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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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

作者:荆琪

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4期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特殊现象。中国已有两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这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明晰农民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才能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社会转型

一、劳动力产权释义

(一)劳动力产权的定义

西方学界关于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科斯认为:产权是指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产权式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这组权利即可统一也可分离。”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在以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产权关系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法权关系,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这种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一直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系性质的决定作用,因此可以推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决定了劳动力产权关系的性质并进而决定了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

(二)劳动力产权的特征

1.有界性。有界性,主要指的是: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内部都是具有相应的界限的。

2.排他性。即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

3.劳动力产权的内在可控性。由于劳动力依附于其载体因而无论劳动力产权归谁所有,劳动力产权发挥作用总是受到劳动力载体的主管约束和控制或者受到劳动力载体的客观状况。

4.劳动力产权的发展性。由于劳动力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人身,因而劳动力产权具有较强的发展性。这一方面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含义和内容在不断的变化,不同的时代劳动力具有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劳动力产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力产权就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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