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安全导则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宣贯材料)

根据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本导则共包括6章和1个附录,它们分别是:1.引言;2.记录制度的建立;3.记录分类;4.记录制度;5.贮存、保管和保卫;6.检查。附录列出了记录内容及保存分类。

本安全导则对有关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索引、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不包括记录编写的细节,也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如何使用记录制度。

1引言

记录是指为各种物项或服务的质量以及影响质量的各种活动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本章对下列方面作出了说明和(或)规定。

1.1 《安全规定》要求每个核电厂必须按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

1.2 有秩序地建立和保持质量保证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提供充分臵信度的基础方法之一,该制度可以证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各项活动均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1.3 质量保证记录(以下简称记录)的内容,从总体上说,至少包括下列方面:

(1)用于评价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效性的现有基准;

(2)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的有关质量保证活动方面的历史资料,包括过去的故障模式及异常运行;

(3)有关产品或工作过程质量的定量和(或)定性的资料(例如:审查、检验、试验和材料理化分析等项的报告;工作情况的监督报告和(或)签署完毕的质量计划;电厂设备运行日志和有关的资料;人员培训资格和资格授权等资料)。

1.4 在确定所要求记录的内容时,应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仔细评价,以避免文件过于繁琐。

1.5 质量保证记录内容根据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质量要求文件

a、质量保证大纲文件;

b、设计准则;

c、适用的法规和标准;

d、设计资料交付程序;

e、工作程序或细则;

f、投标要求;

g、采购技术要求;

h、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体系;

i、特殊过程控制程序;

j、检查和试验计划;

k、检查程序;

l、标定程序;

m、吊装、贮存和运输程序或细则;

n、建造、调试和启动试验程序。

o、监查计划和程序。

(2)质量证明文件

a、设计审查报告;

b、设计计算和负载能力数据表;

c、设计验证试验报告;

d、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e、设计资料交付记录;

f、设计变更记录;

g、供方评价(质量体系、特殊过程能力);

h、收货验收记录;

i、贮存清单;

j、设备合格证(尤其对特殊过程);

k、人员证书记录(尤其对特殊过程);

l、过程控制记录;

m、检查和试验记录;

n、材料合格证(包括理化分析单);

o、试验和检查设备标定程序;

p、不符合项报告及其处理;

q、纠正措施实施报告;

r、监查报告;

s、设计和建造技术规格书,系统压力试验报告和分析,以及建造和设计报告书;

t、制造厂、加工厂、安装单位、合同单位和营运单位有关ASME第三篇第一部分的物项和第二部分混凝土安全壳的数据报告。

检查和试验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观测方式的说明;

b、检查或试验的日期和结果(定性和定量);

c、不利于质量的情况的记录;

d、检查员或数据记录员的签署;

e、检查或试验结果可接受性;

f、为解决有损于质量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及理由。

在确定所要求的记录内容时,应该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评价,以免过于繁琐。

1.6 责任

1.6.1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为建立、使用和贯彻执行与工程进度相一致并与本导则相符的记录制度,包括对所要建立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作出规定。制度必须遵守核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必须遵守在系统、构筑物和部件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使用的、公认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1.6.2 在与施工单位、其他设备和服务的供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建立相应的记录制度。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规定每个单位在制定、贯彻记录制度方面的责任范围,并形成文件。

1.6.3 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程序或措施并提供人员、设施以及服务,但必须对记录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合同单位对自己承担的工作负责。

核电厂的供方有责任按合同、法规和公认的规范、标准中的要求建立自己的记录管理制度,也必须按书面程序管理记录制度,必须按合同要求向营运单位提供合格记录。

2贮存记录的介质

2.1 贮存记录的介质有很多种,介质材料应该使记录可以复制或拷贝。常用的贮存记录的介质有:

(1)纸张,纸张的酸碱度应在6~9pH之间;

(2)35mm的胶卷;

(3)银-胶类的缩胶卷或X射线胶片;

(4)磁带与磁盘;

