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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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2000﹞171号

【发文日期】2000-10-11

【实施时间】2000-10-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同时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办企业和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对其发售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新办企业因经营业务确需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每次发售其200份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核定其开具十万元版以上千万版以下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使用一个月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数量。

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其所在地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发售其3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各区县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局管辖的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重新核定工作须在10月底前结束。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2000年10月11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2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

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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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第一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路街道、海淀街道、花园路街道、万柳地区(含海淀乡)。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咨询电话: 82573419 邮编:100089 公交线路: 乘851、运通114、运通109、394、664、992路公交车至巴沟南路站下车。 第二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 操作说明书 系统概述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在原有网上报税系统(即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免费登录使用功能。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通过互联网为广大企业提供纳税征期内全天候网上纳税申报服务的自助申报系统。只要企业拥有纳税人识别码和交易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查询缴款凭证、网上缴纳税款(已签订税库银联网扣款三方协议的企业)、修改密码等交易操作。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码+密码”登录方式,以交易密码作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依据,因此交易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他人即可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操作,蓄意伪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恶意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使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请您妥善保管好交易密码,防止密码失窃;同时,我们建议您使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以便您更安全地管理报表数据和账户资金。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 XP/2000/2003/Vista; MS Office 版本:Office 2000/2003/2007; IE 版本:6.0 以上; 密码用户资格申请 第一步:纳税人每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开通免费网上申报资格; 第二步:资格审核窗口审核合格后,批准免费网上申报资格,由纳税人自行设置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交易密码; 第三步:纳税人可自次月征期开始使用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业务。 软件使用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 A类企业名单 1.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4.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5.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6.北京三星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中心 7.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8.北京蓝岛大厦 9.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北京ABB贝利控制有限公司 14.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 15.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16.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17.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18.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20.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21.北京北控制水有限公司 2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三星数据系统( 中国)有限公司 24.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6.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27.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8.北京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制造厂 29.北京星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0.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 31.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32.北京国华电力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33.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 3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3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6.法制日报社 37.北京青年报社 38.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华普超市有限公司 40.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2.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version 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

目录 软件安装说明及新增功能概述(必读)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系统概要 (1) 1.2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运行环境 (2) 2.1硬件配置 (2) 2.2软件配置 (2) 第三章离线申报功能 (3) 第四章系统安装 (4) 4.1根证书及用户证书的安装 (4) 4.2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安装 (4) 4.2.1准备工作 (4) 4.2.2安装 (5) 4.2.3系统启动 (5) 4.3IE6.0升级 (5) 第五章纳税申报软件使用说明 (6) 5.1用户管理 (6) 5.1.1 建立新用户 (6) 5.1.2 修改用户口令 (7) 5.1.3 删除用户 (8) 5.2用户登录 (8) 5.3税务局公告及企业信箱 (9) 5.4报表下载 (11) 5.5申报资料填写 (14) 5.5.1填写报表 (14) 5.5.2导入报表数据 (28) 5.5.3财务报表导入 (32) 5.5.4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5) 5.6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据 (37) 5.6.1 报表上传 (37) 5.6.2 磁盘申报 (42)

5.7数据备份与恢复 (45) 5.7.1数据备份 (45) 5.7.2数据恢复 (46) 5.8发票数据导入 (48) 5.8.1抵扣联发票 (48) 5.8.2存根联发票 (53) 5.8.3发票台帐 (53) 5.9查看错误信息 (55) 5.10查看缴款书 (56) 5.11打印报表 (58) 5.12浏览报表 (61) 5.13查询状态 (62) 5.14查看历史记录 (64) 5.15帮助 (66) 5.15.1系统帮助 (66) 5.15.2系统日志 (66) 5.15.3错误信息 (66) 5.15.4税务局反馈信息 (66) 5.16客户端更新 (67) 5.17撤消申报 (6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 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

