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分析

[摘要] 信用证支付方式凭借其相对优越性成为了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软条款

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一)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根据信用证欺诈行为主体的不同划分如下:(1)由受益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2)由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主要是受益人;(3)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合谋的欺诈,这类欺诈的目标是银行;(4)受益人与船公司合谋的欺诈,欺诈对象同样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欺诈,主要目标是受益人,议付行可能也难免受到牵连。

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划分为:(1)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相关重要单据进行欺诈。利用这些证件或单据,买方可以骗取卖方货物;卖方亦可以骗取买方开出的真信用证或直接骗取银行付款。(2)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欺诈。(3)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软条款信用证,系指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实质上开证行可以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或者使本应该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开证付款责任受制于买方意思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会附带一些隐蔽性条款,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可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4)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采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促成单证相符,顺利结汇,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欺诈手段。

(二)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

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它便与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相互独立,其本身构成一项独立的交易,只要相关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便没有理由拒付货款。本来这一原则的本意是用来维护受益人利益的,但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这点,伪造相关单据,进行欺诈。

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

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 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阅读:876次页数:3页2015-09-19 举报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李燕红河学院 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泛,它不仅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的行为提供担保,这就是今天在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国际金融领域里深受欢迎并得到用于商品贸易结算,还适用于赊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融资担保 指为贷款的融资或者保证偿还债销交易、履约、还款等的担保业务这一目的,而不以清偿交易商品工具——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商务。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货款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时,受益人可以行使备用信用证担保性质。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请规定的权利,但是备用信用证在惯例》中,提到了可以适用各种版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开证申请人履约时就变成备而不本UCP 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惯例保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当开证申用的信用证。的备用信用证。经过多年的运用请人没有履行合同时,受益人仍然与银行保函比较,银行保函发展,备用信用证逐渐演变为一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同时需要种信用工具,专门为给国际贸易与备用信用证在实务

上有较大的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合同提供履约等担保。或按时履约的相关书面说明,并向不同,如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是二惯例不同,开立方式、融资作用、开证行开出汇票。因此,我们说它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而发展单据要求、兑付方式、生效条件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一种 起来的,后来欧洲及日本等国也具备有担保、支付、融资及系列服方面的不同。银行保函不具有备纷纷使用,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用信用证中的一些程序, 如向开务功能的金融产品。备用信用证因运用于国际贸易活动的担保。但证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为运作灵活、用途广泛,故在国际是在国际贸易中,较之商业信用的情形、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贸易中被普遍应用。证和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为什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等等。同么会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这是时由于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与其他商业信用证比较,其一、备用证的产生与发展函更广泛的使用范围, 在运作程一是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备用信趋势用证既适用于进出口贸易也被广序方面备用信用证比银行保函更 泛用于履约或付款保证;其二是具有商业信用证的特点。 19 世纪中叶,美国的联邦法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 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结算工具,信用证本身不能防止欺诈,因此,信用证诈骗案件发生率很高,且诈骗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国际间的正常贸易,发展中国家更是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我国将来加入WTO后,国际间的贸易会不断增加笔者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研究,希望人们对此引起深层次的思考 作者简介杨克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处长,一级法官 收稿日期1999-11-16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信用证,对策,时期]浅谈现时期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方法

浅谈现时期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方法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却针对信用证这一特点,在进行交易的是给交易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本文针对信用证展开分析,从而提出信用证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国际贸易/欺诈/措施 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人们采用最多的支付方式,就是信用证支付。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行,信用证也在不断的成熟。银行自身的信用这一优势,这样也就是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证,而同时银行业也通过信用证向国际贸易进行中的双方提供了相应的资金便利。但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在使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很多人都将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看成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方式。 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中,尤其是在结算过程中,信用证欺诈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国际贸的正常秩序影响越来越严重。但是如何做好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对于信用证的防范工作,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主要形式和构成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当前我国对于信用证欺诈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将信用证欺诈的含义认定为:凭借信用证制度的自身的抽象性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了一些表面现象,但是在实际的贸易进行中却利用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证进行支付和无货。利用假的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是质量保证金、佣金等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按照欺诈对象分,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欺诈买方,主要表现为卖方找人或者单独先买方提供虚假单据,或者是买方故意伪造信用证的单据。第二种是欺诈买方,这样是买方与开证人或者单独进行欺诈。第三种就是欺诈银行,主要是即申请人伙同受益人合伙诈骗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一起用”空”信用证欺骗银行,在欺诈银行这种行为的是,买卖双方不但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但是依照信用证支付方式自身的特点信用证是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银行在审核的时候主要是单证相符,是信用证和贸易分离的形式,这样就为受益人和申请人提供了条件。 (三)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构成。信用欺诈主要有四部分,第一主观上的故意性,信用欺诈行为主要是明知道是信用欺诈,可能会造成其中一个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但是还是基于错误认识故意的进行开展。第二就是实施上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就是针对欺诈的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第三是错误判断的欺诈行为,主要是欺诈者对于虚假情况进行错误的判断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认识。第四就是不利的后果,这个主要是被欺诈人自身的错误认识产生了某种行为,使得自身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给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的损害。 二、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涵及理论基础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有欺诈存在 1、欺诈的含义: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 UCP500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技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论,而且不能保证对这

