题的涉税环节,为后续风险应对方法的确定提供切入点,增强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编写提示:在了解行业工艺流程(营销模式)、经营规律和涉税管理难点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结合案例资料提炼总结易出现涉税问题的环节。编写上尽量按

照风险发生概率(从大到小)排列。 第三部分风险识别模型 1、数据来源 阐述该行业税收风险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哪些软件系统。按照“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税务机关采集的数据、相关第三方的数据以及国际情报交换数据”四种类别进行划分。对于第三方的数据,需要明确获取单位、获取频度、获取数据项。 2、风险点识别 (1)原理 (2)数据模型 (3)数据获取途径 (4)预警值设置 (5)评分标准 (6)应用要点 以数据仓库为依托,采集现有各种应用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列举能有效识别行业税收风险、长期跟踪使用的指标,包括税负率(贡献率)指标、税收增长指标、财务指标以及相关特定指标等,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数学模型,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设置预警值区间,根据纳税人指标值与预警值之间的偏移度进行单项积分。 3、风险评定

(1)指标权重设置 (2)评定公式模型 编写提示:按照行业特点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各项风险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判断,赋予权值。权值用数字进行量化,各项指标权值之和为100。纳税人风险评价积分M=∑指标权重×单项积分,风险评价积分越高,风险度越大。 通过参阅本部分,税务人员可以了解该行业纳税人的主要税收风险指标,并能通过信息采集、公式运算、数据比对、风险积分等步骤,完成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点的识别,对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为税收风险应对提供依据和切入点。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要点

一、金融犯罪概述 1、金融犯罪,是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2、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①诈骗型金融犯罪②伪造型金融犯罪③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④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①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②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③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多选判断】 (3)根据金融犯罪的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①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②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3、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真币进行加工,变真为部分真) 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

如何通过会计报表识别税收风险

如何通过会计报表识别税收风险 谁应该参加:财务经理/人员税务经理/人员审计经理/人员 课程介绍: 企业的财税人员往往认为做好纳税工作的最重要前提是对税法的掌握。而事实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基于企业的财务信息,如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这些报表也是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税收情况分析的重要信息。同时,税务机关也会从工商、海关、外管等部门抓取信息,而这些信息也都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核心。 作为企业的财税人员,应适应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转变,要将单一重视税法的学习和理解,转化对公司涉税财务指标的分析和关注。 您是否了解: 哪些财务指标与企业的涉税事务相关? 基于税收风险的会计报表分析有哪些方法?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时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有哪些? 铂略财务培训本次研讨会,将为您从税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对各种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并从具体的会计报表分析程序入手,结合实际案例,使您随时能对自己的纳税情况做个“健康检查”。 流程: 税收风险的基本概念 纳税处理未遵从税法的风险 税收风险控制的基本理念 -风险控制与成本效益的平衡 -风险控制与价值创造的权衡 纳税评估指标的掌握 自我纳税评估风险 转换税收风险管理思路 税收风险的识别 与企业税收风险高关联的指标 纳税“健康”分析须解决的问题 税收风险与税收要素 -税种 -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税收优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收风险与财务领域 -行业特点 -经营特点 -组织结构特点 -内部管理 如何通过财务数据分析税收风险 -趋势分析 -可比分析 -结构分析 税收风险的事后控制 税收风险防线前移的理念 有效应接与配合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种类 税务检查的一般规程 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 税收风险分析与控制的具体要素和环节 资产盘点 -货币资金 -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 收入核定 -特定销售方式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检查视同销售 -检查关联交易收入 -检查补贴收入 -检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负债项目的核查 -资本公积的核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核查 费用检验 -工资及三项经费

