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复习全(财经类) (4)

第一章企业法

一. 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 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 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 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 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 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

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

人,按照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中

国政府批准,在

中国境内,同中

国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

织共同举办的,

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的企业。特

征是: 1. 合

营企业的主体

一方为中国的

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但

不包括个人;

2. 一方为外国

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 3.

位于中国境内,

按中国法律规

定取得法人资

格,为中国法

人; 4. 为有

限责任公司;

5. 合营各方遵

照平等互利原

则,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按各

方注册资本比

例分享利润、分

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是中

国法人,受中国

法律管辖和保

护,合营企业的

一切活动应遵

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中国政府

依法保护外国

合营者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

和其他合法权

益。四. 合

营企业终止的

原因:合营企

业的终止是指

合营企业因一

定法律事实的

出现而解散,情

况如下: 1.

合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

重亏损,无力继

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

行合营企业协

议、合同、章程

的义务,致使企

业无法继续经

营; 4. 因自

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遭受

严重损失,无法

继续经营; 5.

合营企业未达

到其经营目的,

且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所规定

的其他解散原

因出现。7.

除第一种外,其

他情况发生时,

均由董事会提

出解散申请书,

报审批机构批

准。五. 企

业设立的实体

条件: 1. 独

立的组织形式

和名称; 2.

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 3.

有与其预定经

营规模相适应

的必须的财产、

资金和生产经

营条件; 4.

必要的内部机

构和人员; 5.

有明确的经营

范围; 6. 能

独立地承担财

产责任。六.

职工代表大会

的职权: 1.

审议建议权:

2. 审议通过

权; 3. 审议

决定权; 4.

评议、监督权;

5. 推荐、选举

权; 6. 集体

合同签订权。

七. 破产制度

的积极意义:

1. 破产制度是

能在债务人已

经破产这一现

实条件下,尽最

大可能使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实际的保

护和一定的实

现。破产可以使

各种不同的债

权依法定程序

得到清偿,也使

同一性质的债

权能依法按比

例地得到公平

清偿; 2. 破

产可使债务人

借此摆脱自己

已无力摆脱的

沉重负担,重新

起步; 3. 任

何一个国有企

业的破产都会

造成国有财产

的损失和社会

的动荡,但若依

法正确处理,破

产对国家对社

会也会有积极

的作用,这表现

了破产法的调

整和调节功能。

八. 法院宣告

企业破产的情

形和条件,《破

产法》规定有三

种: 1. 符合

《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企业

因经营管理

不善造成严重

亏损,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

2. 整顿期间,

债务人有违背

和解协议,侵犯

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发生;

3. 整顿期满,

不能按照和解

协议清偿债务

的。九. 破

产违法责任行

为的内容: 1.

破产企业隐匿、

私分或无偿转

让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

售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债

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

债权。 6. 对

上述无效行为

涉及的有关财

产,清算组有权

通过法院予以

追回。破产程序

终结后一年内

如查到破产企

业有上述行为

之一的,由人民

法院追回财产。

第四章公

司法一.

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股

东出资,严格依

法组成的,实行

有限责任的股

权式的企业法

人,公司的特征

是: 1. 公司

是股权制企业;

2. 公司实行有

限责任; 3.

严格的法定性。

二. 公司法的

特征: 1. 公

司法体现着组

织管理要素与

财产要素的结

合; 2. 公司

法体现着组织

法与行为法的

结合; 3. 公

司法体现着强

制性规范和任

意性规范的结

合; 4. 公司

法体现着国家

意志与公司股

东意志的结合;

5. 公司法体现

着实体法与程

序法的结合。

三. 发行债券

必须具备的条

件: 1. 股份

有限公司的净

资产额不低于

人民币3000万

元,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不

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2.

累计债券总额

不超过公司净

产值的40%;

3. 最近3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

息; 4. 筹集

的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

策; 5. 债券

的利率不得超

过国务院限定

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3.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 1. 人合资合兼具;

2. 股东数额限制;

3. 募股

集资封闭; 4.

股份不须等额;

5. 转让严格限

制; 6. 组织

结构简单。

七. 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的资

格限制: 1.

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财产罪

或破坏经济秩

序罪被判刑,执

行期未逾5年,

或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未逾5年;

3. 担任因经营

不善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长、经理,

并对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

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

年; 4. 担任

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

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

年; 5. 个人

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的; 6.

国家公务员不

得兼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经

理。八. 董

事、监事、经理

的义务与竞业

禁止: 1. 董

事、监事、经理

应当遵守公司

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

收受贿赂或其

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 2.

董事、经理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个人名义

或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

存储;不得以公

司财产为本公

司的股东或其

他个人提供担

保; 3. 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营

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从事上

述营业或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

归公司所有。除

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股东会同

意外,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

或进行交易;

4. 董事、监事、

经理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九.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的

性质地位: 1.

董事会是公司

的常设机关;

2. 董事会是公

司的经营决策

机关; 3. 董

事会是公司的

业务执行机关;

4. 董事会是公

司的对外代表

机关。十.

股份有限公司

的特征:股份

有限公司是由

一定数额的股

东所组成,其注

册资本有等额

股份构成,并通

过发行股票筹

集资本,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特征是:

1. 募股集资公

开; 2. 股东

数额低限; 3.

全部股份等额;

4. 股份自由转

让; 5. 典型

资合公司; 6.

设立要求严格。

十一. 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的

条件: 1. 发

起人符合法定

人数,5人以上;

2. 发起人和社

会公开募集的

股本达到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

法律责任; 4.

发起人制订公

司章程,并经创

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的名

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十

二. 股票及其

特征: 1. 股

票是由股份有

限公司签发给

股东的,证明其

可按所持股份

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书面

凭证。特征是:

2. 它是权利证

券; 3. 它是

有价证券; 4.

它是政权证券;

5. 它是要式证

券; 6. 它是

风险证券。十

三. 新股发行

的条件: 1.

前一次发行的

股份已募足,并

间隔一年以上;

2. 公司在最近

三年内连续盈

利,并可向股东

交付股利; 3.

公司在最近三

年内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

载; 4. 公司

预期利润率可

达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十

四. 股份转让

限制: 1. 发

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应向

公司申报所持

本公司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内

不得转让; 3.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不得接受

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抵押权的

标的。十五.

上市公司的特

点: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

股票经国务院

或国务院授权

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有限公

司。特点是:

1. 上市交易的

股票只能是上

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 2. 上

市交易的地点

只能是国家法

定的交易场所;

3. 上市交易要

经过国家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

和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委员会

决定上市才可

进行。十六.

股票上市交易

的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

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三

年以上,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

值达1000元人

民币以上的股

东不少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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