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国际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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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 01

https://www.360docs.net/doc/f116430699.html,/kaoyanbiji/2006/06/28/D8572880A537B1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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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一)(邵景春)

2004年7月24日星期六(参考用书:北大版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远程版国际经济法)

目的:补充知识(大谈学校开课不够),包括国际金融法,增加新资料、法规、文件(中国对外贸易法、登记备案法);针对疑难重点问题讲解。知识系统化,并针对考研作指导。48号

导论

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讲三节。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经常会遇到一些提问,表明概念不太清楚。中国有不同概念,比较流行的是统一教材的概念。推荐北大出版的陈安等。我国采用大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此乃流行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小概念)可以发现后者在主体上与前者划清界限,目的在于将国际经济法归于传统的国际公法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管理。按国际法院规约三十八条之规定的五种形式尚有其他渊源,但主要为上。这就是国际公法的典型观点。但国内多持前者。包括邵景春在内,其师承之原因以及中国国经济法研究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因此要求将国际经法的范围扩大。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上,前者是非国际公法主体,如个人、公司是纯粹的私主体,符合大国经济法的观点,但在后者观点中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只认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才是调整对象,而其他的组合都不行。如中国新外贸法,赋予了个人的外贸权。当然还有渊源上,大的包括国内法,如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是国际经法的范畴,但调整主体具有国际性。小的观点无法理解国内法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我们应当从主体、渊源、国际法的调整关系的国际性上进行区分。概念完了。

第二节,渊源

本课接受的观点,大概念。

一、国际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协议、公约、换文,只要具有法律拘束力就可以,笼统称为国际条约。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以及中国与50多个国家的双边协议。关贸总协定,以及与国际纠纷解决相关的,如对外国法院裁决的执行公约。

国际惯例。大家都很熟悉(大谈大家对此的误解看法,layman)。国际惯例,首先是行为规则和关于行为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第二,具有具体的实质内容,包括具体的行为方式、顺序、规则;第三,是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四,有关国家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可。对于符合以上四项内容的才能成为国际经贸领域的国际惯例。在国际公法上,则当事人同意则另当别论。国际惯例从本质上说是不成文的规则制度。但是国际机构为了种种目的,进行编纂和成文化,如国际商会(巴黎)推出了众多出版物,是国际贸易主要规则的精华,如URC500等。

二、国内渊源

国际经济关系在很大部分是在不同国家间的私人主体的关系,因此需要靠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调整,因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例子,一个公司与外国公司进行货物交易,如果将纠纷放到中国法院,则必须通盘考虑适用。我国此项法律很多,不断增删修改。不需要具体,但是对于法律制定部门、相关法律需要有所了解。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区别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概念全球比较统一。在西方著名院校中没有国际经法课程,只有研究生的选修课。他们取而代之的是国际商业交易,囊括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大部分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中国很乱,统编教材没有做好。形成了互相流行、重叠的内容。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矛盾。武汉大学代表韩德培教授就是大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国际冲突法、国际实体法、还有国内涉外实体法。而其他人研究国际经法时,也全包括,都是大国际经济法观点,自然导致两者重合。

北大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大观点,而私法则是传统的观点,冲突法,这样则不重合了。国际私法,一发展则很多学者将实体规范包括进去。这样的观点不正确,而国际私法仍然应当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适用冲突为目的。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内容(实体性),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民商性)等方面进行比较则可以划分两者。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之初(邵的导师)提出的。而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市场到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因此国际商法异军突起。其根本原因,在于适应于社会存在的需要。北大也将在法律硕士中开出国际商法专业。去年,中南大学开展了国际商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其中的很多部分同时是国际商法的内容,如货物买卖、代理、直接投资、许可交易、融资交易都是国际商法的内容。传统的商法中不包括政府管制交易,但现代商法也包括了这些内容。则这样国际商法则和国际经济法趋于一致。如外汇管理、审批这些政府对经济关系的管制则不属于传统概念。可以说,国际商法以国际商事主体为调整对象,组织、行为、管理。济

导论完了。

021-

国际经济法 02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王慧)下午(全)kaoyantj

推荐厦门大学陈安《国际贸易法学》(北大出版社),沈达明、冯大同比较权威,其对联合国公约的分析比较好。冯大同的《国际货物买卖法》。政法大学王传丽《国际货物买卖法》,武汉大学左海聪,法制出版社刘隼,公约的李巍、张玉清对公约的分析。海商法只有提单问题。世贸组织的六七个基本原则了解就可以了,一些例外。李双元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和案例》。

按照讲课脉络来学习。

第一章绪论

一、定义和特点(不考)

二、产生和发展以及渊源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1世纪形成到英美规则到国际统一实体法。渊源,与国际私法一样,国内法、条约、惯例、判例。国际渊源为主,尤其是国际惯例。

绪论可以了。

第二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文件:《公约》、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旧版本依然有效)、合同法、海商法(运输、保险、多式联运、支付)

国家对贸易的管制、WTO的管制。

外贸法,个人可以进行国际贸易,进行登记即可。货物进出口的限制原则比较细致。301条款,进口有威胁的货物,可以启动报复措施。两反一保(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

一、公约的重点

1、适用范围(务必搞懂)

主体谁和谁之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国之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英美中国用登记地确定国籍、大陆以主要办事地),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2、营业地在非缔约国,在法院地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我国保留一))答题时候,需要说出具体内容。国内合同不可自行选择法律。

客体那些不适用(第二条,有关私人和家庭使用的(消法是国内强行法)识别问题(不用);拍卖;船舶飞机、电力、股票证券、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罐装气)、产品责任、人身伤害、合同效力(一般受各国法律限制)、所有权转移(各国民法的强行规范)、来料加工和劳务合同)

2、公约内容(公约之外依照准据法,当然法官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订立,仅管订立过程,要约承诺问题。

双方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准据法合同订立了

违约和补救

第三章国际贸易惯例(术语)

FOB船舷交货(离岸价格)来源,商人自己运输,后来有了承运人

之后,FOB不能反映运费问题,于是有了CFR表面是价格术语其实是交货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后来来了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FOB(费用到船舷为止卖方不管了,当然还有FOB次术语)、CFR(卖方费用到目的港,但还是在船舷转移风险,CFR=FOB+运费)、CIF(CIF=CFT+保险,但风险还是在船舷)这些都是起运港合同。

