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地指标

煤矿用地指标
煤矿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

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部分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2007北京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3)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 (10)

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用地 (10)

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用地 (18)

第四章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 (31)

第一节选煤厂建设用地 (31)

第二节筛选厂建设用地 (34)

第五章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 (37)

第六章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 (45)

第一节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 (45)

第二节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 (46)

第一章总则

1.0.1 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编制的。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对1996年发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2000年发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修订。

1.0.2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制订的。

1.0.3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定用地方面的作用。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1.0.4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

矿区辅助企业部分所编制的用地指标内容作了规定。

在条文中使用了“矿区总体工程”一词,是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的集合称谓。首次出现在1990年制订“矿区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名称中。

1.0.5 本条明确了矿区总体工程、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除了前面第1.0.4条已规定的外,还包括的其它项目的用地。这样便于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量有个全面了解。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六条规定“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这些项目的用地可按国家颁发的有关专业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的建设场地场址选择的原则作了规定。选址时,除应满足必需的技术要求外,尚应考虑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2.0.2 工程项目建设应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将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这是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我国土地资源量相对贫乏,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只有18.27亿亩耕地。按“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要求,就只有2700万亩,即180万公顷地可用于非农业领域。要做到“既要保证发展,又要保证粮食”,在土地利用上不允许有丝毫的宽松。

2.0.3 1986年,原煤炭工业部发布了《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臵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虽名为“总体布臵改革”,实质是关于煤炭工业矿区和矿井等单项工程建设内容的改革、项目构成的改革、某些环节在体制上的改革,简化单项工程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是煤矿建设模式上的改革。按规定和其精神,在河南永夏矿区进行建设和设计试点,在矿区的建设用地、工程投资、建筑面积、设备配备、劳动定员等方面较之按老模式建设的相同规模矿区都有较大的节约。本条将贯彻

该规定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原则纳入本建设用地指标。

2.0.4 本条是从节约集约用地的角度,强调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和具体单项工程的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的组成。不搞“大而全”和“小而全”。

2.0.5 本条的规定重申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工程的生产工艺和工业场地总平面布臵规划、设计原则,并强调从节约用地及技术经济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与1996年发布的用地指标的规定相比,突出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2.0.6 本条是综合国家相关综合部门提出的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原则而制订的。

1.在矿井单项工程设计中,采用联合建筑和同体建筑已较广泛。但是范围还不够宽,集约程度还不够高,需要在具体工程设计中有所创新和突破。

2.关于摩擦式提升机是采用塔式或落地式设备,在相关规范的规定中,根本没有把土地的因素考虑在内,更不用说把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了,却强调“还应着重考虑施工占用井口影响建井工期因素”。因此,工期的长短成了设备选择的主导因素。有的矿井主、副井各设二套落地摩擦式提升机,在主、副井井筒二侧各有一副井架斜撑、钢丝绳“走廊”、提升机房,多占了不少的地。塔式提升机直接座落在井筒之上方是不需要额外占地的。

沈阳院设计的荣华矿井,在比较摩擦式提升机落地式和塔式的优缺点时,说明:落地式提升的最大优点就是施工时基本不占用井口时间,当施工井筒时,井架加工与提升机房施工可以同步进行,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建井速度。缺点是摩擦轮围包角较小,一般为180°左右,并且钢丝绳外露受雨雪冰冻的侵袭,对防滑非常不利;占地面积较大,不利于工业场地整体布局;钢丝绳反复弯曲次数多于井塔式,对钢丝绳使用寿命产生一定影响。

缩短矿井建设工期早出煤是投资煤炭建设者的期望,但要看市场需求,国家的调控。2007年,全国矿井在建能力为10亿吨,到2010年,全国煤炭产能将达到31亿吨,较同期规划目标多5亿吨。作为标准应从全局出发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所以,本条规定提出还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约束条件确定是采用塔式或落地式,并要求采取措施减少井口占用时间。

