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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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容整治的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用于指导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

1.4 编制框架

村庄规划包括村庄的建设规划和整治规划。

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中心村)为单元进行。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近期建设量较大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整治和建设规划。

1.5 规划期限及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5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村庄整治规划的期限为3至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村庄建设规划

2.1 村庄建设规划基本任务及规划原则

2.1.1 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2.1.2 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状况的村庄实际问题,分类指导。

(2)节约用地,合理布局。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3)立足现状,配套设施。合理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立足现有基础,重点完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4)延续特色,生态优先。充分利用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保护整体景观,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延续文脉。

2.1.3规划依据

(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

(2)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路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2.2 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2.1.1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2.1.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2.2.2 村庄人口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完善配套设施的需要确定。一般大型村不低于1000人,中型村不低于300人,小型村不低于100人,高于3000人为特大型村。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并。

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适应。

2.2.3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本着严格控制用地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宜按人均90~130平方米控制。编制规划时,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撤并扩建的村庄,现状

人均低于80平方米的可适当调高10~20平方米;现状人均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划中应逐步调低。

2.2.4 村庄规划布局

2.2.4.1在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进行合理全面的布局。村庄工业用地宜向镇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各村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生产用地。

2.2.4.2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型、新建型、保护型等三大类型,以及改造型和新建型的一个特例——城郊型,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

——改造型

指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同时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扩建需求。

整治建设原则:

(1)改造型村庄建设包括旧村改造和村庄扩建,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扩建新村。

(2)旧村改造: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收入状况,在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村庄整治。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有步骤地改造和拆除老房、危房。逐步优化旧村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人居环境质量。

(3)村庄扩建:与旧村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旧村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新建型

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它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建设原则:村庄选址应立足于提高新村的避灾能力,尊重被迁移农民的意愿。村庄建设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保护型

针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其它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如有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风情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

(1)保护开发原则:保留村庄文脉,传承建筑文化。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村庄历史文化的底蕴,实现永续利用。

(2)保护开发方式:编制古村保护建设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普查,邀请专家对古村的历史渊源和建筑风格进行论证,挖掘文化底蕴,为古村保护开发提供依据。逐步投入资金,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修复村内道路和水系,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建设,完善村庄。

——城郊型

特别针对位于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已基本丧失地方特色的村庄。

建设原则: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允许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一步到位就地改造或集中迁建成为城市社区,以利于将来自然融入城市。

2.2.4.3 村庄规划应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宜集中布置,以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2.2.4.4 村庄规划可根据需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小区等。满足既要方便使用,又要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要求。集中养殖小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4.5 环卫设施规划及环境面貌整治

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设置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村内须设置公厕,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10-3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村庄应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清洁型能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

节能新技术。

2.2.4.6 村庄按以下标准配套基础设施

——村庄应有集中安全的供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敷设到户,生活用水标准60~120升/人日。供水水源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新建村庄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以沟渠排雨水、管道排污水。整治改建的村庄可采用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或分流制。村庄现有的排水沟渠应进行治理改造,继续发挥作用。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的75%~90%进行计算,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村庄邮政、电信、供电、广电应纳入镇域规划统一布置。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应具体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也要因地制宜。干路红线宽度一般在7米以上,支路红线宽度在3.5米以上。路面材料以水泥、沥青为主,也可利用石板、鹅卵石等地材资源。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新建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2.2.4.7村庄竖向规划包括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努力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要综合优化排水、防涝、道路等工程方案,合理解决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防洪堤、排水管出口,桥梁、道路交叉口等设计控制高程)。

(2)道路及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道路纵坡一般不小于3‰、不大于6%,地形复杂地方不大于8%;地面排水的最佳坡度为0.5~1.0,不小于0.3%、不超过4%,当地形自然坡度大于4%时,应做成台地式,台地之间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3)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建筑物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建筑物室外标高一般应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2.2.4.8村庄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规划提出建立相应的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包括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等。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

2.2.4.9 提倡推广优秀农村住宅设计,各地可编制新农村住宅通用图供村民选用。村庄住宅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①住宅规划设计要充分利用村庄的有利条件,结合地形地貌和民情民俗,组织住宅组群,布置相应的公共设施和绿化,丰富建筑空间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②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③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乡土气息。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④提倡建设多层并联式住宅,少建独院式住宅和单层建筑。

(2)住宅建设标准和规定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2.2.4.10绿化与景观环境

(1)规划设计原则

应结合村庄山水林田、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留住田园风光。

(2)建筑风貌

根据村庄原有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新建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并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以使村庄建筑风貌整体协调统一,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3)绿地景观

