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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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 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

一、引言

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跨国公司避税的现象和趋势愈发严重。谷歌(Google)在2011 年把其当年全球利润的80%(约98 亿美元)转移至百慕大群岛的空壳公司,避税超过20 亿美元。2012 年亚马逊把在英国实现的33 亿英镑的销售利润转移至卢森堡,因而没有纳税一分钱。跨国公司肆无忌惮的避税行为,已经引起各国重视,20 国集团领导人在2012 年6 月墨西哥首脑峰会上就跨国公司避税的问题,郑重提出防止和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BEPS 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课题,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称OECD)就BEPS 问题进行调研。2013年2 月,OECD 发布了题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首次完整地阐述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现状,并明确指出某些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已经造成全球商业竞争环境的严重不公平,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长期和致命的危害。

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重要国家和发展中大国,尤其受到跨国公司避税的侵扰,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正在“走出去”,全面、深入地参与全球化的竞争,需要认真对待BEPS 问题及其挑战,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重新制定,争取应有的话语权。

本文利用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研究和分析美国苹果公司如何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国内税法的漏洞以及转让定价等工具,通过复杂的投资架构安排和交易手段,把巨额利润转移到爱尔兰进行避税。透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可以清晰地解读OECD 应对BEPS 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难点,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涉及中国公司,与中国目前反避税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

二、苹果案例的由来与背景

(一)苹果案例的由来

2013 年5 月美国国会参议院举行听证会,就“海外避税”问题,对美国苹果公司的高管们进行质询,所列举的几项重要避税事实是:(1)向海外(即美国

以外)转移利润:苹果2012年末拥有的1450 亿美元现金或现金资产中有1020 亿美元游离于美国海外,而且几乎没有缴税;(2)海外关联公司的非税收居民身份:苹果在爱尔兰的两家关键的关联公司自我否定了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身份,也不承认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他们是苹果国际运营公司(Apple Operation International,下称AOI)和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下称ASI);(3)滥用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下称CSA),是苹果把数百亿美元的利润转移到爱尔兰的主要工具。

(二)苹果公司的历史与概况

苹果美国公司(Apple Inc,下称API),1976 年 1 月在美国加州设立,有着超过30 年公开上市交易的历史,最初是一家从事个人电脑的公司,现专注于设计、制造和销售电脑、移动电话和其他高科技个人通讯和游戏产品;目前在全球拥有大约8 万名员工,其中 5.2万名在美国本土工作。苹果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报告的2012 年的收入为1565亿美元,净利润为417亿美元,每股净收益(EPS)为44.15 美元。

三、苹果的主要纳税筹划战略与规划布局

苹果在其刚刚设立几年后,就按部就班地悄然展开纳税筹划战略和规划布局,至今已经是一个复杂、完整的体系,其缜密、机巧也无愧于苹果“伟大”公司的名声。

(一)苹果通过自否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做法避税,达到“双边均不纳税”的效果

现行的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基本上采用的是OECD 的税收协定范本,然而当协定与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结合使用时,就会出现漏洞。苹果就是利用了这样的漏洞,实现在美国和爱尔兰的“双边均不纳税”。

1. 苹果的海外投资和组织架构设计

苹果自1980 年始,选择爱尔兰打造其全球的战略运营模式和业务区域网络。图1 是苹果2012 年末的海外关联公司组织结构图(下称《组织结构图》)。

2. 苹果国际运营公司(AOI)

苹果国际运营公司,即AOI,是苹果在美国以外的海外关联公司组织结构的第一级关联公司,100% 为API 拥有。AOI 实际上扮演了苹果在美国以外最高持

股公司的角色,如图 1 所示,设立在爱尔兰的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OE)、苹果国际分销公司(ADI)、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设立在新加坡的苹果南亚公司(ASA),以及苹果零售欧洲控股公司都由AOI 拥有。

然而,苹果这么重要的一家海外持股公司AOI,在爱尔兰却没有物理空间上的真实存在。AOI与AOE、ADI 和ASI 共享在爱尔兰Cork 市的一个公司注册地址,而此有地址但没有办公室。AOI 自设立以来的30 多年没有一名员工,只有三个自然人作为董事,然而他们中两位是API 的员工,居住并工作在美国加州,另外一位是ADI 的员工,居住在爱尔兰,并且AOI 的董事会会议几乎都是在美国加州召开的。

AOI 的资产由API 位于美国内华达州的一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负责管理,AOI 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存放在其开设于美国纽约的银行账户,AOI 的全部会计账簿和财务记录由位于美国德州的苹果财务会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AOI 在爱尔兰没有开设任何银行账户。

以上情况是苹果在其关联公司间故意或特意而为,以证明AOI 所有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控制所在地不在爱尔兰,因此自我否定了其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并且也不承认为美国的税收居民。自2009 年至2012 年,AOI 从其下属的关联公司共计收到股息300 亿美元,相当于这一时期苹果全球净利润的30%,AOI 没有就此向任何国家纳税。

