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实行市、县、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二、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三、办公室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五、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就是通过用明确得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得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得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与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得目得,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得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得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得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技术服务得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与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与安全得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得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得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与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得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得问题,组织制定相应得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得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得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得孕产妇死亡全过程得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得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得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得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得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得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得问题,组织相应得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方案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f65189422.html,)/总结报告/工作计划 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管理,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核心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1、成立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保持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向全镇公布急救电话(7953327)。 组长:侯永超 成员:秦友万、刘桂兰、王友金、黄晓琴、李娟、刘梅、陈道英、黄晓艳、王淑琼、周理 2、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行政值班人员、产科主任、分管院长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抢救。设有单独重症抢救室,抢救设施齐全,保持抢救物品处于良好功能状态。 二、工作实施 (一)按照《xx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及《xx县高

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早期识别、及时处理和转诊。 (二)危重孕产妇抢救设备设施保持功能状态,小组成员保持通讯畅通,以保证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建立与转诊单位的网络关系,明确院内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信息和联络由医务科统一负责。建立转会诊登记本并做好登记。公卫科负责收集、核实本镇信息,并上报县保健院保健科。 (三)护送转诊 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与上转医疗机构联系,在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方能转诊。转诊时应当由了解病情诊治过程的医生护送,并做好病情资料的交接。 (四)24小时常备抢救人员,保证急救车、各种抢救设备的完好和药品的齐全,做好血液(包括血制品)的储备,时刻处于备战状态,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准备。对于村卫生站转诊的危重孕产妇,不得拒诊、推脱,要开放绿色通道,积极指导、处理。不能处理的,向危重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向县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转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本镇不发生因抢救不到位而导致的孕产妇死亡。严格执行危重病例会诊、抢救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 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 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 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 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 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 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 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 等。(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5)精神病;智力低 下。(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 者、辅助生育怀孕者。(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 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 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

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 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 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 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 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3)其 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 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

产科管理制度大全

[常宁现代妇产医院] 产科管理制度

目录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 产科病房管理工作制度 (1)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2) 健康教育科工作制度 (3) 待产室工作制度 (3) 产房工作制度 (4) 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5) 产科、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6) 妇幼卫生信息登记上报制度 (10) 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10)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14) 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15) 出生缺陷管理工作制度 (16)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16) 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制度 (17)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17) 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8) 产后访视工作制度 (18)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19)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19)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20) 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 (21) 妇幼卫生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21)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2)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3) 促进自然分娩实施方案 (23) 目录 设备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25) 人才培养制度 (30)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31)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32)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33)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33) 麻醉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34) 首诊负责制度 (35)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38)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39)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40)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40) 交接班制度 (41) 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42) 剖宫产术后审核制度 (42) 疑难病例转诊、会诊制度 (43)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4)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44) 差错防范制度 (45) 登记统计制度 (46)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46) 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47) 妇产科科主任职责 (47) 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48) 临床住院医师(士)职责 (49) 助产士职责 (49) 待产室消毒隔离制度 (50) 目录 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 (50)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51) 安全管理制度 (51)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 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 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 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 (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

产科急救绿色通道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产科急救绿色通道制度 篇一:急危重症孕产妇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茂名市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化管理,减少危重孕产妇由于转诊不及时造成的死亡,经研究决定,建立“茂名市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 依托全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组建茂名市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危重孕产妇急救的远程会诊与现场抢救。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全市危重 孕产妇急救转诊系统,统一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协调工作,推荐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医生(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各相关专业)参加急救专家组,及时选派专家参加基层医院会诊,做好基层转诊、出诊工作,为持有“茂名市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转诊单”的患者提供

便利条件,简化就诊环节,不用挂号,直接到手术室或相关科室进行救治,相关单位不能因医疗费用等问题拒转、拒收患者。同时,做好危重孕产妇转诊数据季度汇总工作。 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运转 管理工作,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完善急救绿色通道各项制度,加强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急救转诊工作,定期总结分析急救绿色通道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各医疗急救机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站(院)积极参与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确保全市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二、完善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程序 为规范危重孕产妇转诊行为,减少转诊环节,提高转诊效率,根据医院转诊的有关规定,制定“茂名市危重孕产妇转诊流程图”,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转诊。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耐心接待每位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 2、初诊医院认真做好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项目,认为本院无力救治需要转诊的孕产妇,须认真填写“茂名市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转诊单”一式两联。