都是海上运输的。管运费、装运、保险、清关手续。

由于要交税,于是术语多了。一般是各交各的。除了EXW都是卖方承担出口清关责任。

根CFR、CIF一样的功能的内陆运输术语称为CPT、CIP。

D组就牛了。直接送到家里。真正的到岸合同,除非高价,或者希望打开市场。DAF 国境交货,澳大利亚、日本惨点,还可以目的港船上交货,好做转口不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下船,费用要求卸货。DDU送达家里,关税没有交。DDP连税都交了,狠。

于是谈判简单了,要不照着十张纸来。买方肯定要求d组送到家里,卖方不干。CFR,CIF要是认识人干运输、保险就爽了。

2000跟90的区别,两个大的,自己找。

考过的题三年内不会考。33623 037

公约内容具体:

一、合同订立

很多公司有格式合同,无论经过多少回合都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可能包括还价)、承诺三个环节。我国合同法同公约差不多。要约构成的三大条件:特定人;定约的意思表示;内容确定。这是可以考案例的,就是看要约、承诺生效了没有。如果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中表明了一旦接受就收约束也可以认定是要约。内容确定包括价格、名称和数量。假如合同没有价格,按照种种标准付款。我国也承认没有价格的合同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撤回和撤销。不可撤销的几种情况。到达生效,不表明阅读。如果到达一般可以撤销,除非有效期内,对方已经本着信赖(这里需要举证,信赖原则)进行了准备和履行。有可能考案例。就这么点问题了。

承诺的问题较多。承诺的内容问题,承诺生效的条件:1、内容一致(不可根本变更,镜子原则、但书原则、对但书的解释问题)虽可更改,以要约人不反对为条件;六种内容不可更改,视为反要约,公约19条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赔偿责任、争端解决。2、有效期内做出承诺。法律鼓励交易,也可能有效,条件是承诺本应在有效期内到达,除非要约人不迟延的提出。同样有举证问题。3、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4、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间也是到达生效。口头承诺立即到达,书面需要签收,行为承诺一旦做出承诺生效。

承诺的撤回。条件

合同订立的问题完了。

二、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货(最复杂,时间(三十三条,规定时间、规定期间(任何一天,除非有情况表明应当由买方指定日期)、合理期间)、地点(三十一条,三个地点)、以上是死题。品质(公约35、36条,如何数量、质量、规格和约定的包装方式。还需要有溢短装条款(如大宗农副产品)正负5%,价格相应调整。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的一般用途(商销性),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认为与合同不符。特定用途性,货物要能满足特别需要,明示或默示通知过特定物的需要则可。品质担保的期限,保质期内)和权利担保(这是最重的义务,1、是所有权担保,只能销售自己有权处分的货物,必须

是第三方不能提起任何权利和要求的,除非告知了买方,这对于卖方或许过于苛刻;2、是知识产权担保,卖方销售的货物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其实只要不违反货物进口国和买方国(三个例外,不知道卖到哪里就不用负责任了,存在举证责任);这两个是活的。)平行进口问题,没有经过本国专利人许可,从国外进口专利产品进行销售。

交单

转移所有权(根据准据法)

买方义务

付款、收货义务(与接受不同,英国做了规定,买方作了与卖方保留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三、违约和补救

预期违约(设置的目的、条件:对方的能力和商业信用有严重缺陷,可以中止合同suspend,通知情况,如果提供相当之担保,则继续履行,若发现预期违约情况时,而卖方已经发货,则可以阻止交付货物,当然有很多操作问题,不过仅仅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和实际违约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公约25条,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一方受到实际损害以至于从根本上无法获得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如果违约方不预知,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地位也不能预见的,可以免则。

补救的物种措施:损害赔偿(无过错原则,全陪原则(包括预期利益,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30%)和限赔原则(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料到的损失))违约不等于违法,合同中不能有惩罚条款,如按照天计算违约金的都是惩罚条款。

实际履行,大陆法实际履行是第一条款,英美法是第二条款。

延迟履行

所有权转移(不考)和风险转移(惯例的界限,没有惯例的公约66、67、68条,特定化是转移的条件,需要行为和标志,唛口,mark;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如果无法区分风险发生时间,则应当推到装船时,但应当有保险单)

海运

只有提单要考,提单的特点、转让、种类、标记,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本人),其他不用管了(碰撞、共同海损)

保险(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险)、水渍险、一切险)共同海损有争议。

委付、代位求偿、海上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利益(可保利益问题,出险的时候要有保险利益)

国际支付

托收、信用证(比较复杂)及其单据

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开证行和买方的关系、开证行和卖方的关系。

买方是申请人,卖方是受益人(汇票出票人,逆汇),开证行和卖方的合同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交单),汇款赎单。

托收比较简单考

112室

政府管制问题,外贸法、二反一保,WTO的问题,主要协议,待遇的对象和例外,争端解决机制,DSU/DSB,反向一致。贸易仲裁,与商事仲裁。民诉中承认仲裁的条件。提出的主体。200092

国际贸易法完了,八九不离十。

截止于2004-7-2518点10分共济网

国际经济法 03课

第三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技术的重要性。谈论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合理,反正就是说我国技术、生产力发展不行。缺管理、技术、市场等等是我国发展的障碍。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总量还较小,但是增长速度很快。(美国和苏联的笑话)国际技术转

让既有商业的也有政治的。

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一、什么是技术、什么是转让,什么是国际技术转让。

技术,目前全世界都接受的概念没有。技术看来,首先是知识,无形性,(冥王星笑话,表明知识不都是技术),系统化的知识,(北大研究屈原的老先生的悲惨故事,系统化知识不都是技术),必须和生产管理相关。也就是与生产管理相关的系统化知识是技术。(能够降低社会成本的系统化知识或者可操作规程)可以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过描述。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

技术的特点,五项。一、系统性,1,内部的构造相关联(关联性);2,作为同一制度必须组成整体(整体性)。二、与生产、制造、管理相关。三、是无形的财产(财产性),可以用于投资,作为一般财产进行交易;无形性。四、商品属性,但这种属性有限,取决于法律的限制,如对于高新技术转让的限制。

