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此可见,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因此,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今天主要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一、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

1、护士的执业条件

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条例第八至十一条)

1)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及逾期申请的条件。

2)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及处理原则。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延续注册的申请及执业注册的注销管理。

5)建立护士执业记录。

案例1:2000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明锦陪妻子蔡善华到镇卫生院就医,当班“医生”张道中为其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为其开药打吊针,其间出现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明锦将界牌镇卫生院及张道中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5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明锦败诉,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张明锦不服,于今年5月20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班的“医生”张道中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当班护士蒋本武也没有护士证,蔡善华的诊疗人员均没有诊疗资格,仍违反规定从事诊疗工作。张道中知道蔡善华有过药物过敏史,但对患者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充分,没有事先准备相应的抢救措施。对蔡善华所用的药物,

经安徽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相关药物成分,对此,界牌镇卫生院没有提供证据排除其用了假药、劣药或没用处方中所开的有关药物而造成蔡善华过敏死亡的可能性。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定远县界牌镇卫生院赔偿张明锦因蔡善华死亡造成的相关费用,合计31586.4元,同时负担二审诉讼费4588元。

二、护士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我们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为分割的整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且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对于保障医疗安全至关重要,据此《条例》规定了护士应履行的义务与怠于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享有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享有学习、培训的权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如果护士在正常执业过程中遭到侮辱甚至殴打,有关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使那些以各种理由来迁怒于护士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使侵犯护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对于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障护士的上述权利,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其次,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最后,加强护士管理。其中包括: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三、护士的法定义务

为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临床护理义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规

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3)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其次,关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1)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和发布后,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一)》等。

2)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涌现,各种诊疗仪器设备不断更新,医疗机构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或制定新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最后,关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则包括(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2)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5)为患者保守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案例2:医院护士因为粗心,在为婴儿洗澡的时候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致使出生未满三天的婴儿的屁股等多处部位被烫伤。初为人父母的覃某和杨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8月21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0796.03元。2005年1月27日3时30分许,杨某在宾阳县某医院生下覃儿。同月30日早上9时许,该医院的当班护理护士在为新生婴儿洗澡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造成覃儿屁股等部位多处烫伤,烫伤创面红肿,有的地方在创面上还有大小不等的水泡,以及部分表皮剥脱。事发后,婴儿于当日转到该医

院烧伤科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水烫伤(30%,其中浅Ⅱ度19%,深Ⅱ度11%)。覃儿由此于2005年1月30日至3月2日在该医院免费住院治疗共32天。 2006年2月15日,覃儿家人将该医院告到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577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42485.3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洗澡的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就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言,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护士应当依法执业的另一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内容就是有关正确书写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等病历材料的问题。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和保管病历的规定。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因此,必须保证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对病历要实施科学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本条是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而作出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涂改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判定其真实性对于判定责任至关重要。这里提到的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

案例3:一名83岁的老人因感到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治疗,不料医院的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却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当日下午,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悲痛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了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作出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家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十万元。 2005年1月11日,老人王某感到身体不适,胸闷发烧,遂住进北京某医院检查。医院以“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于当日上午收入医院治疗。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

“甲培新”。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15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15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15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宣告死亡。经查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竟是别人的名字。院方自述,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该院的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因该患者途中转病房没有使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院方称使用这瓶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此外,医院的护理记录自下午15时40分开始,脉搏、呼吸、血压多处数据内容冲突,且与心电图记录无法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鉴定机关对该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亡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并有监测心电图为证,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有明确适应症,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甲培新’药品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使用时应有明确标识。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很多问题: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识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该院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由于医院疏于对患者入院后的护理,建立完备护理记录时患者的病情已严重恶化,治疗中使用药品“甲培新”时不符合临床用药的操作要求,现有记录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上述这些过错行为的存在都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据此可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还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本条是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和检验的规定。

不良后果是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为此,在处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减轻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同时,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现场初步调查核实,立即向本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报告。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

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2、紧急救治患者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一款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正确查对、执行医嘱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所谓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由于治疗护理的需要,护士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患者的一些隐私,如个人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及性生活的隐私等。以医院收治的肝炎患者为例,他们共同的心理特点是焦虑、忧郁、恐惧,担心失去工作、怕受歧视。根据条例,护士对保护患者隐私负有义务和责任。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这既是一种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定义务的要求。如果违反此规定,泄露了患者的隐私,情节严重者,护士将丢掉自己的“饭碗”。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其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从患者角度而言,则是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案例4: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护士竟擅自将患者的病历复印给他人带出医院,从而引发新疆第一例患者状告医护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8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建、袁玉构成了对患者吴丽的隐私侵权,并判赔付吴丽2万元。 2004年4月28日,吴丽因牙龈上火去何建所在诊所就诊,何建为吴丽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救治,病情好转后出院。 5月13日,吴丽住进袁玉所在医院中医科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6月10日,吴丽到袁玉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吴丽意识到病历已被何建复印。6月11日,吴丽向袁玉所在医院进行举报,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建到该院请同学袁玉帮忙复印了吴丽的病历。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对袁玉作出处罚。但吴丽认为,医院只对袁玉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

