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拉克组建新政府的国际法问题(1)论文_论伊拉克组建新政府的国际法问题(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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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战后伊拉克的重建问题,主要是新政府的组建。它涉及到美国占领军和“重建和人道援助署”的国际法地位,也关系到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制度,未来伊拉克临时政府不具备承认的国际法条件。美国或美英联军单方面的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必将陷入困境。联合国应当在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战后伊拉克组建新政府国际法承认联合国作用

随着美伊战争临近结束,战后伊拉克的重建问题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尤其是美国在伊拉克着手组建战后伊拉克临时政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美国军事占领伊拉克的情况下,如何组建和评价战后伊拉克新政府,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个新视点。今年4月21日,美军当局公布了将政权移交给伊拉克人民管理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现阶段,其主要任务是恢复国家秩序和稳定,制止无政府主义和偷盗行为。第二阶段,伊拉克人民与美英联军建立临时政府。第三阶段,通过选举,建立伊拉克新政府。笔者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和评价战后伊拉克组建新政府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的军事占领与“重建和人道援助署”

(一)占领和占领军的国际法义务

所谓占领(Occupation),是指把别国的领土或相当于领土的地区置于本国军队的权力之下。美国对伊拉克的占领,属于战时交战国军队把敌国的领域置于自己支配下的军事占领。当然,由于军事占领而获得的事实上的权力,应当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占领军自然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三编“在敌国领土内的军事当局”第42条第2款规定,占领只适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54条第2款规定,占领国必须维持该地有秩序的统治。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占领地统治的最重要原则是,占领并不改变被占领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占领是受战争形势左右的对敌国地区的暂时支配。但是,由于占领地原主权者的统治处于停止状态,占领军可以采取保障自身安全和统治占领地所必须的措施。当占领军的事实上的管辖权形成以后,就必须对被占领土及其平民负责。虽然,占领军在被占领土上为了维护当地秩序和自身的安全而建立其统治机构,在国际法上并不认为非法;但是,当美国的军事占领本身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情况下,其占领以后的行为就难以获得国际法上的依据。

(二)“重建和人道援助署”及其性质

今年4月15日,美国国防部宣布,伊拉克的主要战斗“已经结束”。随着萨达姆政权被美军推翻,伊拉克境内出现了权力真空。而早在伊拉克战争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时,美国就已经构建了战后伊拉克过渡政府的管理构架――“重建和人道援助署”,任命美国退役将军加纳为负责人。在美国军队攻占巴格达以前,美国总统又任命了巴格达的新市长――美国曾驻也门的女大使芭芭拉·博廷。目前,在伊拉克境内,执掌伊拉克权力的显然是由美国组建的“重建和人道援助署”。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重建和人道援助署”的性质,显然,它不是伊拉克的政府机构,而是美国占领军在其占领地所建立的暂时的统治机关。美国宣称,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国家秩序和稳定,制止无政府主义和偷盗行为。据此可见,美国并没有把人道主义援助作为该“重建和人道援助署”的主要任务,而众所周知,对于战后的被占领土上

的人民来说,最渴望的就是国际人道主义行动及其安排。

二、组建伊拉克临时政府与国际法承认

(一)美国组建战后伊拉克临时政府

根据美国对伊拉克的重建计划,其第二步骤是组建伊

拉克临时政府。今年4月15日,在美国的召集下,伊拉克反对派代表在伊拉克南部小城乌尔首次召开了有关伊拉克战后重建的会议。会议发表了一项声明,强调未来伊拉克政府必须是“基于法律基础上的政府”。但是,包括伊拉克最大的什叶派穆斯林反政府组织“伊斯兰革命最高委员会”在内的一些组织,由于不满美国主导伊拉克战后的政治重建而抵制了这次会议。4月28日,伊拉克各政党派别代表在巴格达再次举行会议,商讨组建伊拉克过渡政府问题。美国已经开始向巴格达派遣一批伊拉克流亡人士,参与由美国主导的伊拉克战后临时管理机构的工作。他们将在美国退役将军加纳的领导下,与美英官员一道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美英官员搭建未来伊拉克临时政府各个部门的架构。然而,一个新的政府,包括临时政府的成立,就会发生政府承认的国际法问题。