技术的分类,1、是否保密,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社会公众都有权知晓的技术,后者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获悉。公开与共知的区别(能力问题)。保密措施是区分两者的关键。Know-how“诺号”就是秘密技术。就是说告诉你,才知道怎么做。2、公有技术、私有技术。前者指公共机构所拥有的技术,包括国际组织。个人拥有的技术是私有技术。有人认为公有技术不应作为国际技术许可交易的标的。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例子,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先进技术,应当以工业化技术为考量标准。

转让。Transfer 有人认为是技术使用权的转移,而不包括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北大认为也包括部分的技术所有权转移。前者主要是国际许可交易。但技术投资应当认为是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如技术买断也应当作为所有权交易。虽然这是法律上准许的,但是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取决于知识的无形性(知识性)。因此可以交易的是技术的载体。

技术转让的国际性。根据什么法律是判断国际性的依据。比如原来以国籍为标准,而现在的进出口合同中以营业地为判断标准。学理上还有其他标准,如标的是否跨越国境。还有综合考虑标的上述原因的,营业地、住所、国籍、国境、分公司、子公司。需要在特定的法规下考虑具体标准。

二、国际技术转让的特点

1、标的是无形财产的技术。无形性、财产性。前者将技术转让与货物买卖相区分。

2、国际性,与国内技术转让相区分。

3、交易具有明显的复杂性。通过以下几个小方面,1、形式多样,既有典型的单纯技术交易(如国际许可合同交易)也有综合技术交易(如成套设备进出口、关键设备进出口,还有国际工程承包、BOT项目);内容比较多,比如通常涉及知识产权、保密问题、付款问题;3、涉及到的法律比较多,知识产权法、合同法、限制性法律。以上。

三、国际技术转让的形式

我们笼统分为两类,单纯技术转让和综合技术转让。

1、单纯转让,分为国际许可交易know-how、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交易。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与前者的区分在于,前者以知识产权或者know-how为标的,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以公开技术为标的。

四、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构成

是规范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调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由两部分,一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律规则制度(强调,当今这部分渊源是主要渊源),二是,国际法渊源(数量很少,其中有些不是专门条约,甚至是草案,如《国际技术转让守则》(四大矛盾),比较多的是双边协议,而主要是国际技术援助,少有商业技术贸易。主要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最新的WTO之下的TRIPs(三基础协定之一))。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作为一种国际商业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技术为交易标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特点: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国际合同;4、以技术为标的的合同二、种类

单纯性技术转让合同,综合性技术转让合同。排除了技术援助式的内容。

第三节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概述

技术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归结为技术许可合同,完全是使用权的转移,排除了投资交易和买断交易。

一、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概念

是指规定技术提供方(许可方)向技术的受让方(被许可方)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需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并规定当事人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具有国际性的协议。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合伙,还包括国家政府。需要看特定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客体可以是知识产权技术与非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技术)。而一般技术不可以成为许可合同的客体,只能成为国际技术咨询服务的客体。知识产权技术是指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技术,单纯的商标权不是单纯技术许可合同的客体。但商标可以和技术一同转让使用(如IBM、INTEL)。这里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这也是现行法律制度的范围。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强制的行政授权与保护。现代的知识产权概念包括了科学发现、know-how技术,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公共技术在无知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技术交易的客体。(被许可方被骗了)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分类

1、按照国际许可合同转让技术的属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版权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know-how)

2、单纯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综合(复合的)技术许可合同(前者是指转移单一的技术,项下所包含两种或以上的技术)

3、按照项下转移的技术是否带商标,分为带商标技术许可合同和不带商标的技术许可合同。

4、按照项下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大小(独占性技术许可合同,在约定时间、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只许可被许可方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而其他任何人(包括许可方)都无此项权利(准买断);排他性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在规定范围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都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无权;普通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时间范围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许可方也可以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5、根据许可合同项下使用权是否带有分许可权,分为有分许可权的技术许可合同和无分许可权的技术许可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载明分许可权,则认为未获得授权。

6、按照许可合同的技术许可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分为单向的许可合同和交叉的许可合同。

常见分类完了。

第四节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内容比较侧重规则化和实务化。

一、标题

二、序文(号码、种类、签订地点、签约日期(两种对日期分歧的学理态度)、双方名称(技术交易的限制问题)等当事人资料(如地址对履约和司法文书送达、法院管辖权确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连接点的根据)

三、鉴于条款

Where as(鉴于),是国际技术合同必须存在的条款。表明签约认可的实事。

四、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对本合同项下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合同产品、合同工厂等概念。凡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术语、短语或者不经常出现但容易误解,以及非常重要的术语都应当进行定义。

五、合同范围

是指转让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规定以下内容:1、技术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技术的内容(应用广度);专利与否、保密条款等;技术的用途;技术指标,用以检验技术是否合格;技术资料的范围,对载体的约定;是否包括技术的指导与培训(极其繁琐,应当采用附件))2、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技术权利的内容,如权利是独占、排他等;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国际技术许可时间最少是5年,一般是5-10年);分许可权;包不包括出口权(一般容易被忽视),保守者认为不应当包括出口权。以上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技术载体的交付是技术转让的前提。需要规定详细的条款,如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清单。

七、价格和支付

比较复杂,因为技术是无形产品,同时是一个长期合同,价格确定依赖于多种关系,因此有不同的

多种约定方式。如期待利益、后期服务、市场竞争、法律保护等方式考虑。在具体的谈判过程中,合同的价格如何确定和如何支付是主要内容。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三类形式。1、总计、总体计算。通常进行两次、三次的付款。因为有交付、试验、考核验收、培训指导等阶段的划分。2、提成费。根据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效果进行逐期支付使用费。3、入门费加提成费。总计的方法对许可方比较有保障,提成费对被许可方比较好,许可方受到限制。入门费则是被许可方现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之后按照提成的约定支付使用费用。Initial payment.

