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

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上级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

经审查,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工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垦区、森工林区、独立工矿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成果公示内容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成果公示内容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前言 合肥市位于安徽省中部,地处长江、淮河之间,江淮分水岭南侧,巢湖西北岸,淝河之水穿流而过。合肥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城,素有“淮右襟喉,江南唇齿”之称,以“三国故地,包拯家乡”著称于世。 合肥是安徽省的省会,建国后城市得到快速发展,由一个五万人的小城,迅速成长为现代化大城市。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城市通过超常规、跳跃式的发展,到2005年底,合肥中心城区人口已达224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25平方公里。《合肥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所确定的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各项目标到2005年底均已实现或突破。经建设部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在新的时期,合肥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国家“中部崛起”及安徽省“东向发展”战略的实施,对合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面向未来的“141”城市空间发展布局,紧扣“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和全国科教基地的优势,促进合肥奋力率先崛起,《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提出把合肥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独具魅力的现代化滨湖城市。 为了更好地谋划合肥的长远发展,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方式,现将《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草案)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献计献策。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简介: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人口与用地规模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评估报告》

附件: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实施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目的意义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06版总规》)于2010年4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总规自基期年至今已近10年,较好地指导了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期间赣州市内外发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06版总规》已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系统、全面地分析城市规划实施的成效,了解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剖析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问题并认真务实地查找原因,研判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和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的对策措施,使规划能够更好更完善地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特开展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1)城市发展方向评估 根据《06版总规》,中心城区以向南向西发展为主。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分布情况来看,向南发展主要发展轴线“中

央发展金脊”逐步构建,新触媒点赣州综合保税区、昌赣客专高铁线及赣州西站等重要产业平台与重要基础设施的出现,加速城市向西发展。章贡区、南康、赣县同城化发展趋势明显。 (2)空间布局评估 06版总规提出了“一脊两带、三心六片”的空间结构。从《06版总规》实施情况来看,整体空间结构与《06版总规》的要求较为吻合。除了创新区(蓉江新城)城市中心由于发展时序原因,暂时未形成,但随着连接南康的赣南大道通车,未来将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另水西湖边片区接纳产业区就业人口和老城疏散人口的功能尚未实现,旅游服务尚未形成,水西钴钼有色冶金基地逐步弱化了有色金属产业。 2、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 (1)规划目标实施情况评估 《06版总规》实施以来,赣州城市经济和社会保持了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升级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品位得到提升,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瑞金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注重山水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山、水、人、城和谐共存的山水园林城市,被联合国环境规划基金会授予“绿色生态城市保护特别贡献奖”。较好地完成了总规制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规划调研提纲(1)

总体规划调研 ■城市总体规划调查提纲 一、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资料 1.近10年城市统计年鉴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3.区域规划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料(文字、图纸) 5.市(县)志及专业志如建设志、交通志、环保志等 6.政府工作报告 7.人口普查资料 8. 区域行政区图、城市1:5000或1:10000地形图 二、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资料 1.人口资料 内容包括:全市总人口,全市人口的历年变化情况,城市人口总数,年龄及性别构成、文化构成,历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城市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城市周边地区人口数量、用地面积资料 2.城市周边地区的农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设想 3.区域及城市工业园区发展现状及发展设想 内容包括:工业园区现状(性质、规模和主要企业类型)、工业园区发展的设想、工业园区规划资料;现状主要仓储用地的布点、用地面积、性质。

4.城市商业(含市场)现状及发展设想 5.城市及周边区域旅游业现状及发展设想 内容包括:旅游资源分布、特色及旅游线路;旅游设施——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的布局、数量、等级;旅游客源数量及淡旺季分布 6.城市居住设施(用地) 内容包括:各主要居住地段的分布,各类型住宅建筑的面积,居民住宅建筑质量、人口分布 7.城市教育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中、小学、幼儿园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班级数、师生人数 8.城市文化娱乐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主要娱乐场所(影院、图书馆、文化站、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性质 9.城市医疗卫生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主要医院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等级 10.城市体育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主要体育活动场所、居民健身运动场所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 11.城市宗教设施 内容包括:宗教场所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 12.城市对外交通 内容包括:区域及城市高等级公路现状(等级、宽度及长度)及规划设想,铁路及城市轨道现状及交通规划设想,主要客运站场的布点、用地面积,主要货运站场的布点、用地面积、 性质、交通运输手段,主要航道的等级、宽度 13.城市道路及交通系统 内容包括:各条道路的路幅、横断面形式、公交线路条数及具体走向、公交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公共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02 原标题: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拟建立核心指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王开广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成果(XXXX-2020)