3.加大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倾角,应是矿井、选煤厂生产系统

中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现有的设计,倾角多采用16°~18°,因此,输送机栈桥下有大片空地没有被利用。这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有十几处斜井井筒倾角在22°~25°,采用带式输送机提煤,最大设计生产能力已达6.0Mt/a,带宽达1600mm。

定提出采取技术措施保障输送机的功能和运行安全。如改变输送带表面结构和加大槽角等。

4.汽车采用地下车库和停车场,在城市中用地有限的情况下是很普遍的做法。规定提出汽车和无轨胶轮车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和停车场。挖出来的土还可以作为矿井防火灌浆的原料。

5.原煤和产品煤的储存用地在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内占有较大的比重。煤的储存周期的长短与外部运输是否及时有关。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的9.6.2条规定“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条件确定,宜按3~7d的设计产量设臵”,采用汽车外运时,9.6.5条规定“地形、地质条件适宜,宜采用储装合一的滑坡仓,其有效容量为矿井2~4d设计产量。”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的3.2.2条规定“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3~7d的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

现有设计中,如某设计生产能力为1.2Mt/a矿井(无选煤厂、汽车运输),设计原煤储存量为12万吨,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相当于33d的日产量,储煤场占地2.7ha,占矿井工业场地占地14.18ha的19%。另一设计生产能力为5.0Mt/a矿井(有选煤厂),矿井设计中原煤储存量为50万吨,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相当于30d的日产量,即使后期矿井生产能力达到10.0Mt/a,原煤储存量也相当于矿井15d的日产量。这样的例子都加大了土地占用量。因此,规定储煤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不得大于7d的设计产量。同时,要求设计采取工程措

施减小煤炭储存占地的比重,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

6.矿井风井位于工业场地内,可与矿井的其它设施协调布臵,用地较省。所以规定条件允许时,如矿井的瓦斯含量使风井可以开凿在中央场地内,应首先采用中央风井。

7 随着煤矿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采用钻爆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相应减少,爆炸器材的消耗量也相应减少,本款提出了几种可以不单建矿井爆炸器材库的做法,设计时可以因地制宜地选用。

有的矿井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炸药储存量范围内,把炸药库直接放在井下,这样做不仅少占地,也有利于炸药库的安全防护。

8 复杂地形条件下,平场时采用挡土墙等工程措施可以减少或部分减少自然边坡的占地量。

2.0.7 本条提出的“两提高”、“两减小”和“一控制”工业场布臵中的几个占地系数,就是针对节约集约用地而制订的。在工业场地内不得建造“花园式矿(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制订的。

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某矿井及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5.0Mt/a,工业场地用地47.86ha,为1996年指标的1.62倍,其中建筑系数13%,场地利用系数只有37%;绿化占地系数25%;专用场地设计文件中标明为1.38ha,平面图中阴影部分面积为4.98ha,为标明的3.6倍;场前区(广场及绿地)3.36ha;预留采区办公楼(设计中已有)及其旁的绿地共1.84ha;储煤场用地5.32ha。工业场地留设的煤柱8132万吨。这样大量占地的例子,在该地还有几例,该矿更突出一些吧了!

2.0.8本条的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项目情况而制订的。

2.0.9 本条规定矿井型、群矿型选煤厂中,一些与所在矿井相同功能的设施和建筑物,应与所在矿井联合设臵,可以节约用地。本条规定要求矿井、选煤厂的同一个工业场地应统一协调设计和布臵,主要是发现一些单独设计的矿井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布臵得相当空旷,不如统一协调设计和布臵的场地利用率高。因此,作此规定。

2.0.12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多从技术层面上采取措施。改扩建的项目,生产能力虽然扩大了,但是场区建设用地,并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技术改造项目就是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改造相关的工程设施,因此建设用地都相对较少。

如辽宁红阳三号矿井及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设计,设计生产能力1.5Mt/a,工业场地实际用地16.03ha,小于1996年指标(17.5ha)。

