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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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作者:黄惠萍

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

【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并建立了证人作证保护机

制,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力,这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仅是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对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作用显然有限,要真正落实证人当庭作证,还需要检察机关改变观念促使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官改变传统书面审理模式,需要公民提高作证义务意识。

【关键词】证人出庭必要性;证人作证义务;关键证人出庭;强制出庭作证

随着科技的发展,实物证据已经取代言词证据成为了新的“证据之王”,但是各种各样的言辞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依然是发现案件事实,尽可能的还原案件发生时场景的重要材料,成为许多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性。

(1)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各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到庭,并且从精神上和体力上自始至终参与审判全过程。它要求参与制作案件的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法庭审判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原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法官在直接审理过程中,直接调查所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所有的审判活动都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法庭判决只能以言词陈述形式调查的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对抗制诉讼的基本思路就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法官通过控诉方和辩护方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发现案件事实。这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控辩双方对对方证人的交叉询问,有学者称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发现的最好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经常不出庭作证,而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这样,交叉询问就无法进行了,辩护人如果对检察机关宣读的证言有异议要求当面询问对方证人,而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法院又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证人最后可能还是没有出庭作证。

(3)是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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