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成果(2010-2020) 1、规划期限和规划区范围 规划期限为2010年-2020年,其中:近期:2010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 规划区:宝鸡规划区范围为宝鸡市辖区,面积为3574平方公里。 2、城市发展总目标 规划期内,将宝鸡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主导,商贸、物流、旅游业发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特色突出的创新型现代化特大城市。 3、市域城镇化水平 近期(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410万人,宝鸡市域城镇化水平为56%,城镇人口为230万人。 远期(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425万人,宝鸡市域城镇化水平为62%,城

镇人口为265万人。 4、城市性质 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新材料和装备制造业基地,西部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文化名城和生态宜居城市。

5、中心城区人口和用地规模 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年均增长3.5%,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2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5平方米; 远期(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为130万人,年均增长3.0%,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4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10平方米。 6、中心城区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为“一带一轴五组团”。 一带:为渭河沿线的东西向城市发展带,串联市级商业中心、文化中心、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和物流会展中心等城市公共中心,是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一轴:为城市跨越式发展的南北向拓展轴,串联市级商务中心、行政中心、教育科研中心和体育中心等城市公共中心,是城市空间拓展的主要方向。五组团:为福谭组团、金渭组团、代马组团、陈仓组团和蟠龙组团。 7、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 规划形成“双十双环一节点”的城市交通骨架,即:陇海线与宝中—宝成线形成了铁路十字骨架,铁路内环衔接;连霍线与宝平—宝汉线形成了公路十字骨架,公路外环过境;凤翔田家庄支线机场空运集散点。 考虑宝鸡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形态,以及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预期,规划1条轨道交通线路。线路走向基本沿东西向发展主轴布设,同时串联渭河两岸。快速公交系统(BRT)由5条走廊构成,总长78.3公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

城市总体规划调查资料清单(改)

综合资料备注 1、统计年鉴(近10年)统计局或规划管理部门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及“十一五”规划发改委 3、市、县志及专业志等(如交通志、建设志) 4、政府工作报告 5、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公安局 6、历次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镇)总体规划(文字或图纸)规划管理部门 7、土地利用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相关资料(文字或图纸)国土局 8、各类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生态规划、旅游规划、给排水规划、防灾规划等) 相关的部门如交通局、水利局及环保局等 8、行政区划图民政局 9、1:5000或1:10000地形图规划管理部门 10、卫星遥感影像图(针对不同城市而言)规划管理部门 分类资料(基础资料汇编撰写的主要内容) 第一大类:自然环境调查 调查项目主要内容 1、地理位置城市所处的经纬度自然环境方面的各类调查项目对城市的布局、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工程设施与建筑物的布置密切相关,对城市景观也有着直接的作用,是城市能否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保障。资料的来源主要是市(县)志 2、地理环境城市与周边城市或地区在地理特征方面的相互关系。 3、地形地貌包括坡态、坡度、坡向、标高、地貌等 4、工程地质包括地质构造、地质现象(如黄土、滑坡、溶岩、冲沟、沼泽地等)、地震、地基承载力、地下矿藏等 5、水文地质包括江河流量、流速、水位、水质、地下水储量和可开采量、地下水质、水位等,在调查中要特别注意江河湖的洪水位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影响以及洪水淹没范围的变化情况 6、风象主要内容包括风向、风速,以及其他风象如静风、山谷风、海陆风等的频次与特征等。 7、气温包括年和月平均温度,最高和最低气温、昼夜平均温差、霜期、冰冻期及最大冻土深度 8、降雨包括雨量、降雪量及降雨(雪)强度,掌握暴雨量公式 9、日照调查日照时数、可照时数、太阳高度与日照方位的关系等 10、自然生态主要涉及到城市及周边地区的野生动、植物种类与分布,生物资源、自然植被、城市废弃物的处置与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11、矿产资源境内主要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分布及目前开发利用情况 12、土壤资源总面积,其中耕地、林地、水面、道路及城镇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特点 13、旅游资源主要景点的等级及介绍 第二大类:经济环境调查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修改论证报告

