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白银司法所司法助理牛德志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一些基本内容,我就人民调解的本质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进行讲解,说的不对的地方请见谅:

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

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

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

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法习题答案

精心整理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___。

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课稿

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课稿 走马街司法所凌朝阳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人民调解员: 大家好! 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辛。就怕本人是在“鲁班门前弄斧头”、“关老爷面前耍大刀”,因为在座各位都是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工作能获得全省十佳、全国模范的功臣,万一有讲得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今天,具体要和大家学习探讨的是《人民调解法》精神的领会、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人民调解技巧及方法这四个方面的知识。 一、《人民调解法》新精神的领会学习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调结率为96%,并且超过80%为村级调委会调解。其“早、快、好、省”的特点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后会更加凸显。而作为《人民调解法》,我个人认为它是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具体新的精神我理解如下。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

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应当看到,当前人民调解这种居间调解化解矛盾的方式,已经成为党委政府面对当前矛盾集中迸发的重要“缓冲器”,而且它完全有可能成为一个有效的“灭火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明确规定村居必须设立人民调委会,由3-9人组成,要有女性代表。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作为村(居)调委会,今年是换届年,所以要请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委会自留一份,上报两份。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委会自留一份,上报两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

2017年干部集训法制讲座讲稿

脉旺镇2017年春季干部集训法制讲座 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非常感谢脉旺镇党委、政府给我们提供这个平台,让我们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在座的各位干部、前辈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法律知识。今天,我将结合我在脉旺司法所工作这几年的经历,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因为是第一次讲法制课,难免紧张,准备得不充分讲得不好,还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我今天要讲的内容只要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下,我们基层行政机关应该当知道的依法行政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二、简要的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中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让大家了解,所谓的打官司,到底是如何进行的。 三、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我们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四、法律援助的宣传。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我们都在知道依法行政,却很难讲出,依法行政到底是什么内涵。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我逐一对这六个基本要求作进一步解释: 1、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即,法无授权即禁止。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 2、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

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话稿

村级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话稿 大家好: XXX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特召集各村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借此机会我就如何做好村级调解工作主要讲下面一些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 一、关于人民调解的特征及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它明确规定了有三个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效力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

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

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同志们: 人民调解工作以便民、及时、贴近群众的特点,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历来被誉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可以说,近年来,在玉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在座各位的共同 努力下,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比一年进步,维稳成效是一年比一年显著。上个月,自治区组织各地市交叉检查,我市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也获得了比较好的评价。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组织、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天,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又在这里举办,充分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满昌学副市长本来今天工作日程很满,接着马上还要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但他对我们来自维稳一线的同志很关心,特地改变行程,专门过来看望我们,来问候大家,给大家鼓劲,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满副市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长期奋战在维稳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点:

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同时,群体性纠纷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我们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调解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总体看,我市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有部分调解员的素质与所承担的人民调解工作不相适应。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轨道,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已经从原来的基本靠辈份压服,靠威信降伏,转变为主要靠

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答培训题目

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答培训题目 1.《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3.居委会的性质及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居民委员(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性质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它可以在诉讼中具有完全的诉讼权利。 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可以概括为:(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开展共驻攻坚,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公益事业资金;(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7)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和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8)组织社区居民对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主要包括:民间债务、赔偿、析产、婚姻、收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具体包括:(1)人身权纠纷: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恋爱、结婚、离婚等产生纠纷及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家务等引起的纠纷; (3)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地、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4)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租赁、合伙和合作人之间收益分配等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电、山林、树林、农机具和牲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的纠纷;