(5)激光盘。

2.2 必须指出的是:提供质量客观证据的除了书面的资料以外,还可能包括一些硬

件(如焊接试件、已经鉴定试验的或能作鉴定试验的材料、热处理试件、石墨样品等)。这一点在《安全规定》第12章“记录”以及《导则》中都未提及,但是《安全规定》第6章“采购控制”中6.3.2提出了这一要求,即“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作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2.3 要求特殊处理和控制的记录(例如计算机程序和软件,高密介质或光盘存贮的信息)必须得到良好的维护,保证信息可读性和可使用性。

3记录的分类

质量保证记录有各种类型,有各种分类方法。例如按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不同时期划分;按其对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作用划分;按质量管理要求和质量实施记录划分;按保存期划等。本节主要介绍按贮存期限分类原则。导则要求建立两种记录:永久性和非永久性记录。

从管理角度出发,通常把“结果”性质的记录划分为永久性记录;“过程”性质的记录划分为非永久性的记录;当对“结果”的解释依赖于“过程”本身时,两者都应划为永久性记录。

永久性记录

永久性记录是为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目的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记录:

(1)证明安全运行能力;

(2)作为设备维护、修理、返工、更换或改进等项工作依据;

(3)分析确定设备发生事故或功能失常的原因;

(4)为在役检查提供所需要的基准数据;

(5)为电厂或设备退役进行决断以及实施退役。

对已安装在核电厂中或贮存起来供今后使用的物项,其永久性记录必须由营运单位或由其他单位为营运单位保存,保存期不短于该物项的使用寿期。

具体的分类见附录1“记录类型及保存分类”。

非永久性记录

非永久性记录是证明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所必需的,但不需要满足永久性记录要求的记录。

非永久性记录保存时间,可由记录产生单位与营运单位协商确定,或由产生单位自己确定。该单位在处理非永久性记录之前应通知营运单位。

4 记录制度

4.1 本导则不包括需产生的记录细节的规定。

记录的管理包括记录的收集、编索、分发、标识、归档、贮存、维护和处臵等。

4.2 在设计技术条件、采购文件、合同、试验程序、运行程序、安装程序或其他文件中均必须规定所需的记录,这些记录由营运单位或合同单位产生。对于合同单位产生的记录,营运单位必须通过合同确定哪些应该提交给他,哪些应由合同单位为其保存。记录只有在注明日期并经授权人签字、盖章或作其他方式确认后方能生效。

4.3 记录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按规定要求作好标识。记录必须与所对应的物项相对应。所有的记录必须用合适的材料制成,以防在要求的保存期内损坏。

4.4 编索引

必须将记录编入索引。对每份记录、索引至少应标明:

(1)记录的名称、有关的物项和活动;

(2)产生记录的单位或人员;

(3)记录的保存时间;

(4)记录在贮存区存放的位臵;

(5)记录的标识和版本。

记录保存单位在签收记录之前就应制定出索引编写方法,所用的索引应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标识和检索物项及其有关记录,

4.5 分发

记录必须按书面程序分发。记录分发应受控,可以使用分发表进行。

4.6 标识

每项记录必须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如图号、程序号等),以便标识该项记录所对应的物项或活动。

4.7保存类别

必须由营运单位按本文第3章的分类法,将记录按保存时间分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记录两类。

4.8 保存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按本文第3章的说明规定对各类记录的保存时间的要求。在做出这种规定时,要考虑国家核安全局的管理要求。

4.9 记录的修正和增补

应按书面程序进行记录的修正和增补活动。程序必须规定记录的修正和增补应由建立该记录的原单位进行审查和批准,或在原单位审查和批准不可能时,可由其他授权单位进行审核和批准。进行记录修正和增补应注明日期及授权发布这种修正或增补人员的签署。程序必须规定在何时和何种情况下必须保留原始记录。

4.10 记录的签收

(1)概述

应使记录接收人员认识到记录的重要性,并且必须保证他们在掌管这些记录期间妥善保管好这些记录。

(2)计划

必须制定并执行记录编制和提交计划,以保证在需要时可供使用。

(3)签收管理

负责签收记录每个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记录签收管理制度。记录签收管理制度必须用于把接收的记录归入临时工作档案(如果使用这种档案)和最终贮存档案。

