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合理征收拆迁补偿

如何获得合理征收拆迁补偿
如何获得合理征收拆迁补偿

征收拆迁中的5大陷阱,你识破了吗?

导读:2017年即将过去,2018年正在无声无息的向我们走来。经过一年维权努力的广大被征收人辛苦了,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同样也不容易。那么,在过去的一年中,征地拆迁领域究竟有哪些陷阱是被征收人遇到频率最高的呢?面对这些一再出现的“坑”,被征收人又该通过什么办法将其逐一填平,最终收获公平、合理的补偿呢?

TOP5 房屋评估陷阱

房屋价格评估可能是征收中最容易让被征收人迷糊的一个环节,原因就在于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人看不懂也搞不明白。这里面可能出现“猫腻”的地方非常多,但我们不能要求广大被征收人都成长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士”。简单来说,其实就一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比较法,就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中价值评估的“必选”评估方法,其他方法只能作为辅助、补充性质加以运用,而不得取代市场比较法的绝对统治地位。而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明白的事儿——我的房屋的价格,和周边、隔壁类似面积、性质的房屋的价格应当是相类似的,如果差得太远,那就很可能不正常了。

实践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程序不合法,该入户没入户,该签字的没签字,或是伪造了部分材料;二是实体方法选择错误。这二者都有可能导致评估出来的结果明显偏低。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收集好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证据,对相关材料做好分析研判,

一旦发现有存在问题的嫌疑的就要立即咨询专业人士,以为日后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奠定基础。

TOP4 逼迁(签)陷阱

在《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以吗?》的在明说法栏目中,杨在明律师详细解读了各种常见的逼迁招数。基本上讲,任何一个被征收人,只要你对征收补偿方案中提出的补偿标准、数额不满而拒绝在一开始就配合征收尽早签约,那么逼迁就是你必然要面对的,完全躲不过去。这类事情,发动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征收方手上,被征收人只能处于“下风”位置去一个一个应付。而被征收人“反客为主”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有力的法律途径来抓住违法征收项目的“七寸”。除此之外,几乎别无良法。

逼迁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刚性”的,譬如老百姓所熟悉的断水、断电、断路,砸门窗,骚扰恐吓;二是“柔性”的,譬如臭名昭著的“株连式”,以及各种花样繁多的“处罚程序”(最为匪夷所思的当属计划生育问题居然都会在此时被拿出来做文章)。无论哪种,被征收人原则上有一步是必须走的:运用法律武器怼回去!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你有来言,我有去语。实践中太多的被征收人在刚一与这些招数“短兵相接”时就“不行了”,乖乖的选择去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事实上,这种“一般化”的方法,对付的也就是一般化的人,被征收人维权的坚强意志与坚定信念,此时显得尤为重要。

TOP3 补偿协议陷阱

征收补偿协议陷阱,是广大被征收人最为深恶痛绝的一类。对于一些被征收人而言,经历了前面漫长、曲折的协商、博弈过程,到签协议时已是精疲力竭,见着协议就跟见着钱和房一样的激动。而这一“激动”,便正好落入征收方精心设计的圈套之中,所签下的协议与所看到的协议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事实上,无论是老百姓口口相传的“空白协议”“阴阳合同”,还是所谓的“不留底”“约定不明确”等问题,归结起来都是一个:在征收补偿的“大数额”面前,被征收人失去了足够的理性与辨识能力,而这的确是人性的弱点,很难从根本上完全加以避免。(其性质类似于签投资理财协议或者买古董,经常签完之后反悔)

那么怎么办呢?简单的说,有一点建议是绝对有效的:就补偿协议的文本,不要在见着的第一时间就同意签字。而是要设法将与征收方谈话的内容进行录音,保留好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的证据,将协议文本内容先搞到手,拿去咨询“局外人”或者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或者至少自己冷静下来想一想再做决定。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永远是真理;太快做决定,也往往容易很快后悔。