3. 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

ASI 和其直接母公司AOE 同样设立在爱尔兰,而AOE 的直接母公司是AOI。在2012 年以前,与AOI 一样,ASI 也没有自己的员工,其董事会成员是工作和居住在美国的API 员工。自2006 年5 月至2012 年3 月的共计33次董事会会议都在美国加州召开。虽然2012 年从AOE 接收了约250 名员工,但ASI 仍然坚持认为它的实际经营活动和管理控制所在地不在爱尔兰,否认自己爱尔兰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也不承认是美国的税收居民。自2009 年至2012 年,ASI 共计取得740 亿美元的利润,几乎没有纳税。

(二)建立不同的运营结构和业务组织模式进行避税

1. 苹果把全球市场划分为美洲市场和美洲以外市场

从图 2 中的《苹果运营架构图》可以清晰地看出苹果的全球市场划分,美

洲市场包括美国本土和ALAC 区域(ALAC 区域包括加拿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美洲以外市场包括中国、欧洲和亚太地区。一直以来,苹果就是上建立了苹果全球的运营架构和销售网络,作为其全球价值链体系的组成部分。

2. 苹果的全球化采购模式和价值链设计

苹果全球的研发活动都在美国本土进行,同时苹果将其生产活动几乎全部外包,使用第三方合约制造商来生产在美国研发出来的新产品。

苹果采用全球化的采购模式,提供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作为合作条件,利用自己居于价值链上游的竞争优势,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产品零配件的采购,并且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大幅降低采购成本。苹果全球采购而来的零配件和部件全部运往中国,由中国的一家第三方合约制造商(下称中国合约制造商)最终制成果的各种商品。中国合约制造商是依据与苹果达成的《合约加工服务协议》(Contract Manufacturing Service Agreement)向苹果提供合约制造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对苹果全球采购而来的零配件和部件等进行最终的组装、装配、集成、软件和系统的安装、导入、调试、测试、检验、包装等一系列专业操作,而最终制成苹果商品。

3. 苹果的全球销售网络与分销结构

如《苹果运营架构图》所示,API和ASI(ADI 受ASI 委托)是中国合约制造商所制造出的苹果商品的第一手买家。其中API 负责美洲市场的销售,直接把苹果商品销售给美国本土消费者,或转售给苹果在ALAC 区域的关联分销公司,由其再销售给ALAC 区域的消费者。ASI(ADI 受ASI 委托)负责美洲以外市场,ASI 把苹果商品转售给ADI,由ADI 再转售给分布在欧洲各国的关联分销公司,或者ASI 把苹果商品转售给ASA,由ASA 再转售给分布在亚太区各国的关联分销公司,由这些关联分销公司通过各自的方式和渠道把苹果商品最终销售给欧洲和亚太区各国的消费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市场,ADI 作为第一手买家,把苹果商品转售给中国的关联分销公司,通过当地的销售网络和渠道,把苹果商品最终销售给中国消费者。

4. 苹果通过转让定价等工具,把美洲以外市场的销售利润转移至爱尔兰

中国合约制造商在苹果的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只充当简单功能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虽然苹果商品由其最终制成,但赚取的利润是很低的,因为其与ASI签订

的《合约加工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合约制造服务提供商的地位和功能,承担有限的产品制造风险,因此只能取得有限的利润,使得API 和ASI(ADI 受ASI 委托)能够以很低的价格从中国合约制造商购买苹果商品。

但是,当API 把苹果商品转售给美洲市场的关联分销公司,ASI(ADI受ASI 委托)把苹果商品转售给欧洲和亚太地区的关联分销公司时,就会附上很高的加价,换言之,API 获得了销往美洲市场苹果商品的利润,ASI(包括ADI)获得了销往美洲以外市场苹果商品的利润。在苹果价值链体系中,API 和ASI 被苹果定义为资产、功能和风险的主承担者(Principle),因为他们拥有苹果价值链中最有价值的核心部分:知识产权,这是苹果几十年来对价值链和转让定价精心设计和运作的结果,使得API 和ASI(ADI 受ASI 委托)在与各区域关联分销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中,以“企业家(Entrepreneur)”的功能地位出现,并居于整个苹果价值链和转让定价交易的核心,其结果是,通过关联交易美洲市场的销售利润保留在API,美洲以外市场的销售利润保留在ASI(包括ADI,ADI 在爱尔兰享受2%甚或更低的所得税率),ASI 和ADI 以分配股息的方式把利润集中于AOI。

5. 苹果商品的物流模式

上述复杂的关联交易中,苹果商品的法律所有权被一次次转移,是由一连串的合同或订单完成的,实际上苹果商品在物理空间上并没有像其法律所有权那样一次次地转移。苹果商品由中国合约制造商的工厂起运,被直接地、一次性地运到终端消费者所在的国家,交付给当地第三方销售商或消费者手中,这样节约了苹果的大量物流成本。

(三)通过特殊的成本分摊协议将知识产权的部分经济权利置于ASI 名下,将利润转移至爱尔兰

苹果的另外一种转让定价工具,就是它的成本分摊协议(CSA),与其全球市场的划分和价值链的设计密切配合。

1. 苹果CSA 的结构、主要条款和运作模式

CSA 主要由两家苹果的关联公司签订,即API 和ASI。ASI 与API 共同承担苹果全球研发活动的成本,分担研发活动的风险,也共享研发活动的成果。当然,苹果的分享方式与众不同。