建,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今年6月,吴丽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何建、袁玉起诉到法院。 8月4日,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故判决何建与袁玉为吴丽赔付2万元,并当面道歉。

5、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救护的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护士就有义务参加救护。

四、护士违反上述义务的表现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定义务的表现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并且一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此条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这表明护士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之一。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

是最好的判断标准。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两个含义: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

此外,护士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未履行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同样有所体现,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政责任。另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组织机构即医疗机构;另—类是个人,即负有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此外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护士法律法规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护理法规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 1、了解自己的职责的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的知识及专业团队的规范和要求 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好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课程设置 1、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2、护理法的范畴 3、护理安全的概念 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卫生法体系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器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护理安全: 在实施护理全过程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的行为,防止患者出现不良损害后果。 1 / 3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每个合格的护理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 法律条文,而且更应明白在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必要时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些潜在性问题中,常见的有: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护理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 假若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三)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 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及答案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姓名日期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60 分) 1.《护士条例》规定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理工作,护士只能在(注册执业地点)范围内从事护理工作。 2.《护士条例》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 日)施行。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 5 )年。 4..护士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未提出申请注册的,需接受(二级)级医院(3 )个月临床实习并考试合格。 5.《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权利:(获得报酬)、享受福利、(参与社保)、(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参与专业培训)的权利。 6.《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义务:(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治疾病知识),(进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有参与突发共卫生事件的救护义务,无条件服从调遣。 7.《护士条例》共6章35条,包括总则、(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 8.《护士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63条。包括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赔偿、罚则)和附则7个部分。 11.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保管)不少于(15 )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 )年。 12.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印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二、简答题(共40分) (一)护士应当怎样执行医嘱?(10分) 答:1、正确执行医嘱:护士正确执行医嘱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途径和正确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临床反应。 2、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如果发现和怀疑医嘱存在错误,护士有权利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二)简述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30分) 答: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

最新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 ) 2、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经过 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B ) A. 1年 B.2年 C.3年 D.4年 3、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是:(C ) A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不属于法定义务的是 (B ) A.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参与所在机构的 民主管理 C.遵守职业道德 D.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A 2003年6月16日 C 2004年1月1日 B 2003年7月16日 D 2004年7月16日

5、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谁?(B)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分管废物处理的主要负责人 D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 6. 医疗事故是指(C) A.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B.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C.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D.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A )。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卫生许可证》 C《医疗机构登记证》D《工商营业执照》 &《邹平县打击非法行医网格化监管方案》中四级网格指的是那些 医疗机构?(D) A、市卫生局 B、县卫生局 C、镇办卫生院 D、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C) 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半年至1年 C.1年以上,1年半以下 D.半年以上,3年以下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此可见,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因此,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今天主要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一、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 1、护士的执业条件 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条例第八至十一条) 1)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及逾期申请的条件。 2)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及处理原则。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延续注册的申请及执业注册的注销管理。 5)建立护士执业记录。 案例1:2000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明锦陪妻子蔡善华到镇卫生院就医,当班“医生”张道中为其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为其开药打吊针,其间出现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明锦将界牌镇卫生院及张道中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5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明锦败诉,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张明锦不服,于今年5月20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班的“医生”张道中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当班护士蒋本武也没有护士证,蔡善华的诊疗人员均没有诊疗资格,仍违反规定从事诊疗工作。张道中知道蔡善华有过药物过敏史,但对患者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充分,没有事先准备相应的抢救措施。对蔡善华所用的药物,

卫生法律法规

1、卫生法的适用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具有程序性 生法适用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其权威性 卫生法的适用是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 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以上都是 3、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 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 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在卫生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其生效时间,但实践中均以该法公布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 4、下列卫生法的适用规则说法错误的是()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新法优于旧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卫生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卫生法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 卫生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卫生法的制定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的前提和基础 6、卫生法制定的依据,以下哪项不正确() 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 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社会依据 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7、以下不是卫生法遵守的主体的是() 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 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 外国公民 8、卫生法的制定具有的特点是() 权威性 职权性 程序性、综合性 以上都是 1、导致三人以上损害结果的事故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72小时 2、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保管: 患者本人及家属 医疗机构 医疗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法院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除外: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住院病历中的检查化验单应在出具后多长时间内归入病历: 6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48小时 5、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陪护费 以上均是

