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

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3、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5、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6、行政机关地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7、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9、女工保护:(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时间。

30、未成年工保护:(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要求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共十大类 115种。

3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职业病防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3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行职业现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冶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冶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6、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37、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准、检举和控告。

38、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9、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出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档案管理与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依次为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8、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9、三证一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执照。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5项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4、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15、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8、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公示要素。

19、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当期检查、检测。

23、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学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见课本第190页)

26、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7、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上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8、对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9、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0、使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1、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3、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34、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5、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36、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37、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形成审查初步意见后,报省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38、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9、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40、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1、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存2年备查。

4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44、特种设备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7、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49、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符合条件:(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5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采取下列措施:(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5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7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53、中小学校违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的,按照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长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撤职处分。(见课本250页)

5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56、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特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7、工伤的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8、视同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9、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0、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现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少于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4、了解各级伤残的待遇(课本279页)

6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见课本第284页)

2、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3、了解注册安全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见课本第287页)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7、初始注册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8、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执业:(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9、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3、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14、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十大类: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煤气作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查的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约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五个小类)、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15、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审核两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6、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17、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9、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24、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6、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7、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8、根据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以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3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安全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冶理方案。

△3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5、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7、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38、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9、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40、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41、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AQ)的范围包括有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个体防护、粉尘防爆、涂装作业等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

2、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等五类。

3、基础标准是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

4、管理类标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等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方式,使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各个因素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的准则和规定。(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与分级等标准,事故统计、分析等标准)

5、技术标准是指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操作、安装等具体要求和实施程序中设立的必须符合一定安全要求以及能达到此要求的实施技术和规范的总称。(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6、方法类标准是对各项生产过程中技术活动的方法所规定的标准。(安全帽测试方法,预评价导则)

7、产品类标准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所做的技术规定。(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用隔离式自救器等)

8、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9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最新安全生产法-总结1

安全生产法-总结1

1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1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法的本质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法的效力:人的效力(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内生效、局部地区有效、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时间的效力(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法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安全生产法培训试卷及答案.复习过程

浙江兄弟路标涂料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试卷 部门: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起实施执行。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11月1日 c、2002年1月1日 2、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a、教育和培训 b、学习和培训 c、教育和学习 3、生产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a、不定期 b、经常性 c、日常性 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制度。 a、停用 b、处置

c、淘汰 5、在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劳动防护用品。 a、佩戴和使用 b、穿着和佩戴 c、穿着和使用 二、填空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 2、《安全生产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促进经济发展。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熟悉安全生产 和。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足额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三、简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做好本单位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要求?

3、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该具备哪些方面要求? 试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 2、a 3、b 4、c 5、a 二、填空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财产安全 3、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资金投入 5、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 三、简答题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00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 )三要素构成。 A.结果 B.纠正 C.制裁D.措施 2.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 准。 A.可以高于 B.不得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高于 3.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 )的原则。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4.《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的宗旨。 A.综合治理 B.联合执法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C.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 D.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仍然享有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的事项。 A.加强劳动保护 B.防止职业危害 C.搞好职业卫生D.减少环境污染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 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B.立即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 C.告知其他人员处理 D.在48小时内报告政府部门组织抢救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新《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情况总结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公司按照()下发的通知要求,开展了一系列以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为重点的宣贯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我安全生产的 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具体活动时间安排 1.广泛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月15日,全面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并将该法的重点内容发给每一位员工,提升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召开宣贯会议 12月16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员工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3.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

12月25日,组织部分员工进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通过知识问卷的形式加深大家对该法重点内容的认识和了解。 三、主要工作内容 1.统一组织全体员工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 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员工对新法有了新的认识。2.针对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各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 分层次、有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丰富学习形式,使用ppt课件,提高大家的学习热情。将新 旧两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员工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4年12月25日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

