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

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鲁卫法监发[2010]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10〕2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要求,2010年5月底前,确保每个省(区、市)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为实现卫生部要求目标,经研究,我厅确定立即启动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全省现有职业病危

害企业25612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1369002人。近几年新发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每年都在1000人以上。目前我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域分布情况远未达到卫生部的要求(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区域配置情况见附件1)。河南张海超事件发生后,进一步暴露出当前职业病诊断、健康检查能力的薄弱以及加强这项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各市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特别是近期要把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好工作。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抓紧提出资质申请。各市要根据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域分布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规划配置职业卫生资源。辖区内职业病诊断资质单位或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单位没有达到卫生部数量要求的市,要尽快确定技术水平较高的2家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1家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以上资质申请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厅。四大企业、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我厅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申请。

三、抓紧准备,迎接评审。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要分别按照附件二、附件三的要求尽快配置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尚不具有资质的,我厅近期将组织开展个人资质培训并严格考核(通知另发)。所有条件具备后,我厅将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通过审评后方批准相应资质,准许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对于辖区内已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市要组织开展年检,监督检查各服务机构资质到期是否进行了续展、是否依法开展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取得个人资质,个人资质是否按规定两年定期培训、复审,四年到期后是否进行了培训、续展,专业水平及仪器设备是否能确保技术服务的质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否覆盖相应辖区等,保证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能力和质量,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请各市及相关单位于4月1日前将确定的辖区内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名单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办公室。

联系人:寇琰、逄林

联系电话:0531-********(带传真)

邮箱地址:sdjdzy@https://www.360docs.net/doc/ff10842982.html,

附件:1.山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区域配置情况

2.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基本科室和仪器设备要求

3.山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要求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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