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第三节厨房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

180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

200平方米;

三、外开门的厕所

110平方米;

四、内开门的厕所

平方米。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第五节面积计算

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第七节阳台

第271条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

应设置分隔板。第八节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第九节门窗

第291条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门洞口宽度(m)门洞口高度(m)共

门120200户

门090200起

门090200卧

门090200厨

门070200卫生间、厕所门070180阳

门070200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第三章

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

第311条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 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第二节走廊和出入口第321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31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第四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条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

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第五节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条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第一节室内环境

第4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称窗

比卧室、起居室、厨房1/7厕所、卫生间、过厅1/10楼梯间、走廊1/14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第二节建筑设备

第421条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422条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多层和低层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第423条以煤、薪柴为燃料分散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第424条起居室、卧室应各设两处电气插座;厨房、卫生间、过厅应各设一处电器插座。每套住宅内必须设有单相三孔插座。

第425条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第426条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427条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水表,使用管道煤气者应设煤气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号名

词解

释1住

宅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2套

型供不同住户使用的成套住宅类型3卧

室供睡眼休息用的房间4起

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5卫

间设有大便器、洗浴卫生设备或预留洗浴设备位置的空间6过

道供户内交通使用的空间7走

廊供户外交通使用的空间8过

厅扩大过道兼作进餐等用途的空间9封闭

台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阳台10平

台供人活动的平屋项或从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11壁

柜与墙体结合而成的落地贮柜12吊

柜悬吊在上部空间的贮柜13壁

龛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14中

层指住宅中除底层和最高住户人口层以外的中间各楼层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销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与此同发展问题的严重挑战。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气候变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无论对物质和精神都有了更高层的追求,人们不满足传统的居住环境,而且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对与居住环境相关的建筑物结构、材料等都有了新的认识,随之近些年来出现了“绿色建筑”的概念。 一、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定义为:“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绿色建筑是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集成绿色配置、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低能耗维护结构、新能源利用、中水回用、绿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具有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节能措施综合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量无害、建筑功能灵活适宜等六大特点。它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而且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最为经济合理,对环境的影响最小。所谓“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根据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技术科学的原理,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合理地安排并组织建筑与其它领域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其与环境之间成为一个有机组合体的构筑物。 二、信息化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应包括在建筑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开发管理、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和使用阶段的设施管理中开发和应用信息技术。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虽然在我国已经运用多年,但是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 (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软件应用与开发问题。国外的项目管理信息化软件功能强大,但是由于这些软件是以国外的企业组织类型、项目管理模式为基础进行设计的,使得国外优秀软件在国内项目中的应用得到限制;另外,这些软件大多价格昂贵,企业投入过大。随着国内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国产的项目管理信息化软件也不断开发,但由于开发人员素质、开发投入、开发周期等因素的限制,国产软件的开发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要想很好的用于项目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XX住宅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一项目简述 二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三编制依据 四场地环境现状 五建筑专业绿色设计 六结构专业绿色设计 七给排水专业绿色设计 八暖通专业绿色设计 九电气专业绿色设计

一项目简述 XXXX。 二编制依据 1、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12 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 3、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4、上海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沪建管〔2015〕83号 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1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三绿色建筑设计目标与技术组合方案 本次绿色设计策划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进行设计,通过本次绿色设计,1、使本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水平达到或者超过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规定的二星级★★。 本项目拟定的技术措施如下表。本策划后续篇章对于具体的技术措施进行简要措述。具体的技术措施将在本项目深化设计阶段进行落实。 标“■”为本项目所有单体均拟采用的技术措施,“□”为本项目所有单体备选的技术措施,“?”为本项目不参评项或不适用本项目的技术措施。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海南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

一、设计依据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4.《海南省住宅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标准》DBJ 46-039-2016 5.《海南省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程》(琼建科[2015]129号) 6.《海南省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琼建科[2015]129号)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1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1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 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1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15 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22.《建筑幕墙》GB21086-2007 23.《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2008 24.《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0151-2008 25.《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2013 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7. 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m2。项目总建筑面积:m2,其中地上:m2,地下: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m。 4. 主要建筑功能:□普通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旅馆建筑□学校建筑□商场建筑□其他)□综合性单体建筑 5. 是否有旧建筑:有□无□三、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汇总: 一、建筑专业 ★设计规定3.1.1(国标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设计规定3.1.2(国标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环评报告,批复文件; □设计规定3.1.3(国标4.2.4.1)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设计规定3.1.4(国标4.2.9)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总平面图;□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设计规定3.1.5(国标4.2.10.1)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总平面图;□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设计规定3.1.6(国标5.1.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节能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设计规定3.1.7(国标5.2.1)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总平面图;□节能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 □设计规定3.1.8(国标5.2.2)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1)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应达到35%;(2)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应达到10%。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门窗表及大样(明确建施图号);□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设计规定3.1.9(国标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高10%。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节能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设计规定3.1.10(国标7.1.1)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技术措施说明: 证明材料:□设计图纸(明确建施图号) 海南省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 1