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考试复习题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考 试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等考试复习题 壹、单选题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__B_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2、《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__A_,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3、《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全产监督管理,_B__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发展。 A、控制 B、防止和减少 C、预防 D、降低 4、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_C__保证生产运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运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制度上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_A__。 A、安全第壹、预防为主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D、以人为本,安全第壹 6、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_C_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B、安全生产制度 C、国家和行业标准 D、安全管理体系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_C__。 A、主要负责 B、承担责任 C、全面负责 D、间接负责 8、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__C_上下真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 A、健全、完善 B、分工明确 C、贯彻落实

9、企业所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__A_。 A、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B、负责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C、负责技术、设计工作的人员 10、以下不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定权利的是_A__。 A、调整岗位权 B、批评权 C、建议权 D、拒绝违章作业权 11、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_A__。 A、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 B、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D、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__A_。 A、报告和检举 B、揭发和控告 C、检举和揭发 D、揭发和取证 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__C_,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 B、福利设施 C、安全设施 14、《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A___。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运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C__。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16、不符合生产、运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的选项是_D__。 A、在员工宿舍和生产车间悬挂明显的疏散标志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doc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通过这次学习交通运输部和中交集团下发的安全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沿德八标全体职工深深的体会到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井下作业、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以下谈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一、施工人员素质低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农民工从业人员,普遍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违规操作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三、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四、防护设施不全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二、建立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与奖惩办法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安全施工制度,编制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工种操作规程,并发布、执行。“三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生产安全部最少设三人,其中一人为电工。同时项目必须保证每 5000 万元工程量配一名持证安全员。安全员日志作为安全员日常安全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专职安全员必须认真填写。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时起到竣工验收时止,逐日记载,不许中断。三、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考试复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考试复习提纲 一.填空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年度试题

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A.地点性法规 B.地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2.关于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讲法中,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组织中,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的是()。 A.工会组织 B.行业协会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讲法中,正确的是()。 A.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铁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治理。 A.托付负责 B.全面负责 C.间接负责 D.统一协调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某从业人员有280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 A.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 B.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C.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 况的报告 县安监局局长 ***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受县政府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情况向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作报告,请予审议。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监督、关心、指导下,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严格监管,有力保证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县连续4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三大高危行业连续4年零事故、零死亡。县政府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省安委会授予“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14年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荣誉称号,2015年在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获得第1名,被市政府授予“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县安监局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授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2014、2015年连续两年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红旗单

位”荣誉称号,2015年在全市安监系统目标考核中获得第1名的好成绩。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迈入了全省先进行列,我局工作也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一、主要成效及做法 近年来,全县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2015年,我县实现“四个全下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1.67%、5.13%、1.48%、1.08%。除交通事故外,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也持续下降,从2012年10起,到2013年8起,到2014年3起,到2015年只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成效显著,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以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灵魂所在。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抓“三大主体”,促责任到位。强化领导责任,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全县会议、“四大家”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已成常态。去年全县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6次,组织各地、各部门参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8次,县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县委主

安全生产法解读要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此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广,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出调整与补充,新确立了多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与措施,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下文将就其中重点内容予以介绍。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在不同政府层级作了进一步划分,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将来除会受到原先来自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将面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与检查,所承受的来自地方政府的监管压力必将进一步增大。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明确定义,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因此,在实践中行使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包括对特定行业、领域起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国防科工委、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等。 就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新《安全生产法》一方面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加强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其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基于实践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一)强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学校对此承担协助义务。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扩大了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规定,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金属冶炼以及道路运输单位亦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法为三百人)以上的,同样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2018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8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以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强化过程控制,细化、实化安全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三零两降一提高”。即:工亡及以上事故零、重大火灾事故零、重大交通事故零;降低重伤率至0.2‰以下、降低负伤率至1.2‰以下;粉尘浓度合格率提高至xx.6%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战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立了“三必须”的原则,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将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责任分配等要求,通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逐项逐条落到实处。以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为契机,把干部学习和对职工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落实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掀起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潮,从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按照“三必须”的原则,在一月上旬完成安全责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体系的建立工作,为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是落实“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总体要求。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整体安全管理的策划,侧重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监督检查目标管理体系的

