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书所载明事项应当有事实依据

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书所载明事项应当有事实依据摘要

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者导致货品丢失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但庭审中未能证明被判违法解除。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严重违纪/重大损失/未能举证证明/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6日,吕某入职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亭公司),担任国际品牌事业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9日,馨亭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EMS方式向吕某邮寄,以其严重违反公司《直营市场存货管理制度》,致使所辖区域货品亏空巨大,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底,吕某以馨亭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馨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

月9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3290号裁决书,裁决馨亭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馨亭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吕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诉求。

法院认为

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馨亭公司以吕某严重违反公司《直营市场存货管理制度》,致使所辖区域货品亏空巨大,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首先,馨亭公司并未就货品亏空巨大、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货品并未丢失只是存放在另一库房;从馨亭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相关人员任免的通知》来看,吕某所在部门全面负责合资公司馨亭、YD、HB、OD销售、市场、运营及进口、法国集团采购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吕某全面负责国际品牌事业部的销售业务及各项管理工作。货品保管并非吕某的职责范畴,货品保管存放也并非吕某直接办理的业务,退一步讲,即使货物保管是吕某管理范畴的事项,吕某作为经理,仅因货物存放至另一个仓库能否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也

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其次,馨亭公司以吕某严重违反公司《直

营市场存货管理制度》,致使所辖区域货品亏空巨大,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就其所持有的《直营市场存货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向吕某送达举证证明,馨亭公司的做法欠妥,解除的事实及依据均不充分,属违法解除。

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提醒用人单位以下几点:

1、解除通知中的解除理由需要有事实依据。实践中,对于出具的解除通知载明事项有不同的写法,有些单位只是简单地写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写明解除的事由;有的则写的过于复杂。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发出之前就已经掌握了劳动者违纪的书面证据,依据该证据写明对劳动者处罚的依据即可,不用像本案用人单位一样写的如此详尽,结果根本不能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最终被判违法解除。

2、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必须是劳动者职责范围以内的违纪事项。劳动者如果承担了其岗位说明书以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岗位职责以外的事由将其解除,因为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将难以举证。

3、管理制度需送达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需经民主公示程序,并向劳动者送达;其他管理制度虽不必经民主程序,但仍要送达劳动者方可作为判案依据。送达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签收,做到有备无患。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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