护理工作中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2) 尹秀梅 《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 为何学法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组成: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定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 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 ★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 ★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 ★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题(1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何时起执行?(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共有几章几条?(共六章三十八条) 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递交哪些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明。) 5、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在什么情形下,护士不宜注册。(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7、护士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8、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其处罚方式包括哪几种?(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取消注册。) 9、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颁布,建立了护士的什么制度?(执业准入制度)

1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基本策略是什么?(⑴统筹规划,分级负责;⑵全面建设,突出重点;⑶依法执业,科学管理;⑷拓展服务,面向社会;⑸规范培养,形成体系。) 11、合理调整临床护士队伍结构,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到2010年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多少?二级医院工 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多少?(50﹪、30﹪) 12、2005年至2010年内,分步骤在哪些重点临床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业护士培训,培养一批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重症监护、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 13、《纲要》指出:进一步调整护理教育的层次结构,到2010年,各层次护理教育的招生数量比例应达到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各占多少比例的结构目标?(中专占50﹪、大专占30﹪、本科及以上占20﹪。)14、为保证《纲要》内容的落实,制定了哪些具体的保障措施?(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②以点带面,推动落实;③加强交流,共同提高;④加强督导,保证效果。) 15、制定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什么?(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感染艾滋病病毒。) 16、什么是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被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1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题(1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何时起执行?(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共有几章几条?(共六章三十八条) 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递交哪些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明。) 5、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在什么情形下,护士不宜注册。(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7、护士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8、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其处罚方式包括哪几种?(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取消注册。) 9、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颁布,建立了护士的什么制度?(执业准入制度)

1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基本策略是什么?(⑴统筹规划,分级负责;⑵全面建设,突出重点;⑶依法执业,科学管理;⑷拓展服务,面向社会;⑸规范培养,形成体系。) 11、合理调整临床护士队伍结构,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到2010年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多少?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多少?(50﹪、30﹪) 12、2005年至2010年内,分步骤在哪些重点临床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业护士培训,培养一批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重症监护、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 13、《纲要》指出:进一步调整护理教育的层次结构,到2010年,各层次护理教育的招生数量比例应达到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各占多少比例的结构目标?(中专占50﹪、大专占30﹪、本科及以上占20﹪。) 14、为保证《纲要》内容的落实,制定了哪些具体的保障措施?(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②以点带面,推动落实;③加强交流,共同提高;④加强督导,保证效果。) 15、制定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什么?(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感染艾滋病病毒。) 16、什么是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被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题》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题 科室姓名层级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56分) 1.我国第一部《护士条例》从( )开始实施。 A.2008年5月5日 B.2008年5月10日 C.2008年5月12日 D.1994年5月12日 2.《护士条例》实施的宗旨是( ) A.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B.为了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C.为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D.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护士条例》所称的护士是指( ) A.护理人员 B.医技人员 C.护士 D.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4.()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A.人民政府 B.医院 C.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D.卫生厅 5.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 A.护士执业证书 B.医生执业证书 C.护理执业证书 D.护士资格证书 6.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 A.五年 B.三年 C.一年 D.四年 7.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制定。 A.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B.人民政府 C.医院 D.卫生局 8.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A.一年 B.两年 C.五年 D.四年 9.法律是由()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B.中国中央纪委 C.最高人员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0.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是() A.有效期届满前3天 B.有效期届满前30天 C.有效期届满后30天 D.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11.我国第一个南丁格尔获得者是() A.梁季华 B.陈荣秀 C.王琇瑛 D.吴欣娟 12.迄今为止南丁格尔奖共举办了()届,共有()名获奖者 A.45、62 B.44、68 C.40、62 D.43、68 1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 ) 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复习题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复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何时起执行?(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共有几章几条?(共六章三十八条) 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递交哪些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明。) 5、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在什么情形下,护士不宜注册。(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7、护士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8、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其处罚方式包括哪几种?(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取消注册。) 9、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颁布,建立了护士的什么制度?(执业准入制度) 1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基本策略是什么?(⑴统筹规划,分级负责;⑵全面建设,突出重点; ⑶依法执业,科学管理;⑷拓展服务,面向社会;⑸规范培养,形成体系。) 11、合理调整临床护士队伍结构,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到2010年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多少?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多少?(50﹪、30﹪) 12、2005年至2010年内,分步骤在哪些重点临床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业护士培训,培养一批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重症监护、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 13、《纲要》指出:进一步调整护理教育的层次结构,到2010年,各层次护理教育的招生数量比例应达到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各占多少比例的结构目标?(中专占50﹪、大专占30﹪、本科及以上占20﹪。) 14、为保证《纲要》内容的落实,制定了哪些具体的保障措施?(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②以点带面,推动落实;③加强交流,共同提高;④加强督导,保证效果。) 15、制定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什么?(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感染艾滋病病毒。) 16、什么是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被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17、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哪些防护措施?(①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②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③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18、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对局部实施哪些处理措施?(①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②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③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19、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哪些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2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常用方案有哪几种?(两种,即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