苹果全球的研发活动几乎都在美国本土进行,但CSA 规定,由API 与ASI 按照各自负责的销售市场实现的销售收入所形成的比例,分担苹果全球研发活动的成本。例如2004 年,苹果美洲市场的销售收入约占苹果全球销售收入的40%,其余60%的销售收入来自美洲以外市场。当年苹果全球研发成本为24 亿美元,按照美洲市场和美洲以外市场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API 承担苹果研发成本的40%,即10 亿美元,而ASI 承担余下的60%,即14 亿美元。

2.CSA 对苹果知识产权的特殊安排

苹果研发活动的成果,就是苹果的知识产权,这是苹果和苹果商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价值源泉所在。CSA 对苹果的知识产权做了特殊的安排,把知识产权拆分为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和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其中全部的法律权利由API 拥有,即API 是苹果知识产权中的法律权利的唯一拥有者。同时API 还是销往美洲市场苹果商品知识产权中经济权利的拥有者,ASI 是销往美洲以外市场苹果商品知识产权中经济权利的拥有者。这种对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的拆分,既与API和ASI 对苹果全球研发活动成本的分担完全对应,也与苹果全球市场分为美洲市场和美洲以外市场完全对应。正是由于API 和ASI 拥有了这样的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使得它们能够在苹果的关联交易中充当资产、功能和风险的主承担者(Principle)的角色,赚取企业家(Entrepreneur)利润。

四、苹果公司案例分析

(一)苹果自否居民纳税人的筹划逻辑

OECD 的税收协定范本最初是在1963 年制定的,之后虽有更新,但与当今数字产品和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有着明显的差距和诸多的不适应。该范本规定,是否构成某国的居民纳税人是该国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的前提,而“居民纳税人”却由各国的国内法给予具体的定义和规范。普遍的原则是,要求纳税人在诸如经常住所(Domicile)、居住地(Residence)、公司设立地(Place of Incorporation)或者是管理所在地(Place of Management)等方面满足国内法规定的一定标准,即成为该国的税收居民。但各个国家的具体原则和要求差异较大,因此就存在漏洞,跨国公司可以人为地躲避形成居民纳税人,实现在国家间均不纳税。造成这种跨国公司在国家间均不纳税可能性的机制漏洞,就是BEPS 试图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苹果正是利用了爱尔兰国内税法与美国税收法典中关于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的差异,自否居民纳税人身份。爱尔兰的税法规定,公司管理和控制的实际所在地在爱尔兰即成为爱尔兰的税收居民,而不论这家公司是否注册在爱尔兰。与此相反,美国的税收法典规定,依据公司注册设立的地点来确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苹果人为地形成AOI 和ASI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控制所在地不在爱尔兰,自我否定了爱尔兰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又因为AOI 和ASI 不是在美国注册设立,依据美国的税收法典,也不承认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二)对苹果运用转让定价工具的分析

苹果的纳税筹划具备战略性的长远眼光,之所以选择爱尔兰设立关联公司,是因为爱尔兰的法定所得税率是12%,全球看来已经是很低了。然而苹果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谈判,争取到了更低的2%。

苹果把全球市场分为美洲市场和美洲以外市场。苹果在美洲市场的交易活动,以API 为资产、功能和风险的主承担者(Principle),赚取企业家(Entrepreneur)利润,即苹果在这个市场的利润由API 获得,因为API 拥有这个市场苹果商品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在此区域的关联交易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2012 年API 向美国政府纳税600 亿美元,成为向美国政府纳税最多的公司之一,就是这个原因。

苹果在美洲以外市场的交易活动,以ASI 为资产、功能和风险的主承担者(Principle),赚取企业家(Entrepreneur)利润,即苹果在这个市场的利润由ASI 获得,因为ASI 拥有这个市场苹果商品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ASI 在此区域的关联交易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ASI 自否其爱尔兰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同时也不承认是美国的税收居民。自2009 年至2012 年ASI 共计取得了740亿美元的利润,几乎没有缴税,这就是美国国会调查苹果的原因。

(三)成本分摊协议(CSA)的作用分析

苹果和苹果商品的核心价值,就是苹果商品中所嵌入的知识产权和苹果商品代表的商誉,而苹果知识产权的根本来源是苹果的研发活动。苹果的研发活动几乎全部都是在美国本土进行,是API 的工程师和专家完成的。然而,在CSA 之下,在美国本土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创造出的价值极高的知识产权被部分地置于爱尔兰公司名下,所赚取的巨额商业利润,大得不成比例的被截留在美国以外,成

功避税。

如表 1 所示,自2009 年至2012 年,ASI 依据CSA 承担了49 亿美元的苹果研发活动成本,而此期间内,ASI 却因拥有苹果的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而获得了740 亿美元的利润,投入产出比达到了惊人的1:15。

