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1112000125 陈辉

中日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1112000125 陈辉
中日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1112000125 陈辉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中日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班级:1120301

姓名:陈辉

学号:1112000125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日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1120301班陈辉1112000125

摘要:本文对我国新会计准则、日本相关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 指出两者在合并的定义、基本处理方法、合并成本核算方法、相关费用处理以及正负商誉列示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最后评价了我国的新会计准则。

关键词: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日

一、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合并定义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并且将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日本相关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的定义是, 某企业( 公司及公司制的实业体) 或者构成某企业的事业( 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 与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事业统一整合为一个报告单位。《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的定义为, 将单独的主体或业务单位集合成为一个报告主体。它没有强调控制权以及合并的可能形式等问题。可以看出, 中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的定义虽不完全相同, 但基本思想大体一致。

基本处理方法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在相关会计处理规则方面考虑了多方面因素, 尤其考虑到了各国出现的财务舞弊、利润操纵等情况, 所以在基本处理方法上, 中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 体现出了不同的出发点和思路。我国新会计准则要求, 在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并且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即: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原则上都要求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原则上要求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进行企业合并以后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 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或有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日本《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意见书》对于企业合并具体的处理规定为: 现实中企业有许多不同的类型, 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可以划分为“购买”和“权益结合”两种形式, 因此应分别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这样才能反映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若把合并的本质看成与一般交换交易的本质一致, 那么就应该采用购买法, 将支付的购买成本以一并获得或接受的资产或负债的交换日的时价为基础分配到这些资产或负债中; 当不存在本质上与一般交换交易一致的购买成本, 任何参并企业的权益仍以其账面价值计量, 那么对应的资产及负债也应按其合理的账面价值计量, 这就应当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此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权益持续是识别企业合并的关键”。鉴于各国出现的财务舞弊、利润操纵等情况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废止权益结合法的广泛思考,《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明确规定, 所有的企业合并( 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即收购法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步骤为: ①确认购买方, 包括取得控制权的认定以及难以辨认时的四个迹象等;

②计量企业的合并成本即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 ③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购买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与或有负债上。

合并成本核算方法的差异。我国对于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要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 或者发行股份面值总额) 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以调整的, 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 其合并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 合并成本为每一次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加上为合并发生的直接费用。如果由于合同或者协议而存在很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且其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 购买方也应将其计入合并成本。在计算确定购买成本时, 日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购买法下资产购买成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交换交易中资产购买成本的计算方法一致, 即原则上应以构成交易时点的购买对价的财产时价合计计算。支付对价为现金以外的资产让渡、接受负债或者交易股票, 构成支付对价的财产的时价与购买的净资产的时价相比较, 以具备更高可信度的可测定时价计算确定。权益结合法下一切参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及资本都必须以其合理的即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账面价值计量,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将“账面价值”解释为合并前各参并企业报表列示的合计数而得以借此操纵会计数据。国际会计准则界定的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交易日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还包括任何可直接归属于企业的合并成本。但其同时也规定, 筹备与发行金融负债的成本不包括在企业合并成本中。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虽然措词有所不同, 但是在实质思想以及公允价值的应用等方面, 我国新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

合并相关费用处理的差异。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于不同情况下费用的分类以及计量的规定非常详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为了进行合并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 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费用等,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应当作为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因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 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 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日本相关会计准则对企业在购买合并时的所需支出仅限于符合等价交换判断要素的支出额, 例如外部咨询费、顾问费等符合购买对价性的支出, 此外发生的支出全部作为发生的事业年度的费用处理。而权益结合法下发生的相关费用则被认为不构成企业的合并对价, 全部作为发生的事业年度的费用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由于没有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相关直接费用的处理上规定得比较清晰。支付的为实现合并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直接归属于合并成本;而一般行政管理费用, 包括相关部门的营运成本以及其他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所核算的特定合并的成本, 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由上可见, 由于中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定等不同, 使得三者在规定的方法和内容上出现了一些差异。但从实质上来看, 都规定将与合并相关的对外费用以及符合对价原则的费用计入合并成本, 而将行政费用等作为费用处理。

正负商誉列示的差异。对于商誉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有很多争议。我国新会计准则除了在分阶段完成合并的负商誉的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外, 其他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而日本相关会计准则对于正负商誉的处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但同时也体现了其自身对于商誉出现的本质等基本观点, 可以说各有特色。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 在购买日, 应将购买各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企业应该于每个会计期末, 对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进

行减值测试, 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于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 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在购