签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标明所需记录的一份核对清单;

b、已签收记录的清单;

c、签收及审查所得记录完整性的程序。

接收人员在签收时应对下列方面进行检查:

a、所有记录都必须字迹清楚,记录不得用易褪色、易擦的笔填写;

b、记录用合适的材料制成,以防在保存期变质或损坏;

d、记录必须是完整的(通过目录、总页数、交接单等核对);

e、记录必须有足够的标识;

f、记录必须由产生记录的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签收制度应便于在接收过程中对记录状态进行及时的和确切的评定。

当记录不合要求时,接收人员不签收。

4.11 检索和查阅

(1)检索

记录必须保存在营运单位和记录产生的单位都可以接受的地点。必须在这些地点配备工作人员和检索设施,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检索贮存在该处的任何记录。

(2)查阅

必须做出规定,以便让营运单位或其指定人员以及当记录产生单位需要时均能在规定保存期内的任何时候查阅保存在规定地点的记录。为了避免丢失、损坏记录,必须对人员出入记录保存区加以控制,即只有受权人员和指定的检查人员才可以出入记录贮存区。

4.12 处理

(1)责任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控制记录移交和处理的程序。

(2)记录的积累和移交

在各处积累的记录必须便于营运单位直接审查或通过委托单位审查。

(3)非永久性记录的处理

定为非永久性的记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营运单位规定的最短期限,超过保存期后,这些记录可由营运单位处理,或经营运单位同意后由保存单位代为处理。

5 贮存、保管和保卫

5.1 贮存要求

记录对核电厂运行、维修、退役或其他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影响物项和活动质量的证据,所以必须妥善地贮存、保管和保卫。

营运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必须制定和执行记录贮存要求和地点要求,使所有记录从签收到处理都受到很好的贮存、保管和保卫。

5.2 贮存

在预定地点贮存记录之前,必须预先制定好书面的贮存程序,这些程序至少包括下列方面:

(1)对贮存区的说明;

(2)所使用的归档制度的说明;

(3)验证记录签收与传递单据一致并验证记录处于良好状态的方法;

(4)验证记录与索引相符合的方法;

(5)查阅和管理档案的规则;

(6)对从贮存设施取出的记录保持控制和承担责任的方法;

(7)修正或增补资料的归档以及被更换的记录注销或处理的方法。

5.3 保管

记录保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记录必须用能防止变质的方法贮存;

(2)记录不要零散地存放,应该把记录装订成册或装入文件夹或文件袋内,然后放臵在贮存架上或柜子内,最好使用铁皮档案柜;

(3)用特殊方法形成记录。如射线底片、照片、微缩胶卷和磁带或磁盘等,以及那些可能对光、压力、湿度或温度敏感的记录应按生产厂推荐的方法进行包装和贮存。

5.4 保卫

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控制进入记录贮存区的人员,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记录贮存区。

5.5 贮存设施的特点

5.5.1 记录贮存设施的地点及其建造必须能防止记录受到水灾、火灾、虫蛀和啮齿动物等损坏,或因温度、湿度等不利环境条件而引起变质。这是由于记录通常由易

损、易燃材料制成的,在确定贮存记录建筑物或贮存构架时应考虑这个特点而采取保护措施。

5.5.2 不合适的环境比某些单个因素更容易损坏记录,例如:过分干燥或污浊的空气可能使记录脆碎;潮湿和通风不良可能引起霉变;温度过高会加速化学损伤。这些都会导致记录的不可弥补的损坏,因此在记录贮存设施中要精心控制、监测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

5.5.3 在建造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地点:选择贮存设施地点要考虑邻近设施的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2)构筑物的型式,包括结构特点和内部装修(装修材料应耐火,不易产生冷凝水);

(3)通风、温度和湿度控制:空气需要净化、相对湿度为55%~65%之间,温度在13~18之间(这些条件针对纸介质的记录);

(4)管道布臵应避免通过贮存区,并有良好排水设施;