由表 2 可知,自2009 年至2012 年,API 依据CSA 承担了40 亿美元的苹果研发活动成本,而此期间内API 获得的利润为387 亿美元,从这个角度看,API 在研发活动中的投入产出比为1:10,这要比ASI 的小得多。

事实上,API 有能力自行负担全部研发活动的成本,为什么API 为了获得49 亿美元研发成本的分担,却放弃740 亿美元的利润呢?就是因为ASI 是API 的关联公司和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苹果CSA 的真正功能是,通过转让定价工具,人为地安排苹果价值核心的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在关联公司间的拥有和归属,满足现有转让定价国际通用规则的形式要件,把利润转移到爱尔兰进行避税。

五、中国应对BEPS 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

BEPS 给中国带来的挑战,其实自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以来就存在,且趋势愈加严峻。从对苹果的案例研究可知,中国合约制造商在苹果的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居于最底端的生产制造环节,被定义为低价值创造的环节,因此留给中国公司的制造利润很低。

(一)中国合约制造商只获得微薄的制造利润不合理

从功能风险配比的原则上看,似乎合理。但是,从价值创造的经济本质上看,中国合约制造商只获得微薄的制造利润,是不尽合理的。首先,从对苹果的案例研究中可知,苹果过分地扩大了其知识产权在价值链体系中对各价值创造环节的作用,过分扩大了拥有知识产权的关联公司在产品定价环节中的话语权,由此,苹果按照自己的意志,人为地操纵其知识产权的持有结构,相应地把利润转移到爱尔兰进行避税。而生产制造环节的价值创造被过分地贬低,其实,再好的研发与设计,也需要通过生产、制造、测试、试验、装配、集成、组装等一系列的物理实现过程,将虚拟的知识产权的隐含价值转换为物理空间上的、可使用、可操作、可享受、可消费的真实价值存在,这就是生产制造环节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劳动创造价值,这是马克思经济学原理的核心,研发活动是劳动,制造活动同样也是劳动。更何况,每一项研发和设计成果,都需要在生产和制造环节反复调整

和修改,也只有在生产和制造环节才可以发现和捕捉到研发与设计环节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为进一步的研发和设计提供现场实践的经验和数据支持,好的研发和设计需要在具体的生产和制造环节中不断锤炼并最终定型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和制造环节不能被武断地一律赋以简单的功能和风险,对应微薄的利润。

(二)全面主张中国的地域特定优势,是中国应对BEPS 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连续20 年保持发展中国家首位,全球范围仅次于美国,中国是公认的世界制造工厂。因为中国拥有吸引外资进入的诸多优势,这些优势是外资来源国所不具备的或优势不明显的,具体说就是中国的地域特定优势(Location Specific Advantage),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成本优势,也可称为选址节约(Location Savings),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此的定义是:跨国公司通过将其业务从最初的开展地区转移到相对成本较低的地区而实现的成本节约。中国在这方面的优势包括:人工工资低;工人的养老、医疗和各种保险方面的负担低;基础设施完善高效;社会稳定、安定,投资安全;丰富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成本很低;坚实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储备;悠久的文化和人文气息等等。其二,市场优势,也可称为市场溢价(Market Premium),这方面包括:全球最大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市场的开放和自由程度;不断上升的购买力。另外还包括目前国人对国外品牌的迷信和追求,中国消费者奢侈品的开支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跨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取得超额利润和难以想象的成功。

但是,中国的地域特定优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收入回报。中国要在应对BEPS 的国际行动中,明确地提出我国的地域特定优势和征税权的主张。对此,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一要健全和完整定价的成本基础,在税收上把诸如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社会教育成本、社会医疗保障成本、社会养老成本、社会安全保障成本等等,并入到产品的定价成本范围。这样中国公司的成本定价基础就可以接近跨国公司的成本定价基础,即使使用交易净利润法(TNMM)的成本加成率指标或者营业利润率指标来进行衡量,也可以在可比的平台上把应该属于中国的利润留在中国。二要加强转让定价可比分析中的量化分析,建立数据和逻辑模型,运用国际通用的经济学理论、统计学理论,把我国地域特定优势的因素进行量化和模型化,有理有据地主张中国的权益。

(三)重视和加大对无形资产的主张,积极应对BEPS 挑战

目前,中国仍然是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对很多行业而言仍是全球最理想的投资地点,同时跨国公司也进一步将研发基地移往中国,然而研发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并没被中国的企业持有,对应的利润也没有留在中国。原因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活动基本上采取委托研发(Contract R&D)的方式,即委托其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进行具体的研发工作, 中国关联公司因此被定义为成本中心,成本费用全部由跨国公司补偿。实践中具体的补偿方式多为成本加成模式(Cost Plus)。因此跨国公司主张,由于中国关联公司没有承担研发活动的风险,不能享有研发活动的成果,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由跨国公司拥有,中国的关联公司只能获得费用的补偿和微薄的成本加成利润。

跨国公司在享受中国人才资源和优势的同时,通过报销成本费用的方式拿走了研发工作所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当中国关联公司需要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时,要向跨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也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避税的方式。

