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传统的诉权理论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

护呈现出极大的不足,而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在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基础理论阐述和对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1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社会成员,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包括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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