截止于2004-7-24中午11点50分3362 3039

国际经济法 04

2004年7月25日星期日上午8点邵景春过经济法(二)

上次谈到转让费的问题。回到提成费。

提成费,是许可费的第二类方式。具有三个要素,1、提成费的基础。被许可分根据何种单位支付许可费,一般有三种基础,第一,按照产品产量(合同产品的产量);第二,按照销售的金额,(确定销售价格的有:第一次销售价格;买方第一次独立销售产品的合同价格减去利润为销售价格;按照结构价格,成本、费用和利润);第三,利润,应当在合同中规定计算公式、财务数据。以产量作为基础对许可方有利,以销售额作为基础对被许可方比较有利,以利润为基础对被许可方最有利。邵景春认为,以产量为基础比较合理,这是与技术相关联最密切的方式。2、提成费率。以第一种基础时,直接确定金额,后两种以百分比方式计算。3、提成期间。通常是一年。

几种确定提成费的方法。最高提成费,每个提成期间的最高限额,对被许可方比例,当通常伴随最低提成费。递减提成费法,双方约定将提成费的基础从低到高分为不同档次,按照档次的由低到高,提成费率相应由高到低。这种办法对双方比较公正,刺激生产和销售。滑动提成费法,中国较乱,统编教材第一版的错误,与递减提成法相混淆。滑动提成法中必须具有一个滑动提成系数,通常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指数,通常是被许可方所在地的通胀率。以滑动系数对提成费进行修正以得到滑动提成费。好处在于在长期合同中能够适应被许可方的经济重大变化。

支付问题。分为两个部分,支付的前置条件,双方约定审核的方法、时间以及审核结果的有效形式。支付通常采取汇款的形式,也有采取票汇形式或者信用证形式(跟单信用证,一般跟自制的商业票据)。

八、考核与验收

双方约定将技术应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一定量的合同产品,一般约定三次考核机会。以此进行考核验收。多方面因素影响考核结果,应当注意考核验收的细节。环境、材料以及考核验收人员等。考核合格应当进行授权签字。不签字的效力也应当作出规定。

九、改进与发展条款

由于技术的发展性。许可方一般反对。双方矛盾,如改进结果的归属、对改进结果的专利申请权。需要考虑到双方营业地所在国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不应无限制的允许或禁止改进。但当技术与商标一同许可时,则应当获得许可方的同意。

十、保证与索赔

保证分为技术保证和权利保证。技术保证,许可方保证自己许可技术是有权许可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技术资料是完备、系统的。权利保证,保证其许可的技术是有权许可的技术(如分许可),如果第三方对许可技术提出侵权指控时,被许可人遭受的损失由许可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密条款

并非是所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必须条款。但如果包括know-how技术则应当具有保密条款。应当规定保密措施、期限、泄密的责任等。保密措施一般规定技术资料的保存、使用、标密形式等。在保密期限上,通常长于合同的有效期。理由在于该技术仍然具有商业价值。保密的困难在于员工跳槽遭成的泄密责任如何承担。

十二、商标事项

仅在合同包括商标使用权的时候,才需要含有商标事项。应当规定商标内容,商标权及其有效期,

对于许可方由于被许可方的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互相通报义务。

十三、税费条款

对纳税的义务通常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补偿的形式进行约定,但不严格合法)。典型的规避法律的条款是包税条款,如在许可方境内发生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承担,被许可方境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但这种条款对被许可方不利。

其他的有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管辖权、仲裁)、何时生效条款、文本条款(修改、补充)

第四节完了

第五节国际技术转让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是各国关注的重点。限制性商业做法就技术的转让方利用自己交易的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竞争的交易条件强加给对方。这样的行为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在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中进行过规定。要害在于转让方利用优势地位,体现在限制性商业合同条款。限制性商业做法必须是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才能被认定。限制性商业做法在法律上的结果,有的认为无效,中国现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无效,有的认为经过特批(或者一定条件)可以有效。从学理上说,以下是限制性商业做法:一揽子交易(很多技术一同交易)、搭售(捆绑销售其他物,但如果技术所必需(不可替代)的设备、零件、原料不应认定为搭售)、限制技术受让人从其他人获得竞争性技术、限制技术的受让方改进和发展技术、限制受让方人员使用技术(限制一定级别的人员进行使用,尤其是有know-how)、限制使用技术方的生产能力(限制产量)、限制受让方对技术的广告宣传、市场拓展;单方回授;销售和价格限定;出口限制(以下不应当认定,许可方已经在进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进口国已经有了独占的被许可人,进口国已经有了许可人的独家经销商。

第六节技术进出口

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件。

技术分为三类,禁止的、限制的(必须报批、许可证制度,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自由的(合同备案制,不是生效条件)。共

第四章国际投资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是经济概念。投资概念,投资是一种行为过程,需要回报。这里是指商业投资,主体主要是商业机构、公司、企业、基金、合伙,以及个人。政府投资在国际领域内很少有商业投资,而投资风险不易化解。

国际投资的分类,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有人认为区别在于控制权,有的在于管理权,还有的在于第一收益权。投资者以取得对投资的控制权为目的为直接投资,只以收益为目的为间接投资。私人投资(企业和个人为了商业目的通常称为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标志:营业地是否境外,投资者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投资财产是否跨越国境。

国际投资法,流行的观点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中)还有的观点认为,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总称。(大)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以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小)第一种观点的流行得到以下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知识,分别是统编教材的理论观点以及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的范畴划分。

第二节东道国的国际投资法

大部分国家都有两套法律,外国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法。发达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和发展中国家投资法的说法迎合一种误解即中国是典型的投资流向国,即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事实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占据了主流。外国投资法,特指东道国调整境外向国内投资的法律。中国没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现在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证券法规等构成了外国投资法。

一、投资的(商业)形式

东道国的法律允许采用的投资形式。典型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我国法

律不明确,但学理解释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的没有说明,邵认为是合伙资格,当然也可以是商业联营),在其他法律中,还可有两合公司,还可以有有限合伙、信托等形式。信托是普通法国家的重要制度。大陆法上少有信托。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我国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在外国企业中可以存在;风险合营(联营);分支机构;子公司;非股权安排(技术、人事、销售、出口、改进等控制)

二、投资资本的构成

1、从投资资本的形式构成。

货币(有效货币,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在中国只有国家认可的货币才能作为投资货币。需要注意五个问题:基准货币的问题(汇率风险);汇率(在中国,汇率最好不要人为规定);人民币问题(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常不能用人民币作为投资,但按照我国外汇法规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也就是投资者使用在中国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进行的再投资。需要投资地的外汇管理机构的证书提出证明。

动产(有形)。需要注意:权属问题,必须拥有所有权;作价,约定也可评估,现在规定进口时需要作价值鉴定(强制性),但高新科技或者特种物则很难鉴定;权属的确定。无登记的动产如何确定。

不动产。中国将土地权当作不动产是误解,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动产主要是房产。(谈土地私有权)投资要求过户。