此外,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形成的营销性无形资产(Marketing Intangibles)也应给予高度重视。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曾向世界制药巨头英国的葛兰素史克公司主张其在美形成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迫使对方支付了34 亿美元的税金,还放弃了18亿美元的退税款。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的大量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策划、广告和营销等活动,开发针对中国本地市场的子品牌,或发展独立于境外关联方的营销渠道、网络和重大关键客户关系等,实质上形成了非常有价值的本地营销性无形资产。目前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构成、归属和价值确定没有给出详尽的国际协调规则和规范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中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包括了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诸多因素,例如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和商业秘密等,同时规定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可比性分析应考虑“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但是,这样的规定仍太过原则性和框架性,中国要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在今后的规则制定中考虑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完整概念和定义,确切范围、哪些营销活动可以形成,具体的识别和确认价值的方法,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因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应获得的收益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等等。这同时也是我国

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进行的工作。

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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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 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岀售给乙公司; 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 ,C国60% ,D国 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 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岀售。 :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3000-2600)X 1000 X 50%=200000 (元) =3000 X 20%X 1000 X 60%=360000(元)则对此顶交易,诊跨国公司应细所得税额合il =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 —2600)X 1000 X 50%=100000(元) =(3600000 —3400000)X 60%=120000(元) =(3400 —2800)X 1000 X 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祠应纳所得税id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560000-400000=60000 (元) . B、CD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 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 公司支付股息:3000 X 15%= 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 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力析这样做的避税敕应: 〔■)正宿支廿股刑吋的慨负: 150万元X 20 %= 30万元 80万元X 20%= 16万元 30+ 16 = 46万元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梯泅:;?楚対共汇川垃外的股息、礼息等W咐纵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岀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 %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A川I邯箱方讥滥川:锐収I』卜尢避:锐的-种方我。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4] A国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甲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B国的子公司乙,因为A l、B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B国乙公司又在本国 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岀去。又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15%,B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 本分摊率为60%o : 因列此项专利权无M场I『比价诲:I J按组成;U场你恪来确朮共价格C =成本X分摊率X毛利率)X转让年限/有限后限=4.8(万美元) 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X 15%=7200(美元) B国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4.8)X 30%=15600(美元) :7200+15600=22800(美元)

我国跨国公司避税主要方法研究

我国跨国公司避税主要方法研究 摘要:近年来,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投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这一问题,探讨和完善我国的国际反避税税制,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本文就这一主题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参考了一些文献资料,并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和观察体验,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关键词:跨国公司、关联企业、国际避税、国际反避税 一、跨国公司及避税条件 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首先要从跨国公司本身说起。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大、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西门子、阿尔卡特、通用汽车、菲利普等,他们的年销售规模可达百亿甚至千亿美元,不亚于一些中小国家的年度GDP。然而,在我们看到跨国公司规模和地位的同时,更应看到他的另一面,国际避税问题。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的避税,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任何事物有果必有因,跨国公司避税也不例外。纳税人在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不仅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使总收入增加。同时也会千方百计避税,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和法律上的种种差异来减轻税负,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是跨国公司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而各国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别则给纳税人避税和逃税创造了客观条件。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分析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

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

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即搭桥技术、重复技术、隐形技术、转化技术、拆分技术、捆绑技术和虚拟技术。 搭桥术:通过第三方搭桥转移利润 搭桥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在跨国交易中介入第三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有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构造“导管公司”或“踏脚石”公司等三种操作形式。 一是“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转移投资方居民身份,实现避税。通常是“走出去”企业将其投资方身份变更为外籍,然后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来倒置收购实体企业,使境内实体企业变身为境外直接投资,进而将在我国纳税义务转移甚至进行全球避税。如常州某公司筹划在香港上市,首先将某一位主要股东变更为外籍,然后在英属维尔京设立投资公司,再在开曼、英属维尔京、香港设立四层公司架构,以在开曼设立的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实现集团和股东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甚至出现有些大额收入全球不征税的现象。二是在避税地设立“导管”或“踏脚石”公司,通过控制资金流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实现利润转移或滥用税收协定。跨国公司通过虚设业务,将避税地“导管”公司变成业务交易方以控制资金流,造成母子公司利润走势一致的假象,为境内企业亏损或微利找到“合理”理由;或者通过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特定第三方设立“踏脚石”公司,来套用税收协定,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待遇。 三是在避税地筹建投资性公司,为间接股权转让“暗度陈仓”。跨国公司在初始构建架构时会筹划避税地投资性公司,当需要转让境内企业时只要将相应的投资性公司直接转让即可达到目的。该方式隐蔽性强,不仅方便撤资、减少转让手续,还可能避免转让交易被一般反避税调查。 重复术:多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额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跨国公司通过签署多份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级,对境内企业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例如,常州某公司同时与集团母公司、上海总部、苏州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框架性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后两份协议的内容被集团母公司的大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常州公司费用大幅增长,造成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益,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取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比如,部分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销售关键部件、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却又向其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再比如,一些境内房地产企业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虚设业务,增加向关联方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推高开发成本,不但减少所得税,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 隐形术:将关联交易隐形以避开关注 隐形技术是指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构成隐形关联交易,避开税务机关的关注。其常见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种。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一章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二、国际避税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国际避税可以使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其最终实际可支配的财务利益。因此利益驱动是国际避税的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有: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征收的税种、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不同。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税种主要是营业所得税。另外,电子商务的广泛引用,尤其是服务贸易中,关税也是税收流失一个大块。此外,增值税、消费税等也有流失。 1.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这个交易价格通常都不是市场价格,而是基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来制定的。利用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转移利润,一般都是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这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的方式。 2.利用避税港 避税港亦称避税地,可以是国家或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的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地区等。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