(5)防火和消防设施:贮存设施必须有火警报警系统。

在建造贮存设施时,最好能得到具有设计和建造记录贮存设施经验的单位或人员的帮助。也可考虑在另外的贮存设施中贮存一套复制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贮存记录的地点和建造特征必须使记录同时损坏、丢失或变质的可能性极小。

6检查与监查

6.1 必须由营运单位或其他单位为营运单位制定一套对记录进行检查的制度。这些制度应该包括下列方面:

(1)定期抽样检查记录,确保以前签收的记录无短缺,并放臵在档案中的适当位臵上,确保记录管理制度是健全的;

(2)定期检查贮存设施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温湿度控制设备和保护装臵功能正常;

(3)定期抽样检查记录,确保记录不会由于贮存或操作不当而发生变质或损坏;

(4)定期检查记录的变更和修正,以确保由于核电厂维护、修理或更换活动所引起的资料的变更和修正已列入记录中,从而保证记录与核电厂实际情况相一致。

6.2 营运单位或参与单位的质保部门应对记录进行管理,以保证记录管理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图1 划定记录保存期的典型过程

附录2 质量记录的保存目的

非永久性记录保存时间

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十一条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六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三条《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四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三),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五条《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一))。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 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 ---------------------------------------------------------------------------------------------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四部分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概述 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1.2范围 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所有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计人员、设备供应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人员以及参与影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 附录I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1.3责任 1.3.1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核。 1.3.2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2质量保证大纲 2.1概述 2.1.1必须根据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这是核电厂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总大纲必须对核电厂有关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控制作出规定。每一种工作的控制也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 管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取款

安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

兴泉铁路宁泉段八标一工区项目部安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十二局集团 兴泉铁路XQNQ-8标一工区项目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条适用范围 (3) 第二条职责 (3) 第三条安全质量检查分类 (3) 第四条检查机构 (3) 第五条检查策划 (3) 第六条检查的内容 (4) 第七条检查周期 (4) 第八条检查记录 (5) 第九条检查报告 (5) 第十条整改关闭 (6) 第十一条罚则 (7) 第十二条附则 (8)

安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架子队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质量检查工作,特制订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项目部下属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所辖单位、工程项目进行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条职责 1.安质科负责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计划,编制检查报告,建立安全质量问题库,跟踪、验证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副经理负责审批安质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计划,安全总监负责审批安全专项检查计划,总工程师负责审批质量专项检查计划。 3.项目经理负责审批本单位组织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计划。 第三条安全质量检查分类 项目部、架子队的安全质量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四条检查机构 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时,项目部组成的检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检查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检查策划 各级单位组织的安全质量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实施前,安质部门应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小组的组成、分工、检查的要求、

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六条检查的内容 1.定期检查以“查事故隐患、查作业纪律、查规章制度、查标准化管理、查责任制落实”的“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检查各架子队对一级、二级风险的管理的执行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重要安全质量隐患等为切入点,全面检查各架子队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部以检查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的管理、项目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安全质量隐患等为切入点,全面检查评估各架子队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架子队主要检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上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专项检查是项目部以查某一专项工作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检查。 3.季节性检查以查防洪、雨季施工,夏季高温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季节性安全质量检查。 4.日常检查是项目部安质人员、架子队长、质检员、安全员、质检员以查具体施工作业安全质量为内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检查周期 1.定期检查:项目部每月一次,每周一次,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 2.专项检查:项目部根据生产情况及上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3.季节检查:根据季节气象、气候情况组成检查小组进行。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旅办发[2012]197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至2012年5月1日,将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条例》规定。为及时认真做好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依据《条例》领取许可证,向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或者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指定银行出具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之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根据我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四、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 (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者《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二)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支取应退还资金,或者持《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到担保银行办理降低担保数额手续,并重新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担保协议; (三)依据《条例》将变更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或者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质量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二条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

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第六条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 第八条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概述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 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范围 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所有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计人员、设备供应厂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人员以及参与影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

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

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帐户办理存款或办理银行担保手续,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书或签订银行担保承诺书,办理完成后在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原件和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原件(用于审核,即退回)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要有“与原件相符”字样)报辖区内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附: 、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保证核电厂安全管理措施 - 制度大全_1

