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予以命名;

(三)审批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省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省有关部门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第十条申报省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鼓励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原则上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中心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正式命名。

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方向、任务、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中心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中心,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者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省工程中心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中心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中心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

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省工程中心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实施。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省工程中心运行和进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中心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补助资金;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仍未验收;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六)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

(七)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变动,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使项目不能进行或完成的可能性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X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有关省工程中心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 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指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收款人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办理转账。 (二)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第二条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六)如果遇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编押有误、印刷质量有问题、存在疑点等情况,应主动办理汇票查询。 (七)出票银行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申请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可以办理退款。 (八)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九)银行汇票丧失,出票银行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十)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云南建投临电十条禁令解读

云南建投集团临时用电十条禁令解读 第一条 1、两个条件:用电总容量达到50KW、用电设备达到5台; 2、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必须由项目机械点长或电工、技术负责人共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经过直管部(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技术中心审核; 4、最后由公司总工批准实施; 5、施工现场临电系统布设、线路走向、配电箱的安装、电器的配置等都应按照组织设计实施。确实应现场环境与设计有冲突的,必须对组织设计进行变更。 6、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投四建政发〔2017〕60号)《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机械设备、施工生产车辆、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针对所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预计推进节点,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中的系统设计部份分阶段或区域编制。 7、在组织设计未编制出来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用电作业,只允许在确保两级保护的前提下搭设短暂的用电设施。 第二条

1、临时用电投入前必须经过验收或分段验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投四建政发〔2017〕60号)《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机械设备、施工生产车辆、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的验收,涉及房建的初期施工、基础施工部分,涉及公路、市政、机场场道的区域施工期初场站建设部分,由大项目部(若有)或直管部(分公司)层面的安全总监牵头组织编制、审核部门人员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剩余部分由直管部(分公司)层面的安全总监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批准部门组织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2、以上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能保证安全顺利用电,项目部应分段、分区域或部位、模块进行内部验收。如:配电房、主回路敷设、钢筋场,或者某一个用电区域。 3、验收应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机械点长、电工共同实施。 4、按照2、3实施的可替代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验收部分,公司组织验收部分按照第九条实施。公司验收条件:现场已按组织设计布置完成临电系统的80%或现场所有主回路敷设完成。 第三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对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1.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按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2. 票据的填写要求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2020年(烟草行业)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行业)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及投资控股X公司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项目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工程项目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之上(含50万元)的须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既能够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单项审计。 第五条省局审计处、各审计派驻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各单位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章审计范围、依据及职责

第七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迁建、维修、装修等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超过50万元之上(含50万元)的,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云南省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烟草行业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资料: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资料、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工程项目决算、竣工资料等。 第九条审计职责。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结合云南省烟草X公司审计委派制的实际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国家局审计的项目 投资总额在1亿元之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之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被授权由省局(X公司)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完成审计项目后须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2、省局(X公司)审计的项目 省局(X公司)(包括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和报账制单位)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执法事项(12项) 一、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3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二、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项) 1.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

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2.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3.水库、水电站、湖泊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审核及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坝高50米以上或者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中型以上水电站以及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电站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小型水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州、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三)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 录的决定 (云政发〔2012〕17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确保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顺利运行,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并印发给你们。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进驻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开展集中受理、同步审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 - 企业文规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企业文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如急需时可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

国有企业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前言 (1) 1 目的 (2) 2 范围 (2) 3 定义 (2) 4 引用文件 (2) 5 票据入池管理 (3) 6 票据池额度的使用 (3) 7 票据存、贷利率 (4) 8 考核 (5) 9 其他 (5)