第1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一、对城市建设起到积极指导作用 1、城市发展方向基本一致 近几年来汉川市基本是按05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建设,即向北以充实完善为主,适当向西;新河开发区主要向南,沿霍城大道和老荷沙公路布局大量工业用地;马口主要发展方向西北,与庙头呈现一体化发展态势;城隍主要向东承接中心城区功能的扩散。超出05版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主要位于荷沙一级公路以北区域以及马口镇依托汉宜快速铁路站点及白石湖的开发有向南拓展的趋势。 2、主城空间总体结构框架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一定指引 六年来,汉川主城区基本按照上轮总规确定的结构框架进行建设。老城关组团逐步实施旧城改造,承担商业、居住、休闲的主导功能进一步凸显;城北组团已成为市级行政办公用地主要集中布局的空间,同时吸纳老城区的人口转移;北桥和华一工业组团是近几年新增工业用地比较集中的区域,主要沿霍城大道两侧集中分布;新河开发区综合组团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了汉正工业园规划并进行了开发建设,同时汉川电厂三期扩建、达利、银露等食品加工业相继入驻,为汉川与武汉吴家山产业园区的对接提供平台。 3、将马口纳入城区范围适应了城市经济产业及空间发展的需求 上轮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到马口为湖北省著名纺织基地,是汉川襄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96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来,逐渐成为重点开发的地区,新区包括居住、行政办公、商业服务等各种功能,在建筑、景观等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为汉川市民提供了现代化居住、工作、交通等设施和场所。 二、05版总规对某些问题的判断存在失误和不足,导致实施中问题突出 1、对城市发展目标的制定考虑不够长远 在经济发展指标的制定方面未能准确预测汉川近年来的发展速度,导致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发展空间需求也突破了上轮总规的预测,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试行)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研究

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研究 刘成哲 【摘要】随着城乡规划划法、实施评估暂行办法等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提出了新要求,国内很多城市都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评估工作体系,但是由于受到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外部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规划实施评估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本文从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出发,明确了实施评估的原则,强调了总规评估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动态实施评估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动态;指标体系;政策机制;天津 《城乡规划法》第46、47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划评估是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重要条件之一;2009年4月26日,建设部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明确提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总规实施评估现已成为城市规划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1.开展总规实施评估的必要性 1.1保障总体规划科学性连续性的要求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改善规划成果和质量,纠正实施中的偏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连续性。 1.2促进总规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 开展评估工作,能够有效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自身检查,提高总体规划的可实施度和政府的行政效率,保持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作用。 1.3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要求 总体规划是政府调控空间资源、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借鉴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的过程,建立并完善规划评估制度,是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2.国内外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总结 2.1国外规划实施评估主要理论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规划实施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开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上个世纪50年代,规划评估的理论逐步建立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系统

旅游总体规划调研资料清单

旅游总体规划 调查资料清单 Ⅰ、背景资料清单 (一)图纸 1、市行政区划、交通地图 2、规划区1:10000、1:5000、或1:2000地形图 (二)相关背景资料 1、上一级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上轮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的上位规划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 3、规划区统计年鉴(近10年) 4、市、县志及专业志等(如交通志、建设志) 5、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相关资料(文字或图纸) 6、各类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生态规划、旅游规划、给排水规划、防灾规划等) 7、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8、市/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9、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民政局、地名办】 10、其他资料:山岳、峡谷等特殊地貌、典型地质现象、地质剖面;有地方和民族特色 的村寨、民居、集市和节庆活动、风土民情;有关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情况 Ⅱ、基础资料调查清单 第一部分镇域概况与社会经济 一、自然条件: 1、城市所处的经纬度地震(地质勘探资料、工程地质及基本地震烈度和设防标准)【市 (县)志】 2、城市与周边城市或地区在地理特征方面的相互关系【市(县)志】 3、地形地貌:包括坡态、坡度、坡向、标高、地貌等【市(县)志】 4、工程地质:包括地质构造、地质现象(如滑坡、冲沟、沼泽地等)、地震、地基承 载力、地下矿藏等【市(县)志】 5、水文地质:包括江河流量、流速、水位、水质、地下水储量和可开采量、地下水质、 水位等,在调查中要特别注意江河湖的洪水位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影响以及洪水淹 没范围的变化情况【市(县)志】 6、风象:主要内容包括风向、风速,以及其他风象如静风、山谷风、等的频次与特征 等。提供风向玫瑰图。【市(县)志】 7、气温:包括年和月平均温度,最高和最低气温、昼夜平均温差、霜期【市(县)志】 8、降雨:包括雨量、降雨强度,掌握暴雨量公式 9、日照:调查日照时数、可照时数、太阳高度与日照方位的关系等 10、自然生态:主要涉及到城市及周边地区的野生动、植物种类与分布,生物资源、自 然植被、城市废弃物的处置与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11、矿产资源:境内主要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分布及目前开发利用情况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Ningbo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得了国务院批复,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编制目的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随着区域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宁波城市面临着新的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817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区域协调、市域空间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城镇发展等。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重点地域。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行政区域,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规划期限 本次总规修改期限至2020年。 四、城市性质 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五、城市职能 国际贸易物流港、东北亚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对外贸易口岸、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 六、城市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95万,城市建设用地420平方公里。 七、市域空间布局 1.市域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 2.市域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两翼、两带三湾”多节点网络化市域空间格局。其中一核为宁波市区;两翼为由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组成的北翼和由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组成的南翼;两带为东部滨海城镇产业带和西部山区生态人居带;

