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蒙商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

研究生学期作业

作业题目:浅谈旅蒙商经营活动对蒙古的消极影响学期: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

学生姓名:李学斌

年级:2016级

院系单位:历史文化学院

指导老师:徐永志老师

课程名称:国外中国近代边疆史研究

任课老师:高翠莲老师

完成时间:2017年8月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评阅表

浅谈旅蒙商经营活动对蒙古社会的消极影响

摘要:旅蒙商泛指明清时期由中原内地往返蒙古地区从事边疆民族贸易的商人、商号和商帮的总称。发展于明清时期,到清朝中后期进入了全盛时期。旅蒙商将内地的一些商品运送到蒙古地区,再将蒙古地区的地区的畜牧产品转运至内地,加强了内地与蒙古的联系;但在另一方面旅蒙商通过在蒙古地区采取的一些手段(如行贿,欺诈,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蒙古地区的基层社会权利,这样刺激了其的高利贷行为,对蒙古的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

关键字:旅蒙商;高利贷;蒙古社会

旅蒙商是清代蒙古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古代中原民族生产和生活使用的耕牛、皮毛,特别是战争中使用的军马,主要取之于蒙古地区。而北方游牧民族的衣、食、日用品则主要依赖于内地汉民族的农业和手工业。这就为旅蒙商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他们大部分为晋商,也有部分来自河北、北京和天津等地,还有少数是陕西、甘肃、宁夏和青海等地的汉、回族商人。由于山西,河北等地背靠蒙古草原,位处北方蒙古高原单一游牧经济区域和中原汉族广大农业、手工业区域之间,所以山西,直隶商人在北方进行的边境贸易、南北农牧两大区域的物资交流中,都担当着重要角色。入清以后,由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内地与蒙古地区的政治经济联系更为紧密。旅蒙商人凭借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的优势,利用安定有利的社会环境,得以较早地占领北方市场,为促进蒙区经济的发展和蒙汉文化交流作出巨大贡献。

一般来说旅蒙商由内地贩运到蒙古地区的商品主要是民生用品,包括茶、布、绸缎、药材、蔗糖、烟叶、麦粉、陶器、铁锅、纸张、农具等。这些商品的产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而蒙古地区此类商品匮乏,需求量大,有着很好的市场。同时他们把草原上数以万计的牧畜、皮毛和畜产品运送到内地,满足了内地群众对牧畜、畜产品的需要。这样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草原游牧经济与内地农业经济形成了互相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蒙古马不仅为作战所必需,而且运销江南,补充了内地农民耕畜和运输用马的不足;骆驼成了广大北方地区,尤其是山西、陕西、河北等地普遍使用的运输工具;牲畜及畜产品的大量输入内地,改善并丰富了内地人民的生活,牛羊肉已成为北方地区人民必需的食品。互通有无的经济联系,也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蒙古草原成了内地手工业、农产品销售的广阔市场,使蒙古地区能够汲取到内地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了生活水平。

但是我们在看到旅蒙商促进了蒙古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为蒙汉之间的交流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给蒙古社会带来的危害,或者说消极之处。这主要表现为通过不等价交换,放高利贷等手段超利润压榨蒙古人。早在清代便有所记载,“晋商重利盘算,牛羊驼马率以抵收欠帐搜括将空,万骑千群,长驱入塞,以致蒙古生计颇艰,贫瘠日甚。”民国时记载为“汉商经商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进行欺骗,把蒙古人的财产塞进私囊。奸商还向蒙古王公借贷,以牲畜抵偿。这种不等价的交换使蒙古人所精心饲养的牲畜,都被商人拐

骗,蒙古民众的生活开始走向贫困。①”

蒙古游牧文明相较于农耕文明来说是落后的,而且由于蒙古牧民是逐草而食,所经营的畜牧业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因此蒙古游牧民选购商品时只考虑适不适合自己所需,并不擅长数字计算。他们与旅蒙商做生意,用牲畜交换商品时,只要认为某些物品适合需要,明知商品价格高,多付给商人一二只羊也不会去计较,对于从事游牧业生产以自给自足为经济社会基础的游牧人来说,在他们的观念中认为牛羊牲畜是靠大自然的养育而增殖的,在与商人进行交易时“支付给商人的是99只羊还是100只羊对于他们来说没多大意义”②,根据农牧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旅蒙商经营中经常采用赊销商品,或印票出售的方法。如在春夏之交,牧野和畜产品还未收获的季节,他们派出“出拔子”的骆驼队或车队,将各种日用百货串营走帐先赊售给牧民,赊销时只把每家牧民所赊销货物名称和数量记入账簿,并不言明商品的具体价格。而到秋冬去收取货款时,往往将他们赊销的百货商品作价高,而将牧民交售牲畜和毛皮作低价,由于广大蒙古游牧民居住在塞外草原,距离中原内地城市甚远,且交通阻塞,更不了解市场和商品价格的行情,从而采取极不平等的交换贸易手段,来谋取暴利,是旅蒙商惯用的手段。