TOP2 违建陷阱

从严格意义上讲,“以拆违促拆迁”也是逼迁的一种形式,而且属于“刚柔并济”型:既有相当的强制力,又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合法外衣。违建问题在我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各地都有,城市乡下都有,一旦房屋面临征收,一个划片之中合法的、违法的建筑都混杂在一起,想分清绝不是那么容易的。这就给征收方加以“运作”创造了条件。

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呢?有用的就3点:第一,在拆迁到来前,抓紧把证补齐。房证、地证都有,甚至手握最新换发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房、地合成一个证,什么也不怕;第二,努力辨识拆违行为的性质。如果确系在征收项目启动前后开始的拆违,则具有“以拆违促拆迁”的外部特点,那么被征收人就要认真考虑依法维权了。因为此时的拆违损失的是你的补偿权益,其影响要比一般的违建查处严重得多;第三,盯住拆违程序,尤其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这类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践中,这类带“责令”二字的文书存在程序问题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牢牢把握住。只要维权期限未错过,那么机会就是很多的。

TOP1 强拆陷阱

违法暴力强拆,是征收中的“杀手锏”式的手段,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心头之痛。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一点,强拆的最大危害,并不是房子没了、露宿街头、无家可归,而是房子没了的同时,钱还没拿到。如果补偿款拿到了,那么房子难道不该被拆除么?因此,强拆实际上是围绕补偿款这一核心矛盾所产生的最极端的情形。

这里面需要被征收人把握的有两点:一是要尽力守房,否则会使协商筹码锐减;二是即使房屋遭违法强拆,维权仍有希望取得成果。“拆了没签”的情况下,维权大局“尚可”——积极捕捉强拆行为违法这点,进而在提起的程序中寻求协商平台或获取国家赔偿是此时的当务之急。现阶段,违法暴力强拆的现象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更多的地方政府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若要应对司法强拆,就必须要把功夫下在这两类关键的“决定”上,将维权时点前提。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那么其他“细枝末节”的边缘性问题自然不会成为阻碍我们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拦路虎。上述5个坑,一个一个用我们的智慧与法律来填平它,公平合理补偿后的幸福生活,也就在向我们招手了。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XX年某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

XX年某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 XX年XX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区城市建设工作,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完善城市品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我市“城中村”重建改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度关注民生,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用地选址和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原则及政府投资、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XX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指挥、安排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上报、专项规划方案编制、报批,土地的组织报件,对安置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进行预审。负责对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使用资金进行审核、监督和按程序拨付。涉及各部门的职责: 区国土资源分局 主要负责土地的前期调查、勘测定界、土地报批,指导和协调征地工作。 区规划分局 主要负责指导编制专项规划、组织规划方案论证、规划技术条件的设置、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 区建设局 主要负责依法办理安置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区房管局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中的房屋拆迁、房产登记、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安置房建设中的房屋产权登记和物业资质管理工作,并监督贯彻执行。 区财政局

征地案例分析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xxxx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xx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 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

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x㎡×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a13498966.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精品文档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修文县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对于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不予认定,给予一定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安置补偿的方式 本次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规划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产权调换按照记载面积和有资质的部门认定的面积进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房由房开公司统一提供,住户可以选择回迁,也可以选择目前公司开发的“珍珠新园”小区进行安置,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单价进行补 1 / 3 精品文档 差。 三、过渡方式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房屋的面积个月(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费按一次5元/平方米计发。

、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8个月(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搬出、搬入)5元/平方米计发。 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第镇拆迁工作表态发言稿 [拆迁表态发言材料精选]拆迁表态发言材料精选各位领导、同志们:实施城市旧城拆迁,加快改造老城区,是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重要举措,拆迁表态发言材料精眩现在,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出了——三期拆迁的动员令,作为城市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在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下,充分发挥拆迁主力军的作用,紧紧围绕——中路三期拆迁改造目标,大力度攻坚,全身心投入,扎实推进——中路三期拆迁改造进程,具体措施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中路三期拆迁户数多,规模大,难度高。共计9.8万平方米 2 / 3 精品文档 7户,一次动迁总量是我市历史之最。为确保完成——中路三期拆迁改造任务,我局将成立专门动迁班子,主要 3 / 3