与动产、不动产相关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只有出让的土地可以投资。划拨的和集体用地不能投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等无形资产。依照法律规定才能作为投资。我国规定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邵认为,应当扩展到知识产权(如游戏、软件)。

商誉。在中国不能作为投资资产。

2、投资资本的来源构成

是指来源地的构成,意义在于判断投资比例,以便相应管理。发展中国家一般有限制。我国有最少比重限制,最高限制。拉美外资淡出制度,也导致了资本萎缩,后来恢复外资引进。一国比较重视投资来源构成(如对命脉部门)但是假外资的情况很难管制。(利用国外注册享受对外优惠)

三、投资范围和期限

投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要),控制范围。分为三类,禁止的如电网(电站可以)、限制类(49%、限制投资形式,不准独资,只能合资合作,规模限制)、鼓励或者开放类(出口、落后地区等)。很多国家有投资范围的规定。

四、审批和登记

1、审批的特点

审批是行政制度;是一种书面制度;程序制度;可以分为实质审批和形式审批,首先进行形式审批(文件的数量、完整、原件(学理要求)、形式上的逻辑性、联系性);其次是实质审批,从法律和政治上审查是否符合。审批的结果,批复。需要评批复及相关文件向政府申请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以此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登记

五、干预措施

是指,东道国考虑对外资企业进行干预加强管理。体现在,人员的聘用(一般要求主要来源于东道国,解决就业问题),国产化率(带动关联企业,但WTO的TRIPs中反对国产化率)。产品出口(最低标准,以及出口优惠,容易形成补贴问题),来源于东道国的融资(很多国家限制,我国不限制,甚至鼓励,这个很奇怪)

六、优惠措施

吸引外资、利用外资之目的。除了税收优惠外由折旧和摊销的优惠。这样可以将税金得到提留。优惠分为:普通优惠和专项优惠。前者是面向全体外商企业。后者是指对达到特定目标的企业给与的优惠。专项优惠是为了引导外资投资导向。

截止于2004年7月25日星期日12点10分院

国际经济法 05

33623 037

2004-7-268点02分邵景春国际经济法(三)

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海外投资法。

海外投资法(资本来源国投资法)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海外投资的鼓励

1)利用海外资源是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同时2)可以绕过贸易壁垒,如绿色壁垒,还可以3)对当地产生影响。

鼓励投资的措施:税收1)税收优惠,采取税收抵免制度,2)采取税收饶让制度;财政支持;其他措施1)信息支持,免费提供外国信息,2)技术支持,免费提供政府技术

二、海外投资保险(重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者或其拥有的海外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特点:1)保险人一般是国家授权的部门、机构、政府控制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2)承保风险为非商业风险,通常由于政治、社会条件变化所导致的风险(政府行为、政府不能控制的社会情况);3)被保险人特殊,通常只是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特殊情况下包括外国实体(实际受本国控制)

三、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投保人的条件:1)投资的地区必须是发展中地区;2)本国与东道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并非所有国家都包括。

2、被保险人

关系到本国的保险受益人。

3、保险人

4、保险范围:1)外汇险(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与外汇有关的风险,包括不能自由兑换、汇出的风险);2)征用险(国有化险),来自于政府的权力行为,东道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国资产进行强制性的征收;3)战乱险,社会失去正常秩序,发生武装冲突;4)支付险,海外投资可能遭受和支付相关的危险,如外国政府不能适当履行支付行为,往往发生在国际贷款的间接投资中。

5、保险标的合格性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对象,有可能发生保险危险的事项或对象。主要有以下要求:1)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但不需要是初次投资,可以再投资和增资。但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资产不能保险。2)必须是东道国接纳的投资;3)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投资形式(有的国家要求,债权投资只有在债权人取得控制权);4)投保标的不能是东道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投资。国际投资法的概念的争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争议。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一般高于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没有超额险和足额险,一般都是不足额险,总是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责任。保险期限一般是5-20年。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向东道国进行索赔。

四、对海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是指资本来源国通过法律措施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如投资方向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技术和其他财产管理、人事管理;审批制度。

第四节

主要内容是投资者的待遇问题。还有国有化和征收问题(发达国家观点:充分、及时、有效;不给补偿;适当、合理)。

第五节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一、双边投资协定

提醒,对于定义的内容,投资包括很多间接投资,贷款、证券等,因此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有所冲突。

二、地区性投资法律协定

如东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WTO与区域经济的冲突和补充。

三、多边投资法律制度

1、汉城公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机构非常重要。因为投资保险都是依靠国内法与双边投资保险协定才能约束东道国,在美国的倡导下,建立国际保险机构,就可以扩大使用范围,减少谈判成本。

2、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为了调整双方力量对比,建立公约,设立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中心,ICISD。通过调解或仲裁两种方式进行解决争端。但采取自愿原则,对于争端一方的政府事实上偏向保保护(如果没有约定仲裁适用法律则采用东道国法律)。公约规定了管辖权,即法律争端。

3、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 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2) 数量限制措施;国产化率措施;3) 贸易平衡原则;外汇平衡;4)国内销售要求。取消以上措施的时间表。

kaoyantj

其他

BOT(考过)但中国没有具体条文和规范。

海外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很重要,不要求本科生。

021-

国际经济法 06

第五章国际金融法(全)

学理上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中国大部分学者将两者并称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国际金融法导论

了解国际金融法概念、渊源、产生和发展。

一、概念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规范和制度在本质属性上体现了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规律,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行为规则。

1、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政府、公共机构、国际组组织

2、国际融法的客体

就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贵金属、证券、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一定情况下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指数)。作为货币的客体并不仅仅是硬通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包括软通货。有些客体类似货币,如drawing rights 、IQ(欧洲货币单位)。

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就是国际金融法调整对象,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包括,国际货币关系(不同货币价值确定、汇率、交换)和国际金融关系(外汇平衡问题、国际融资问题)。

二、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1、国际渊源(强制法规范、软法规范,前者是对国际金融法主体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后者如指南、国际惯例URC500)

2、国内法(货币管理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产生和发展

一般认为晚于国际贸易法,认为是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易货贸易、贵金属交易、货币交易。一战前,金银资本、金本位、布雷顿森林体制(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双挂钩)、浮动汇率制(我国是盯住汇率制)

第二节国际贷款协议

这是比较重要的一节

一、概述

1、国际贷款协议,是指营业地或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或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金融标的物为交易客体的借贷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借款行为交易规则。这是笼统的概念。