优秀人民调解员演讲稿

优秀人民调解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是家庭矛盾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即使是最清正廉明的官员也难以断出个子丑寅卯。可是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却是“清官可断家务事”。 有人会说,你社区主任也算“官”吗?的确,社区主任可能是天底下最芝麻的芝麻官了,但是我想说的是,社区主任虽小,但我们却可以凭自己的能力成为“小巷总理”;社区工作虽普通,但却可以幸福成百上千的普通人;社区调解工作虽然婆婆妈妈,但有了我们就有了天下婆婆妈妈的幸福。所以,我们可以响亮的说:只要我们认认真真的去做好身边的小事,我们就能成为“清官”,我们就能断好老百姓的家务事。 作为一个社区主任,我要面对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也调解好了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在我所调解的工作中,我印象最深,也颇感自豪的是调解好住在我们社区大元头10号的刘老太太一家的矛盾。 记得那是五月的一天下午,忽然有居民来向我们报告:“大元头10号有人在喊救命了,你们快去看一下吧!”没等话说完,我和另几位同事就冲出办公室,直奔大元头10号。这是一楼的刘老太太家,她早年丧夫,一个人把三个儿女拉扯大。当时我们在现场看到屋子内一片漆黑,房门锁着,84岁高龄的刘老太太,手拿锅铲一个劲儿地在地上敲,一边敲,一边喊救命。我们走上前,隔着门,问老太太怎么回事,老太太只喊口渴,肚子饿,我们立即买了面包、矿泉水,从窗口塞了进去,老太太拿了便吃了起来。看到此情此景,我们不禁感到心痛,这么大年纪,怎么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呢?

联想到几个月以前,刘老太太的媳妇到居委会跟我们说:“儿子大了,要结婚,家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准备在旁边搭个棚子,叫婆婆住下去。可老太太又不肯,这样把儿子的婚事也给搅黄了。”听了此话,我们感到这是在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常年腿脚不便,走路只能依靠凳子慢慢往前移,这种情况怎么能叫老人住到这冬冷夏闷的棚子里呢?于是,我们多次上门,与刘老太太的媳妇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本文来自秘书她,这房子本来就是老太太的,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儿女们养大,并为儿子娶了媳妇,现在怎能为了孙子结婚将老太太赶到棚子里去住呢?住房困难是事实,但绝不能将老人赶出去,实在不行儿子和媳妇可自己住到棚子里,缓解暂时困难。几句劝说,老太太的媳妇哑口无言,感到自己不占理,也不能多说什么,但心中还是不服,和老太太的关系很紧张。随后儿子、媳妇去了广州打工,只留下孙子和老太太共同居住在此。平时白天孙子要上班,根本无法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起居,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太太的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没有人照顾,现在又留下她一人在家,于是就发生了前面开头的场景…… 分析了纠纷,我们感到必须要尽力化解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老太太的生活,于是便经历了几个月的艰难调解。首先我们先电话联系其女儿来居委会了解情况。原来为了房子的问题,老太太的两个儿子闹得矛盾很深,好多年基本不来往。女儿认为:大哥家庭条件较宽裕,他的儿子也已成家,二哥拿了老太太的房子,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差,而自己夫妻双双下岗,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生活比较困难。作为两个儿子,理应由他们来负责母亲的生活,而我这个女儿平时有空来探望一下已经尽责了。刘老太太的二儿子和儿媳去了广州,我们只能又找大儿子、大儿媳来居委会协调。大儿媳则认为:老二一家都占着母亲的房子,母亲又跟他

法律援助知识讲座(

法律援助知识讲座(新) 2013.10 第一部分法律援助的含义、特征和法律规定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案例1:以案释义-阐明什么是法律援助 (南京付某某工伤案例:受援范围、受援对象、管辖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概念: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广义、狭义之分: 第一,以法律援助主体的不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法律制度。”狭义的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二,从受援者得到援助的渠道不同划分。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无偿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人民法院以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行政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与律师自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区别) 现阶段,在我国现在仍有很多律师在自行为公民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国家不禁止但也不提倡,对于一些真正做公益事业的律师给予扶持,去年,在我省就成立有专门从事公益服务的律师所。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说这是一个特征,这要从法律援助发展的三个阶段来看:(1).“作为恩惠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产生初期,它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等,基于良心或者道义所从事的针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后来,政府机关和一些公共单位也有参与,但并不起主要作用,最初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民间行为或私人行为,可以

