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工信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0170824-工信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0170824-工信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

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

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

第三十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使用域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

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

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学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实施教育信息化、多媒体化、网络化的执行组织,担负着学校各类信息化应用的建设、管理、服务、维护的职能,具体工作职责有: 一、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方案、计划的制定、执行;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了解、研究、掌握信息化建设的新发展、新应用、新技术,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应用系统的整合、建设、管理及运行服务,负责对各年级、各处室、各学科进行信息化建设应用的指导、培训、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主导数字校园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维护;协调数字化校园信息资源的整合,保证信息资源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为广大教师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服务。 三、负责校园网络系统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校园网中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维护,确保校园网出口线路的畅通;负责学校机房的安全和环境保障,负责学校应用服务器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网络安全措施,及时发现系统安全漏洞,防止网络攻击,保障校园网计算机安全及网络杀病毒系统等;负责学校各职能部门计算机联网、IP地址分配及网络线路的故障维护,为学校基于校园网的各类应用系统提供网络保障。 四、教学服务:负责网络教学的推广与应用培训,配合教导处建立学校教学资源库(课件、教案、试题、教学光盘等);推进网络教学的开展,提供学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整合的技术支持。负责

对运行在校园网上各类信息资源的管理,并对校园网内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网络信息服务活动进行审核备案;为教导处及相关老师进行各级优质课、公开课、电教课等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任务。 五、电教管理:负责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多媒体设备;负责对学校各处室、各年级、各学科等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为全校师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照相录像:承担校内宣传和教学工作的录像和照相任务,及硬盘复制、光盘刻录、图片扫描、视频采集等。 七、培训任务: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技术支持与培训工作,如多媒体课件制作、网络技术和办公软件应用等培训,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现代化设备的应用技能。 八、团队建设: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要逐步选聘、培养优秀人才,形成一支由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计算机硬件维护、网站建设、教育教学、电教、管理及服务等各类人才组成的专业队伍,要有很强的业务经验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九、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f03151231.html,。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f03151231.html,/nic/application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

新办公大楼网络信息化建设方案研讨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新办公大楼网络信息化建设方案 第一章网络方案 一、我局现有网络及设备现状 现有的***局网络系统始建于1999年,是一个运行了多个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CTAIS系统、出口退税系统、金税工程系统等)的网络,是一个依附于黔东南州国税局其主干为百兆的以太网。限于当时的技术以及***局信息化的现状,其技术标准相当于《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标准》的基本型,每间办公室拥有1-2个信息插座。 随着税务信息化的发展,***局的设备不断在增长,从1999年不足40台计算机,增加到现在的184台计算机,达到了一人一机的规模,原有的网络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局通过在办公室内级连交换机的方式,对网络进行了扩容。现网络拓扑图如下:

通过级连进行扩容,使得***局的所有计算机接入了局域网,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了与全国税收信息化的同步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主干带宽问题,随着业务发展、应用系统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多,信息量越来越大,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但整个网络的主干仍为百兆线路,造成整个网络系统性能下降,速度变慢。 2、由于网络设备是逐步投入,造成主要网络设备不统一,兼容性不理想,不利于网络管理和维护,不利于网络的升级和改造。 ★附主要网络设备表 二、新办公楼网络建设需求及分析 ***局为了在搬迁新办公大楼后延续业务的需要,解决以上列出的网络存在的问题,必须对新办公楼网络系统进行重新规划。 1、主干网网络技术选用千兆以太网,将垂直系统建设成为1000M 的光纤线路,彻底解决主干带宽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部电(2000〕1048号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doc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企业内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扩大集团对外知名度、提升集团外部形象,进一步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发展的服务功能,根据集团和集团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信息化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内部网站是指由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单位法定名称命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集团网站管理的所有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集团网站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站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集团网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建设 第六条集团办公室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集团网站的规划建设、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及信息的审核、录入、发布、更新、上传,并对信息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直接负责。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主任是网站建设及内容审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集团网站各栏目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整理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同意后上传公布,并存档。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子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办公室工作,对网站管理员索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及时将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发送至邮箱。 (一)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由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自采自编,总经理审核后,活动结束次日以电子版上报。

(二)市场动态、项目中标、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各子公司市场管理部提供,各市场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生产设备更新等由各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子公司总工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第九条网站的登录名和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条网站管理员将外界对网站的评论或建议及时反馈到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网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展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要求,在集团网站上需向社会公开企业概况、改革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简介、发展历史、组织机构、产品介绍、企业荣誉、资质权益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适宜公开的企业规章制度、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展示企业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人才、设备、文化、业绩等; (四)动态性信息,指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项目进展、中标信息等。 (五)员工招聘信息; (六)其它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网站的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网站的新建与注册: 集团网站的建立与注册由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方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注册。 第十三条网站的格局调整: 集团网站的格局调整由集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集团总经

