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本级批准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下列监管:

(一)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就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设立监管账户的受托银行( 下称"监控银行") 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并向监控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 按幢或多幢) 的工程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控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收取预售款的监控银行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使用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控: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款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预售人应就拟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受托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九条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预售人应使用监控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

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控银行缴款。

第十条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

(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四)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五)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六)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交借款合同;

(七)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向监管部门或由监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应对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

(三)监控银行凭《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预售人应按期向监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预售人可在预售款中提取5-10%的办公和管理支出,但应在支取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 监控银行在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后, 注销其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应及时将监控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缺乏监管或违法监管,造成预售款被挪用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控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或者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 承担相应约定的责任和法定责任。

第十八条预售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销售,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

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处罚,同时将预售人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三)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四)擅自截留、挪用承购人房款。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 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 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 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知识讲解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 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 丙方:(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就坐落于(坐落地址),项目名称为 (拟预售部分项目名称),监控账号为的 商品房屋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行使商品房 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利。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3、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丙方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经甲方核准同意的,在〈〈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上加具同意的意见后,视同本协议取消。丙方凭〈〈佛山市商 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到乙方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4、根据〈〈条例》和〈〈办法》,甲方有权向丙方收取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方法如下: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收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3、乙方应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预售款收存监管和支取划拨工作。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监控账户发生查封、冻结、司法扣转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经司法判决等非常规方式需划转监管账户资金的,乙方须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5、乙方须凭〈〈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他用。若不按照规定将款项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的,经核实,主管部门可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6、购房者将商品房预售款通过其他行转入乙方时,乙方除了通过 信息化系统向甲方提出数据访问请求,并将有关收款明细信息实时反馈给甲方外,还需在银行业务系统(原则采用“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转账)摘要信息项

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甲方开发的位于的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在乙方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委托乙方对该账户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以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的预售款监管银行,并在乙方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该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账户内资金须经乙方同意方能使用。 二、甲方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商品房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明确告知商品房预购人。乙方应对以下资金进行监管:1.项目全部预售收入:包含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销售收入;2.出租收入:开发企业将项目用于预售范围内出租经营的资金收入。以上所有款项应直接存入上述商品房预收款专用账户,甲方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预购人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换领交款专用票据。 三、乙方应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款项进行监督,包括土地款、报建费、工程建设款、设备款、材料款、各类税费等。甲方设立的上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本协议终止前,只能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的土地款、报建费、工程建设款、设备款、材料款、各类税费等。乙方监督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的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甲方同意随时向乙方报送楼盘销售进度,并接收乙方检查。

五、如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甲方上述专用账户资金或对该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乙方依法办理。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事项: 1.如上级金融机构委托下级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监管须在协议中注明具体委托事宜。 2.乙方名称应与盖章名称保持一致,并须加盖乙方行政公章。 3.本模板供参考,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协议条款,但该模板中划线部分内容不得遗漏修改。 甲方:乙方: 法人:法人: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XX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

XX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 监管机构(简称甲方): 开发企业(简称乙方): 一般户开户行(简称丙方):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XX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项目的预 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资料 土地使用证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款监管专户账号: 二、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 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乙方、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

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乙方的开发项目与丙方合作开展商品房按揭业务,由丙方向购买乙方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乙方的开发项目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一般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归集上述项目由丙方发放的按揭款。 四、乙方遵守以下约定: 1、按揭贷款划入上述一般户后,需在到账后15天内将按揭款划入项目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2、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预售款监管没有撤销前,一般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入监管专户,不得向其他帐户支付。 3、督促和协助丙方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并将开户情况报监管专户银行。 4、不在涉及预售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网银。 5、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在按揭款到账后将到账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五、丙方遵守以下约定: 1、丙方应当直接将按揭款划到项目监管专户,如将按揭款划入一般户账户的, 应当在收到甲方归集提醒或乙方归集要求后将按揭款划入项目监管专户。 2、丙方应当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 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服从甲方关于资金监管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3、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 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服务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把按揭款发出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4、每月月底将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昆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银行机构)乙方:昆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丙方:XXXXXXXX(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XXXXXX项目,坐落位置:XXXXX,土地证证号:XXXXXX,土地面积合计:21002.91平方米,

各地块面积为:XXXXXX,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总套数:XXXX户,工程预算清册总额:XXXXX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XXXX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5300xxxxxxx。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区路 地段,项目名称为,监控账号为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验收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金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拨付预售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时,应立即告知甲方。 4、乙方须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逐户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天将监控账户收到的跨行转入款项明细信息及预售款收支的基本情况等数据信息通过《房屋管理系统》提交甲方。数据报送延时超过2个工作日的,应立即整改。 6、乙方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另设立新的账户或子账户,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设定存款期限,不得以监控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版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完整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系统背景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系统概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是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合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的一种新模式,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确保预售资金依法用于预售房地产项目后续工程的开发建设,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转移,从而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贷款银行、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系统特点 ?动态需求支持 系统采用松耦合的SOA架构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可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进行跨平台部署;并可以按照模块化方式添加新的功能需求或更新现有应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业务变更。不同地区对预售资金管理条例的差异需求只需复用现有业务构件即可快速实现,个别客户或客户群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对原有产品适度剪裁得以迅速实现,可很好的适应各个机构的个性化需求。 ?安全的监管体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样板)

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号,兴建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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