2003年,该矿井改扩建可行性研究,设计生产能力2.4Mt/a,增加了0.9Mt/a,工业场地只需增加加建产品仓的用地0.339ha,合计用地16.37ha,远小于1996年指标22.5ha。

再如山东济宁三号矿井、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设计,设计生产能力5.0Mt/a,1997年的初设优化版工业场地占地24.44ha,其中选煤厂用地6.36ha,2002年选煤厂技改设计,通过将年生产时间改为350d和采用先进的选煤工艺,设计生产能力为10.0Mt/a,其用地因对外运输系统改造,在矿区增加了0.5ha,共用地6.86ha,还小于1996年指标5.0Mt/a 矿井选煤厂用地(7.0ha)。

2.0.13 本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煤炭工业的有关标准、技术政策等制订的。

2.0.14、2.0.15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2.0.16 本条是为堵塞漏洞,防止多占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而制订的。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

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用地

3.1.1 本条对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编制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建设规模。这次查阅的1991年以来所设计、建设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有29种。其中,小型矿井生产能力仍为0.06、0.09、0.15、0.21、

0.30Mt/a等5种;中型矿井生产能力有0.45、0.55、0.60、0.65、0.90、

1.00Mt/a等6种,经将相近的生产能力合并,仍按国家标准《煤炭工业

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规定的0.45、0.60、0.90Mt/a3种为准,;大型矿井生产能力的高限延伸较大,共出现了1.20、1.50、1.80、2.10、2.40、2.70、3.00、4.00、4.5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5.00、20.00Mt/a等18种,经对相近的生产能力加以合并,按1.20、1.50、1.80、2.40、3.00、4.00、5.00、6.00、8.00、10.00、12.00、15.00Mt/a及以上等12 种为准,6.00Mt/a及以下的能力划分与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相同,大于6.00Mt/a的矿井,就不能按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用6.00Mt/a及以上一个档次制订用地指标。

0.03Mt/a的小矿井,按国标《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的规定,服务年限为5a,建设用地应属于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

二.开拓方式。按煤矿矿井的平硐、立井、斜井三种基本开拓方式划分。虽然矿井开拓方式,在采用平硐、立井、斜井方面会有不同的组合,但对工业场地用地影响不大,一个指标可以适应,这样可以减少指标数量,便于使用。

三.地面生产工艺。矿井地面生产工艺,包括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生产工艺,都按通常情况的原煤加工的一般工艺,即:筛分、排矸、破碎、分级、洗选等作为指标的编制条件。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无轨胶轮车、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

3.1.2 本条对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组成内容作了规定。其中:

一.辅助生产设施中,工业场地内的变电所,由于井型的不同,负荷差异较大,用地指标是按下列原则编制的:

1.建设规模为4.00Mt/a及以上的矿井采用110kV变电所;

2.建设规模为0.90~3.00Mt/a的矿井采用35kV变电所;

3.建设规模为0.60Mt/a及0.60Mt/a以下的矿井采用35kV或35kV以下的变电所。

二.公用工程设施中,系按一般采暖地区的条件,当矿井位于非采暖地区,虽可适当简化供热系统,不建空气加热室等建筑,但影响用地面积较小。严寒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仓储运输设施中,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主要原因是:

1.工业场地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的用地面积不是其全部用地面积,而装车站又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分开计算用地和征地;

2.由于铁路对外运量和外运铁路的技术条件不同,列车的牵引质

量不同,车站的地形条件、牵引作业方式等的不同,车站的站型布臵、股道数量、站线长度等也不尽相同,工业场地用指标与装车站的用地指标合并在一起计算,结构既复杂、使用也不方便。

本建设用地指标将准轨铁路装车站的用地与工业场地用地分开,另编一章。

四.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中,未包括单身职工宿舍。主要因为相同规模的矿井,其劳动定员差别较大,不好统一定用地面积。同时,单身职工宿舍是否设在工业场地内,也是因矿而异。

