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如何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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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文本相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其他文本与原本或者其他文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的活动。如副本与译本、副本与复印本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亦是其中一种。

主要办证依据

1、《关于办理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事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85)司公字第24号;

2、《关于办理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85)司公字第61号;

3、《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86)司公字第66号;

4、《关于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译文的补充通知》-司法部公证司(92)司公字05号。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申办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需要公证的文件;

3、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内容需与原件相符,并且应在公证员面前复印,文件内容、形式合法,且公证当事人有权复印。

2、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除征得国家保密等有关主管机关、外交部的同意,并报司法部批准的,方可办理。

3、涉及他人隐私或侵权的,应出具相关人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4、持枪证、代表证等,因只有本人持有才具有意义,故不予办理。

5、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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