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复习全(财经类) (4)
第一章企业法
一. 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 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 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 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 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 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
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
人,按照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中
国政府批准,在
中国境内,同中
国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
织共同举办的,
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的企业。特
征是: 1. 合
营企业的主体
一方为中国的
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但
不包括个人;
2. 一方为外国
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 3.
位于中国境内,
按中国法律规
定取得法人资
格,为中国法
人; 4. 为有
限责任公司;
5. 合营各方遵
照平等互利原
则,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按各
方注册资本比
例分享利润、分
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是中
国法人,受中国
法律管辖和保
护,合营企业的
一切活动应遵
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中国政府
依法保护外国
合营者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
和其他合法权
益。四. 合
营企业终止的
原因:合营企
业的终止是指
合营企业因一
定法律事实的
出现而解散,情
况如下: 1.
合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
重亏损,无力继
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
行合营企业协
议、合同、章程
的义务,致使企
业无法继续经
营; 4. 因自
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遭受
严重损失,无法
继续经营; 5.
合营企业未达
到其经营目的,
且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所规定
的其他解散原
因出现。7.
除第一种外,其
他情况发生时,
均由董事会提
出解散申请书,
报审批机构批
准。五. 企
业设立的实体
条件: 1. 独
立的组织形式
和名称; 2.
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 3.
有与其预定经
营规模相适应
的必须的财产、
资金和生产经
营条件; 4.
必要的内部机
构和人员; 5.
有明确的经营
范围; 6. 能
独立地承担财
产责任。六.
职工代表大会
的职权: 1.
审议建议权:
2. 审议通过
权; 3. 审议
决定权; 4.
评议、监督权;
5. 推荐、选举
权; 6. 集体
合同签订权。
七. 破产制度
的积极意义:
1. 破产制度是
能在债务人已
经破产这一现
实条件下,尽最
大可能使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实际的保
护和一定的实
现。破产可以使
各种不同的债
权依法定程序
得到清偿,也使
同一性质的债
权能依法按比
例地得到公平
清偿; 2. 破
产可使债务人
借此摆脱自己
已无力摆脱的
沉重负担,重新
起步; 3. 任
何一个国有企
业的破产都会
造成国有财产
的损失和社会
的动荡,但若依
法正确处理,破
产对国家对社
会也会有积极
的作用,这表现
了破产法的调
整和调节功能。
八. 法院宣告
企业破产的情
形和条件,《破
产法》规定有三
种: 1. 符合
《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企业
因经营管理
不善造成严重
亏损,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
2. 整顿期间,
债务人有违背
和解协议,侵犯
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发生;
3. 整顿期满,
不能按照和解
协议清偿债务
的。九. 破
产违法责任行
为的内容: 1.
破产企业隐匿、
私分或无偿转
让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
售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债
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
债权。 6. 对
上述无效行为
涉及的有关财
产,清算组有权
通过法院予以
追回。破产程序
终结后一年内
如查到破产企
业有上述行为
之一的,由人民
法院追回财产。
第四章公
司法一.
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股
东出资,严格依
法组成的,实行
有限责任的股
权式的企业法
人,公司的特征
是: 1. 公司
是股权制企业;
2. 公司实行有
限责任; 3.
严格的法定性。
二. 公司法的
特征: 1. 公
司法体现着组
织管理要素与
财产要素的结
合; 2. 公司
法体现着组织
法与行为法的
结合; 3. 公
司法体现着强
制性规范和任
意性规范的结
合; 4. 公司
法体现着国家
意志与公司股
东意志的结合;
5. 公司法体现
着实体法与程
序法的结合。
三. 发行债券
必须具备的条
件: 1. 股份
有限公司的净
资产额不低于
人民币3000万
元,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不
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2.
累计债券总额
不超过公司净
产值的40%;
3. 最近3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
息; 4. 筹集
的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
策; 5. 债券
的利率不得超
过国务院限定
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3.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 1. 人合资合兼具;
2. 股东数额限制;
3. 募股
集资封闭; 4.
股份不须等额;
5. 转让严格限
制; 6. 组织
结构简单。
七. 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的资
格限制: 1.
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财产罪
或破坏经济秩
序罪被判刑,执
行期未逾5年,
或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未逾5年;
3. 担任因经营
不善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长、经理,
并对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
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
年; 4. 担任
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
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
年; 5. 个人
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的; 6.
国家公务员不
得兼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经
理。八. 董
事、监事、经理
的义务与竞业
禁止: 1. 董
事、监事、经理
应当遵守公司
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
收受贿赂或其
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 2.
董事、经理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个人名义
或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
存储;不得以公
司财产为本公
司的股东或其
他个人提供担
保; 3. 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营
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从事上
述营业或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
归公司所有。除
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股东会同
意外,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
或进行交易;
4. 董事、监事、
经理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九.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的
性质地位: 1.
董事会是公司
的常设机关;
2. 董事会是公
司的经营决策
机关; 3. 董
事会是公司的
业务执行机关;
4. 董事会是公
司的对外代表
机关。十.
股份有限公司
的特征:股份
有限公司是由
一定数额的股
东所组成,其注
册资本有等额
股份构成,并通
过发行股票筹
集资本,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特征是:
1. 募股集资公
开; 2. 股东
数额低限; 3.
全部股份等额;
4. 股份自由转
让; 5. 典型
资合公司; 6.
设立要求严格。
十一. 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的
条件: 1. 发
起人符合法定
人数,5人以上;
2. 发起人和社
会公开募集的
股本达到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
法律责任; 4.
发起人制订公
司章程,并经创
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的名
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十
二. 股票及其
特征: 1. 股
票是由股份有
限公司签发给
股东的,证明其
可按所持股份
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书面
凭证。特征是:
2. 它是权利证
券; 3. 它是
有价证券; 4.
它是政权证券;
5. 它是要式证
券; 6. 它是
风险证券。十
三. 新股发行
的条件: 1.
前一次发行的
股份已募足,并
间隔一年以上;
2. 公司在最近
三年内连续盈
利,并可向股东
交付股利; 3.
公司在最近三
年内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
载; 4. 公司
预期利润率可
达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十
四. 股份转让
限制: 1. 发
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应向
公司申报所持
本公司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内
不得转让; 3.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不得接受
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抵押权的
标的。十五.
上市公司的特
点: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
股票经国务院
或国务院授权
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有限公
司。特点是:
1. 上市交易的
股票只能是上
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 2. 上
市交易的地点
只能是国家法
定的交易场所;
3. 上市交易要
经过国家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
和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委员会
决定上市才可
进行。十六.
股票上市交易
的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
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三
年以上,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
值达1000元人
民币以上的股
东不少于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