(二)国际法不承认未来伊拉克临时政府

所谓承认(Recognition),根据国际法实践,是指既存的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性的政治法律行为。新政府的承认,是指在国家领土未变,但是,国家内部产生了政府的新旧更替,使得国家这一国际法主体产生了新的对外代表时,承认新政府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国家行为。

新政府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新政府必须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取得了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对此,英国国际法学家詹宁斯教授认为,承认政府的标准是,一个政府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并受到大部分居民习惯上服从,并有长久存在的合理希望,可以说代表这个国家,因而有权被承认。新政府必须受到已经大体上宣示出来的国民意志的支持,并且,必须有证据证明人民对于革命变革已经充分表示了赞同。然而,一个政府仅仅由于另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在它的领土上的支持而控制着国家,可能有理由被认为是不值得承认的。从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占领来看,美国将要组建的伊拉克临时政府,显然无法体现伊拉克国民的意志,近来发生在伊拉克境内的大规模的游行示威足以佐证;而且,该临时政府所要代表的国家是在美国武装部队的控制之下。这又是与詹宁斯教授主张的承认政府的标准相悖的。

(三)伊拉克临时政府与“不承认原则”

新政府要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还必须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取得了有效统治的新政府,如果是采取违反国际法的手段而建立的,则不应被承认其为中央政府。因为,对这种政府的承认,实际上默认了一个国际违法行为。对此,美国国际法学家亨金认为,有些所谓的新政府,只是在表面上对其领土实行了控制,而实际上是外国在进行这种控制。这个国际法承认的标准,最为著名的是“不承认原则”或称为“不承认主义”。其理论是,一个国家在遇到另一个国家企图以违法行为造成新的所有权、条约或情势,或者实际上完成这种违法行为时,可以明白宣告:它在将来将不以承认行为使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果取得法律效力。1931

年秋,当日本侵略中国的东北三省时,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于1962年1月7日通知日中双方:美国不能承认任何事实上的情势为合法,即不承认满洲国以及日本扶持的满洲傀儡政府。美国政府的这个通知,成为国际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对于国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国家或政府不予承认。毫无疑问,美国将要组建的伊拉克临时政

府,实际上就是一个得不到国际社会承认的傀儡政府。

三、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与联合国的作用

根据美国的第三步骤,最后将临时政府的权力移交给“具

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或者,如美国与伊拉克反对派代表共同发表的声明所称,未来伊拉克政府必须是“基于法律基础上的政府”。

(一)美国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的真实图谋及其困境

美国假借战后伊拉克的重建问题,企图实现其真正的政治意图,即扶植一个亲美的伊拉克政权,控制伊拉克的石油资源,进而西压叙利亚,东遏伊朗,并削弱巴勒斯坦反对美国和以色列的力量,从而彻底改造伊斯兰世界,以确保美国对中东事务的掌控,经济上则谋求实利。美国希望在伊拉克建立类似于美国的民主制度,把伊拉克改造成一个民主的典范,为今后在中东地区推行政治改革树立一个样板。然而,未来伊拉克的政治制度能否与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俗相融合,由美国一手扶持的临时政府能否被伊拉克人民接受,以及长期流亡国外的反对派领导人能否担当国家复兴的重任等,这些都是未知数。更何况,美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实行单边主义,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反对。将由美国扶持并确立起来的未来伊拉克所谓的民主制度,能否实现真正的民主,同样也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怀疑和忧虑。