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一、2010年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印有密码,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26766565.html,)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二、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发票真伪的新版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仅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使用)、用手工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未开通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功能。 三、没有密码的普通发票包括:旧版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通过拨打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询电话,核对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的方法进行非现场查询(即: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流向时请向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核对后告知您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四、自2010年9月1日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保留,式样不变。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 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付款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六、特别提示: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章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网上购买商品收款方提供发票的,建议:应先核对发票真伪后再付款。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发票流向查询咨询电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六)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提请的减免税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更正、补齐。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汇算清缴期后7个月内,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和结合自身实际,对于不同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税软件操作手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网上办税软件操作手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

目录 目录 (2) 第1部分总体概述 (3) 1.1前言 (3) 1.2环境要求 (3) 1.3适用企业 (3) 1.4系统特点 (3) 第2部分系统安装与启动 (4) 2.1系统安装 (4) 2.2启动与登录 (4) 第3部分软件功能介绍 (5) 3.1我的 (6) 3.2业务 (6) 3.3.1 申报业务 (7) 3.3.2 发票业务 (8) 3.3.3 优惠备案 (8) 3.3.4 税务登记 (9) 3.3.5 退税申请 (9) 3.3搜索 (10) 3.4资讯 (13) 3.5订制 (14) 3.6咨询 (14)

第1部分总体概述 1.1前言 北京国税办税服务软件利用网络优势,为纳税人提供网上轻松办理业务的平台。目前包含新开户业务引导、纳税申报、海关票稽核比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所得税税收优惠、发票业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退税等多项业务。 1.2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WINXP/WIN7/WIN8/WIN10; 电脑配置:推荐CPU处理器1.8GHz(含)以上,RAM内存4GB(含)以上; 1.3适用企业 网上办税软件适用于在北京国税办理业务的企业办税人员。 1.4系统特点 便民服务因您而变,北京国税为您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服务系统,包括专项窗口、一键通办、引导式服务、定制浏览器、智能查询、消息推送、办税日历、个人税务家园等多项贴心服务。 ?特色窗口 北京国税根据不同时期推出特色服务窗口,让企业及时了解新业务的办理流程,比如新开户业务、纳税申报、营改增服务业务、年度汇算等业务。 ?一键通办 办税人员一键安装软件一键登录系统后,所有业务可以通办,包括纳税申报、海关票稽核抵扣认证、发票申请与领用、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退税申请等多个业务。 ?引导式服务 税务专员理清业务事项的来龙去脉,列出每一笔业务需要办理的前置事项和后续事项按顺序排列,让企业办理看得懂的业务。 ?定制浏览器 定制属于北京国税的浏览器,把需要环境配置提前设置好,使得北京国税的业务不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的规定,我市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 在首页“网上办税服务厅”下方找到“取消认证”选项并点击。 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地址”网址进行登陆:https:// 注:具体操作手册可在该界面点击下载。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企业名册可在该界面点击查询。 确认是否可使用网上勾选方式认证的方法:

如果纳税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勾选方式抵扣的单位,可以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按照流程指引及检测环境操作后,录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证书密码进行登录,如果登录成功,则说明您可以使用勾选抵扣法。 下面附上几个主要界面的截图以供参考: 日常系统登录 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然后使用IE浏览器或使用360浏览器,浏览器栏中应包括https的前缀。输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注意:每次使用本系统时均需确保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处于连接状态,否则登录系统时可能会出现提示:“未检测到金税盘或税控盘设备!” 如果出现如下提示,请确认纳税人是否属于纳税信用A 级或B级企业,如果属于A级或B级企业,则可能为税务局端的档案信息同步不及时导致,此类情况需联系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核实和补录。 提示: 1、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如已成立满一年未有纳税信用评定等级,请联系主管税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4]3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告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

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它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欠税公告与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把宣传《公告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8号通知的要求,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请各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办法》一并落实、执行。 2004年12月21日 附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7-0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1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99号文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超出这个范围,不属于减征或免证的对象,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对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纳税人损失,按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上报市局。其中,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经市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后执行。 2.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含丰台、昌平科技园区,下同)内经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由市局审批后执行。 3.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非上述列举的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具体说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条件、性质,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各税缴纳等情况。 2.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后,经逐项审核,凡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发给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纳税人按申请书中所列栏目如实填写,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后,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批或审核签注具体意见上报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和条件、标准的,应签注意见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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