①绿化应与现状自然条件结合、与生产结合,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②公共绿地建设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置农民公园或集中绿地,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农民生活。

2.3 村庄建设规划成果要求

2.3.1不同规模的村庄、不同建设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规划基本成果必须包括“四图一书”,即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规

划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及说明书。按1: 500~1: 2000比例出图。

2.3.2 规划说明书

说明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对村庄规模和发展目标的确定,说明村庄现状问题、潜在需求、规划工作重点、规划设计意图及技术经济指标。

2.3.3 村庄现状分析图

包含村庄位置、用地现状、建筑质量评定等内容。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性质及范围,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范围,另在现状图的空白处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3.4 村庄建设规划图

含用地布局、主要社会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置等内容。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进行主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明规划建筑、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

2.3.5 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车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坡地村庄应做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2.3.6 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2.3.7 按照需要可增加如下图纸

2.3.7.1景观环境规划设计

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

2.3.7.2主要建筑设计方案图

新建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公共绿地(广场)的设计平、立、剖面图;现有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整治改善建筑方案图。按1:100~1:200比例出图。2.3.8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含各类用地指标及技术经济指标。

表2-1 村庄用地汇总表

表2-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2.4村庄建设规划相关技术规定

2.4.1村庄规模分级

表2-3

2.4.2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2-4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2-5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注:对已有的村庄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符合表2-5要求。(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2.4.3 公共设施配置

表2-6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表2-7 公共建筑项目及面积定额(供参考)

2.4.4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供参考)

表2-8

注:有关村庄道路的路幅宽度值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上表的数值可供参考。道路工程建设应贯策“充分利用,逐步改造”与“分期修建,逐步提高”的原则。建议除接近小城镇规模的特大型村庄可取高限外,一般村庄取中间值。

2.4.5由于农村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多样,不同村庄经济水平和建设条件差异较大,加之长期自发进行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3村庄整治规划

3.1基本任务和整治原则

3.1.1基本任务

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对照《村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指导目录》,确定具体整治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解决饮水、行路、用电、垃圾、污水等问题,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和古树名木、古村落、古民宅等历史文化遗迹,带动村庄整体环境建设,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1.2整治原则

(1)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历行节约,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2)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引导农民整治村容村貌,按规划有序进行建设。

(3)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多模式整治。不盲目攀比,不搞形式主义,反对大拆大建。

3.2村庄整治内容及技术要求

村庄整治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整治内容主要涵盖农村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容村貌的整治整修等。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3.2.1 道路交通

3.2.1.1村庄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硬化路面一般按每车道3.5米考虑。联户道路宽度按1米左右硬化,也可用片石铺地。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区道路路面硬化应考虑道路原有的路面材料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修整,以提高通行质量,不宜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方式。

3.2.1.2村内主次干道应通达顺畅,通过整治改造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死胡同。3.2.1.3村庄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

3.2.1.4村内道路通过学校、商店等人流密集的路段时,应设置交通限速标志及减速坎(杠),保证行人安全。

3.2.1.5村庄应避免沿过境公路两侧发展,当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满足安全要求,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3.2.1.6村庄道路行道树株间距离以8~12米为宜,树池为1~1.5米见方,树坑中心与地下管道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尽量采用当地乡土、经济树种。

3.2.1.7村庄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渠。

3.2.2 给水

3.2.2.1通过村庄给水工程整治,应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

3.2.2.2建立安全、卫生、方便的供水系统。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3.2.2.3邻近城镇的村庄,应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远离城镇的村庄,倡导通过高位水池、水塔变频泵及配水管网等设施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村庄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按农民生活用水量,每人每天不得低于60升。

3.2.2.4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井周围5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3.2.3 排水

3.2.3.1通过村庄排水工程整治,应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及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沟渠或农业灌溉,应确保雨水及时排放,防止内涝。

3.2.3.2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可采用如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沼气净化等设施;分散式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简易设施。

3.2.3.3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和暗沟收集生活污水。

(1)排水管道管材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种材料。(2)污水管道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应不小于0.3%,以满足污水重力自流的要求。污水管道应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5米以上。

(3)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避免与沟渠、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设置检查井。

(4)水量以村庄生活总用水量的70%计算,根据人口数和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最小管径不小于150毫米。

3.2.3.4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渠或管道方式解决。排水沟(管)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使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

(1)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其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0毫米,深度不小于120毫米。

(2)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等地方材料。(3)加强村内河渠、沟渠水系的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畅通,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4)多雨地区房屋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