石湾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石湾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2010-08-08 17:33:31 来源:衡东依法治县办接收回传点击数:584 一、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矛盾纠纷,国与国之间、民族之间、宗族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都不可避免,有矛盾纠纷就要解决,不能和平解决就可能诉诸武力,而以武力解决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这就产生了调解。美国就经常充当世界警察为其它国家调解纠纷,叫做调停或斡旋,也从中捞取一些好处。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个人解决纠纷方式则常常是复仇,那是非法的,也会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有诉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它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有时效限制,后面会讲。司法调解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的,分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再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执行,有些法院还规定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80%等等。行政调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比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国土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身伤害纠纷组织的调解等等。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机构仲裁,一旦约定,仲裁机构就有对该纠纷有最终裁决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单方申请仲裁是不会受理的。这种方式一般是解决商事纠纷、合同纠纷的。我国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凡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工伤等等方面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向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关于人民调解我们下面再讨论。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设立依据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委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其实在我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有,就是我们俗称的说闲事,只不过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没有制度化。古代从事调解的一般有族长、亲戚朋友和邻居等,其中族长最有权威,说一不二,说是调解实际上是裁决,那就不像我这个司法所长,有时嘴皮子磨破了,双方还无动于衷。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上次每个村报了几个调解员的名单,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大家可能还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司法所是专门的调解机构,不管纠纷大小都让找司法所。其实司法所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是离开了在座的各位,那我们这两粒人马纵有三头六臂也是忙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 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

人民调解法讲稿大纲

《人民调解法》讲稿大纲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一、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1、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 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 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成年公民 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 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第五章调解协议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各位调解员: 你们好~我们尚武镇的人民调解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今天我们就进行这个一年一次的培训。这次培训很重要,一个是人民调解法从今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二个是我们的村级换届选举后,村两委人员变化比较大,村人民条件委员会的调解员相应的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三个是这次培训恰逢春耕大忙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化解,保障我们尚武镇春耕大忙的顺利进行,根据尚武镇关于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意见,今天我们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在正式培训前,我们先来学习两份文件。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 1 / 15 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有这么三个: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

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 2 / 15 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答培训题目

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 答培训题目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答培训题目 1.《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3.居委会的性质及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居民委员(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性质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它可以在诉讼中具有完全的诉讼权利。 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可以概括为:(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共驻攻坚,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公益事业资金;(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7)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和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8)组织社区居民对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因此~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 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

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亮点五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 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七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 主题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时间2014.1.24 地点二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调委会成员

简要情况 调委会工作要紧紧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稳定发展为中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研发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主题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4年调解工作布置时间2014.2.10 地点二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简要情况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利用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二是组织调解信息员和部门副主任,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2、完善组织机构,及时调解和充实调解力量。根据研发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研发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3、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研发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员工之所急,想员工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公考,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想调解,努力提高职工

的满意程度。 4、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2014年的调

人民调解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汇报材料 首先,我代表××县司法局对各位领导莅临××调研指导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县近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近年来,××县司法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构建平安和谐××的总体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基层维稳防线进一步筑牢,为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做法 (一)、建强组织机构,落实场所人员。一是落实调解工作机构。遵循“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当地情况和群众公认的2574名优秀党员和年轻干部推荐为人民调解员,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壮大了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目前,全县8个乡镇109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均设立了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同时,与周边接壤地区签订了接边矛

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形成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机制,真正做到了人民调解工作横到边、纵到底,有组织、有领导、有人员、有职责,为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落实调解工作场所。遵循“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经济适用”的原则,在各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在村委会设立独立的人民调解室,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狠抓业务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工作考评、业务学习以及定期排查、卷宗规范、档案管理、重大纠纷逐级上报等规章制度,实现了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按照部颁标准统一印制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统一了调解文书格式和台帐表册,有力地促进了调解业务规范化。同时,从提高调解队伍素质着手,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案例分析、参加法庭旁听、业务练兵等形式,加强对调解员培训,提高了基层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二)、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工作热情。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定期接待接访、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追究落实六个方面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案定补”调处工作机制,2016年,县司法局提出了“以案定补”意见,旨在通过“以案定补”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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