保证核电厂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大全 保证核电厂安全管理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管理措施之一——健全的国家监管机构国家监管机构对核电厂实行全寿期监督管理,即从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到退役和废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我国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 管理措施之一——健全的国家监管机构 国家监管机构对核电厂实行全寿期监督管理,即从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到退役和废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 我国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 管理措施之二——制定和完善核安全防护法规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实施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等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等,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核安全、辐射防护法规标准体系。 管理措施之三——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核电厂在不同阶段,其营运单位要向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报告。经审评,在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发许可证。营运单位只有获得这些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管理措施之四——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 核电厂有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各个阶段的每一项具体活动都有单项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 另外,还实行内部和外部监查制度,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确认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在建造阶段,要对设备进行监造,对施工进行监理。在运行阶段,要进行预防性检修、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以保证机组的系统和设备的状态符合技术规范。 管理措施之五——对参与单位和人员严格要求 国家对参与核电厂建设的单位,甚至小到零部件制造单位,都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活动。 国家对参加核电厂工作的人员的选择、培训、考核和任命有严格的规定。以操纵员为例,要求选择基本素质好、有一定学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过课堂、核电厂模拟机和核电厂实际运行培训,再通过国家级的考试,领到操纵员执照后,才能上岗。上岗工作以后,还要定期考查和再培训,保证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合格。 管理措施之六——极其严密的安全保卫系统 核电厂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核材料的合法使用,防止丢失或被窃;保卫核设施,防止人为的破坏;阻止非法入侵。 核电厂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纵深防御”和“均衡防御”相协调。 安全保卫工作采用分区管理模式。核电厂设置三道实体屏障,划分四个不同等级安全保卫区域。在区与区之间的周界上,设置功能完备的实物保护系统,包括出入控制系统、周界监测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 此外,核电厂还有完善的安全保卫政策、程序体系和快速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机制。在现场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常驻电厂的武警部队、公安民警、保卫干部和治安队伍,形成统一的特勤力量,按预先编制的反恐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快速响应,确保核电厂安全保卫的有效性。

品质部管理制度

品质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品质部人员职责、权限,规范产品品质控制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品质部的管理、公司产品的品质控制。 1.2主要职责 1.2.1品质部负责人负责编制本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1.2.2各岗位人员依据本人的岗位职责、权限在工作中建立联系,履行相应职责。 1.3品质部架构

二、品质部职责 1)建立品质控制体系,制定品质管理制度; 2)制定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3)编制公司各类产品和物料的质量标准; 4)来料、制造、成品品质检验规范的制订与执行; 5)来料、制造过程品质的巡回检验和出货检验; 6)不合格品处置及预防措施的订立与执行; 7)品质成本的分析与品质控制事项的制定; 8)评定产品质量水平,报告存在的质量缺陷; 9)计量具、量表、检测仪器、设备、工装治具的校验与控制; 10)对供应商的评定,品质能力的辅导、控制,保证物料的质量; 11)受理客户产品质量抱怨和投诉,原因分析及制定改善措施; 12)品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13)对质量管理类文件进行维护和控制。 2.1品质部经理岗位职责 2.1.1岗位名称:品质部经理 2.1.2直接上级:总经理 2.1.3直接下级:品质保证工程师、品质控制工程师、文员 2.1.4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品质管理控制体系;制定本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标 准和考核办法;管理品质部的正常运作;对品质系统的正常运作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品质事故负责。 2)品质管理体系的设计,程序的拟定。 3)成品、物料检验计划的制订,品质成本的控制并监督完成。 4)按照生产出货要求制订检验计划,生产急件优先检验安排。 5)物料、制造过程、出货品质的质量控制,检查现场检验状态标识和追溯。 6)让步接收批准与否决;不合格处置及评价;成品品质鉴定与判定意见的签署;处理 存在或是潜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 7)控制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现象不再重复发生,进行质量问题的分析、改进、跟踪。

(整理)IAEA 50-C-Q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法规.