2、类型

1)以贷款人地位和性质为标准,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2)以融资的组织方式,可以分为单独的银行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syndicated loan)

3)以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这个各银行不一)

4)以贷款利率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议。一般固定利率适用于短期贷款,中长期通常采取浮动利率。浮动利率一般做法采取L/BOR(融资同业银行贷款拆借利率)+利润。

5)以贷款是否有担保分为,有担保贷款协议和无担保贷款协议。一般商业贷款需要担保,非商业贷款(国际金融机构或政府的贷款)可以没有担保。

3、特殊问题

1)通常是货币,特别的不是

2)贷款的主体广泛

3)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制度多(外汇管理法、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二、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

1、借款授权(或借款决定)

授权或决定是初始程序,发端于借款人。一般要求这种授权或决定需要一定的书面证明(如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政府的财政文件),此种授权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如果是商业贷款则于借款人营业地的法律与公司章程中寻找依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或鉴定书,同时也是贷款方必须审核的内容。2、借款协议的签订

贷款人在审核资料后,贷款人将提供国际贷款协议书。(由于贷款方承担风险较大,一般由贷款方准备合同)

3、借款协议的生效

签署未必生效,同时在借款协议中,一般不完全生效。因为,协议书一般罗列了详尽的生效先决条件。可以分为两项,1)全部贷款项下综合性条件(借款人章程、营业执照公证文件、权力机构授权借款决定、借款人所在政府对借款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的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有担保安排,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2)个别的生效条件(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在提款时没有发生不利状况,没有违约和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没有重大的违法被查处发生))。综合条件不具备,整体不生效。个别条款决定每笔效力。但效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有效。

三、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般分为序文、主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1、序言

名称、号码、当事人情况、签订地点

2、结尾(文字、生效等)

3、主文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对于特殊含义、重要概念进行定义。如贷款货币、还款货币。

2)陈述与保证条款(statement and warranty clause)

主要是借款人的条款,包括:

第一,借款具有合法(自己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人格合法);具有借款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力合法,如具有授权或借款决定);保证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是符合本国法也符合借款人的章程;保证借款协议对借款人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可以在本国得到强制执行;保证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得到了本国政府有关机构的批准;如果借款人士主权者要保证这些借款是主权者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并且放弃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

第二,保证自己的财务经济状况是真实的,对贷款人没有不利的情形(包括:借款人提供最新的经过独立外部审计audit的财务报表,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保证自己没有卷入任何司法或者行政诉讼,也没有受到此类诉讼的威胁;保证自己没有任何违约或者违反担保的行为)

3)贷款货币条款(currency used for a loan)

第一,单一货币贷款条款(对借款人比较不利,若贷款项目比较固定则问题不大)

第二,复合货币(composite currencies)贷款条款

第三,选择货币贷款条款(规定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货币,可以在一定比例上,或无条件选择货币,可以避免汇率损失)

4) 还款货币条款

一般相一致,但有特殊约定也可不一致。若能准确预见汇率变化,则可能获得利益。

5)贷款金额条款(总额)amounts of loans clause

6)贷款期限条款maturity period of a loan clause

提款之日到还本付息之日。

7)贷款利率条款(loan rate clause)

贷款期限越长则风险越大,利率越高

8) 贷款提取条款(提取时间、地点一般以贷款发行国提取,避免贷款人的汇率损失、方式、金额)通常有补偿条款(以免提款延迟)

9)偿付本息条款repay capital with interest(规定每期还款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提前还款也有补偿问题。

10)约定事项条款(属于一种借款人单方的承诺)

第一,消极保证negative assurance条款:借款人承诺在还本付息之前不在自己的财产或收益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security interest。

第二,位次平等条款lucent equality clause: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的无担保权的债权人同等的地位。

第三,财务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能要保持在还本付息之前保持最低资产和流动资产比例,保证借款人对股东分配利润比例或金额的限制;定期提供经过外部审计的真实地财务报表)

第四,贷款用途。肯定式,“贷款仅用于……”;消极式,“不可用于……”

11)转让条款

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一般遵守合同法上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则。如债权人以通知为转让条件,债务人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

12)税收条款(不应有包税条款)

13)违约及争议解决条款

单方违约、交叉违约、还款违约、贷款违约等内容。

特:国际银团贷款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程序:借款人获得授权或决定,委托牵头银行组织国际银团,需要提交委托书。对象银行接受了委托,则向借款人提出义务承担书。交叉后,牵头银行lead bank/manager bank产生了。牵头银行是借款人的委托人,组织银团,其他银行称为参与银行。银行组织完毕,从中推举若干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bank,往往是牵头银行本身。

方式:1)直接方式:每个参与银行独立与借款人成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连带责任。2)间接方式:参与银行不直接与借款人发生法律关系,通过代理行发生关系。

四、国际金融组织机构和政府贷款

通常具有国际公法性质。

第五节国际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考过)

特殊性,以项目为范围,项目通常是直接投资。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国际融资者对项目提供贷款,并且以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生产的利润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性质上属于一种投资(间接投资与直接投资之间)。还具有有限追索权limited recourse的特点,只能就1)项目追索,2)仅有有限担保,3)风险很大

二、参与人

1、项目发起人

是项目直接投资的股东,一般是项目公司的发起人,是真正的发起人。

2、项目公司

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可以使股份公司

3、借款人

通常是项目公司自己,特殊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不是借款人,而由其他主体借款。

4、项目融资人

通常是国内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担保人

有限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就是向贷款人提供有限担保责任的主体。

6、项目工程的承包商

承包商的产生,贷款人具有很大的指导权、甚至决定权。

7、设备的供应商

同样贷款人有很大决定权。

8、东道国政府(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需要给与特别授权)

9、产品的购买人(往往事先确定了购买人,如果可以约定确定支付则可以减少风险)

10、保险人

11、租赁人

三、运作模式(非常复杂)

项目发起人的直接投资比较少,大部分自己通过融资贷款。围绕贷款合同将产生一系列配套合同。中心合同是融资合同,外围是政府授权文件、预售合同、设备供应合同、完工合同、担保合同。

国际金融法完了。股票、债券(与贷款有相反的运作的方式)不作要求了。

截止于2004-7-2611点19分

国际经济法 07

第六章国际税法(全)

