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67-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国寿产险(备案)[2009]N67-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停车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指挥车辆出入被保险人指定的停车区域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存在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保险人对驾驶人员及其他第三者的损失均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存在消费关系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感染法定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项目:

(一)住院补贴;

(二)在保险期间或其届满后180天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住院补贴按住院天数与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日补贴金额的乘积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按每人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一次性支付。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阳光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餐饮管理)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服务场所内,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且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受害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于下列各项予以赔付:(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 4.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6.2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

餐饮、娱乐场所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娱乐场所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共同条款四部分以及总则组成。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分别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和总则适用于整个保险条款。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第四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从事餐饮、娱乐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本部分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内的下列财产: (一)建筑物及其固定附属设施; (二)装潢; (三)电器、电子电气设备; (四)办公用品和设备; (五)库存商品、半成品或原材料; (六)家具、餐厨具及其他日常用具; (七)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八)广告和招牌。 上述保险标的可以为被保险人独自所有、与他人共有或由被保险人替他人保管。 第六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钻石、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及各种收藏品; (二)现金、有价证券; (三)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资料;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领取执照的机动车辆; (六)便携式通讯装置、笔记本电脑、照相摄像器材;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华安财险(备案)N10号-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华安餐饮业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条款的构成 第二条本条款由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餐馆停车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七部分组成。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餐饮场所停车场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承保的相应险别所对应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对象 第三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从事餐饮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餐饮场所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地址的营业场所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引起下列事故,造成食客等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食物中毒,包括他人投毒; (三)摔伤、烫伤、撞伤、砸伤; (四)电梯、升降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 (五)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布置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坠落。 第五条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四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永诚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将主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二十四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4.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5.被保险人的雇员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6.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各类疾病,包括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9.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 10.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11.各类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飞行,但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2)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3)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4)滑翔运动; (5)冰上曲棍球; (6)摩托车竞赛; (7)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4、5、6、7条之规定除外。危险条款 1.1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 1.1.5.在遇难港卸货。 1.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投弃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 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 适用有关法律与习惯。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 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后者得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一般除外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条款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 款 4.3 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 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承保危险所致者。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 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4.8.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 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除外条款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 知情者为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示保证, 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危险除外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 对抗之敌对行为。 条款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餐饮经营场所中有哪些潜在责任风险

餐饮经营场所中有哪些潜在责任风险? 一是意外火灾,煤气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二是由于所提供的食品不卫生引起就餐者食物中毒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是由于参观设施不完善造成就餐者在餐厅里摔伤、砸伤、碰伤、割伤、撞伤等;四是因为雇员患传染疾病造成就餐者感染,就餐者停车餐馆车位的车辆损坏或丢失等等。 如何规避风险呢? 从保险角度来讲,餐馆行业持有的这些民事责任风险,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的,其中最适合的责任保险产品是“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 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购买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无疑是最简单,而且也是最实用的方法。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与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旅游饭店,餐厅、自助餐和盒饭等,冷饭业、酒吧、咖啡屋、茶馆、摊贩以及非经营性学校、机关食堂等场所开设的一种较新的责任保险,也是公众责任险的一种创新形式。 除了投保外,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 针对餐饮场所的潜在风险,虽然选择保险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却无法弥补餐馆因声誉损失而造成的客源减少,品牌、形象、口碑等无形的利润损失。因此,餐饮经营者在投保后也应注意风险防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从事故发生原因讲,应重点造好以下几方面的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食物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二是加强用火管理,对易起火区域要经常检查,防患于未然;三是配电房的消防设备,用时加强对雇员灭火技能与逃生技能的培训;四是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工作细节,避免因雇员过失造成事故发生;五是对餐厅设备的安全性加强检查,同时做好相关部位(如玻璃门、洗手间、清洗过的地面等)的安全提示;六是做好服务人员上岗前的检查工作,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能上岗。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针对因被保险人提供的经营范围内的食品(不含外买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经营场所自身缺陷或被保险人雇员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赔偿。 当然,与其他所有保险产品一样,餐饮业经营者责任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保险除外责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因传染病造成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在投保前投保人应当对相关除外责任也做到心中有数。 餐饮责任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从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保险人和向其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是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人民法院判决。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雇主责任类主险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 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 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误工费用。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 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打猎;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 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打猎;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船级条款 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项下之保险费率只针对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所运载的投保货物或利益。本保险使用的船舶需经下列船级社定级。 或 B.S A1 英国劳合社 100 美国船舶局+ A1 3/3E+ Bureau Veritus 1 A4 德国劳依德船级社 +100 韩国船级社+KRS1 日本船级社NS* 挪威船级社+1A1 Nav. L 意大利船级社 100A1.1. 俄罗斯船级社KM 波兰船级社*KM 中国船级社ZC 提供的船舶系 a). (i) 非大宗大量的或超过计划10年的组合运载工具 (ii) 不超过50,000GRT的不超过10年船龄的矿产油轮 b). (i) 不超过15年的船舶或 (ii)超过15年但不超过25年的和已经建立并保持定期向客户公告航行计划的在指定港装卸的船舶 包租船舶合1000GRT以下的, 被上述船级社定级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和不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船舶 保险协会船级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范围内用于装卸的任何小艇, 木筏和驳船 如投保货物或利益使用事由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船舶运载时,被保险人仍可以投保,但保险费和条款需另行和保险人制定。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The marine transit rates agreed for this insurance apply only to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mechanically self-propelled vessels of steel construction classed as below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Lloyd's Register .. 100 A1 or 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 + A1 Bureau Veritas .. .. 1 3/3 E D Germanischer Lloyd .+ 100 A4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 + KRS1 }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Nippon Kaiji Kyokai NS* Norske Veritas .. .. +1A1 Registro Italiano .. 100A 1.1. Nav.L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

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 三、保险责任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 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 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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