国际原子能机构法规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IAEA:50-C-Q-1996)

目录 1. 引言 基本情况(§101-104) 目的(§105) 范围(§106-107) 结构(§108) 2. 管理 质量保证大纲(§201-205) 培训和资格考核(§206) 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207-208) 文件控制和记录(§209-210) 3. 执行 工作(§301-303) 设计(§304-305) 采购(§306-308) 针对验收的检查和试验(§309-310) 4. 评定 管理者自我评定(§401) 独立评定(§402-405) 附录(Annex): 有关基本要求的补充信息

1. 引言 基本情况 101. 本法规属于IAEA NUSS规划的一部分,它规定了核电厂安全有关的各种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和履行方面要采用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既适用于营运单位(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的质保总大纲,也适用于核电厂寿期每一阶段质保分大纲。 102. 本法规(50-C-QA(修订1)的修订版)仅包含为确保安全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所以法规正文已明显地浓缩,而有关怎样履行基本要求的指南包括在相应的安全导则内。因此法规非常简练,仅列出要求。并注意到确保早先版本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保留。先前法规的某些要求,如监查和培训,在新版本中得到扩展,使得更为全面并提供更好的指导。 103. 在整个已修订的法规和相关安全导则中,强调的重点是:管理者、工作从事者和工作评定者对确保质量和实现安全都有贡献。这种以绩效为基础的质量保证方式,有助于纠正一种普遍的误解——质量保证只包括形式主义的要求。 104. 营运单位必须证明他们有效地完成质保要求的情况达到核安全管理部门满意的程度。为了把焦点集中在绩效上并强调诸如设计者、建造者、运行者、维护工人和辐射防护人员等工作从事者的全部责任,本法规中避免明显地提及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目的是促进、支持和确保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安全。 目的 105. 为了通过持续改善实现质量所用方法来提高核安全,本法规的目的是为质量保证制定基本要求。本法规认为整个工作是可计划、可执行、可评定和可改善的过程。 范围 106. 本法规为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1质保大纲的制定和履行,规定了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适用於所有个人和单位,包括设计者、供应者、建造者、制造者和运行者。 107. 本法规中所提的质保基本要求,经过相应的调整,也适用於核电厂以外的其它核设施。 结构 108. 本法规界定的基本要求,构成了全面质保大纲的基础。它们分成三个职能类别: 管理(第2章)、执行(第3章)以及评定(第4章)。有关法规基本要求的补充信息,在附录中给出。 2. 管理 质保大纲2 201. 管理者必须制定、履行并维持一个质保大纲3。质保大纲必须包括有按本法规的基本要求,怎样管理、执行和评定工作的细节。质保大纲必须包括工作管理者、执行者和工作合 1将提及的典型工作包括科研开发、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贮存、清洁、土建、安装、试验、检查、维护、修理、运行、技术支持、换料和拆卸。 2进一步的指南见Q1,Q8到Q14包括在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 分社增存();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检部各岗位职责、日常管理规定及质量工作流程

质量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及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质检部各岗位职责 一、质检部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组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2、负责制定原材料、外协件、制程、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规范; 3、负责原材料、外协件、半成品、成品入库前检验; 4、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监督; 5、负责计量和质量监测仪器的全面管理; 6、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判定、处置和分析,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监督; 7、负责竣工资料的制作; 8、负责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建立和保存各种质量技术和检验记录,进行数 据统计和分析; 9、负责对研发的新产品进行检验,提出问题点并跟踪解决的结果; 10、负责定期分析与质量目标的差异,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部门主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与部门管理制度,协助总经理 工作,全面主持质检部日常管理; 2、负责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公平执行奖惩与考核; 3、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 4、负责公司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公司的《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 5、负责与技术、生产、营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质检部相关费用的审核; 7、负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质量工程师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与部门管理制度,协助部 门主管做好质检部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2、负责厂内总装、外协制作产品的质量管理; 3、负责为质检员提供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4、负责制作指导质检员完成各工序产品的《检验标准》制作;