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

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概述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上海各处房屋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对上海居民来说,房屋动拆迁是一件受益的事情,不仅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拥有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凸显出来。基于历史原因,当下动拆迁的房屋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有住房,当时的承租人现大多是老年人,因此公有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的纠纷成为涉老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1.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涉及的法律概念 涉老案件中的动拆迁房屋多是公房。所谓公房,是指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所谓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承租人现大多已是耄耋老人。所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所谓应安置人口,是指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所谓动拆迁安置,指按照面积补偿方式或者按照人口补偿方式。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安置补偿的形式包括就地房屋安置、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形式。按照人口货币化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他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2.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 涉老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其涉及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动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安置房屋或安置款)的所有权。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户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指出的是,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划分安置补偿。 在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或者按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口,都有权向法院主张对动迁安置补偿进行分割。在调解处理该类纠纷时,还需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病、残者等特别是作为承租人的老年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二)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其核心问题在于:一是如何认定可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二是如何分割该项安置补偿,特别是如何给老年人特殊的保护?这是,调解这类纠纷中应当把握的原则。 1.认定可参与分割安置补偿人员的原则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 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13.6 2.1 万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 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 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 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 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

深圳市旧改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比较表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比较(渔农村、蔡屋围、岗厦河园、大冲)

建私房八层以上的,按基建成本给予90%补偿。备注:由于大 冲旧改项目有 充足的回迁补 偿物业供村民 选择,因此村 民通过持有补 偿物业获得的 补偿远高于岗 厦货币补偿标 准。 物业。 突破之三 创新停车 位补偿方 式:回迁自 住区每套 房产配置 壹个停车 位使用权, 回迁出租 区停车位 供丙方使 用。 临时性建筑及 附属物 (单位:元/平方米、立方米、棵、口等)砖墙铁皮房: 25 铁皮房:140 铁皮棚:70 木质隔板夹 层:120元 砼结构夹层: 300顶层楼 梯间:300 砖墙铁皮顶、铁皮顶房屋:180 铁皮房、木板房: 120 砼结构、砖混结构的夹层、地下室:110 屋顶砼水箱:500 乔、灌木不补偿 砖墙铁皮房:250 铁皮房:200 铁皮 棚:100 木质隔板夹层:175 钢筋混 凝土结构夹层:450 顶层楼梯间(层高小于2.2米):450 水箱:3000元/个 砖墙铁皮房: 2500 简易铁皮房: 200 铁皮棚:100 二楼阳台: 2500 屋顶混凝土滴 水:2500 层高不足2.2 米的永久性建 筑:2500 屋顶女儿墙 (砖砌体): 150 室外台阶,两 级台阶以上 的:300 室外铁梯: 1000 玻璃纤维(塑 料)棚、房: 500元 花坛(砖砌体, 抹灰):400 大冲旧改 过程中对 临时性建 筑物及附 属物的补 偿相对于 深圳市的 其他旧改 项目而言: 纳入补偿 范围的种 类更广、补 偿标准更 高,甚至高 于《深圳市 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 项目房屋 拆迁管理 办法》中有 关临时性 建筑及附 属物补偿 标准的规 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房屋纠纷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1.12 【实施日期】2004.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

