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

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二)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是刑法学的根基,其中“主体要件”无论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是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处于基础地位。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因素对行为主体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解决的是“谁该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的主体要件要解决的自然也是这两个问题。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身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受社会和自身生理条件影响比较大,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方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优利益。

(三)国际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原则。

未成年人关系着世界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以及连续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重点讨论,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确立了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归纳起来,主要有最大利益原则、双向保护原则、预防、教育为主原则、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保护少年权利原则、法律援助原则、相称原则等。上述原则透过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理念,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从保护未成年最大利益角度出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未成年人定罪标准的问题,刑法规定不全面。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因本身独有的特点而成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应依照适合于未成年人特殊的构成要件处理,而现行刑法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定罪处罚规格、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用一般定罪标准定罪,在处罚方面,对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从宽处罚,从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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