在华避税案例分析

在华避税案例分析 M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在世界五百强的排名长期名列前茅,总部设在美国。1995年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经过 两次增资,注册资本高达2000万美元。虽然M公司实力强大,但令 人感到蹊跷的是,它在中国的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企业财务报表显示,除个别年度微利外,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6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 但是,从M公司所处的行业看,北京市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2%以上,而这家公司的平均利润率只有-18%。调查发现,这家公司 累计亏损巨大,并不是因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差,而是因为利润的 一半以上都要支付给美国母公司,作为提供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的 特许经营费用,也就是说中国子公司利润需至少超过目前的一半以 上方能盈利。在进行了大量论证后,我国税务部门指出其不合理性,并最终获得了美方的承认。最终,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 共计8.4亿元,按照企业目前销售规模测算,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 增加税收1亿多元。 案例1:在某避税港注册的A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一家公司B公司,三年后,相同投资人在另一避税港注册C公司,C公司以低价回购A 公司,继而又以高价转让给另一家在相同避税港注册的D公司,而 获利收入主要来自B公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升值,本应向中国 缴纳税款却最终无法收回。 案例2:某跨国公司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设立全球营运或财务中心 等机构,全球子公司均需向其缴纳服务费,再通过总部制定的方法 将利润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但这种方式可能直接造成其在中国子 公司利润水平大幅下滑,税收减少,这从本质上也是一种利润转移。 案例一: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 元/箱,但出口价格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 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

企业避税案例:一个公司股权转让

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的合理避税案例 某民营企业家准备将自己的企业转让给他人,经人提示可能需要交税,企业家向税务机关咨询得到的答案是要交一大笔税。企业家困惑,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偷税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律师经调查后得知: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由一位股东出资,在《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限公司至少由两位股东组成的背景下,该企业家将将一半股权挂在一位亲戚的名下,公司登记为两位股东各持股50%。公司成立后,企业家陆续向公司投资700万元,用于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机器设备。由于公司是实际意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务账目记载比较随意,企业家的追加投资均未按会计制度核算。企业家与买方达成企业转让意向价格800万元。 根据《公司法》规定,转让企业就是转让企业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的价款扣除成本后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成本,通常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额。股东对企业的投资额,最简单、最常用的计算方式为注册资本额。按上述方式,该企业家在本次股权转让的所得为:(800-100)=70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20% =140万元。 企业家也曾向税务人员陈述,实际自己向企业投资是800万元,

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00万元,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就是按转让价款减注册资本额计算所得额,没进入注册资本的投资不得列为转让成本;你可以按你自己的理解纳税,如果税务稽查部门认为你偷税,你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根据对《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解,认为税务人员的答复,虽然符合税法实践的现状,但不合理。如果将该企业家对企业的后续投资转增为实收资本,并通过法律操作登记为注册资本,将避免不合理的税务核算,实现合理纳税。律师结合在资本领域法律业务的经验,为企业家设计操作方案并为其提供了操作法律服务。 企业转让后,税务机关真来企业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对企业家的纳税情况,没有提出异议。企业转让平稳结束,企业家心中的石头落了地。(本方案由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春月律师设计并指导实施)

跨国公司七大合理避税技巧.