压缩一下,基本概念、双重征税、避税、逃税、国际条约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概念

狭义,国际税法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划分。(税收分配)

广义,除了税收分配关系还要调整国际征税的征管关系。(我国采取后者)

二、渊源(主要是国内法,有部分国际渊源,双边投资协定有一些,所得税较少)

国际税法研究的对象放在所得税领域,但还应当包括财产税、流转税。

第二节国际双重征税

一、产生的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两套原则,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居住达到了183日,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183天规则),潜在意义与划分管辖权有重大意义,需要全球所得纳税,否则只就境内的所得纳税。属人管辖权规则,全球管辖,属地规则,来源地纳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这双重规则,因此容易产生双多重征税,是一种通常现象。由于双重征税过于普遍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因此需要减低和避免双重征税。

二、减低和避免的办法

1、免税法(exemption)在计算征税的时候,将应纳税额免除全球收入。分为有条件(部分项目、国别上的区分、外汇条件)、无条件的免税。全额免除和累进免除。

2、抵免制。Credit 在计算应纳税的金额时,计算全球收入,根据本国税率得出纳税金额,凭缴税凭证,从税金中抵免,视为已纳税。分为直接抵免制和间接抵免制。区别在于纳税义务人,直接抵免制适用于自然人,或者海外的分公司。如果是海外子公司则需要使用间接抵免,前提是自公司所得计算为应税金额。限额抵免(国别限额和分项限额)和全额抵免。由于外国所得税率和本国税率不同,发生:1)抵免等额;2)抵免超额,本国税低;3)抵免不足额,本国税率高

3、扣税制

是指,在计算本国居民所得税时,将自己将自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在应纳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区别于免税制,免税制扣除直接应税额,扣税是减少应税额。

4、税收饶让

前几种都只能减轻一定的负担,通常不能避免双重征税。若要从根本解决问题,有困难。有些国家则给与一定的税后优惠,如两免三减,当然仍要不能免除纳税。饶让制度必须是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如果给与任何一方公民税收优惠,则回国后对于该部分不再征税。

第三节国际逃税、避税

一、学理上的争论,如何区分两者,尤其是避税是否合法。

避税,至少在法律形式上必须是合法的。通过合法的形式有意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称为避税。法律和现实都存在漏洞和空间可以在形式上转移应纳税额,减轻负担。

实质上减少了主权国家的税收,一是由于法律上存在减少的可能,而是存在实质监管能力的漏洞。逃税,采用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资产,减少应纳税额。

应当允许国际避税的客观存在。

二、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虚报税收扣除项目

2、虚报投资额

3、虚列借款

4、伪造单据、账簿

5、隐瞒应税所得

6、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

三、国际避税手段

1、纳税人转移(从税赋高的国家向税赋低甚至没税的地方)off-shore company,有的国家认为是非法的

2、纳税人的隐形,转变纳税人性质

3、财产、成本、费用的合法转移(如处分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转移)

4、利用税收饶让(行为人懂得如何获得税收饶让优惠)

四、税收条约

最重要的GATT

次重要的双边税收协定,定义、管辖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打击逃税、税收饶让、信息交换。通常可以建立邻国的税收环境。

事实上还有国际经济组织、商事仲裁、争端解决的问题。平行进口就不讲了。

补充:题型问题。

今年考试,题型不变。主要是简答题和案例

1、简述题的答法。不会超过10分。通常是小题,通常是基础题,难题不会考。基本知识(概念、特点)和基本原理(“原则”不考,具体知识点重要,操作流程等),基本法律规则(法律基础规则很重要,知道内容)。答题注意,1)字迹工整,使得老师免受分析研究之苦;2)分层次、段落;3)先交代概念,无论如何都需要回答概念。这是陷阱啊!4)假设简述题有举例说明别忘了举例。5)

答题过程中,遇到不同观点,有时间可以多些几种,并写出自己意见和理由,如果时间少不必。如果提干中表明要求多种的,必须答。注意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必须写上。6)法律规范只需要大意准确。

2、案例分析

1)案例要吃透,究竟在问什么?2)作所有的案例,先确定案件事实,写清楚,谁、什么事、什么关系,但注意必须是案件中反映出的可以有法律事实支持的事实。Files。如果交待事实则轻松了。3)使用的法律是什么,law。肯定有法律适用问题,设计国际私法问题。适用的原因是什么,适用的是什么,内容是什么。4)dispute 争点在哪里。这个与问的问题有什么关系?5)分析reason,阐述观点认识、说明理由;6)judgment 结论。这几步就表明训练有素。

截止于2004-7-2612点28分

国际经济法 08

国际私法全

又谈出题、辅导双轨制。教研室六个人、两个讲课,还剩四个。国际经济法考核规则的应用,不会正。活字当先。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混乱,因此暂时先定一个概念。国际经法分为若干部分,可能彼此没有联系。包括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私法、海商、金融、税法、WTO体制。国际金融和税法占比例非常小。国际投资、贸易、私法是重点。海上虽少,但比较灵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参考材料:法条,民通八章、民通实施意见88年一月(非常重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继承法、合同法两条规则,更细的不会考。婚姻法、国籍法中没有冲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及其司法解释;我国没有参加任何冲突规范公约、我国参加取证和文书送达公约。一般国家采取条约或者互惠的方式来取得判决和执行和承认。海事特别诉讼程序。纽约公约,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公约。(执行纽约公约的条件);教材03版国际私法通论,武汉版,第十二章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主要合同不要,知识产权的实体规则也不涉及01年,21世纪北大版、远程版)

开讲

第一章绪论

什么叫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分析,一个涉外就涉外。1、主体;2、客体;3、内容(据以产生当事人之间法律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同时涉外的也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也准用涉外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范围。这是理论问题,就是大国际私法和小国际私法的问题。本无定论,我国比较一致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不重要,但也是为了减少法律冲突的);民事诉讼规范和民事仲裁承认和执行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条约、判例、惯例(如七个系属公式)。

国际私法的历史,学说史(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背景、概念;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些学说的目的在于阐释私法独立的国家为何以及如何适用外国法,杜摩兰,意思自治说)、立法史(国内立法史不会考,法国民法典的国际私法内容,国际私法立法史,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签订了24个公约)。国际私法制度:(重点)

冲突规范(第二章)