3.2.4 电力电信

加强电力设施与电讯设施的配置建设,疏理现有的供电、电话、网络等各种管线,确保线路安全、有序。

3.2.5 广播电视

与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结合,采用无线、有线、卫星等多种广播电视技术手段,提高农村人口综合覆盖率,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电视广播。

3.2.6 公共服务设施

3.2.6.1整治现有公共活动场所,通过地面铺装、建设球场、配置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灯具等方式完善场地功能。

3.2.6.2尚未有公共活动场所的村庄,应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村委会办公场所、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统一建设。

3.2.6.3设立幼儿园、卫生站(室)、邮政业务代理点;建设连锁化“农家店”或便民商店。

3.2.6.4邻近交通线路的村庄建设港湾式客车停靠站。

3.2.6.5与村级组织建设、村务公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万村农民健身工程结合。

3.2.7 防灾减灾

3.2.7.1地处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修建防洪堤、截洪沟、泄洪沟、蓄水池、护坡、挡土墙等防灾减灾设施。

3.2.7.2高度重视公共安全。不得将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建在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冲沟等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已在这类地段上建成的公共建筑,必须全部拆迁,另行选址,妥善安置。

3.2.7.3拆除危房,并按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对不安全的楼房进行加固。

3.2.7.4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应设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临时隔离、救治室。

3.2.7.5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3.2.7.6结合给水管道设置消防栓,间距不大于120米,并设置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利用现有鱼塘、河流、水库等水体设置消防备用水源。

3.2.8 环境卫生

3.2.8.1多种能源并举,利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取代燃烧

柴草与煤炭。与“一池三改”(改厨、改厕、改圈)户用沼气工程建设结合。

3.2.8.2在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10-3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2.8.3现有公共旱厕逐步改为水冲式公厕。公共旱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粪池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共旱厕的取粪口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

3.2.8.4按家庭散养禽畜应做到人畜分离,结合沼气池建设,改造分散的畜禽圈舍。合理集中布置养殖小区,逐步实现家畜禽集中圈养。

3.2.8.5对于公厕、户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

3.2.8.6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村内垃圾密闭运输至镇级垃圾中转站,最后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处理。

3.2.9环境面貌

3.2.9.1拆除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和村容村貌、压占道路红线、地下管线、高压走廊、河道控制线、地下文物古迹或压占法律规定不得侵占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2.9.2疏理现有的供电、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管线,规范线路设置,确保线路安全、有序。

3.2.9.3整理村庄内空闲宅基地、闲置地,拆穿私搭乱盖的违章建筑,集约调配、复垦村庄用地。与村庄土地整理工程结合。

3.2.9.4在村庄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结合村庄古树、林地等自然植被设置公共绿地;充分利用宅院及宅间、利用当地乡土经济树种进行绿化、果化、美化。

3.2.9.5对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和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均要悉心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保护村庄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巷,保护村庄内遗存的古树名木、林地、湿地、沟渠和河道等自然及人工地物、地貌,不得随意砍伐、更改或填挖。

3.2.9.6引导村民按照规定的样式、体量、色彩、高度建房,整治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完善已建房屋的外立面,形成统一协调的村容村貌,传承地方文化和民居风格。

3.3村庄整治项目实施

遵循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件精神,根据本导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村庄整治行动计划”。整治行动计划包括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3.3.1整治项目的选择与实施

3.3.1.1 根据所列整治内容,不同的村庄,应根据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确定该村庄急需整治的内容。

3.3.1.2对所选定的整治项目,应按轻重缓急排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解决重大问题,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实施,力戒返工浪费。

3.3.1.3确定整治项目的空间布局与技术要求,明确整治项目的主要指标,测算工程量,提出村庄整治的实施计划、实施管理以及整治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建议。

3.3.2村庄整治规划成果要求

3.3.2.1行动计划表。包括整治项目清单、项目具体内容、工程量测算、项目整治措施、项目所需资金、实施步骤、维护管理措施等。

表3-1近期整治行动计划表

3.3.2.2整治规划图。比例尺寸:500-1:2000,标明新建或整治规划要素的平面位置及空间关系。

4 附则

4.1 各市、县(市、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4.2 本《导则》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总则 1. 0."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 0."2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 0."3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1],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 0."4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 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 0."5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 0."6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1. 0."7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注释: [1]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是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村庄实际情况,以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为重点而制定的整治项目清单。凡符合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各地政府应给予技术、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2]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是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编制的专题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 2规划原则 2. 0."1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2."