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一、我国的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 (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 (3)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及CN以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4)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域名; (5)在顶级域名既定的前提下,CNNIC负责建议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并由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公布,三级域名必须根据命名原则申请注册; (6)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7)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8)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引起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

责任; (9)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域名或买卖域名; (10)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有异议,则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此后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11)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二、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的保护和域名纠纷的解决是很有限的,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域名问题还是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各国由于立法的差异而对侵权内容的认定各不相同,采取的保护办法也因此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与国际相协调,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就保护域名权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

{信息化方案}新办公大楼网络信息化建设方案

(信息化方案)新办公大楼网络信息化建设方案

新办公大楼网络信息化建设方案 第壹章网络方案 壹、我局现有网络及设备现状 现有的***局网络系统始建于1999年,是壹个运行了多个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CTAIS系统、出口退税系统、金税工程系统等)的网络,是壹个依附于黔东南州国税局其主干为百兆的以太网。限于当时的技术以及***局信息化的现状,其技术标准相当于《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标准》的基本型,每间办公室拥有1-2个信息插座。 随着税务信息化的发展,***局的设备不断于增长,从1999年不足40台计算机,增加到当下的184台计算机,达到了壹人壹机的规模,原有的网络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于此情况下,***局通过于办公室内级连交换机的方式,对网络进行了扩容。现网络拓扑图如下:通过级连进行扩容,使得***局的所有计算机接入了局域网,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了和全国税收信息化的同步发展,但仍然存于许多不足之处: 1、主干带宽问题,随着业务发展、应用系统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多,信息量越来越大,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但整个网络的主干仍为百兆线路,造成整个网络系统性能下降,速度变慢。 2、由于网络设备是逐步投入,造成主要网络设备不统壹,兼容性不理想,不利于网络管理和维护,不利于网络的升级和改造。 ★附主要网络设备表

二、新办公楼网络建设需求及分析 ***局为了于搬迁新办公大楼后延续业务的需要,解决之上列出的网络存于的问题,必须对新办公楼网络系统进行重新规划。 1、主干网网络技术选用千兆以太网,将垂直系统建设成为1000M的光纤线路,彻底解决主干带宽问题。 其主要技术特点是: 技术简单,例如保留以太网的帧格式、管理工具和对网络概念上的认识; 网络投资能够得到保护,无需对用户进行再培训,也无需为额外的网络协议进行投资; 千兆以太网有良好的互操作性,且具有向后兼容性;

2017年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取得明显成效。 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 什么是网络谣言?怎么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谣言倒逼真相”是否有道理? 答: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通常所称网络谣言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谣言。的确,有的网民出于无意传播了谣言,需要加以区分,但故意传谣的特征是明显的。有的已经被证明是虚假信息,仍然被反复传播、炒作;有的甚至在传播中被加工、夸大,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谣言倒逼真相”这个说法实际是为传播谣言找借口。谣言和真相是两码事,不能是非不分。“谣言止于智者”,同样不能成为容忍谣言的理由,因为不能假定所有人都是“智者”而允许谣言传播。 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有一种说法,网站只提供平台,不应对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样说对不对? 答:当然不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通过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谣言信息传播的几率并能够及时阻止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尽到责任的网站,也会受到追究。 记者:为净化网络环境,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近几个月,我们倡导网站和网民共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等“七条底线”,赢得社会各界强烈共鸣和广泛支持。我们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集中清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三类信息;会同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组织开展净化暑期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关闭、整顿、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宣传部关于成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报告1

关于成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报告 市领导: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我们已进入宣传工作的网络时代,如何抓住网络带来的机遇,正确应对网络传统政治的挑战,充分发挥网络的引导作用,降低和消除网络负面影响,实现政治与网络的良性互动,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今年以来,中央省市各级切实加强了互联网管理工作,中宣部、外宣局新增设了互联网舆情信息中心厅级机构负责网络舆情管理,省委宣传部新增编制xx人,成立了河北省互联网管理办公室,xx市委宣传部及xx、xx等多个县市均成立了相应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6号)中提出的关于在各县(市)区成立网络舆情监控专门机构的要求,特申请成立xx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事项如下: 一、机构名称:xx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机构性质:为市委宣传部下属的股级全额事业单位 三、机构编制:5人

四、人员来源:由组织人事部门从全市全额事业单位选拔人员调入。 五、机构职责: 1、监控网上信息。24小时监控网上舆情动态,发现不良信息,统筹指挥公安、电信等部门,做好网上不良信息控制等工作。 2、做好对上沟通。与上级宣传部门网络处、网络舆情监控中心及网络媒体加强联系,搞好沟通、衔接,做好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化解工作。 3、引导网上舆论。建立全市网评员队伍,做好网上宣传工作,牢牢掌控网上舆论主导权。 4、处置网上炒作。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网络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避免网上恶意炒作,维护稳定大局。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规定

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规 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关于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所有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总公司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总裁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