民国时候有些旅蒙商在与蒙古人做生意时,对赶着牲畜和驼运毛皮远道而来者,往往热情迎接,免费安排食宿博以的他们的好感,更籍蒙古人嗜饮烈性酒的习惯,在谈生意时先邀其吃饭酗酒,待其酒醉,则以“大秤进,小秤出”等瞒哄欺诈手段,攫取更大的利润,引起蒙古人的痛恨,称他们为“奸商”。特别是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期,旅蒙商的重利盘剥更为严重,引起广大蒙古人对其厌恶和仇恨。因此有些地方出现蒙古人殴打和残杀旅蒙商人的事件。如1912年,昭乌达盟东西扎鲁特旗牧民,因愤恨旅蒙商对他的重利剥削,发生聚众打死旅蒙商贩事件。1912年—1924年,在呼伦贝尔鄂伦春猎民掀起“反抗奸商”,在库马尔路盘古河河阿里多普库尔路地区,曾发生杀害旅蒙商10余人,并抢劫其货物和粮食,银钱等事③。

总的来说,旅蒙商在外蒙古逐利最多的就是放贷,其在外蒙古的债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原因:第一,赊销。蒙古人一般经营畜牧业,很少有现金交易,因此通常用物与物的交换和举债赊购贸易方法。牧民用畜毛、皮革、肉、油等畜产品以及牲畜交换日用品。畜产品是定时出产,而牧民对布帛、粮食等日用品的需求则是无时的。因此,蒙古人在畜产品出产之前还需赊购日常需要的一切。而旅蒙商人也很喜欢赊销货物给蒙古人。旅蒙商赊销日用百货的价格较高,以赊销商品作为本金,加上利息,并以低价收购牧民的牲畜或畜产品。另外,当时清廷限制旅蒙商人来外蒙古,因此他们可以借口讨债再来做生意。牧民向旅蒙商除购日用品借债称为私债。第二,蒙古王公贵族为按时缴纳清廷纳贡,就跟旅蒙商号当通事行,并借用高利贷。随着清朝对外蒙古的统治的加强和稳定,以及纳贡的增多,大概在世纪末,这样的通事行关系就开始了。外蒙古的各旗同旅蒙商订立合同,协商进货品种、数量、价格以及

①佚名著,何日莫奇汉译注释:《蒙古述略》,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2版,第71页

②卢明辉:《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5

③内蒙古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内蒙古文史资料》,第十三辑,第28页

换牲畜头数、口齿、作价、月息、还债时间、借贷利率等事宜。

对于蒙古地区上层的王公贵族,旅蒙商一般采取行贿的方式来获取他们所要进行的种种商业行为便利。晋商中的巨擘大盛魁在行贿方面,是不惜多花费银钱的,他们给蒙古王公送的礼物是上好的绸缎衣料和绣佛像的哈达等贵重礼品,给衙署仕官们分送烟,茶、酒和哈达等。这样大盛魁等旅蒙商出乌梁海等卡伦贸易或收账赶回牲畜,马就可以畅通无阻,来去自由。当时大盛魁实行的“放印票帐”赊销,规定收账期限为两年零九个月,以“赊销砖茶,收回绵羊”为折算尺度,即赊购商品人将他们所赊购的货物折算成绵羊,在加上33个月累计的高额利润额,将本息折算率,都一一记入“印票帐”收存,然后由欠账人画押并转请所属旗的王公衙署盖上印章。这样旅蒙商将印票收存,到期再根据印票收回绵羊还债。但在赊销时一块砖茶时价位五钱银,而记在赊销“印账票”折算为八钱银子,因为多算的三钱银子,为砖茶价格在33个月后价格上涨的保数值。另外,再加上按月息三分算,这样33个月后利息银钱为一两六银了,再加上收购绵羊是压价,这样本息所得就达到了10倍以上①,因此,这种高额利润的经营,很难禁止。