前言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票据集中管理制度,在集团《票据收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编制并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与《银行承兑汇票收支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票据管理的系列制度。 制度责任及解释单位:金融管理部 责任人:涂文胜 主要起草人:万贤 参与起草人:涂文胜、赵友福、万贤、杨峰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适应目前经济形势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需求,有效盘活票据资产,实现票据资产的增值、降低财务费用的目标,故制定本制度以规范票据池管理。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票据池管理和运作,票据池只适用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简称电票)。 2.2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孙公司(以下统称为:“各成员单位”)参与票据池业务的,纳入票据池管理范围,遵照本制度执行。 3定义 3.1票据池:票据池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融资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 3.1 LPR利率:由 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4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丽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九湖办关于对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要求,我局对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五年来,县人民政府贯彻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和?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针对程海湖的环境状况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污水防治为中心,实施好程海湖面源污染治理、螺旋藻养殖废水处理、绿化造林、小流域综合治理、流域生态水利建设五大工程,确保程海湖碧水清波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点源控制的两个项目 1.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内容:新建县城至污水处理厂的截污干管13.116公里,管径DN300-DN900;在县城西北角加油站旁新建一座投资150.19万元、日提升能力6500立方米的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502.40万元。项目可研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云发改地区[2005]871号文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云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建城[2007]305号文批复。 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按批复规模完成13.189公里截污干管埋设,具体如下: (1)县检察院沿王家河东岸向南至污水处理厂、环城南路西路标段完成4.824公里的截污干管埋设; (2)县皮防站至王家河东岸标段完成2.223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3)卷槽沟到西山路标段完成0.752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4)北二环路建设工程完成3.1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5)西山路至提升泵站段完成1.95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6)县城环西路至北二环路段完成0.2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2.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永胜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3752.99万元,其中县城部分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部分工程概算投资1408.23万元。永胜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距县城 3公里处的打靶箐谷地,设计日处理垃圾73吨,总库容33.5万立方米,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程海镇东南侧2公里处石弯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1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 第八条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季度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检查简报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管 理 工作简报 第 1 期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技术中心) 2016年10月12日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季度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检查简报 根据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在2016年8月16日-9月10日,集团总工办分八组对下属各施工单位、经济实体、事业部的28家单位43个在建房建项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了2016年2季度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检查要求和受检项目 此次检查按集团公司总工办下发的《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2季度技术管理检查及相关要求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总工办…2016?2号)相关要求,对各单位在建 — 1 —

项目的组织机构建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与执行,技术管理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检查。 本次检查是云南建投集团重组、整合后第一次对在建项目的技术管理检查,主要以了解项目技术管理实际情况为目的,因此未对受检项目进行评分及评定,受检项目清单如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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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各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检查、查阅技术管理的相关资料、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并在检查中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就技术管理方面进行交流,针对现场技术管理和技术资料等违反相关要求的情况,共计下发《技术管理检查记录表》56份,各受检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运行在可控范围内。 — 4 —

三、受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建工程存在的问题 1.施工项目部建立的技术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 本次受检项目普遍存在项目部技术管理制度未能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多数项目部直接使用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制度针对性不强,技术管理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全面,缺少专项方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检查及整改制度等。 2.部分项目存在技术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 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偏低,以及测量员、试验员、资料员存在未持证上岗的情况,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3.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钢管壁厚与实际施工不符。 建投十一公司永兴“彝海大成”一区项目、十六公司大理纳思城市春天项目、十五公司红河保税区仓库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模板、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壁厚 3.0或3.2mm厚的钢管进行验算,但在实际施工中多为壁厚2.8mm的钢管,存在与方案不符的情况。 4.技术交底依然存在无针对性、明确性的情况 本次受检项目中约80%的项目部存在技术交底内容完全照搬方案、工程规范、交底内容过于简单化、文字化的情况。不能结合现场施工特点,应根据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要求,施工 — 5 —

[访谈]湖水清 旅游兴——《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话云南省丽江市市长王君正

和谁对话? 王君正,1963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现任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为什么对话? 近年来,云南省丽江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正确处理泸沽湖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想了解丽江如何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以自然为本的原则,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王君正怎么说? 保护与发展,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规划,重点在于精细的管理和服务,根本在于切实掌握好度。守护好泸沽湖Ⅰ类水质,就是保护旅游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护云南名副其实的高原湖泊明珠,更是为今后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对话人王君正云南省丽江市市长

采访人中国环境报记者郑劲松见习记者资敏 点击一 焦点关注 丽江如何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之路 关键思路 把自身的发展放到全国、全省的大局中思考和谋划,从实际出发,突出比较优势,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记者:您曾说过“丽江正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之路。”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王君正:云南省丽江市是一个集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记忆遗产3项世界遗产于一身的城市,山川秀丽,民风淳朴。丽江地处青藏高原与云贵高原之间的连接部位,境内山峦高耸,峡谷深嵌,江河跌宕。金沙江流经丽江651公里,径流面积两万多平方公里,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同时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地区之一。境内分布有中国1/3以上的高等植物和动物种数,有植物1.3万多种,其中药用价值较高的中草药1000多种,是多种中药材的产地。丽江是世界上分布地海拔最高的珍稀灵长类动物——滇金丝猴的主要栖息地,也是全球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特种最丰富、特有物种最集中的地区之一,有788种陆生脊椎动物,其中约200种属于喜马拉雅山地区——横断山区特有种。如此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世界上均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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