(全)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

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 孕妇23岁,初中文化,孕1产0。既往健康,无高血压、糖尿病、血液病史,无肝、肾疾病、心脏病,无遗传病及传染病,无药物过敏史及手术外伤史。否认烟酒嗜好。 妊娠情况及产疗经过: 末次月经2014年7月5日,预产期为2015年4月12日。 于2014年9月26日孕11+6周时,建立《孕册》。初诊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血常规化验:血红蛋白111g/L,血小板131×109/L。 2014年12月23日,无明显诱因出现鼻出血,前往市中心医院就诊,化验血常规:血小板12×109/L,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2014年12月30日,患者于某省级医院行骨穿检查,骨穿结果不详。 抢救经过: 2015年1月2日下午,患者活动后出现胸闷气短,休息后未见缓解。夜间出现呼吸困难,端坐呼吸,不能平卧。3日凌晨2点就诊到某省级医院。血常规:白细胞10×109/L,中性粒64.0%,血红蛋白105g/L,红细胞3.0×1012/L,血小板10×109/L。白蛋白24.5g/L,ALT50U/L,AST113/L,尿素7.01mmol/L,肌酐67.5umol/L,肌钙蛋白I0.053ng/ml,NT-proBNP 10900ng/L。凝血APTT40S, D-dimer1456ug/L。心脏彩超:肺动高压(重度),三尖瓣返流(中度),右心系统增大,心包积液(弥漫少量),下腔静脉增宽伴体静脉回流受阻,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左室容积减小,射血分数减低(45%)。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心率140次/分,I导联深S波。11点30分转入心血管内科,轮椅推入,下肢胀痛,轻度水肿。查体:T36.4℃,BP178/120mmhg,P140次/分,R20次/分,四肢冰冷,皮肤花纹。初步诊断:急性肺栓塞?急性右心衰,I型呼吸衰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血小板减少症(原因待查)。立即予硝酸甘油静脉泵入降压,改善肺动脉高压,予凯时改善循环,雅河润抗炎。13:00患者突发双侧肾区疼痛,查体有叩击痛,自诉疼痛不能忍受,予吗啡0.005g肌肉注射。继而出现昏迷,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市级报告死亡诊断:1、心原性猝死 2、急性肺栓塞? 3、急性右心衰 4、I 型呼吸衰竭 5、高血压三级 6、血小板减少症 7、孕26周。

危重孕产妇评审流程图

危重孕产妇评审流程 一、医疗服务基本要素得审评 1.入院 ●当妇女到达医院时,她当时得状况就是否符合“危重孕产妇病例筛选标准”? ●到达医院后,在医生/护士首诊之前,就是否有延误情况?为什么? ●从到达医院后至收住院期间有无延误?为什么? 2.诊断 ●首诊时对病人状况得了解就是否正确、充分与全面?包括: ①病人病史、症状、体格检查就是否全面? ②入院时为危重症者,其以往相关就医情况(当时就医有无延误?诊断就是否正确?就是否给予相关处理?治疗就是否正确?就是否有延误?) ●相关辅助检查就是否全面?包括: ①就是否对所有必要得辅助检查开了医嘱?(如实验室检查,B超、心电图等) ②就是否做了所有必要得辅助检查?为什么? ③就是否所做得辅助检查就是必须得?为什么? ④做辅助检查与出结果报告时有无延误?为什么? ●做诊断得过程中有无延误?为什么? ●就是否对需要鉴别得问题给予了充分得考虑?为什么? ●诊断就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为什么?

3.医疗/管理/监测 ●治疗原则就是什么?就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为什么? ●最初采取了哪些处理?这些处理就是否恰当(如建立静脉通道并且保证了足够得静脉补液量?首次负荷剂量得硫酸镁应用等)?为什么? ●其后得处理就是否恰当(可能包括手术前、中、后准备与应对措施、对并发症或感染得药物治疗、输血等)为什么? ●就是否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情得变化?为什么? ●在病情发生变化或由非危重症转变为危重症: ①原因就是什么?就是否适时评估? ②就是否进行危重症病例讨论? ③就是否调整治疗方案? ④调整治疗方案后得处理就是否适宜?为什么? ●对必要得处理开医嘱时有无延误?(包括等上级查瞧病人得延误或对治疗措施必要性认识上得延误) ●在执行医嘱时有无延误?(如以剖宫产为例,可将这个处理分为多个步骤:通知手术医生、通知麻醉师等其它人员、手术室接病人、术前准备、麻醉、手术等)为什么? ●血制品应用有无延误?为什么?(配血、取血、输血得过程) ●麻醉处理就是否正确?(麻醉方式、麻醉药应用与计量、术中情况监测与处理等)