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A4文本

#############项目 ############################商业,公寓 楼,地下汽车库 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 二o一六年五月

目录 一.绿色建筑概念 二.项目概况 三.设计依据 四.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一).环境气候评估 二).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及总体策略 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1.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节地与室外环境 2.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 3.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室内环境质量 6.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营运管理 五.绿色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一.绿色建筑概念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包含生态、节能、减废、健康四大轴心,来达到环境共生、共荣及地球永续发展的目标。 本案设计主要以自然的节能手法辅以局部高科技设备创造绿色建筑。 节能能源:采用节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和空调,减少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根据自然通风的原理布置房型,使建筑能够有效地利用夏季的主导风向。建筑采用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平面形式及总体布局。 节约资源:在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减少资源的使用,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包括绿化的节约用水。 回归自然:绿色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舒适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建筑内部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室内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当,使居住者感觉良好,身心健康。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 基地北临城市主干道,西临##路,地理位置较好,周边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越。地块总用地面积约为######㎡,总建筑面积######㎡。本次设计内容包含住宅####栋,物管、社区、卫生用房,####商业,公寓楼,地下汽车库。设计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着眼于提高城市住宅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居住品位,满足人们新世纪人居环境的需求,尽力做到规划合理、设计新颖、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管理到位的生态、休闲、健康、时尚的高品质住宅小区。 绿色建筑星级按绿色建筑二星标识设计。 项目鸟瞰图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全套汇编

住宅设计要点 第一部分住宅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一. 总平面设计 1. 间距 1.1建筑平面搭接错位时,h值(净尺寸)不宜大于 2.4m,以免影响采光。 2?消防 2.1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300KN荷载。 2.2登高面 2.2.1 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 并按消防车总重300KN计算。 2.2.2 当建筑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4m (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1/4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如凹槽宽度不大于2.5m (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3消防车道 2.3.1高层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 x 18m回车场。 2.3.2 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高层12m,多层9m。 2.3.3 消防车道最小宽度:登高面处6m,其它处4m= 2.3.4 消防车道的坡度:登高面》1%,其它处》7%。 2.3.5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宜玄5m。 2.3.6 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 2.3.7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 ?流线设计 3.1住宅岀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 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岀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 附属用房 4.1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就,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 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精选.docx

精品文档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建筑专业工程概况简要说明 一、建筑工程概况 1.1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 1.2 本工程属二级建筑 , 耐火等级为地下一级,地上二级 , 屋面防水等级为Ⅰ级,地下防水为一级。 1.3 本工程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抗震设防烈度为 7度。 1.4 本工程地下一层二层为住宅储藏室和配电室及设备用房 ; 地上一至十八层 为住宅 ; 顶层为电梯机房和楼梯间及屋顶水箱间。 1.5 本工程占地面积694.42 ㎡, 地上建筑面积 12498.52 ㎡ , 总建筑面积:13830.92 ㎡。 1.6 项目工期: 2016 年 3 月 1 日开工建设,于 2017 年 10 月底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建设期为 2 年。 二、设计依据 1、《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 [2013]1 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新政办发[2013]135 号 3、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4、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5、《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2009 年 9 月 6、《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CSUS/GBC 05-2014 7、《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实施细则》 (XJJ001-2011) 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2013; 11、《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1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住宅建筑楼梯设计规范

楼梯设计规范 默认分类2010-10-14 09:55:15 阅读8 评论0字号:大中小 楼梯设计规范是有章可寻的。室内楼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让人看的舒畅,走的顺畅,而且耐用、安全。以下是几个楼梯设计规范数据,供参考: 1、室内楼梯踏步的斜度设计规范 踏步的斜度通常是由层高、洞口周遍的空间大小条件来决定的。 楼梯踏板的前沿连成的直线和水平夹角称为楼梯的斜度。室内楼梯的斜度一般为30左右最为舒适。室外楼梯一般斜度要求比较平坦。 2、室内楼梯板设计规范 楼梯板的规格包括踏板和立板的规格,一般要求适应于人的脚掌尺寸。一般踏板宽,立板低的踏步会较为舒适。室内楼梯的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4厘米,一般在28厘米最舒适。立板的高度应不高于20厘米,一般在18厘米最舒适。而且各个踏板宽和立板高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容易使人摔倒。 3、室内楼梯步长设计规范 步长即楼梯的宽度。室内楼梯的步长一般为90厘米,即省空间又让人行走舒适。 楼梯设计规范虽然经常被提到,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标,都是大的楼梯企业做出的,也是楼梯行业约定俗成的,所以说所谓的楼梯设计规范是没有具体的行业硬性标准。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二、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楼梯设计规范说明: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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