本条第一、五款中明确的几项在确定用地数量和指标时不包括的工程,当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将这些工程设在工业场地内时,可根据相应的用地标准增加用地数量。

3.1.3本条按照矿井无选煤厂和有选煤厂二种情况,对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数量和10kt原煤的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列入表3.1.3中,并规定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3.1.3的规定。

一.关于本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依据。

这次建设用地指标修订工作中,一是发函征集指标所涉及的工程从1991年至2006年建设用地的资料,共有16个单位提供了矿井、选煤厂、准轨铁路装车站、风井、矸石山、炸药库、矿区工程等171个用地资料,图纸56张;二是直接到11个设计单位查阅了1991~2007年的323部矿井、选煤厂设计文件、10部矿区总体规划文件。这些矿井、选煤厂共有31种设计生产能力(选煤厂增加了3.45、3.60Mt/a二种)420项单项工程用地资料,见附表2。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20种矿井、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和查阅核定的用地资料绘制了不同生产能力的用地直方图,见附图1~5。

上述资料的工程分布于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徵、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覆盖了主要产煤地区。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矿井建设规模,0.30~10.00Mt/a的井型每个井型的用地资料都在15项或15项以上。

2

二.制订本建设用地指标所遵循的原则

1.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

策,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臵。

2.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功能。

3.在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把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

4.国家土地资源量贫乏,既要保证煤炭工业建设,又要保证国家的粮食。

5.要在规划、设计上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改变技术方案和转变观念,节约集约用地。

6.宁可适当增加工程投资,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7.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8.要求较1996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减少20%。

9.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用地组成可以实现。

三.修订和减少建设用地的有利因素

1.2005~2006年,相继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规范规定的矿井、选煤厂工作制度由300d/a改为330d/a,因此,日生产能力较原标准减少约10%。

2.随着科技进步、装备水平的提高、高产高效,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矿井采煤工作面产能大幅度提高。因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减少,机械装备、材料消耗减少,人员减少,与物资、人员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占地也必然相应减少。

3.随着西部地区煤炭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在地形、地貌复杂,场地条件困难情况下的设计和建设实践,在保障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出现了很多较原建设用地指标大幅度节约的范例。这说明突出土地资源约束条件制订建设用地指标是完全可行的。

4.有不少按原建设用地指标设计、建设的矿井投产以后,在已有的工业场地上,大幅度提高产量,说明原设计的工业场地用地可承载着更大的产能。实践为压缩工业场地用地指标提供了佐证。

5.近年来的设计出现了一些可节约集约用地的技术措施实例。如有十多处矿井的斜井倾角在22°~25°采用带式输送机上运煤炭,最大的生产能力为6.0Mt/a、带宽1600mm。如果用于矿井和选煤厂的生产系统,可以大幅度缩小上运带式输送机的水平(投影)长度,随之缩小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减少用地。再如出现了采用地下、半地下车库,采用材料、设备仓库联合建筑、设备维修联合建筑等节约集约用地的实例。

四、矿井工业场地用地及与相关资料对比

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本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依据、遵循的原则和修订减少用地的有利因素,修订的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如表3.1.3所示。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相关资料对比见附表3。附表3中的项数是按本次修订工作中直接查阅的资料统计的,与附表2稍有出入。

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相关资料对比(ha)附表3

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用地

3.2.l 本条对风井场地建(构)筑物组成及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风井场地按其使用功能分有:

1.单一通风用场地;

2.通风兼作防火灌浆用场地;

3.通风兼作瓦斯抽放用场地;

4.通风兼作提升歼石、材料、出煤、升降人员等多功能用场地。

本条仅对单一通风用的场地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兼作其他用途时,可按其使用情况另行增加。兼作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增加。