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当前的复杂形势使信用证欺诈成为外贸企业的重要风险,外贸企业应积极掌握新形势下信用欺诈的类型,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 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的不法行为。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但是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 (一)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而对买方而言,如果银行收到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就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买方都要付款赎单。一旦卖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买方也只能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要求。 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证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点。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银行在支付货款前,只是审核单据的数量、内容是否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一、案件事实概要 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二、判决摘要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该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权永威公司代其签发提单。“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与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装运24860.627吨货物,但未装载原告所持提单上的货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本航次福州代理称其未接到有关收货人为原告的委托。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中包公司为购买钢材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依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千斤一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永威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将提单及其他伪造单证提交议付行,企图骗取货款,这些行为是千斤一公司与永威公司对原告的蓄意欺诈。据此,中包公司与千斤一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及其相关的提单等单据无效,原告据此开立的以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停止支付。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应对由此给中包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里舍勒公司未参与欺诈,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1996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1,原告中包公司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永威公司1996年6月26日签发的9A号提单等相关单证无效。中包公司申请开立的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FIBXM96698-XG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不予支付。2,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连带赔偿中包公司开立和更改信用证的银行费用人民币9103.03,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驳回中包公司对里舍勒告诉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评论 1,问题之一:如何适用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 在对待因基础合同欺诈为由而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问题上,法院早有极为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发布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法院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法院一样,认为信用证基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相互独立这一基本原则不能保护一个“不道德的商人”,或者用罗马法的一句古老的格言来说,就是

信用证欺诈防范方法

信用证欺诈防范方法 风云变幻的贸易活动中,欺诈和陷阱总是如影随形。一些居心不良、心怀骗术者不时出现,以各种手段牟取不义之财。为揭露这些骗子的惯用伎俩,我们选取了国际贸易欺诈的几个典型案例,邀请了一些外贸高手、专业人士一起分析骗局、提出对策,想以此借广大的进出口企业一双慧眼,识别骗术,规避风险。 信用证是一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对买卖双方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又有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以及银行“管单不管货”的三大特点,因此信用证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运作程序的相对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信用证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因而它成为国际诈骗分子和团伙所利用,从事国际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之一。 总的来看,运用信用证诈骗一般都具备几个特征: 第一,交易金额巨大。如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 00亿美元,1995年猖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诈骗分子进行诈骗也需要考虑组织成本和风险成本,惟有金额较大有丰厚回报,才有可能进行。但须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国际诈骗已经开始从一次诈骗上百万美元更多转向了几万、几千美元的小单。 第二,运作程序复杂。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去甚远,表现出业务操作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走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有的还和卖方签订“非规避非公开协议”以使该笔交易不为他人所知,以利于其诈骗成功。 第三,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巨大的价格优势是诱使买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买方在贪图获利的心态下逐渐地丧失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如上世纪80年代的广州烟草诈骗案,同印度卖方所签合同中的香烟价格比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低20美元至30美元;90年代中后期的蔗糖诈骗,“卖方”发盘中的报价比当时国际市场的蔗糖价格低20美元至50美元。除了较低的价格外,有的国际诈骗还提供非常诱人的优惠条件,来诱使企业上当受骗。如在蔗糖诈骗案中,“卖方”提出的价格条件通常是CIF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CIF价)或CFR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成本加运费价)。而蔗糖是一种垄断性极强的商品,买方和卖方通常都比较固定,真正的蔗糖出口商不可能在进入签约阶段时还允许他的蔗糖漂流到“世界任何安全港口”。 第四,信用证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指在信用证中加入了一些特别条款,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者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使出口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软条款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必须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2.装船日期、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受益人、验货人必须经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形式通知。 3.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并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 4.货物收据由申请人签发,签字由开证行核实。 信用证软条款案例分析