从目前情况看,伊拉克几大主要反对派领导人都不具备众望所归的资历。近来,在伊拉克各地相继爆发了大规模的反美示威游行,民众公开要求美国军队撤出伊拉克,让伊拉克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这预示着美国在主导伊拉克政治事务上决不会一帆风顺。在伊拉克,实现民族团结的任务极为艰巨。伊拉克能否尽快实现民族和解,加强各党派之间合作,避免分裂,也是伊拉克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伊拉克是个多民族国家,政治派别和宗教团体众多,各种政治力量的背景、主张和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相互积怨很深,今后在伊拉克权力分配问题上免不了要有一番明争暗斗。民族、宗教、政治理念各异的50多个反对派如何相互融合,消弭分歧,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并承担建设伊拉克的重任,这对伊拉克来讲又是另一个严峻考验。伊拉克在萨达姆政权垮台而出现权力真空后,过去长期被压制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可能重新浮出水面并带来新的混乱。因此,如何让穆斯林什叶派和逊尼派、库尔德人和阿拉

伯人之间实现和睦相处,也将是未来伊拉克过渡政府面临的困境。

(二)未来伊拉克新政府须按法律程序产生

要使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政府,从而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那么,未来的伊拉克新政府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组建和产生。首先,根据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三编“在敌国领土内的军事当局”第43条的规定,美国占领军必须尊重伊拉克现行的法律。这是国际法对占领军所作的规定。其次,所谓“按照法律程序”,是指按照伊拉克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美国的法律程序,更不是美国在占领期间临时制定的规则。目前,在美国主导下,是否能够按照伊拉克自己的宪法程序选举产生未来的伊拉克新政府,国际社会普遍存有疑虑,最为担心的是,美国的单边主义会干预或直接安排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国际社会清楚地意识到,按照美国的意图进行选举或产生的未来伊拉克新政府,或者是按照美国的指示而产生的未来伊拉克新政府,这必将又是一个新的傀儡政府,它同样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再次,未来伊拉克新政府必须经过全体伊拉克人民的公平选举而产生。如要使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真正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那么,必须要做到公平,必须排除美国的单边主义,或者,必须排除美英联军独揽全局。仅靠美国或美英联军主持大局,实难想象公平的实现。同时,必须经过选举产生伊拉克新政府。如经美国召集或指定,那就不可能体现伊拉克新政府的代表性。最后,必须能够体现全体伊拉克人民的意志,要联合伊拉克各派别,由伊拉克最具代表性的党派和代表参与。然而,事实证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也并非容易。

(三)联合国在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中的作用

美国等国不顾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发动了军事行动。这种做法违背了联合国

宪章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已造成伊拉克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该地区和世界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和强权政治,遭到了包括法国、德国、俄罗斯等欧洲国家的纷纷反对。我国政府在伊拉克问题上,始终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并强烈呼吁有关国家停止军事行动,重新回到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的正确道路上来。目前,美伊战争行将结束,伊拉克正面临着大规模的重建工作。伊拉克的重建应当回到联合国的框架内来解决。

笔者认为,战后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应当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应当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组建一个代表伊拉克人民的新政府。首先,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代表着最广泛的世界各国的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联合国迄今在许多国家的重建中都起了重要作用,在伊拉克也应该起重要作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中,第一项就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四项规定,联合国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可见,联合国本身具有对战后伊拉克新政府组建的权力和义务,并且是最合适的选择。美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竟然不顾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绕开联合国,单方面组建战后伊拉克新政府,这不仅是对联合国,也是对美国本身的极大的讽刺。其次,联合国安理会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并同意安理会在履行职责时代表各会员国。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的成员,当然也享有否决权,但是,众所周知,美国在对伊拉克动武之前已经向安理会提交了议案,可是,当美国意识到该议案可能通不过时,美国却撤

回了议案。可见,美国的对伊战争是孤立的,并不能代表大国的意志,更不能代表联合国安理会。

综上所述,战后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应当由联合国来主持和安排。只有这样,才能组建一个真正代表伊拉克人民的民主政府;只有这样,未来的伊拉克新政府才能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使伊拉克重新融入国际社会大家庭;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