什么叫冲突规范,四种类型,结构、范围、系属,连接点,连接点的选择、意义。规避连接点就是规避连接点。(看来北大的国际私法很浅)冲突规范的选择的软化制度。

与冲突规范有关的五个制度(排除外国法适用):1、识别;2、反致;3、公共秩序保留;4、外国法查明;5、法律规避。

全是废话,放弃记录

法律规避,鲍富莱蒙(实质上是有利于王妃)。限制法律规避,即派出当事人通过改变连接点的方法而改变法律适用而获取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行为,法院对此效力不予承认,而仍然使用原来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法律规避四大条件,法律规避的效力。规避法院国法无效。我国对此的规定,规避中国强制性、禁止性效力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法律规避关键是效力问题。

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主体以及查明方式,我国五种。国际上有两派,一派认为是法律、另一派认为事实。前者是法院查明,而后者由当事人举证。外国法无法查明(法院地法、驳回、其他法律)、差错的问题(是否允许上诉取决于看作是事实还是法律)。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

待遇(最惠国、国民待遇特点(前两者是平等原则)、普惠制、区别;什么待遇平等)

自然人:国籍、住所、能力以及中国的规定;我国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李察蒂案件(行为地能力优先)。

法人:国籍标准,中国的规定,外国法人的许可(中国是特别认可)。破产(新破产法),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普及、属地破产主义)

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发展沿革。异则原则、同则原则。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五个)例外(七个),中国的规定。

国有化、信托不要看。

知识产权,主要靠国际保护,需要知道有关公约,巴黎工业产权、马德里协定(商标)、伯尔尼、世界版权公约,TRIPs。不要细到中国国内法。

分论

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准据法的确定,中国的规定(意思自治(行为能力和合同形式问题例外)、最密切联系(特征履行说)、条约(适用条件)、惯例,使用规则、限制)

侵权,民法通则146条,一般、补充、特殊(海商、票据、民用航空)原则。涉外公路、产品责任(没有统一)不用看。产品则是强行法。

婚姻家庭

婚姻,结婚、离婚中国的规定,仅仅是中国人外国人结婚(四大要件,法定婚龄、自愿、无疾病、亲等、没有其他婚姻)。离婚依法院地法。婚姻的概念。

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没规定。亲子关系,一般依属人法,中国没有规定。准证制度。使没有合法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的程序。

收养,对外国人收养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涉外监护和涉外扶养,中国规定

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中国规定。分割制。遗嘱继承。88年海牙遗嘱继承公约。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中国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则。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的财产。文书送达,中国的七种方式,公约规定和保留(投邮、领事)。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具有管辖权,但对于当事人不变,则应当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八大条件),商事仲裁,仲裁协议的效力(五项)、内容。(着重了解)仲裁的准据法(实体、程序)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纽约公约,承认外国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出题一般注重比较。

截止于2004年7月24日18点

国际私法(补)

前沿问题、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1、电子商务问题

与国际私法有关的是,主要是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旧瓶装新酒”用传统的规则分析新的现象。重瞳管辖权的三个依据:属人、属地、协议。电子商务中被告住所地问题,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地)、合同订立地(承诺生效地)、合同履行地。涉外合同财产问题,被告住所不在中国的中国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四种情况。准据法的问题,即使指向一国法律,恐怕也没有电子商务法。电子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 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 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2)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 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 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 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 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 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 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 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 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 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经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2条: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 都享有而且能够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 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 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精义 题内话—改革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命题发生重大改革, 将法学综合一由原来的法理学和国 际经济法学改变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三国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共同组成。姑且不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笔者仅就事论事而言, 对于参加研究生初试的所有考生而言是 一场灾难, 因为这场改革使得原来比较容易掌握和得高分的第一卷的复习任务和难度加大了。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讲, 是首次出现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试题科目里, 因此复习难度会 更加大, 因为考生不知道出题人会从什么地方出题, 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题。在这里, 笔者 能够告诉大家的是, 国际经济法作为三国法当中的一门, 只是40分的一部分, 因此只需要考 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内容即可, 对于一些非重点完全能够放弃不看, 觉得时间精力 充沛的考生也能够了解下其它非重点知识, 但对于时间不充裕的考生, 我们只建议您看重点。笔者预测国际经济法学的试题模式大约是单选题5题( 每题1分) , 多选题3题( 每 题2分) , 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1题( 5-6分) 。虽然考题不是很多, 可是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是知识的连贯性, 这就要求考生对所有的重点知识要全面掌握, 因为考题越少, 越会有在一 道试题里考查多个知识点的可能, 因此希望考生全面把握知识, 注意知识间的联系。 一、如何掌握重点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初试的命题思路是严格按照指定教材的内容进行命题, 基本上不 会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 那么要求所有应试者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教材莫世健教授主编《国际 经济法》进行掌握和学习, 可是大多数应试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指 定教材呢? 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法研秘籍》创作的初衷, 我们创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所有使 用《法研秘籍》辅导教材的应试者指点迷津, 希望能够给你们的学习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 重点知识内容当然不需要全部掌握, 重点知识中同样存在很多根本不会考查的知识点, 我们必须抛弃它们, 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 非重点知识内容里面必然存在可能作为命题点的 重点内容, 笔者将这些隐藏在非重点知识中的重点内容点拨出来, 方便大家进行掌握, 没有 必要再仔细阅读那些非重点章节的内容; 第三, 需要应试者进行重复阅读记忆, 加深自己的 印象, 重复刺激大脑从而形成稳定的知识构成, 最终取得佳绩。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德国) 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译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以宪政的角度来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政视野的角度上为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识,一是西方宪政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际经济秩序讲起,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国际经济规则融合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一些我们相对缺乏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他国家是“一种对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

“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趋向于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主导型的私人自由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般已经实现了宪法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公民对外贸易权利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对外主权的事项,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新梳理了这个区域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纠纷其实在实质上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自由的国际经济规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的价值,但国内往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 简答题目录 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3.15.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3.16.简述欺诈例外及其构成要件。 3.17.简述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特征。 4.1.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类型。 4.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4.3.根据GATS规定,简述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作出某些特殊安排的条件。 4.4.简述GATS对透明度义务的规定。 4.5.简述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的要求。 4.6.简述GATS在市场准人问题上规定的成员国不得采取的措施。 4.7.简述《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的进人和使用方面确定的义务。 5.1.简述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5.2.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5.3.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

最新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 重点

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一)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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