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重庆市万州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实施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州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OO九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4) 一、总则 (5) (一)评估工作的意义 (5) (二)评估范围 (5) (三)评估对象 (6) (四)评估期限 (6) (五)评估依据 (6) 二、万州区城市建设现状情况综述 (7) 三、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9) (一)03版总规的主要内容 (9) 1、城市性质 (9) 2、城市规模 (9) 3、城市结构 (9) (二)局部调整后(07版总规)的主要内容 (10) 1、调整的原因及理由 (10) 2、调整的要点 (11) 四、评估主要内容 (13) (一)规划指标实施情况评估 (13) 1、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分析 (13) 2、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实施评价 (16) 3、小结 (17) (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评估 (17) 1、建设用地实施完成情况分析 (17) 2、建设用地空间实施分布评估 (18) 3、主要建设用地类型实施评估 (19) 4、小结 (26)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评估 (27) 1、重大产业项目 (27)

2、重大交通设施项目 (30) 3、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31) 4、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31) 5、环境生态与景观建设项目 (31) 6、小结 (32) (四)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态势评估 (32) 1、“三证一书”核发情况统计与分析 (32) 2、已发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分析 (33) 3、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发展态势评估 (34) 4、小结 (36) (五)新确定的重大项目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影响与分析 (36) 1、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37) 2、重大交通设施项目 (38)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9) 4、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39) 5、环境与景观建设项目 (39) 6、小结 (40) (六)其他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分析 (40) 1、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情况 (40) 2、生态环境保护及空间管制执行情况 (41) 3、城市防灾设施建设情况 (42) 五、实施绩效分析 (43) (一)总规实施起到的积极作用 (43) 1、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43) 2、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明显加强 (43) 3、库区综合交通枢纽初具雏形 (43) 4、指导重大项目的建设,有效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44) (二)总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44) 1、城市拓展速度较慢 (44)

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省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市、县城市总 体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市、 县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 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蓝图和基本依据,是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在报请当地政府审查前和批准后(包括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在符合国家和省保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信息网站、主要街路两旁设施公示板、当地主要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总 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部门承担。 第十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按相关规定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形成研究报告,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设市城市在此基础上应当向省城市规划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第^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编制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依法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时间期限、编制质量、编制经费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年) 文本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3.2 项目名称: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委托方(甲方):宜昌市规划局 承担方(乙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事业法人代码:40001083—0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001)

院长:(李晓江签名章)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总规划师:(张兵签名章)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院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

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2013 年 2 月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建所 主管所长:尹强,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主管主任工:鹿勤,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编制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罗赤,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李家志,城市规划师 项目参加人:李海涛,高级城市规划师 龚道孝,高级城市规划师 涂欣,城市规划师 袁少军,高级工程师 孙亮,城市规划师 李婧,工程师

付新春,助理城市规划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策略 (3)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 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战略 (5) 第二节市域资源与环境保护 (8) 第三节市域城镇结构与经济区划 (10) 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14) 第五节市域旅游规划 (17) 第六节市域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8) 第四章规划区规划 (21) 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4) 第六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25) 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27)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27) 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 (27) 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29) 第三节公共停车场 (32) 第八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34) 第一节布局原则 (34) 第二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 (34) 第九章居住用地规划 (39)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标准【模板】

附件: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工作,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就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内容制定如下标准: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其中,附件中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审查意见、规划公示意见和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和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意见、规划修编大事记、规划编制单位内部技术审查会纪要,以及其它相关会议的记录文件。 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一律采用A4纸规格装订,规划图纸一律按照A3纸规格成图,并折叠成A4纸规格装订。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在文本中明确,并采用黑体字加下划线表示。 二、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主要内容 凡提请省规委会、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完成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城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写专门的汇报材料,并制作PPT(幻灯片)形式的多媒体汇报稿。设区市按照20分钟汇报时间准备,县级市按照15分钟准备。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城市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城市定位 在简要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分析城市发展现状、发展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规划修编重点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城市性质,明确城市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