单一用作通风用时的场地建设用地面积、编制条件和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

1.场地建(构)筑物组成如条文规定,是按一般条件下均需设臵考虑的。其中通风机房可为轴流式的,也可为离心式的,布臵形式虽有不同,但用地面积基本相同,故本指标未作区分。配电室与值班室尽可能与通风机房联合布臵以节省用地面积。按无采暖设施要求考虑。

2.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风井场地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1.建设规模0.30Mt/a及以下的小型矿井风井场地,本次共收集到资料5份,除一份带有防火灌浆功能外,其余4份基本上为一般风井场地,其用地面积为0.13~0.56ha。考虑其均位于山地,需扣去地形调整数值,故确定小型矿井一般风井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0.3ha。

2.建设规模0.45~0.90Mt/a矿井风井场地,本次共收集到资料8份,其用地面积为0.3~0.58ha,考虑其中有几个风井用地为0.4ha左右,

故确定中型矿井风井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0.4ha.

3.建设规模1.2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风井资料共收集到ll份,其中吕家坨新风井场地内空地太多,不符合要求,其余10个场地用地面积平均为0.52ha,考虑到有地形调整因素,故确定大型矿井的风井场地用地面积为0.5ha.

(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风井场地用地资240例。其中:

1.小型矿井23例,用地面积为0.3ha及以下的共15例,大于0.3ha 的共8例;

2.中型矿井67例,用地面积为0.4ha及以下的共26例,大于0.4ha 的共41例;

3.大型矿井150例,用地面积为0.5ha及以下共32例,大于0.5ha的118例,其中:一处4.0/12.0Mt/a的矿井,二处风井场地围墙内面积分别为0.4、0.47ha,说明大型矿井的风井场地用地采用0.5ha是可以的。

用地最多的(包括瓦斯抽放)达到5.2ha,一处没有兼作他用的风井场地用地4.6ha,这么大的用地面积,按1996年指标,可以作为0.21Mt/a矿井的工业场地了。

因此,本次修订的指标仍采用1996年指标的用地面积。

3.2.2 本条对防火灌浆站的分类及其布臵形式、建设用地面积作了规定。其编制条件及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1 当为独立的防火灌浆站时,场地建(构)筑物组成一般有:泥浆制备车间(或称泥浆搅拌站)、调节水池、加压泵房、堆土场(或黄泥池)、值班室、配电室、开水房等建(构)筑物以及道路、排水设施等。当为附

属的防火灌浆站时,建(构)筑物组成内容相同,与其所在场地能联合的尽可能联合设臵;能合用的尽可能联合使用,并按无采暖设施要求考虑。

2.附近有充足的防、灭火材料,如黄土、粉煤灰等。

3.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取土场用地与每日用土量有关,每日用土量又与矿井规模、煤层赋存条件、灌浆方式、灌浆材料等有关,影响因素多,变化较大,确定一个具体数字比较困难,故仅作了“取土场用地面积按3a用土量另行计算”的规定,即矿井投产后3a取土需用地,由建设期间解决,3a达产后取土用地由生产自行解决。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防火灌浆站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

按附属防火液浆站和独立防火灌浆站二种类型考虑。

1.附属防火灌浆站。本次共收集到小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一份,用地面积为0.19ha;中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6份,用地面积为0.18~0.24ha;大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10份,用地面积为0.225~0.585ha,为此,附属防火灌浆站用地指标,只分两档,即小型矿井和中型矿井用地面积合为一档,用地面积确定为0.2ha;大型矿井为一档,其用地面积确定为0.4ha。寒冷地区有采暖要求,需要设臵锅炉房时,可另增加用地面积0.2ha。

2.独立防火灌浆站。本次共收集到资料6份,有参考价值的为4份,其用地面积为0.58~0.72ha,考虑其均有地形调整问题,指标尚可下降

故确定独立防火灌浆站用地指标为0.6ha。

(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防火灌浆站用地资料30例。其中:

1.中小型矿井防火灌浆站14例,用地面积接近过0.2ha的5例。

2.大型矿井(井型为1.2~10.0Mt/a)防火灌浆站16例,用地面积小于0.3ha的共10例。因此,本次修订的指标,将大型矿井附属防火灌浆站增加的用地面积由0.4ha改为0.3ha。

3.30例防火灌浆站资料中,小于0.6ha的资料共21例,大于0.6ha 的共9例。本次修订的指标独立灌浆站的用地面积仍采用0.6ha。

3.2.3 本条对瓦斯抽放站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指标编制的条件及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1.瓦斯抽采(放)站按其布臵形式分有:采取地面钻孔抽采(放),紧靠钻孔布臵有关建(构)筑物,独立形成场地或采取靠近某一井口或场地布臵有关建(构)筑物,合用一个场地二种。其站区内建(构)筑物组成一般有:瓦斯泵房、水池、配电室、值班室及生活用室、消防道路、排水沟等建(构)筑物,不包括储气罐。当为合用一个场地时,有关建(构)筑物组成,与所在场地能联合的尽可能联合设臵,能合用的尽可能联合使用。

2.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瓦斯抽放站的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

定的:

本次收集实例资料不多,独立形成场地的和合用场地的均为二例,很难作为指标编制的依据。为此,采用模拟法,独立形成场地的按60m×70m计算用地;合用场地的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地面瓦斯泵房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围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以及地面泵房至四周围墙的距离不小于20m等的规定,计算出其占地面积约为0.4ha,故确定瓦斯抽放站建设用地面积为0.4ha。当有储气罐时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瓦斯抽放站用地资料38例。用地面积0.15~1.6ha,既有只为抽放瓦斯的用地,也有瓦斯综合利用和建瓦斯电厂的用地。其中:用地面积在0.4ha及以下的共12例;用面积大于1.0 ha的有10例。因此,修订指标的瓦斯抽采(放)站的用地面积仍采用0.4ha,当设有储气罐等设施时可另增加0.5ha。

3.2.4 本条对矿井及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矸石排弃用地作了规定。根据煤矿建设的特点,建井初期需要征用一部分土地排弃建井矸石;充填塌陷区需在矿井投产后3~5a地表塌陷后才可进行;复土造田,也需要有一个先取土后再复土的过程等等,因此,为方便使用和满足弃矸要求,故作了设臵周转场和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及排弃条件,均按矿井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排矸量计算用地的规定。其中,包括建井时期建井矸石排弃用地在内。不大于5a排矸量系综合考虑建井时期,达产时期,地表塌陷时期所需排弃的矸石量。附平原地区、卷扬机提升的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附表4),供参考。

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

附表4

续附表4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 畜禽屠宰 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 水产品加工 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 水产饲料制造 1364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 其他水产品加工 137 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 豆制品制造 1393 蛋品加工 1399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4 食品制造业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11 糕点、面包制造 1419 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 蜜饯制作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31 米、面制品制造 1432 速冻食品制造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进井场道路 (3) 2.2井场 (3)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接转站 (6) 2.5转油放水站 (7) 2.6脱水站 (8) 2.7注水站 (9) 2.8配注站 (10) 2.9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进井场道路 (17) 3.2井场 (17) 3.3集气站 (18) 3.4增压站 (19) 3.5脱水(硫)站 (20) 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原油管道站场 (27) 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站场用地指标 (36) 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术语 (37)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分类行业代码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 市 县 等 别 第一、 二、三、 四等 第五、 六等 第七、 八等 第九、 十等 第十 一、十 二等 第十 三、十 四等 第十 五等 13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4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5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6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7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教育局: 将《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联系。 2004年印发的《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学校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学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学校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的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单位用地面积指标(按学生数计每学生用地面积)表述,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条例指标标准。 第1.6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教育事业民展的需要,以提高办学水平、

