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股东及特定协助人

抽逃出资的股东及特定协助人
抽逃出资的股东及特定协助人

抽逃出资的股东及特定协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2011-7-26 20:59:00 | By: woodson_is_li ] 李国东律师:抽逃出资的股东及特定协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维权提示: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协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某汽车经营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车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某贸易公司提供卡车、轿车等车辆类型及数量,总价款计120万元。购销合同签订后,某贸易公司交付了全部车辆,但某汽车公司仅支付了80万价款后再未付款,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经催告未果。

某汽车经营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股东为蔡某占15%股份、张某占10%股份、某集团公司占75%股份,注册资金为500万,住所地为上海某经济城。上海某经济城为招商引资,承诺对注册在经济城的企业予以代办注册手续及垫付注册资金服务。某汽车经营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为上海某经济城的垫资,公司成立后,该笔资金被转移。公司股东至今未将投资款打入公司。

原被告主张:

原告请求某汽车经营公司支付购车款,三股东及某经济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因汽车质量有问题,股东及经济城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与某汽车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汽车经营公司应当支付购车款。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投资款,否则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经济城协助垫资注册,存在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律师释法:

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标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做出限制甚至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

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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