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0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1、目的 (4) 2、适用范围 (4) 3、基本要求 (4) 4、规划原则 (4) 5、规划期限 (5) 第二章村庄布点规划 (6) 1、村庄布点规划的制定 (6) 2、规划范围 (6) 3、规划内容 (6) 4、成果要求 (7) 第三章村庄规划内容 (7) 1、村域规划 (7) 2、居住点及集中居住点规划 (8) 3、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规划 (9) 第四章村庄规划技术规定 (10) 1、村庄建设用地 (10) 2、村域用地布局 (11) 3、集中居住点的选址 (11) 4、住宅建筑 (12) 5、公共服务设施 (12) 6、产业用地布局 (13) 7、绿化景观及村容村貌规划 (13) 8、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14) 9、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4) 10、河道水系规划 (15) 11、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5) 12、防灾减灾规划 (16)

第五章村庄规划的成果要求 (17) 1、说明的内容 (17) 2、图纸的内容 (20) 3、附件的内容 (21) 第六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规划 (22) 1、规划要求 (22) 2、主要成果 (22) 第七章村庄规划的制定 (24) 1、编制单位 (24) 2、报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24) 3、公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24) 附件一:村庄类型与面积统计表(示例) (25) 附件二:村庄现状及规划用地汇总表 (26) 附件三:集中居住点规划用地平衡表 (27) 附件四: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规划项目和估算一览表(示例) (28) 附件五:村庄规划村民调查问卷(示例) (30)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指导思想 (2)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 2.1 村庄规划类型 (2) 2.2 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3) 2.3 规划原则 (3) 2.4 规划依据 (3) 2.5 规划期限 (4) 2.6 公众参与 (4)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4) 3.1 分类指导 (4) 3.2 主要规划内容 (5) 第四章技术要点 (7) 4.1 村庄用地分类 (7) 4.2 空间管制规划 (8)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8)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5 基础设施规划 (9) 4.6 综合整治规划 (10) 4.7 村民建房规划 (11) 4.8 近期建设规划 (11) 第五章成果要求 (11) 5.1 成果要求 (11) 5.2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1) 5.3 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4 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5 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2) 5.6 图纸要求 (12) 第六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 建房说明书: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 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试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指导和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优秀成果、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6部分: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准备、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审批、规划实施与修改。 编写组牵头单位: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编写组参与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1 工作原则 (1) 2 工作程序 (1) 3 工作准备 (1) 3.1基础准备 (1) 3.2组织准备 (3) 3.3技术准备 (4) 4 规划方案编制 (5) 4.1调查研究 (5) 4.2编制规划成果 (5) 5 规划成果审批 (5) 5.1村民审议 (5) 5.2技术审查 (5) 5.3规划批前公示 (6) 5.4成果报批 (6) 5.5规划批后公告 (6) 5.6数据库汇交 (6) 6规划实施与修改 (6) 6.1规划实施 (6)

6.2规划调整完善 (7) 6.3规划修改 (7) 附录A 村庄分类参考标准 (8) 附录B 村庄布局参考要求 (10) 附录C 现有村庄规划修改调整新编参考条件 (11) 附录D 工作方案提纲参考 (13)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法规名称】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文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颁布时间】2006-09-11【实施时间】2006-09-1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282055 什么是编号?【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 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 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 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 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 1.6.5布局紧凑,功能合理。在进行村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 1.6.6基础配套,方便生活。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7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8合理选址,避开灾害。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 1.7.1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7.2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7.3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 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

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推进施实施《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指导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制定《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基本任务 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自然村数量,并分配到镇(乡)。中心村数量多、行政区域面积大的县(市、区)可以在村庄布点规划中只明确各镇(乡)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在镇(乡)村庄体系规划中明确中心村、自然村布点。 1.3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布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市、镇总体规划。 1.4规划原则 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环境等本底要素,将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等保护内容列入布点规划。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 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特征及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地段引导建设,对重要生态地段的村庄进行有效控制,避让灾害易发地段。 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兼顾现实需要,考虑长远发展,分步实施村庄布点规划。 1.5规划依据 (1)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 (2)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

(3)市、县国民经济与“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 (4)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二章村庄体系规划 2.1村庄分级 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个。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 2.2乡村人口预测 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县(市、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市、区)域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乡村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的常住乡村人口,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人口迁移因素。乡村人口规模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主要依据。 旅游型村庄要合理考虑持续性旅游人口。 2.3村庄体系 2.3.1数量分布 依据乡村人口预测,确定县(市、区)域中心村、自然村数量;结合各乡镇乡村人口分布,明确各乡镇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分布。 其中,县(市、区)域中心村数量依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确定。 2.3.2规模确定 依据县(市、区)域人口及村庄分布特点,确定适用于本县(市、区)域的中心村服务规模、集聚规模、自然村规模。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佛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