《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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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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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 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 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 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 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 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 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 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 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 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 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 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 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

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 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 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 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 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 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 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 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 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 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 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 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 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范文一:国际法中的网络战策略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

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

国际法论文

论国家责任的构成及其免除 【摘要】: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此外,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在国+558家责任条款中规定了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与危急情况等免责情况以保障行为国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免除 在国际关系中,违反国际法、违反条约的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损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本文将论述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及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归责原则 1、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它必须尽可能消除这项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结果,并恢复到如未发生此种行为极可能存在的状况。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上,认为国家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义务的结果,只有在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下从事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2、现代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20世纪后,随着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结果责任说”,认为只要国际法主体违背了国际法规则或国际义务就应该承担国际责任。实际上,现代国家责任不再基于不法行为引起损害或伤害的传统民法观念,而在于违反国际义务。而且损害,无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而非国家责任的前提,可归于一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就足以成立该国的国际责任,赔偿义务也不再是国际法施加于不法行为的惟一后果;并且,给予赔偿的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该不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事实上,国家责任并不以分担损害为目的,而是为确保国际义务的遵守与执行,恢复由于违反国际义务所破坏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平衡。由于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点:第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理工类院校国际法选修课内容与方法研究

理工类院校国际法选修课内容与方法研究 在理工类院校开设国际法选修课应在内容和方法上做一些调整,以满足理工科大学生的实际需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法课程在理工类院校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增加基本法学知识、删减部分国际法内容以及运用专题讲授和模拟辩论等方法优化国际法选修课的观点。 一、国际法课程在理工类院校的地位和作用 (一)作为选修课的国际法课程 在当今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成为社会人的一种兼具常识性与时尚性的需要。《国际法》课程从1998年就已经被教育部设置为全国高校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成为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内容之一。作为主体专业为理工类的一些工科院校的大学生,虽然不必要通晓法学的知识体系,但考虑到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和个人的兴趣爱好,可以开设一些法学的选修课。 作为选修课,学生选修本门课程的目的首先是获得学分。而国际法本身是一门较为精深的学问,讲的太深了,学生听不懂,提不起兴趣;太浅了,没有其他基础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课的铺陈,学生还是理解不了,学不好。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门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素养、开拓法学认知为己任的选修课,要做到在一个学期的课时中将最有用、最前沿的国际法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作为扩展视野的国际法课程 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趋势下,大学生更加关注和渴望了解国际法领域的相关知识。通过合适的教学改革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课程的兴趣及学习态度,从而实现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目的。出于兴趣选修本门课程的学生一般都对国际政治和时事热点较为关心,并对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阅读基础,对他们而言,国际法课程需要给他们一个认识问题的新的视角和方法,开拓他们的视野。国际法作为一门和实际的国际形势紧密联系的课程,必须随时更新案例和前沿理论知识,始终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保持同

国际法课程论文[1]

国际法课程论文[1]

国际法结课论文 姓名:李风英 学号: 0710100134 学院:经管学院 专业: 2008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

国际法结课论文

国际法结课论文 姓名:韩佰文 学号: 0965138106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2009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国际私法统一化研究 摘要: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在国际私法上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大国际私法的观点下,总结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表现,并分析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两条途径。 关键词:国际私法;统一化;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 (一)国际私法范围的界定 国际私法范围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法规范,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国际私法除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根据国际私法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界形成三种看法:“小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即指法律冲突法;[1]“大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包括在内。[2]目前,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是“大国际私法观”。众多学者认为,仅仅将国际私法限定在冲突法部分显然不能适合当今国际法律发展之趋势,也无法更好的为促进各国民间、商事往来而服务。[3]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至少在国际私法学中应当研究这类实体法规范,因为它们是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与冲突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这类规范与国际私法其它种类规范的相互关系,就不可能对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较全面、系统的认识。结合国际实践,本文将从“大国际私法”角度论证国际私法统一的趋势及途径。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表现 实践中国际私法出现了统一化现象。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致力于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制定国家间统一的国际私法。这些组织既有全球性的,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联盟和联