跨国公司七大合理避税技巧 本文将会通过棱镜思维为您详细介绍跨国公司七大合理避税技巧。 合理避税技巧一:虚拟技术--虚拟业务直接侵蚀税基 虚拟技术的核心是“虚”,即通过虚拟的业务操作来虚增成本费用,直接侵蚀税基。其操作有两种方式: 一是虚构境外劳务,罗织、虚列费用。2008年,江苏省国税局在核查一项集团内咨询公司提供境外咨询劳务的真实性时,通过向澳门发出专项情报获取的信息,证实境内企业以支付境外企业咨询服务费为名,虚列服务费,意图转移利润,逃避在中国境内纳税义务。 二是虚构业务事项,减少企业和个人双重税负。在江苏省系列佣金案件的调查中,江苏省国税局发现,对外支付佣金后再使资金回流,成为一些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新手段。一般的操作手法是:境内企业预先与境外企业或个人沟通好,由境内企业以佣金名义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将款项返还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名下,从而达到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目的。 合理避税技巧二:重复技术--多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额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近年来,跨国公司签署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其合同条款覆盖面广且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的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使税务机关在核查劳务真实性、受益性和定价合理性时面临困难。 同时,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层级,对境内公司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比如,境内A公司不仅与集团母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同时与上海总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还与苏州销售公司签订佣金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合同内容各不相同,而且均为框架性协议,但深究其内容就会发现,后两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和制止。主要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 一、纳税筹划的简介 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 第三,。社会原则; 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一: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 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 万元(不含税) ,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 万元(60*17%-20*17%);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 万元(60*3%) ,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 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 一、引言 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跨国公司避税的现象和趋势愈发严重。谷歌(Google)在 2011 年把其当年全球利润的 80%(约 98 亿美元)转移至百慕大群岛的空壳公司,避税超过 20 亿美元。2012 年亚马逊把在英国实现的 33 亿英镑的销售利润转移至卢森堡,因而没有纳税一分钱。跨国公司肆无忌惮的避税行为,已经引起各国重视,20 国集团领导人在 2012 年6 月墨西哥首脑峰会上就跨国公司避税的问题,郑重提出防止和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 BEPS 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课题,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称OECD)就 BEPS 问题进行调研。2013年 2 月,OECD 发布了题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首次完整地阐述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现状,并明确指出某些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已经造成全球商业竞争环境的严重不公平,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长期和致命的危害。 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重要国家和发展中大国,尤其受到跨国公司避税的侵扰,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正在“走出去”,全面、深入地参与全球化的竞争,需要认真对待 BEPS 问题及其挑战,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重新制定,争取应有的话语权。 本文利用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研究和分析美国苹果公司如何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国内税法的漏洞以及转让定价等工具,通过复杂的投资架构安排和交易手段,把巨额利润转移到爱尔兰进行避税。透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可以清晰地解读 OECD 应对 BEPS 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难点,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涉及中国公司,与中国目前反避税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 二、苹果案例的由来与背景 (一)苹果案例的由来 2013 年 5 月美国国会参议院举行听证会,就“海外避税”问题,对美国苹

私营企业合理避税案例分析

私营企业合理避税案例分析 一、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收取租金 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话,出租人可以将维修费用在租金收入税前列支,可以相应减少纳税额。当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建议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半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 二、提高职工待遇,增加企业成本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因为私营业主用自有住宅进行经营时,其与家人工作、休息都在该住宅内,可以将家人也作为企业员工,据此向企业申请一笔加班费,只要其标准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便可计入产品成本。此外,家里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也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中,由于公私不分,必然会使企业实际支付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从而达到增加成本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对策。对于防暑降温,职工劳保,通过发放相等数量的实物,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因为这些实物在计算所得额时,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价格折现,其价值往往要低于购买价,而实际计算收入时会降低收入总额。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提供职工医疗健身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企业收入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1.案例背景 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发布了一份长达40页的备忘录指出,在2009年到2012年间,苹果公司利用美国对海外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漏洞,规避了应对440亿美元海外收入的税务支出,经过计算,苹果总税率仅为22%,远低于联邦政府35%的税率。同时,该备忘录还支出,苹果拥有的1400亿美元资金中,约有1022亿美元的资金在海外子公司,并且无意将这些资金转回美国。与此同时,2013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发行了170亿美元的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美国业务的拓展,却拒绝将海外的资金汇回美国,而是选择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业务的开展和作为股东分红,避免向美国政府交纳税收。 2.避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旅游业和金融服务业常被称为英属处女群岛经济的“两大支柱”(twinpillars)。为发展当地经济,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并提供极为优惠的政策:在当地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作为资本注册;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有当地居民;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同时英属维尔京岛也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这些宽松的条件使其成为了世界上有名的避税天堂。 3.苹果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过程分析 苹果美国公司(API)在爱尔兰注册了子公司“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这家公司通过低买高卖,接收了除美国本土之外苹果的全球销售收入。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非常低,只有12%,但是苹果公司由于给当地带来了就业和税收,所

经典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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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 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一).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一)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我们刚刚提到的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控制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实际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横向战略。横向战略(Horizonta1 Strategy)是协调相关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产业。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 那么是什么样的方式得以让这样的横向管控生效呢? 2.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途径 要实施有效的横向管控,需要跨国公司全方位的思考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机会,以及机会的利用价值。横向管控光有战略不行,还需要有可操作的具体策略。在华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这个横向管控战略所实施的策略不外乎以下2种: (1)利用品牌优势钳制合作伙伴 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而是期望于利用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迅速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在合资之处,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快速提高销量,但是也确立了中方对外资方的依赖,离开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几乎无法生存。基于此,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就占据了主动,中方不得不看其脸色行事。

跨国公司如何避税.