信用证融资及欺诈1

信用证融资和诈骗 姜晓昱

本组案例分析的目的: 了解信用证融资的特点和方式。 了解目前对合法融资和非法融资 界限的争论。

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融资方式: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 进口融资方式:进口押汇、凭信托收据(提货担保)借单等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依据企业信用发放;针对具体贸易合同的融资;一般都是短期融资;对银行来讲风险较小;对进出口商来讲办理手续简便、利息低。 相比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尤其是远期信用证下向银行申请融资的概率最高。

银行控制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方法根据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信用等级等给企业一个综合授信额度,企业可以在额度之内申请开证或者申请押汇、贷款等。银行进行简单审核认为风险可接受,企业就可以获取融资。 超出额度的融资行为需要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实现。 银行还会使用一些具体方法保证通过信用证融资出去的货款专款专用、及时收回。

信用证融资诈骗 因为银行以资金提供者的身份出现,加上贸易融资是靠信用额度获取等特点,使得一些渴求资金的企业对通过信用证进行大量融资寄予厚望,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大量利用信用证获取资金供自己使用。 近些年公开报导过的信用证诈骗案涉案金额一般都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如考虑没有公开报导的信用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金额在中国每年都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金赛波

信用证诈骗的概念和常见形式信用证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5条,无统一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常见形式(刑法第195条的规定):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作者黎漓 学籍批次200409 学习中心南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教师党伟

内容摘要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简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与种类,并着重论述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的信用证欺诈的三大新特点,即国际性、复杂性和多重非法性,并针对这三个特点提出了从事前的防范的概念,并通过不同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文章最后对我国现在应对的信用证欺诈的情况进行了总体的论述并对我国现阶段的信用证欺诈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改进与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特点防范

目录 一、引言 (1)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1)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 四、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 (一)国际性 (1) (二)复杂性 (2) (三)多重非法性 (2) 五、信用证欺诈的一般防范措施 (2)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2) (二)受益人的防范 (3) (三)银行的防范 (3) 六我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具体应对策略 (3) (一)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3) (二)贸易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4) (三)发挥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作用 (5) 参考文献 (7)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国内、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涉及国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追究难度较大,即使追究处罚也较轻。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正由于此类犯罪低风险高回报,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贩毒集团)已大规模进入此领域,信用证诈骗犯罪更为严重。1993年,俄罗斯有关银行一次被黑势力内外勾结,通过信用证诈骗损失4000万美元。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现状及完善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现状及完善 1 我国信用证相关的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 年6月12日下发了《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几个规定。目前我国在处理信用证交易纠纷的时候主要是依靠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些一一介绍。 1.1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信用证的立法,许多有关信用证纠纷的法规都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关于欺诈的界定。合同法当中也有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也如同《民法通则》那样比较难以操作。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在信用证纠纷中加以利用。同时我国刑法也已经将信用证欺诈列为犯罪,这也加大了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此外在信用证纠纷中发挥作用的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是其中之一。 1.2 《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座谈会纪要》是*** 年颁布的,但是学界对《座谈会纪要》的性质还是颇具争议的。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做出批复,说明讨论会纪要的只能在审判时作为参考。第二,法律的制定有其必要的形式,司法解释

的制定也有其必要的程序,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被称为是法律。而座谈会纪不能作为司法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颁布实施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以及豁免,申请止付需满足的程序性要求等。 《规定》针对如何认定欺诈,如何使用欺诈例外原则,如何申请止付令都做出了较为详细周到的规定。比如,第八条规定:(1)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① 可以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规定》还在第十条规定,在(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时法院仍不能判决或裁定停止支付② 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存在欺诈,欺诈例外原则也不应适用,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止付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2 对《规定》完善的建议 2.1 《规定》对欺诈认定的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姓名:薛红红 摘要: 关键词:诈骗危害防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