买日, 应将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 将其所发生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对于商誉的处理明确规定, 购买方应该在购买日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 按其成本进行确认, 即应将企业合并的成本超出按照规定计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中的权益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 购买方应以成本扣除全部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来计量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并且不得摊销, 应该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事项或者是环境的变化显示其可能减值, 则应更加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日本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商誉的处理在思路上体现了一些自己的特色。其规定, 商誉在原则上应该在20 年的有效期之内, 采用定额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规则性摊销, 但是商誉的金额缺乏重要性时, 可在该商誉发生的事业年度作为费用处理; 对于负商誉则应该在20 年内以取得的实态为基础在适当的期间内进行规则性摊销, 但是负商誉的金额缺乏重要性时, 可以在该商誉发生的事业年度将其作为收益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相关处理的差异。购买法下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与采用的合并理论有关。国际会计准则在修订以前, 列示了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两种方法。母公司理论下, 少数股东权益被视为普通负债, 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加以确认和计量, 子公司本期净额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费用处理。这就是原有的基准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 它要求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该按照以下总计数计量: ①交易日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以购买日企业在交易中取得的股权

份额为限。②购买前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中少数股东权益所占的份额。即购买成本仅与购买企业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可辨认负债的百分比相关。因此, 如果购买企业没有购入另一企业的全部股份, 少数股东权益应按购买前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金额中少数股东权益所占的份额反映, 这是因为少数股东权益所占的份额并不构成实现购买交易的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修订后, 合并理论由原来的母公司理论转向经济实体理论, 要求被购买企业的少数股东权益以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股权份额列报, 这样无论购买企业购入的是其他企业的全部资本还是部分资本, 或者是直接购入该资产, 购买企业已获得控制权的可辨认净资产都应以其公允价值反映。因此, 任何少数股东权益均应按其在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反映。我国新会计准则要求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但是基本原则和思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 全球范围内对于经济实体理论的支持和运用也越来越广泛。日本在制定企业合并相关准则时, 也划分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处理方法。日本相关会计准则指出, 子公司的资本账户中不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 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但是在子公司的亏损等分担额超过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的情况下, 其超过部分应由母公司的权益负担, 从而不会使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负数。日本相关会计准则的特色之一是它具体规定了共同控制下的与少数股东交易相关的处理方法。共同控制下的交易指的是, 参并企业在合并前后都由同一企业最终控制, 并且不是暂时的企业合并; 少数股东交易是指,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交易。因不是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 所以母公司从少数股东那里追加获得子公司股份时, 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购买成本应该以该股份的时价或构成对价的财产的时价来确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上,该金额和减少的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的差额应作为商誉或者负商誉处理。

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借鉴和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27 ) 的有关规定,但关于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IAS27 允许同时符合以

下四个条件的母公司可以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①母公司本身是全资子公司, 或是另一个主体部分拥有的子公司, 且母公司的其他所有者( 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所有者) 已被告知, 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②母公司的债务或权益工具没有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国内或国外的证券市场, 包括当地或区域性的柜台交易) ; ③母公司没有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种类工具的目的, 没有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报送过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 ④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任一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可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是IAS27 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我国新会计准则并不赞同这种处理意见, 其没有涉及豁免条款的内容, 要求所有母公司采取同样的合并财务报表政策。日本从2000 年开始, 要求集团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具体标准是凡附属公司总产值大于集团公司总产值10% 以上的都要合并报告财务状况。

二、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评价

我国新会计准则不仅体现了国际趋同, 而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为: ①对于企业合并成本的核算,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更加明确。《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规定, 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工具等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 其成本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会计学发展的趋势, 能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经济实质, 这不仅实现了国际趋同, 而且符合会计学发展的要求。②在商誉的处理上,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方向一致: 每年对正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而对于负商誉则将重新评估后依然存在的差额确认为损益。对于商誉处理的相关规定不仅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修订时考虑的各种因素, 而且进行减值测试的做法符合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和未来经济发展趋势。③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实现国际趋同的同时也保留了自身特色。其借鉴了日本相关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权益持续等原理, 并且根据我国的特有情况, 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时具体规定了二者如何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间进行选择。