而在清朝末年,吏治腐败,清朝于各地寺庙的上层喇嘛,采取捐输银两和驼马者,给予晋升高一级职位的待遇,例如咸丰七年1857年,理藩院奉旨:“对科尔沁部巴克什喇嘛珠尔多尔济,喀尔喀部诺门罕多尔济等,著加恩照蒙古王公捐输马匹例,赏给本身呼图克图多尔济,著赏给色臣诺门罕名号。②”各地封建王公、贵族,官吏,为了加官进爵,或为了他们的子弟袭爵买官而进行馈赠、贿赂,进京朝见、值年班行贿送礼;还有蒙古王公贪图奢侈挥霍等,都需要通过苛征暴敛,压榨搜刮更多的银两。而近代以来,白银的广泛使用,各地蒙古封建王公对其属民征收的传统实物贡赋,都尽量改为征收银两,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现银、又向旅蒙商号,钱庄、票号等借贷大量银钱。然后把借贷的钱都转嫁在其所属的牧民身上。这样一来,蒙古的广大牧民,为缴纳贡赋税银和替王公偿还债款,被迫以低价将其牲畜或毛皮等卖给旅蒙商号或洋行、买办以获得急需的银两、银元,甚至以牲畜等财产做抵押,借高利贷来替王公还债。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外蒙古库伦寺院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赴北京朝觐时,向大盛魁及其驻北京钱庄大盛川借贷白银2万两,然而到期时未能偿还,本息两项增加为4万两,其后逾期未能偿还债银,又加利息1300两,总额高达5万3千两。③此钱大部分被转移到属民身上,加深了他们的负担。

那么旅蒙商是为什么会如此肆无忌惮的进行高利贷行为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旅蒙商在蒙古基层社会获得了很大的权力。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国家,“重农抑商”几乎成为历代王朝的基本国策。商业也被列为末等行业,商人也被看作是“重利轻义”的代表,虽然拥有财富,但却没有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而清朝中后期,随着内外环境的变迁,商人成为最活跃的一支社会力量,他们的经营活动松动着传统社会的根基,推动者传统社会的转型。在传统的社会转型中商人寻找到了自身的价值,他们开始凭借手中的经济实力争取

①卢明辉:《清代蒙古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36页

②内蒙古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内蒙古文史资料》,第十二辑

③内蒙古编委会:《内蒙古金融志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8页

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对于蒙古社会来讲,商人占了很重的分量。在蒙地基层社会中商人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许多蒙古人和汉人甚至是王公贵族对旅蒙商具有相当的经济依附关系。这种畸形的关系无形中赋予旅蒙商很大的权威,成为蒙地基层社会实际的控制者。

当清末全面放垦后,大批的汉人移入蒙古草原,不但使耕地扩大,牧地缩小而且也使蒙地原有的社会控制结构不再适应社会的变迁。清中央朝廷对蒙古实行的札萨克制和盟旗制度,只是对蒙古社会上层的控制,而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力是很微弱的。蒙古王公贵族和札萨克衙门统治基层人民的方式是以控制人为主的苏木制。但随着汉人社会的逐渐扩张,以前的苏木组织再也无法适应对人民的行政管理,以游牧经济为基础的苏木组织的政治功能逐渐被以农业为基础的的村落组织所代替。而蒙古人的定居化,则使作为蒙古人组织的苏木制全面崩溃。①汉族管理体制的渗入和苏木制的崩溃,使蒙古的基层社会出现了管理混乱和权力真空的状态。这就为掌握经济权力的旅蒙商攫取蒙古基层的实际控制权提供了机会。例如,实际控制河套地区的大商人王同春对河套灌区移民的控制采取了一套制度化类似于内地官方的行政方式。以隆兴长商号为中心,设立若干公中辐射周围,在公中之中设立掌柜、工头、先生等“管事头儿”,代理他具体管理公中事物。②居于核心地位的王同春俨然就是河套灌区的最高统治者,对灌区人民享有绝对的统治权。