佛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 (公示稿)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现状调查要求 (2) 第二章编制内容与要求 (3) 第四章规划成果要求 (6) 第五章编制审批要求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创新村庄规划建设理念,规范佛山市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村庄规划】本指引规定的村庄规划是指以实现村庄生产、生活和生态协调发展为目标,对村域范围内的整体发展策略、各项用地布局、建设用地管控等作出具体安排的法定规划。 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实行村庄规划管理地区范围内的村庄,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 第三条【总体原则】村庄规划应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注重衔接、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公众参与”的规划原则,加强与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多规协调进一步优化调整乡村建设空间、整合特色资源要素、保护利用生态空间;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促进村庄环境生态化、居住文明化、活动民俗化,推动乡村特色和文化传统的繁荣;建立以村民为主体,规划师、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协作式规划编制方法;规划成果应坚持简明扼要、规范严谨、通俗易懂,做到村民易明能用、村委好用懂管、政府能教易管。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二稿)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5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

1.4 编制主体 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2.1 主要任务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 -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 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

02-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10.28修改)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十月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0.2 适用范围 本要点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0.3 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1.0.4 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需求导向、解决基本,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文化传承、绿色发展,便于普及、易于实施的原则,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0.5 规划期限和审批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其中近期规划为3―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0.6 解释权 本要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基础调研 2.1调查阶段 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通过文献调研、现场踏勘、村民访谈等方法,充分掌握村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产业发展、村庄用地、各类设施及发展诉求等资料,具体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 2.1.1 调查准备。在现状调查之前,应收集村庄1/500地形图、基本情况说明、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并设计好调查问卷。 2.1.2 初步调查。进行现场踏勘和村民访谈。现场踏勘着重调查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类型、建筑状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村民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有关情况和发展诉求。 2.1.3 深入调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2.1.4 补充调查。在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后,结合相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录 1总则- 1 - 1.1地位作用- 1 - 1.2适用范围- 1 - 1.3制定依据- 1 - 1.4规划原则- 3 - 1.5规划期限- 4 - 1.6编制单元- 4 - 1.7工作底图- 4 - 2工作流程- 4 - 2.1现状调查- 4 - 2.2规划编制- 5 - 2.3批前公示- 6 - - -

2.4审查报批- 6 - 2.5批后公告- 6 - 2.6成果备案- 6 - 3规划内容- 6 - 3.1分类指导- 6 - 3.1.1村庄类型- 7 - 3.1.2内容要求-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10 - 3.6道路交通- 11 - 3.7基础设施-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13 - 3.9农房建设- 16 - 3.10绿化景观-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19 - 3.12防灾减灾- 19 - 4规划成果- 20 - - -

4.1文本- 20 - 4.2图件- 21 - 4.3数据库- 21 - 5规划实施-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22 -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23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24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25 - - -

1总则 1.1地位作用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山东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在市县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参照本导则执行。 1.3制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7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锦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指导思想 (4)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4) 2.1村庄规划类型 (4) 2.2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5) 2.3规划原则 (5) 2.4规划依据 (6) 2.5规划期限 (6) 2.6公众参与 (6)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7) 3.1分类指导 (7) 3.2主要规划内容 (8) 第四章技术要点 (10) 4.1 村庄用地分类 (10) 4.2 空间管制规划 (12)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13)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3)

4.5 基础设施规划 (15) 4.6 综合整治规划 (16) 4.7 村民建房规划 (17) 4.8 近期建设规划 (17) 第五章成果要求 (18) 5.1 成果要求 (18) 5.2 保护类型规划成果要求 (18) 5.3改善类型规划成果要求 (18) 5.4简易类型规划成果要求 (19) 5.5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9) 5.6图纸要求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1日

目录 1 总 则 (1) 2 用地分类 (1) 2.1 一般规定 (1)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1)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4) 1 总 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村庄建设用地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V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V11 住宅用地 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 V12 混合式住宅用地 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V21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 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 地 V2 V22 村庄公共场地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 村庄产业用地 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V31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 包括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以及村集 体用于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 V3 V32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V41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V42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V4 V43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V V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 非村庄建设用地 除村庄集体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 N1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N N2 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具有水利调蓄功能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 E13 坑塘沟渠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用道路等用地 E21 设施农用地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E22 农用道路 田间道路(含机耕道)、林道等 E2 E23 其他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土地E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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