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制度: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

党建工作制度: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厅党组、厅纪检组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日常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日常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的;

(二)需了解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

(三)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需要了解掌握的;

(四)需听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厅党组新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的;

(七)其它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警示提醒、整改落实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和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乏力,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不够严格,违纪情节较轻,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故意隐瞒、回避应报告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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