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416759453.html,

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作者:许曼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1期

摘要高新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过程中,互联网电子证据已变得举足轻重,诸多案件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都有赖于互联网电子证据。但在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办证细则也有待完善。本文主要在梳理分析当前我国公证行业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办证需要,尝试着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能抛砖引玉,有助于完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办证规程,健全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作者简介:许曼青,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f416759453.html,ki.1009-0592.2018.01.051

网络逐步渗透到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的便捷使得诸如短信诈骗、钓鱼网站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层出不穷。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维权时,越来越多当事人会积极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提出的存于网络世界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的过程。经公证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在证明力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预防纠纷,化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概述

互联网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灭失后难以寻回。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提取、固定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可以有效防止与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被损毁或篡改。2004年中国公证员

协会制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在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上仅寥寥数语,规定过于原则,操作规程未具体展开,难以满足实践中对规范性的要求。直到2012年中公协通过了《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审查重点、询问笔录、保全手段、步骤有了详细规定。但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保全方式、手段还有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的空间。

合法性是办理公证的前提,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性可分为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包含办证程序合法及公证书格式合法,实质合法是指公证书所要证明的文书内容及保全证据活动合法。结合实际,笔者从以下三个维度探讨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