5、负责完成质检部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 6、负责制定《项目质量策划》。 四、进料质检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与部门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原材料、辅料及外购件的检验工作,若在生产中发现材料及外 购件不合格,有权制止继续作业,并要求相关部门改善; 3、负责根据《报检单》进行的质检工作; 4、负责编制、修改有关生产材料、外购件的《检验标准》; 5、负责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下料质检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与部门管理制度,努力完 成本职的各项工作; 2、负责下料车间生产的零部件的质检工作; 3、根据生产计划对下料生产中的首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4、负责对下料生产过程中的在制产品抽样质检; 5、负责根据《报检单》进行的质检工作; 6、负责编制、修改《下料检验标准》; 7、负责完成部门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机加质检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与部门管理制度,努力完 成本职的各项工作; 2、负责对机加及机加外协加工件的质检工作; 3、根据生产计划对机加生产中的首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4、负责对机加生产过程中的在制产品抽样质检; 5、负责对机加生产的成品进行质检; 6、编制、修改相关机加《检验标准》; 7、负责完成部门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结构质检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与部门管理制度,努力完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安全法规 HAF003(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法规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四部分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目录 第一章引言 (3) 1.1 概述 (3) 1.2 围 (3) 1.3 责任 (4) 第二章质量保证大纲 (4) 2.1 概述 (4) 2.2 程序、细则及图纸 (5) 2.3 管理部门审查 (5) 第三章组织 (6) 3.1责任、权限和联络 (6) 3.2 单位间的工作接口 (6) 3.3 人员配备与培训 (7) 第四章文件控制 (7) 4.1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7) 4.2 文件的发布和分布 (7) 4.3文件变更的控制 (7) 第五章设计控制 (8) 5.1 概述 (8) 5.2 设计接口的控制 (8) 5.3 设计控制 (8) 5.4 设计的变更 (8) 第六章采购控制 (9) 6.1 概述 (9) 6.2 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10) 6.3 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 (10) 第七章物项控制 (10) 7.1 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和控制 (10) 7.2 装卸、贮存和运输 (11) 7.3维护 (11) 第八章工艺过程 (11) 第九章检查和试验控制 (11) 9.1 检查大纲 (11) 9.2 试验大纲 (12) 9.3 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和控制 (12) 9.4 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 (13) 第十章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13) 10.1概述 (13) 10.2 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理 (13) 第十一章纠正措施 (14) 第十二章记录 (14) 12.1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 (14) 12.2 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 (14) 第十三章监查 (15) 13.1 概述 (15) 13.2 监查的计划安排② (1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1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2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5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6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7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8条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9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0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11条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12条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44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附件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 延续的技术政策 (试行) 一、背景 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中,通常会涉及几个概念,即核电厂的设计寿期、核电厂的实际寿期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一)核电厂的设计寿期 核电厂是由大量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组成的复杂系统,而这些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又由多种金属材料、有机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等构成。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所经受的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和辐射照射等环境条件有所不同,这导致核电厂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寿命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无法给出一个适应核电厂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统一定义。 目前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的文件中,主要是针对“不可更换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等)进行详细的设计寿期评价,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材料的中子辐照脆化和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的疲劳等。这种设计寿期的评价是基于一些假设,如反应堆压力容器在整个设计寿期内的辐照中子注量和反应堆冷却剂

系统可能经历的各种瞬态工况。 (二)核电厂的实际寿期 由于换料管理方式的改进,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辐照中子积分注量可大幅降低,特别是所设置的材料辐照监督样品可更真实地评估压力容器材料的实际性能变化;同时从目前在役核电厂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实际所经历各种瞬态工况远少于设计时所使用的假设。这样,通过“不可更换设备”的实际运行寿命评估和老化管理,以及可更换设备的必要维修或更换,核电厂的“实际寿期”可以超过理论上的“设计寿期”。 (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由于国情不同,在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不同国家设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方式也不同。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第九条中规定:“《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从上述对核电厂设计寿期和实际寿期的阐述表明,核电厂的运行寿期超出设计寿期在实际上是可行的,这也为《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提供了技术基础。从本质上说,《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并不是一种“延寿运行”,而是在核电厂具有可接受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水平条件下的“实际寿期”内运行行为。 目前《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已是一个普遍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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