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全面性、完善性以及具体实施细节上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 ①对于分步实现合并的会计处理, 没有具体规定负商誉的处理方法。由于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那么对于负商誉的处理应该予以明确。尤其是在分步实现合并的情况下, 会计处理更加繁琐, 虽然人们对于负商誉的处理还有许多不同意见, 但是按照现实情况我们应该对其加以研究。②应该在可操作性和量化工作方面借鉴日本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此保障具体实施和减少舞弊的发生。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我国允许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运用资格的判定和处理细节等方面还有很大缺陷, 很容易使得企业利用此漏洞进行利润操纵。而日本在此方面不仅在准则制定时明确指出要依据的原理, 而且具体制定了四项会计方法选择标准, 并且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示。

参考文献:

[1]会计法规集[M]日本东京:中央经济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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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5 ; 4\2007.9 财会月刊(理论) ?71 ?

cas收入精选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CAS 14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将就新CAS 14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CAS 14适用范围 新CAS 14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CAS 14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CAS 14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CAS 14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一)新CAS 14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新CAS14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CAS 14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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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异同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掌握这两个会计准则的异同,更好地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 相同方面 (一)制定依据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1.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2. 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资产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都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估计资产损失的方法也相同。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及其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形成等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3.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相对更为简化。 不同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l)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汇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导言 《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几年的运行,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已经被上市公司等为主的企业群体接受,但在我国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构建完成的基本标志,它意味着我国的总体会计改革已经完成了从会计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向以会计准则为核心规范体系的重大转变。《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准则》共同形成了我国企业会计界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本篇论文主要阐述的就是两者的区别。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不同1 1.资产类科目 (1)货币资金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可设置“备用金”科目,取消其他货币资金下属的固定明细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3个科目,且“其他货币资金”下设有6个固定明细科目。 1[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否存在着差异及差异存在原因是什么,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会计环境对差异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同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趋同;比较;会计环境 【Abstract】Listed companies implement new standard mark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our country. China'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f there is a difference and difference existence the reason, thi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differences between accounting environm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Accounting standards; Convergence; Compare; Accounting Environment

一、绪论 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地区性经济集团以及跨国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增多,各国之间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成为会计领域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表现 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审慎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结构趋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筹驾驭作用,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现有具体准则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内容;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类似于与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并发布的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解释公告。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上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具体准则趋同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而我国原有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修订后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6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一样,都强调了实质控制。另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也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向侧重实体理论。

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

第一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目的及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当前,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工信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其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他们一致提出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 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 1.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这里应注意:会计上的企业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形成了一个“报告主体”。 报告主体可以是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比如,甲公司合并乙企业,如果乙企业被注销法人资格,则应将乙企业的资产、负债并入甲公司,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甲公司编制个别报表即可;如果乙企业未被注销法人资格,则甲公司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应通过编制合并报表,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2.企业合并的分类 (1)按企业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①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后,被合并的企业解散,名义上已不复存在,不再是企业法人。即使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仍在继续经营,但已只是合并企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部。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用公式可表示为:A企业+B企业=A企业。 ②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新设合并用公式表示为:A企业+B企业=C企业。 ③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控股合并后,合并各方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而存在,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这种合并用公式表示为: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2)按是否受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1年),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比较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比较 摘要 当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形势发展之快,超出常人的想象。自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后,IASB所指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当今国际会计发展的一件大事。把握这一发展趋势,对于促进我国的会计改个,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营造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比较和鉴别,可以发现差距,明确未来努力的方向,最终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本文将针对企业合并准则的比较来展开讨论。 关键字:会计准则;企业合并; 正文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的一大难点,特别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国际上还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我国特有的国情所致,我国许多企业合并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还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点与IFRS不同。根据IFRS3的发展动态,可以预见,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颁布后,可能还面对一些修订。此外,我们要在实务中完全执行好企业合并准则,财政部还应出台相应的指南,以利于指导实务操作。 IFRS3“企业合并”和CAS20《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都是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准则,但CAS20适用范围比IFRS3广,还包括设计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企业的企业合并,以及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主体的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企业合并,均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都在国资委的同一控制之下,并且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成熟,公允价值难于取得,实务中出现的大部分合并案例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如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财政部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本准则的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要求对被企业合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充分披露。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好的趋同,建议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可以仅涉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财政部可单独发布另外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附件 2: CAS16政府补助新旧对比 2006《 CAS 16—政府补助〉2017《 CAS 16—政府补助》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 关信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定义一致;资本性投入调整到第五条。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 征: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最终来源) ,其他方代 收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 的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 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 的对“无偿性”给出进一步定义。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 补 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 资 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日常活动中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 一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 业 则(可看作是将原财会 [2012]25 号文的相关规定 纳入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比企业会计准则要更加简化,因为业务相对简单,不同点主要由以下几点: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理解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理解企业合并 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采用这一合并方法下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现阶段实际情况的,为企业的做大做强预留了空间. 如何理解企业合并 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梁春邢蒙 中国财经报 2月15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发布会。新颁布的39个企业会计准则筑就了我国较为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全面考虑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充分协调,得到国际会计界的肯定和赞誉。学习新准则、理解新准则、贯彻执行新准则成为我们广大财务工作者下一阶段的首要任务。 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采用这一合并方法下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合并方必须持有被合并方股权90%以上。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现阶段实际情况的,为企业的做大做强预留了空间。同时也对采用这种合并方法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合并方应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被合并方账面价值(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长期股权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与合并方支付的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或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应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合并日调整后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加以确认。这就避免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和合并日进而调节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行为。采用权益法进行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中包括了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包括了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尽管权益结合法自身存在许多不足,但若取消权益结合法,势必影响我国企业发展壮大的进程,这也许正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制订者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阶段发展的必然选择。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一)