1、明确市域城镇发展战略,分析城镇化发展现状,提出规划到2010年、2020年市域总人口、城镇人口和城镇化水平。 2、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结构,明确城镇的等级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3、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垃圾处理、防灾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以及重要的社会服务设施,提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4、提出市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 5、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还应当编制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专章,确定市域村庄发展的控制原则和措施,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调整和用地整合的意见,明确市域现状及规划调整后的村庄数量。 6、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城市还应当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增加重点地区发展规划的专章。 (三)中心XX区规划 1、分析中心XX区用地发展现状、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 2、确定中心XX区规划到2010年、2020年的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3、确定中心XX区的总体布局结构,明确城市的功能分区。 4、确定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其中,居住用地规划统一调整为居住用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分别提出2010年、2020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居住人口和用地布局。提出XX区内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改善的目标、措施和步骤。 5、确定中心XX区公共设施规划布局,提出城市中心的位置和规模,统筹安排行政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商业中心、科研教育中心等主要公共设施布局。 6、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策略,明确城市道路网结构,提出主次干路和支路的路网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拥有公交车数量等规划指标。明确城市主干路功能和城市对外交通联系。 -2-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0508.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本文选题领域:城市规划管理) 刘建邦徐利权黄蕾周均清 摘要:从理论反思与实践回顾的维度对当前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进行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论研究中存在众多不足,包括缺乏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总规实施评估内涵界定模糊;对总规实施过程缺乏深入分析;缺乏公众参与;总规实施评估实践缺乏滚动开展的机制;特大城市、西部地区的城市评估实践开展不充分等。应清晰界定总规实施评估的概念,加强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经验的借鉴,对总规实施过程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总规实施评估,建立总规实施评估滚动开展机制,督促不同等级规模、不同地区的城市广泛开展总规实施评估实践。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进展 1.引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发展过程进行回顾与促进地区迅速崛起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在处理这对矛盾时,我们往往更重视后者,无论之前的规划实施情况如何,新的规划总是被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1]。虽然近年来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性正日益得到认可,但由于我国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起步晚,研究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实施评估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基于以上背景,笔者对当前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试图客观地反映研究的现状,找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研究指明方向和重点。 2.理论研究 2.1.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借鉴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了维护和回顾阶段,其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开展得较为

广泛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反视我国,囿于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得并不普遍,这导致了我国规划实施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匮乏。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借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为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与评估实践经验的汲取。在对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是孙施文(2003)关于国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的综述[2]。作者回顾了城市规划领域评价的发展历程与重要的实施评价理论,并对各理论的优缺点作了简要的评述。作者发现城市规划经历了从重编制到重实施;重规划方案评价到重规划实施评价;重实施结果评价到重实施过程评价的转变。相对于理论与方法的借鉴,我国目前的研究对国外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则是一个薄弱环节,仅吕晓蓓(2006)对少数几个国家的个别规划文件关于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价的重要性进行了描述,缺乏对规划实施评价实践的深入分析,更无所谓对评估实践经验的汲取[3]。由上可知,需要加强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估实践案例的介绍,为我国的评价实践积累经验。 2.2.实施评估的内涵 对规划实施评估内涵的研究是实施评估的基础性研究之一,然而当前的研究对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却言之甚少,准确定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内涵的研究更是鲜见。仅吕晓培(2006)、简逢敏(2006)、林立伟(2010)等人给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下了较明确的定义。吕晓蓓(2006)从规划实施评价过程运作的角度定义了城市规划实施评价,认为规划实施评价的首要工作是对实施效果与实施环境进行监测,而后是评价监测结果,再后是对比实施结果与规划目标,最后是调整规划目标、策略与实施手段[3]。简逢敏(2006)认为规划实施后评估主要是对已付诸实施的规划,在其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形成的结果与规划编制的内容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施,并对其实施结果的作用与影响所进行的评估[4]。林立伟(2010)则认为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对已编制完成并获得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方案评估;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对已经完成实施的规划进行效果评估[5]。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目前规划界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界定模糊,而“评估”、“评价”二词在相关研究中交替出现更佐证了上述观点。 2.3.实施评估的意义 众多学者对总规实施评估的作用进行了归纳。孙施文(2003)认为通过实施评价可以有效地检测、监督既定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从而作为规划的内容和政策设计以及规划运作制度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