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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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

【颁布单位】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济国税发﹝2009﹞23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采取备案制。各级核实人员只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上签署核实意见,不需附送其他资料。

三、各基层局应做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监督,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定工作。在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核实中,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核实,对需要深入企业进行核实的应进行深入核实,严禁“一刀切”地就表审核,对出现重大认定错误的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

四、对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和上一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20%的税率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在汇算清缴申报后办理核实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在5月底前按20%的税率办理更正申报。

五、在日常管理中可对企业上年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复审,对上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督促企业按25%的税率预缴申报,并补缴上年及本年已申报少缴税款。

六、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

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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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临界点筹划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2010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时,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视为10%,其享受1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为“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并且不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0%的税率。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20%-30000×50%×20%=3000(元) 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3000÷(1-20%)=3375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和33750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7000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33750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在2010年度应当同时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000元至33750元这一区间。 例2

假设例1中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元,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20%=6020(元)甲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6020=24080(元) 筹划 假设甲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2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元(30100-200),那么甲公司就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且仍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50%×20%=2990(元)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2990=2691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 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4]8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4-7-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7月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聘任、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根据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港口水运、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信息化、综合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家受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安委会办公室”)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省级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在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

2017年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与税收优惠

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临界点筹划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临界点筹划

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筹划 发布时间:2010-9-14 15:36:34 阅读次数:50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熊臻编辑:zl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假设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财务核算健全,下同),其适用2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是“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5%的税率。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理解为全额累进税率,其临界点处的税负存在跳跃式上升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小于税负

增长额。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0×(25%-20%)=15000(元)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0+15000÷(1-25%)=32000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4万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32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万元至32万元这一区间。 例1 甲公司2009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0元。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财务核算健全,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0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0×25%=75250(元) 甲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0-75250=225750(元)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17号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

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言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深圳顶呱呱工商财税:https://www.360docs.net/doc/fe11813449.html,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行业划型是怎样的?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并报相应安监部门。 第九条省、市安监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安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安监部门应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和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各市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评审组织单位。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事项的通告》(深财法〔2011〕21号)的规定,深圳市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6万元)减半征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2.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一、小型微利企业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二、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160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 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 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 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 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 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 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 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 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 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互联网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46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全省安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9年12月正式部署启用。目前已有3430家企业注册并报送了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具备了条件,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为进一步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现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是全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现动态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相关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上报,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已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等行业纳入了这一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展到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行业领域。该系统的启用,对于提高各级安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省绝大多数应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进行了网上注册和基本信息的填报,有的企业还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督促不够、审核不严;二是企业不清楚信息填报的要求,上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doc

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详解) 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二) 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小贴士: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国债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贴士: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期限限制。 2.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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