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评审找出差距,改进工作,真正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总结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四)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五)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评审专家组职责:负责院内死亡的孕产妇的评审工作。院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应在孕产妇死亡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应在尸检病理结果出来后尽快完成。要求通过评审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三、实施评审的内容: 每一例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均包括三个方面:死亡可否避免的结果、死亡原因、十二格表的评审。 (一)评审结果 1、可避免的死亡:根据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3、不可避免的死亡:当前我院医疗保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二)死亡原因的评审 1、死因诊断原则: ( 1)诊断必须写出原发疾病,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是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发 疾病。 2、死因分类原则: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 1)原发病与并发病以原发病为主,如妊高征合并胎盘早剥原发疾病是妊高征。 (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如心脏病合并贫血,心脏病为重病。 (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 4)先天性畸形与其它疾病,取决于哪类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应归类于那个致死疾病。 3、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的写“心脏病”,而要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 (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 3)孕产妇死前经过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引用原医疗单位的诊断。 ( 4)死前未经其他医疗单位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报告写清楚,作为 死因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医疗单位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评审专家组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进一步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市级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县市区、开发区需求参加由其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根据本市孕产妇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及危害孕产妇身心健康的因素,提出指导意见、改进措施,促进全市妇幼事业发展。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管理标准及检查评估办法。 3.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控制方案。 4.督促、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5.组织医疗医技质量管理宣教工作。 6.选聘兼职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7.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评价医疗质量,调查分析医疗缺陷的原因及性质,并提出改进措施。 8.接受院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精选2篇

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 (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 (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四)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送至医疗保健单位后死亡的,接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发生非法接生的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孕产妇死亡实地调查,并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和接诊单位。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县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 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 实施,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入遍及调查。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 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 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 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 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 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 “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报告材料卡、调研附卷本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0 年 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乡村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 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编号 01 流产23 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 02 异位妊娠24 肺结核 03 妊娠剧吐25 肺炎 04 死胎26 支气管哮喘 0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7 急、慢性病毒性肝炎 06 前置胎盘28 特发性脂肪肝 07 胎盘早剥29 肝硬化 08 产后宫缩乏力30 各类胆道系统疾病 09 胎盘滞留31 各类胰腺炎 10 软产道裂伤32 蛛网膜下腔出血 11 子宫破裂33 癫痫 12 子宫翻34 缺铁性贫血 13 羊水栓赛35 再生障碍性贫血 14 产褥感染36 其他血液病 15 产褥中暑37 妊娠合并糖尿病 16 产褥期抑郁症38 妊娠合并分泌系统疾病 17 晚期产后出血39 妊娠合并急、慢性肾炎 18 其他产科原因40 肾病综合症 19 风湿性心脏病41 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20 先天性心脏病42 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症 21 其他心脏病43 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22 慢性高血压44 其他疾病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 填写的注意事项 1.发生在监测地区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均要求填写一死亡报告卡。如属无监测地区正式户籍者(非本地),请在常住址中写出她的原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名称)。 2.填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 3.填写后要对前后项目进行核对,以免发生逻辑错误。 4.时间表示:用阳历,年只填后两位数,月日只有一个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时间取整数,够半小时往上进,如分娩时间为1994年5月2日12∶40则填成94050213。 5.在填写致死的主要疾病时,要写明疾病的名称(全称),如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胎盘滞留等,不要写致死原因,如循环衰竭、产后大出血等,也不要以临床症状代替此项,如高热、抽搐等。 卡中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住址一栏,一定要写清省、市、区县和乡村的名称。 2.户籍:本地户籍指在监测地区公安系统注册户口,非本地户籍指在监测地区以外的公安系统注册户口, 3.编号:不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 4.填写实足周岁。 5.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以初中文化程度计,中专毕业以高中文化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6.居住地区:“山区”项目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地区项目中。 7.孕产次: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及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双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二产次;三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三产次,依此类推。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8.末次月经: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如末次月经不详者,此项目填999999。 9.分娩时间:日期年、月、日按阳历填写,时间按0~23点的格式填写,不详者不填,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目填0。 10.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此项填0,不详者不填。 (1)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2)区县级医院:指区县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及平级的厂矿医院。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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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 (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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