论高利贷的刑事责任

论高利贷的刑事责任 [摘要]:高利贷这个旧社会的产物如今又死灰复燃,并呈蔓延之势。然而我国除了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有明确规定之外,我国刑法对高利贷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规制该行为时适用法律时的不一致。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区别的基础上,界定了高利贷的范畴,并从高利贷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的角度阐述了适用刑法规制高利贷的必要性。最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论证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的合法性。 [关键词]:高利贷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一、高利贷的概念 在界定高利贷的概念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如下观点(因为这一观点不仅关系到高利贷概念的界定,而且全文所论述的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以此为基础),即此文所讨论的高利贷不同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第一,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这是高利贷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差别的法律依据。第二,虽然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于高利借贷行为有许多详细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而推出高利贷就是一种民事行为、高利贷的性质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量变与质变原理告诉我们,当量变超出一定的度,那么就会发生质变。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也是如此,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间借贷超出一定的度之后,就会发生质变,那么这种高利借贷行为就属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了。例如,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言论的自由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度,如果某人因行使自己的此种权利而侮辱了他人的人格,那么他(她)的这种言论权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了,情况严重的,则必须接受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了。 高利贷,目前我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资金借贷。在法律上,我国也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通过上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可以看出,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性质。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2、规模。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结合上面的分析,为了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我们可以对高利贷定义如下: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一、行业介绍行业定义: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 行业现状: 国民经济主导行业税收占比高(地税)宏观调控企业类型: 按经营内容和方式,分为房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经济性质,分为股份制、私营、外资企业等按经营范围,分为房地产综合企业、房地产专营企业、房地产项目企业工艺流程(营销方式): 房地房产开发流程主要分为:房地产开发准备、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营销、项目结束清算四个阶段(各阶段事项流程复杂,涉及国土、建设、环保、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三方信息来源)房地产企业营销方式分为:开发商自行销售、委托代理代销或包销,一般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两种销售形式,这也是房地产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特征之一。 经营规律: 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经营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开发周期长(两三年)涉及部门多(土地招拍、项目立项、涉及审核、规划审批、施工招标、竣工验收、产品预售——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电力、供水、供气、通信、销售代理等) 风险大、高回报(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影响大)涉税管理难点: 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故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 少计收入(少开不动产销售发票金额),多列成本(阴阳合同、虚开建安发票),延期核算(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记账或长期挂往来) 财务水平影响财务核算规范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理解有误,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少计收入)涉及专业协作单位多,税务机关专业性知识不了解,影响管理时效性。 (建筑、供水、供电、通信、项目审计等,税务机关难于掌控各专业项目成本构成,事后真实性核查难度大)二、主要税收风险领域 1、风险领域识别 准备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和取得土地开始,到整备结束进行实质开发的时间段。 通过对国土部门的土地“招、拍、挂”信息进行分析,可能存在土地转让契税、印花税涉税风险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涉税风险。 开发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进行建筑施工阶段。

金融论文: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 摘要: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要依靠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从其中寻找逻辑与规律协同理念共同发展。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逻辑规律 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采取的立法模式和措施。虽然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在观念上可以在其市场经济刑法理念的基础上有规律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对金融立法开始研究的时间尚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即罪名设置上的问题、罪状的不足以及惩罚的力度不够等。而这些问题也在逐步的改善,相信在今后的立法进程中通过各界的努力可以予以克服。 一、金融犯罪立法的改变 (一)对罪名的增设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我国对金融方面罪名的增设问题已经得到了逐步的改善。我们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了解到对金融犯罪的罪名增设了以下五个罪名:①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盗窃售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②骗购外汇罪;③骗取

他人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⑤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对于金融犯罪罪名的增设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他不仅表现了我国在金融刑事立法中具备了较高的成就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为我国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公民的生活提供了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为他们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二)对罪状的修改 随着罪名的增设,我国也对金融刑事立法的罪状进行了全面化的调整。我国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信用卡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罪状的进行了修改,并且取消了不必要的罪状,使得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更加完整和科学。对于这些罪状我国也进行了关于罪状规定的大面积全方面的修改与补充,使得刑事的立法可以更加完整。我国在金融刑事立法对于罪状的改善,侧面反映了我国对金融犯罪行为的态度即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金融犯罪的产生[1]。 (三)对法定刑的设置 我国对于金融犯罪而设定的法定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方面即无期徒刑、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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