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说明:(1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且标准种植一(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小树冠直径米,1米以下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 年以上。 且标准种植一年以小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米,(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 上。 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1—21米,小指米以上,中指(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 上。 /株。2(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元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10×40%。×元/亩(1100 15%×)。101100/1650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元亩(× 中龄林按亩、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3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倍补偿。2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材积产值的40% 亩/单位:元.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云香山项目旧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云影香山项目旧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回风小区37-3地块“云影香山”项目由中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现就该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项目地点:中市回风小区37-3地块 二、项目名称:云影香山 三、拆迁人:中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人, 独立承担拆迁、建设、安置中的一切经济民事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完成规划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务。 四、拆迁形式:自行拆迁。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的原则,由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和我公司负责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五、拆迁范围:按批准的规划范围:回风小区37-3地块 内需拆迁户居民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均为住宅。 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305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5号)以及中府发(2001 )2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二)补偿形式: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选择,双方议定。 (三)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拆迁中若发生使用性质争议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四)违章建筑自行拆迁,不予安置补偿。 (五)新房安置及结算办法: 1、安置地点:旧房拆除后,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在新建的“云影香山”内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及结算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旧房面积安置,互不找补;超出原旧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2000 元/平方米结算,再超的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若个别户达不成协议,可实行分户评估,依据分户评估报告协商议定。 3、实行作价补偿的,依据该地段的市场价格双方协商议定。 (七)临时安置补偿方案: 1、房屋拆除后,从签订协议、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之日起,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找房屋临时过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同一段的房屋市场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18个月的过渡费。超出18个月过渡期未交房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府发(2001 )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政府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为永久性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可以按照回迁方式补偿,即在本项目改造后,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将新建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户; (二)被拆迁房屋为临时建筑(砖墙铁皮顶、铁皮棚、钢结构)及附着物的,均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即结合重置成本和房屋的新旧程度,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现金补偿给被拆迁户; (三)回迁补偿的房屋集中安置在樟富北路(翠山路),集体物业以商业形式补偿,私人物业以住宅形式补偿; (四)回迁补偿的住宅户型分为自用(三房或四房)及出租(两房以下)两种,被拆迁户每户可补偿一套自用户型的房屋,其余面积以出租户型的房屋补偿; (五)每户最终分得房屋的面积与应补偿面积之间的差额,按市场价格多退少补或自行与其他回迁户调剂; (六)回迁房屋的位置、户型及装修标准由股份公司予以整体确认,并由股份公司组织分配, (七)所有面积均按政府现行测绘查丈规范实测为准。 二、补偿办法 (一)回迁补偿 1、集体物业: (1) 拆迁商业建筑(商铺、市场、宾馆及医院)约14365.7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1:1补偿商业; (2) 拆迁工业建筑(厂房、宿舍)约16071.06平方米,其中已在原家私城位置(现 锦航酒店)补偿约10000平方米,剩余建筑面积按1:1补偿商业。 2、私人物业: (1) 拆迁无阁楼(一层)祖屋,按祖屋基底面积的1.5倍补偿住宅; (2) 拆迁带阁楼祖屋,按实测建筑面积1:1补偿住宅,但补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 祖屋基底面积的1.5倍;

(3) 拆迁其它私房,按实测建筑面积1:1补偿住宅。 (二)货币补偿 1、临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 拆迁集体物业配套的配电房、厕所、垃圾房等,按照750(砖混650)元/平方 米补偿; (2) 拆迁砖墙铁皮顶形式的临时房屋,按照350-400元/平方米补偿; (3) 拆迁以铁皮、铁架围合的铁皮房(棚),按照300-350元/平方米补偿。 2、安置补偿 (1) 拆迁集体商业物业,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按 照25万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2) 拆迁集体工业物业,因系按商业用途予以回迁补偿,不再给予租金损失补偿; (3) 拆迁私人住宅,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按照每 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4) 回迁补偿的私人自用住宅,按照毛坯房交付,给予5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三)其他 1、改造项目周边规划道路范围内私房,可在本项目内按上述标准补偿,但政府的补偿 款则归改造单位所有; 2、。

城市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套模板精选

城市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套模板精选上海市某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本基地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 1.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上海市人民***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沪府发【200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诉【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5.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有关拆迁补偿安置主要事项的说明 1.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确认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或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2.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3.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诉【2001】67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用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新工房新工房新工房 “两万屋独立新里(有电(无电(无电旧里 公寓户”新简屋类住宅住宅梯,成梯,成梯,不成住宅 工房型套) 套) 套) 换 算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系 数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拆迁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 1(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拆迁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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