国际法论文

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的老【一直存在并备受关注的】问题.就股东外交保护问题来说,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来充分保障我国股东的正当利益】。如何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成为投资国与东道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投资者母国想尽一切办法保护本国国民【投资者的利益】,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积极支持【肯定】态度,而东道国又尽可能地保护自己[国民]的权利,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严格限定的态度,本文阐述了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对与【于】中国【相关立法或公司股东(这两个按你的意思选一个)】的意义,【和】理论依据,最后又谈了一下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及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外交保护股东股东的外交保护 【Abstract】Diplomatic protection is a traditional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To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such problems as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we must take active part in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as an investment and host countries of common concern.Investors home country by all means to protect its citizens,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held a positive supportive attitude, and the host country and protect their rights as much as possible,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held strictly limited manner, In this thesis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China,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finally talked about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and of our legislation to make som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Diplomatic protection, shareholder ,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 (一)国际法学派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

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①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②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一、经典著作: 1、《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著,1625年出版 2、《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瓦茨修订,1992年出版 3、《国际公法原理》,[英]布朗利,1998年第五版 4、《国际法》,周鲠生著,1976年版 5、《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1998年版 6、《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1987年版 二、其他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伯根特尔,肖恩·D·墨菲著:《国际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外文原版教材) 2、李寿平、高凛、李斌主编:《国际公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中文教材) 3、[英]Tim Hillier著,杨泽伟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4、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 5、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边永民编著:《国际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英文版) 7、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8、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学与应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0、周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1、王献枢主编、刘海山副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2、韩成栋、潘保存主编:《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13、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4、杨泽伟主编、邹立刚副主编:《国际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6、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7、程晓霞主编:《国际法案例分析应试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国际法论文选题

国际法论文选题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国际法论文选题》的内容,具体内容:在写作国际法论文过程中,一个好的选题对于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国际法毕业论文尤为关键。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 考!(一)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 在写作国际法论文过程中,一个好的选题对于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国际法毕业论文尤为关键。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2. 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3. 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 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影响 5. 论条约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 6. 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研究 7.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 8. 判定法律冲突之问题研究 9. 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 10.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11.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 12.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 13. 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4. 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15.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 16.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17.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18.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 19. 第三国强制规范在中国产生效力的实体法路径 (二) 1. TRIPS-plus条款的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及其解决 3.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4. 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法律问题 5. 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的可能性 6.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7. 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 8.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9. MOOC发展中的版权制度研究 10. 商事审判独立性研究 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评析3 12. 中国合同法与CISG 1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 14.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补偿计算方法研究 15. 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

2017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国际法 作者钟宝雄 考试批次 201706 学籍批次 1703 学习中心广东罗定奥鹏学习中心[7]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17.08.21

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日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的中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武装人员引爆了一辆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叙安全部队在交火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由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时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中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势稳定。 事发后,叙安全部队封锁了现场和美国使馆周边道路。新华社记者看到,美国使馆门前的水泥隔离墩被一辆皮卡车撞断,安全人员成功拆除了袭击者残留在这辆车内的爆炸装置。 叙利亚内政部当天发表声明称,袭击者使用的是两辆被盗的汽车,安全人员在车内还查获大量炸药和手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关于使馆的地位,国际法上做了何种规定? (2)对于使馆的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 (3)对于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 (4)对使馆的袭击事件按照国际法应如何定性?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使馆的地位 使馆可视为派遣国的领土,是派遣国主权的象征,神圣不可侵犯。1961年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签订《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开始实施,截至2014年已有190个缔约国。《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使馆的职务是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第20条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可见使馆使用派遣国国旗与船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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