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之前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1992年制定的,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会计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并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行,这套企业会计准则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因此,近两年中国对已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新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实现了与国际相关准则的趋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执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时鼓励国有企业执行,到2005年底之前,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中央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制度。除此之外,还有针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又发布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转成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制度,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类企业。目前我国采纳国际惯例制定会计准则,形成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格局。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现在,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以及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中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要素作比较,对于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一、会计假设的新旧准则与制度的比较 旧准则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新准则的规定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会计制度仍然规定为四个假设。 (一)会计主体比较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二)持续经营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三)会计分期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制度的规定概念与新准则相同,但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规章制度对比

第一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目的及与原《小 企业会计制度》对比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治理、促进小企业进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治理、促进小企业进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进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进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不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进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当前,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工信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治理、促进小企业进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纳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重要缘故之一。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治理中,更多依靠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其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缘故之一。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他们一致提出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 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

国内外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方面的差异及影响

2010年第5期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ERP 系统能够实现数据就源录入、资源共享,实现各专业管 理信息全面、高度的集成。要求各单位、各专业部门按照高度集成的要求,对成本管理对象和核算项目进行横到边、纵到底的分解,进一步细化管理目标。要统一基础设置,各模块公用数据表述要一致、同一数据表述要唯一。要考虑与现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接口,逐步整合各种业务管理数据,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确保系统有效发挥“精准”的财务控制功能。 四、夯实基础工作,抓好队伍建设 1.强化财务人员学习培训工作。要做好岗位知识、公司相 关制度、税收知识培训,提倡会计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其它业务培训,加快知识转移的速度,拓展知识转移的维度。鼓励财务人员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继续鼓励中青年同志参与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等职业资格的考试,对获取各类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2.严格组织各单位财务机构考核考评工作。要根据公司 的重点工作,制定《2010年财务部门考核考评办法》,明确具 体考核项目和细则,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惩。 3.加大岗位轮换力度。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集 团公司关于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的要求,对各单位的会计岗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地轮换。各单位要对岗位变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和交接工作,保证财务业务符合质量和时间的要求。 4.搞好会计稽核,组织好会计基础工作达标检查。要进一 步规范一级核算及ERP 运行中的会计事项,根据集团公司组织的“管理升级检查”的要求,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标准,按新标准组织基础工作检查。要增强内部综合审核的力度,及时进行日常的常规审核,提出问题,及时通报,进行规范。 5.开展财务管理创新活动。要积极组织财会人员开展管 理创新,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办法,总结管理创新成果。要积极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每名财务人员都要结合降本增效提一条合理化建议。 6.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 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政令畅通。清清白白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为企业当好家、理好财。 一、国内外合并准则的比较 1.定义的比较。我国《企业合并准则》指出:企业合并按是 否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受一方控制突出了在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特殊国情所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的要求,同时也为企业合并在两种不同合并方法之间进行选择留下了余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3)《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并购指通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结合或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而将各单独的企业合成一 个经济实体。”《美国会计准则》第141号(SFAs141)《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指一个实体收购组成企业的净资产,或收购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股权并对该实体或多个实体进行控制”。 2.会计处理的比较。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按照参 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到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承认两种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对于合并中商誉的处理,我国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而在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下,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合并,不存在产生商誉。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合并方的合并!!!!!!!!!!!!!!!!!!!!!!!!!!!!!!!!!!!!!!!!!!!!!张嘉凤 国内外会计准则 在企业合并方面的差异及影响 学习新法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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