跨国公司如何避税? 避税的宗旨: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 人的要素:跨国纳税法人,也就是跨国公司,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分为:公民与居民,叫做人的要素。 物的要素:征税对象,是指资金投放、劳务付出、货物交换所产生的受益或所得,叫做物的要素。 一、通过人的流动进行避税: 公司法人分为公民身份法人与居民身份法人,各国区分他们的标准是不同的,要根据这些标准与他们之间的差异,再分析避税的可能性。对于法人公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它们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对于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居民公司可以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利分开,只保留它们的财权。 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 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要在这些国家之外作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作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 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在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就是说一个公司,无论在他国,或是在母国,都可以成为居民公司。一般来说,要尽量使自己的公司成为居民公司,不要成为公民公司。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或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 比如,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在英国具有居所,和成为英国纳税义务人,采用了如下方法: 1、该公司内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加管理活动,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公司管理权力的股份分开。它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的权利。

生产型企业避税案例

生产型企业避税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生产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

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举一反三 既然服务后端可以通过这种多个总服务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税负,那么销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个销售总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务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式解决供给端发票问题,那么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模式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呢?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跨国公司避税方法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一直以来是企业关心又关注的课题,下面是威尼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 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强烈愿望,而导致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是国家间的税制差别。跨国公司的财务主管要想成功地合理避税,就必须了解、熟悉这些差别,并能正确加以运用,这样才能真正为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各国在税收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税收管辖权差异、税种上的差别、税率上的差别、税基差异。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以及各国在使用反避税方法上存在的差异等。这些差异都是导致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手法有如下几种: 一、法人运动避税法 法人流动避税可采取居所转移的方式,即将一个公司的居所转移到低税国。一般来讲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可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一个企业的实际迁移成本很高,如设备的拆卸、安装以及运输成本报高.还有变卖不能带走的土地、固定设施等资产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等。 法人流动避税更多地可采用信箱公司的方式。信箱公司是在避税地设立的“基地公司”,即只是在一个选定的低税率国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手续的公司,而其实际经营活动不在这个国家,其功能是转移资本和积累资本,保守经营秘密。信箱公司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包括控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专利公司、租赁公司等。如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金融公司,由于其贷款利息可以不交税或少交税,因此金融公司可以以高息向设在高税国的总公司、分公司贷款,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金融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法人的非流动避税 法人的非流动避税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法人公司并不实际迁移出境,而只是采取信托的方式转移一部分财产或所得。这些财产在法律形式上与原所有者分离,但实际上受控于原所有者,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躲避300万美元到470万美元的税款。 三、资金、货物和劳务的流动避税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和劳务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纳税人流动避税产生的效益。因为纳税人的流动避税相对而言过于显眼,而采用资金、货物、劳务避税则有其优势。这些物的流动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国税法有许多大量减免税的规定,这样跨国公司只要将本公司在国外的常设机构变成符合成免税规定的机构即可避税。 ②收入、成本转移避税法。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中常用的方法,技称为“避税的魔术”。财务主管可以根据整个跨国公司实体的收入、成本、财务与资本结构计算并分摊全部收入和成本,保持对自身有利的选择。 ③转让定价避税法。转让定价同样也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④租资避税法。这是当前国际避税活动中的一个新乐园。这种避税方法产生的根源在于经营租赁或融资中谁可以要求折旧、谁可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这就为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 ⑤分支机构与于公司的选择。由于设立分支机构与设立于公司对跨国公司整体而言,各有利弊,因此跨国公司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对设置在国外的机构是选择分支机构还是于公司必须做出考虑,反复权衡利弊。通常可以这样选择: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出现,当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后,则将其转变为子公司。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某地区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成本地区技术水平,吸引国际和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或范围,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可以是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成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有时又称

案例分享:这个公司合理避税了80%!

案例分享:这个公司合理避税了80%! 今年是非常特殊的一年,由于很多企业准备做的业务筹划、经济计划都被打乱了,好在我们度过了那段艰难的日子,我国经济开始回春。小编,近日来也听到了一个消息,说一个建筑公司通过合理避税,实现了节税80%。 做建筑公司的都很清楚,建筑行业业务多,利润在外人看起来觉得很高,但是实则是利润虚高。不仅是因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导致税负高,更是没票据!遇到供应商不能开票,导致无法做成本,需要缴纳更多税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但是有一个建筑公司我自己的公司合理避税了80%,因为该公司不愿透露自己的品牌名,所以小编就把这个公司是怎么节税80%的经验分享给各位,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小规模企业节税前,营业额:500万,利润总额:300万,增值税:500万*3.3%=16.5万(包含附加税),企业所得税:300万*25%=75万,个人所得税:(300万-75万)*20%=45万,税收合计:16.5万+75万+45万=136.5万。 小规模企业节税后,营业额:500万,利润总额:300万,增值税:500万*3.3%=16.5万,企业所得税:不需要,个人所得税:500万*1.5%-4.05万=3.45万,税收合计:16.5万+3.45万=19.95万。 原本应该交136.5万,现在只要19.95万,可以说是减少了超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税收。现在易捷税大师就是这么做的,让个人和企业利益最大化,个人所得税低至 1.5%,政府园区代理注册公司记账

报税全托管服务,企业所得税25%全免,我们提供一站式税筹解决方案帮助企业降低80%成本! 建筑行业主要获得企业承包各种项目并提供建筑和安装的收入,所以合理避税应该考虑涉及到各个建筑行业,做到分别设计,筹划出更加详细的建筑税务筹划方案。 不只是建筑行业,更有医疗行业、律师行业、现代服务业等。如果你想和这个公司一样合理避税80%,但又不太了解相关的税务筹划知识,可以关注,我们会定期更新合理避税干货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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