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立法宗旨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二、立法目的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廉政建设。

三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根据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本法规定进行。

2、例外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本法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在其他条款中作了必要的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

3、采购人范围。本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4、采购资金范围,采购人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

5、采购项目范围。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

要求按照本法规定执行。6、采购形式范围。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此规定有三个要点:一是采购活动必须是能够以签订的合同形式来体现。二是采购活动必须是有偿的,确切地讲就是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的所有方式,不包括赠送、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行为。三是采购的方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按照本法规定,采购人接受赠送、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无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受本法规范。7、采购对象范围采购对象是指采购人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工程或者是服务,都要执行本法规定。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专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工程的范围很广,涉及采购人因自身工作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需要而采购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即建筑物,以及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公共工程项目,即构筑物。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仅指新建,还包括改建、扩建、装修、撤出、修缮以及环境改造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之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法第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本法规定,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已经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又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本法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只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才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本身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具体讲,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要按照本法规定,严格预算管理,加强信息管理,如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信息,落实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如采购合同按期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支付采购资金,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等。2、实行招标投标不等于就实行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验收等整个管理环节的规范,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管理环节中采购方式里的一种,具体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

程要多于和宽于招标投标。3、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国家发改部门要把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要利用预算管理和支付手段等有利条件,督促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促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监理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概括起来就是立好项,办好事,管好钱。

政府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本法第六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

2.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3.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政府采购模式及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

本法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体制

本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人

本法第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

本法第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本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

政府采购方式

本法第二十六条对政府采购方式作了规定,即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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