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区别解析

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区别解析 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只有一字之差,可是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信用证欺诈属于民事诉讼行为,而信用证诈骗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我国首次对这两者进行了明确区分,对我国预防信用证犯罪有极大的作用。 一、身家性命----区分信用证民事欺诈和信用证刑事诈骗的意义 本人在工商时报新周刊11月10日评论牟其中案的文章提到要将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进行区分,但是有反对的观点说该区分属于“理论界的争论”。笔者需要提醒的是,这一“理论界的争论”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信用证业务的人却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所有从事国际贸易实务的、天天和信用证打交道的企业和人员,将面临严厉的罚款或无期徒刑一级的刑事监禁。这可是一个关乎身家性命的实实在在的严重问题,具有无法逃避的实实在在的“指导意义”。 首先,法律上规定的信用证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而欺诈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关于信用证诈骗及其法律后果,新《刑法》第195条说的十分明白,无庸赘述。关于民事欺诈,见《民法》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第三款和第四款:“(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作出上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因行为无效而取得的财产,有义务返还,如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因此,就法律条文规定而言,诈骗和欺诈的区分是十分清楚的。 其次,国内已公布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判例将信用证诈骗和信用证欺诈做了清楚的区分。 第一类是刑事上有关信用证的诈骗案。比如震惊中外的农行衡水地区分行200亿人民币额度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即梅直方、李卓明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100亿美元的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上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5日判决:被告人梅直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没收美金2000元,金项链一条;被告人李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驱逐出境。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的上诉,维持原判。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例登载在《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二期上。 第二类案件是信用证欺诈的民事侵权案。比如广州海事法院1990年9月29日判决的“海南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达斌公司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以及其他伪造的单据,提交银行企图收取货款的行为是“共同实施欺诈,构成共同侵权。”另外一个案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4年仲裁和解的案例“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诉联邦德国麦伊尔外贸运输公司伪造、倒签提单仲裁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法保证按期装运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提单,倒签提单达17天之久,恶意欺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请人(仲裁机构)的提请和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另外一个案例是上海中院一审、上海高院1988年10月11日二审判决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

论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 (1)

题目:论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 摘要 信用证作为支付结算方式,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被大量使用,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完成交易结算方面都占有及其重要地位;信用证以其巧妙的制度设计,解决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分担,对促进全球贸易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信用证的出现化解了国际贸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彼此不信任的尴尬,降低了交易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产生良好的影响。大量的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信用证在跨国交易中出现问题的概率也急剧增长。尤其是信用证欺诈案件的频频发生,而我国针对信用证欺诈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另外,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原因,不仅损害了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国际金融秩序,动摇了我国的司法权威,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从不同的法律角度研究信用证欺诈,有利于加快信用证救济体制的完善进程,加强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完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法律规制 绪论 信用证制度设计目的初衷是为了降低贸易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我国防范信用证欺诈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信用证欺诈监管的形势严峻。监管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权限不清、方式和理念落后、监管队伍素质不过硬等。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立法层面,存在一些法律冲突抵触、法律缺失、可操作性不够等现象,一是信用证欺诈救济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存在着概念界定模糊、损害第三人利益、止付令随意性强、条文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由于我国的信用证立法体制研究开始较晚,相比较于英美国家,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信用证欺诈造成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冲击我国信用证管理制度体系。目前我国信用证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整体系统的框架并没有完成确立下来,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欺诈行为。 银行的第一性付款保证使信用证在与其他贸易支付手段的竞争中占据着先天的优势,成为诸多国际贸易当事人所青睐的首选方式。信用证实体法问题若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大量以国际惯例或银行、贸易界公认规则所确定的规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多样,先对信用证诈骗进行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并对此提高警觉。根据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信用证诈骗有以下几类: ―、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买方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集中在几种方式: ㈠无证诈骗 这是`―种比较初级的诈骗手法,即进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复印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口,骗取出口商仅凭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证即备货发运。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却迟迟收不到正本信用证,最终只得被迫接受进口商提出的无理条件(主要是`压低价格等)以求收回货款。尤其是`当合同以空运或邮运作为运输条款时,卖家要格外防范这种诈骗。因为在空运或邮运出口时,货物―旦发出,出口商便丧失了物权,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㈡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这种诈骗方式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这些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电开信用证无密押; ⒉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⒊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⒋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而该印签却系假冒;⒌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⒍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 ⒎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这种利用假证的诈骗―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⒊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⒋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L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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