改善办学条件为目标,综合考虑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设施。 第2.2条学校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改、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学校班额人数标准为: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 第2.4条寄宿学校学生宿舍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小学人均6平方米;中学人均8平方米。 第2.5条学校体育活动设施配置标准:小学高250米环形跑道或4条60米直形跑道;中学设300米(400米)环形跑道或4条100米直形跑道。篮球或排球场按每6个班设置1个场地。 第2.6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5。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建设规模(班)单位用地面积(m2/人) 小学 ≤18≤30 18-30 ≤27>30 ≤23 初中 ≤18≤39 18-30 ≤37>30 ≤33 高中 ≤18≤47 18-24 ≤45 24-30 ≤41>30 ≤39 大专院校≤80 艺术学校≤90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 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什么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实自己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内容就是审查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个方面主要是涉及到总图专业的内容,不过现在很多都是搞建筑的人在设计,弄得乱七八糟的,很多内容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 我下面收集的是广州的详细规划规定中工业和仓储用地的内容,可以参考下,适合设计和审批的同行来看! 工业用地类型 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 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 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 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用地内应绿化。 5.2.9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3 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卸货用地。 5.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表5.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关于不同工业类别用地容积率下限的规定。 表5.4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工业区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值一般低于上表数值。 5.5 配套设施 5.5.1 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工业用地的位置、主要工业类别、工作人口的结构及环境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2012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 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网上流传的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对工业用地的分类进行了修改,但看条文我是很晕的,其实我也没有看到过现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条文解释,所以理解上有很大的难度,更谈不上如何运用于实际工作了。城市规划博客前面有好几篇是关于谈论工业项目选址和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分类的,虽然和同行们展开了谈论,但事后都没有拿出好的办法。今天在网上遇到一个朋友,居然要到一个带条文说明的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文,发现条文说明中对工业工业用地的分类有详细的说明,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大家的问题。 工业用地的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工业用地的分类既可用于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分类,也可用于指导安排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工业用地布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实用意义较大。 工业用地也有各种分类方法,如按工业性质或工业门类划分,优点是与国家有关工业的分类相一致,资料来源面广,容易获得统计数据,也便于分析工业的性质、产品、产值等,但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不一致,也不适用于工业选址和用地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和“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有的意见在于由于污染较轻的产业与严重污染的产业较难分别,因此建议分为两类。本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三类基于两个理由:(1)这种分类具有必要性。第二类与第三类有着不同的用地兼容性。第二类产业用地中尚可安排部分其他用地,而第三类往往只能安排本功能的用地。(2)这种分类具有可行性。在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具体表明了第三类工业用地(即特殊产业用地)的具体工业类型,在新加坡则将对工业用地的分类与具体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一般指引)相结合。 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本标准取消了上版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工业用地的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表3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目录 1.总则1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6 4.1 总体标准6 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9 4.3 工业用地的道路10 4.4 工业用地的绿地10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 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 5.2 一般标准11 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 5.4 工业园区道路14 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 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 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 7. 名词解释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闽国土资综[2007]3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教育厅文件福建省建设厅 闽国土资综…2007?31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教育局: 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范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提高教育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省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试行指标控制管理。现将《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的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我省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1.2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我省教育(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1.3 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审批教育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确定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1.4 本控制指标内容包括:(1)校舍建筑用地(含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2)体育活动用地和停车场用地(仅限高校);(3)集中绿化用地。 1.5 幼儿园及学校教学和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的规定执行。 1.6 本控制指标以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 办学规模计算生均用地面积)表述,教育用地项目必须符合本指标标准。 二、基本规定 2.1 教育用地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勤俭办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为目标,综合考虑教育用地项目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求,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2.2 教育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改建、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2.3 新校(园)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新版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修订稿

新版工业用地分类以及 各类的范围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5.1 布局准则 5.1.1 随着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特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特区内还是特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集中管理,统一开发,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5.1.2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5.1.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东部以发展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主,并要建设成为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故不宜布置在深圳市东部沿海地区。 5.1.4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5.2 规划标准

工业用地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 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 2004〕232 号)停止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

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 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 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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