商人存在的本性在于追逐利益,旅蒙商人也不会例外,他们不远万里来到蒙古草原进行贸易的初衷就是为了追逐利益。虽然在客观上旅蒙商丰富了蒙地的物资产品,活跃了蒙地的市场,促进了蒙地商业的繁荣,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旅蒙商的商贸活动又带有一定的剥削性。无论是对蒙古人还是对移入蒙地的汉人来讲,这种剥削是严重的。蒙古社会上至王公贵族下至普通农牧民都深陷在旅蒙商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之中。如旅蒙商对土地的剥削和掠夺就是一个典型。旅蒙商将高利贷债务与土地挂钩,使大量蒙古牧民和汉族农民失去了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甚至有许多蒙古王公也被旅蒙商剥夺了土地的所有权。如四子王旗欠商人李世俊,货银甚巨,无力偿还,因此将本旗忽济尔图的土地抵押给了李世俊,经丈量有1771倾之多。③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许多蒙古王公失掉了对土地的支配权,沦为了佃户或牧丁。掌握了大量土地的旅蒙商形成了近代内蒙古社会一个特殊的权威阶层——地商。旅蒙商在取得商业暴利后,向蒙旗王公放高利贷,并依此为条件,从蒙旗王公那里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在转租给个体农民,从中收取地租,以对农民的高额地租剥削获取高额利润,旅蒙商通过手中财富和掌握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与盟旗的冲突中能够采取软硬兼施手段来解决。地商们无论实力大小一般都会自备枪械,大的地商甚至拥有私人武装,当时称为“把式匠”,依靠这些私人武装,地商用武力解决同盟旗之间产生的矛盾。例如,在王同春同达拉特旗台吉琴斯之间的冲突中,王同春占尽了优势,最后以琴斯的出走而告终。地商除了强硬的手段以外还采取一些软的手段来笼络和控制基层民众。地商们利用手中控制的土地和水利灌溉系统来施舍恩惠基层民众。例如,在发生灾害的时候,地商们往往会慷慨解囊,拿出

①卢明辉:《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

②梁卫东:《清末鄂尔多斯基层社会控制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

③秋原著.:《清代旅蒙商述略》,新星出版社,2015

粮食赈济灾民,以此笼络了大批的灾民。河套地商王同春在势力最大时,“人或称为后套王,生杀予夺,不减小国之君。积威所至,蒙汉人民,莫敢抵抗”①。旅蒙商凭借手中掌握的财富,在与盟旗社会的冲突和矛盾中旅蒙商占尽了优势。旅蒙商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对蒙古基层社会民众进行打压和控制,为其把持蒙地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权提供了保障。旅蒙商在掌握了蒙地基层的时控制权之后,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之下,通过攫取来的权力,利用商业和高利贷活动双管齐下,使资本急剧。蒙汉民众在被旅蒙商的剥削中逐渐意识到旅蒙商剥削的一面,不断有人起来反对把持蒙地基层的旅蒙商,蒙汉民众与旅蒙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逐渐加剧。

总的来说,长期生活在草原上的蒙古民族过着以游牧为主的生活,这种依靠草原的游牧生产方式,其生产结构简单,产品种类有限。因此,蒙古人就需要内地农业产品的补充,而商品交换成为补充物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旅蒙商是一个为了生计和利益而进入蒙古草原的群体,他们的活动使得蒙古地区与内地的距离逐渐缩短,蒙古人更容易获得物资供给。随着内地大量移民的涌入和蒙古地区的农业化和村落化,蒙古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游牧生产方式不能够继续下去,蒙古人被迫改变谋生手段以适应社会的变迁。在这个过程中旅蒙商逐步壮大起来,他们凭借灵活的经营手段,上通王公贵族和寺院上层喇嘛,下结基层民众,使蒙古社会各阶层都附着在其经济网络之下。旅蒙商在取得经济地之后,要求冲破原有政治条件的限制,以谋求自身政治地位的上升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蒙古社会经济的近代化。但是,为了达到追求最高利益的目的,他们利用蒙古王公和上层喇嘛迫切需要大量银两,银元等货币贷款欲望日高,一方面以超高利限额的利息向他们放贷大量银两;另一方面又利用替王公们偿还的牧民缺乏银两,而畜牧业生产是具有季节性周期收获的特点,则通过“驴打滚”利息累计和压价收购畜产品抵债,从而获得骇人听闻的高利盘剥。同时旅蒙商抓住近代内蒙古社会的转型时期基层官方控制力量的虚弱,充分利用手中的经济优势,通过高利贷、贿赂等各种途径不断攫取蒙地基层社会的控制权,不断加深对蒙汉群众的剥削,造成了蒙古社会财富的大量外流,几乎使得每个蒙古人都背负着称沉重的债务包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蒙古社会正常的转型过程。

①闫天灵著,《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

参考书目

[1] 幸亦尘:《清季蒙古实录中辑》,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蒙古史研究所,1981

[2] 佚名著,何日莫奇汉译注释:《蒙古述略》,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2

[3] 内蒙古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内蒙古文史资料》,2007

[4] 内蒙古编委会:《内蒙古金融志·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5] 卢明辉:《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

[6] 梁卫东:《清末鄂尔多斯基层社会控制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

[7] 秋原著:《清代旅蒙商述略》,新星出版社,2015

[8] 卢明辉:《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5

[9] 卢明辉:《清代蒙古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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