运行;党群部门,要抓好干部安全意识建设,杜绝违章指挥;生产部门,要抓好工艺运行安全,强化安全确认,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设备部门,要围绕物的安全状态,组建专项检查和日常点检相结合的防控体系,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护、监控装置的灵敏可靠;自营工程和危险作业的组织者、指挥者,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危险辨识和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实施。各职能管理部门,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突出专业重点,积极主动的落实安全职责;所有管理人员无论什么事由,只要进入作业现场,都要负起安全监督职责。各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提升责任意识,凝聚安全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大力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xx年标准化工作的得失,在xx年取得突破性进展。要将本单位所属专业标准和综合标准按单元进行责任分配,明确责任人。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推进计划,在一季度制定出“硬件部分”,完成规划和具体措施,十月份“软件部分”达到一级标准。各单位要把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轴线,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的良好状态。 需要二级标准化复审的单位,要在八月底前完成准备 工作。 (四)强化职工作业过程控制和工艺运行安全。 职工作业过程控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审批人负责组织现场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联保互保,并亲临现场督促安全措施落实。严格落实联系确认制度,明确确认内容、确认标准和责任人。涉及动力介质、启停设备、起重作业等关键环节,要执行“双确认”。要在制度上规范旗语、哨音、手势等联系用语,杜绝误传、错传联系确认内容。现场监督人员,要在作业前对作业内容和作业现场进行全面了解,有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监控要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1 . 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现具有同等效力 C.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部门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2.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基本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管监察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B.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C.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D.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某化工公司为某跨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为集团公司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长期在海外总部工作,不负责化工公司的日常工作,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自2014年12月起一直因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张某生病期间由副总经理王某全面主持化工公司的工作,副总经理赵某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6年5月,该化工公司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该起事故,应当以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是()。 A.李某 B.张某C王某 D.赵某 4.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七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自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D.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管理职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审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B.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不得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C.进口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应当有完整的外文说明 D.符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6.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中执业当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是()。 A.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学校的集体宿舍建设项目 B.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建设项目 C.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 D.建筑总面私大于二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0K厅,网吧、咖啡厅建设项目 7.某危险化学品企业正在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应急预案演练的说法,正确的是()。 A.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B.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C.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D.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8.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矿山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至少实习()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A.1个月 B. 3个月 C. 2个月 D. 6个月 9.根据《安全生产法》,某县安全监管部门拟对一家违法企业实施停止供 电的强制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通知该企业。 小时 B. 48小时 C. 24小时 D. 72小时 1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B.劳动能力鉴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向省级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提出中请 C.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后,工伤职工本人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签定 D.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11. 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登记建档,遂对该企业作出8万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企业30天内完成整改。30天后,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中正确的是()。 A.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B.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C.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0万元的罚款 D.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的罚款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经与施工单位协商,可以适当压缩合同工期 B.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C.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可以暂不考虑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D.在拆除工程施工巧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购买民用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你自己,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电力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电力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电力企业要想寻求更大发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因此,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安全第一,生产优先,以人为本的正确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运行,确保生产安全。 以下是我看完新《安全生产法》的几点心得: 一、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从总体形势来看,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相对比较稳定,但基层的生产安全工作依然严峻,综合管理能力还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达不到安全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基层领导正确

安全规程与安全生产法复习重点

《安全规程》与《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中华人民全生产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2.《中华人民全生产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中华人民全生产产法》的管理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中华人民全生产产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本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5.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改选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规章制度第31条共三款:一是当上级要求和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二是考虑到虽然上级要求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但原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可能需要一些调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有必要的进行修订;三是一般性要求(其条文中用“宜”字),3—5年全面修订一次。 21.安全生产的例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容:(1)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2)搞好班级安全日活动;(3)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4)定期召开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5)开展安全检查;(6)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7)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 22.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是死亡人数在3—9人的;二是死亡和重伤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是死亡人数在2人以下的;二是死亡和重伤人数在9人以下的。 23.一是明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二是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4.国家电网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 25.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发生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者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不得担任任何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