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宝安BA103-16&18&T5/01号片区[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No.

BA103-16&18&T5/01(草案)

日期: 2006-09-30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深圳市宝安BA103-16&18&T5/01号片区[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⑴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⑵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文本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宝安大道、新安六路、海滨大道和碧海湾公园东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824.14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宝安中心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整体性原则;高标准原则;交通走廊引导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

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

1.5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6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

1.7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8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9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10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

七、二十八条规定。

1.11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总目标是:完善居住配套与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宝安区西南部全新的、整体的、环境优美的、配套设施完善的现代化海滨城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与宝安中心区共同构成宝安中心组团的综合服务区,重点发展居住与综合服务功能,并保留一定的生态功能用地。

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商业性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工业用地(M)、特殊用地(D)等八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为强制性内容,不具备相容性,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图则中现有工业用地的改造,可兼容商业、政府社团和居住等综合功能。

3.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8 图则中1-09-2、9-05-3地块为轨道交通枢纽站用地,可在满足枢纽站用地规模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周边用地综合考虑,适当安排商业服务功能。

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1 图则地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92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交通及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5 本图则中现状保留的“四类居住用地”(地块编号为1-02、2-04-4、6-08-1、7-02),其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以内,如确需改造的,开发强度应根据旧村改造政策及具体的专项规划确定。

4.6 本图则中涉及到的旧村改造地块所规定的开发强度是根据标准所确定的基本控制指标,如需变更应根据旧村改造政策及具体的专项规划确定。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本片区内的人口规模和相邻地区需求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本图则确定的人口规模上限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规划4所中学,分别位于6-04、8-01-3、14-01-1(现状海湾中学)和18-07地块,其中18-07地块为寄宿制高中。

5.4 本片区规划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3-01-15地块,为现状中英公学。

5.5 本片区规划1座综合医院,位于18-01地块,为现状恒生医院。

5.6 本片区规划地区级文化站2处,分别位于15-02和17-03-1地块。

5.7 本片区规划地区级体育中心1处,位于17-02-2地块。

5.8 本片区规划街道管理办公用地1处,分别位于10-04地块;现状保留派出所2处,分别位于2-02-3

和16-02-1地块。

5.9 本片区规划轨道交通枢纽站2处,分别位于1-09-2和9-05-3地块;公交首末站5处,分别位于7-03-2、9-10-3、11-03-1、17-03-2和19-01-2地块。

5.10 本片区现状保留加油站2处,分别位于3-02-2和9-01-2地块。

5.11 本片区规划货运场站1处,位于19-01-10地块。

5.12 本片区规划污水处理厂1座,位于19-01-4地块。

5.13 本片区规划污水泵站2处,分别位于1-03-2和3-01-6地块。

5.14 本片区规划雨水泵站1处,位于9-10-2地块。

5.15 本片区规划110kv变电站6座,分别位于3-01-4、4-05-2、5-03-2、7-08-3、16-02-2和17-01-2地块。

5.16 本片区规划220kv变电站1座,位于17-03-4地块。

5.17 本片区规划邮政支局4处,分别位于6-03-3、7-05-5、10-07和11-05-3地块;现状保留电信支局1处,位于7-05-5地块。

5.18 本片区规划燃气抢险中心2处,分别位于4-05-1和17-03-7地块;燃气调压站2处,分别位于4-05-1和17-03-7地块。

5.19 本片区现状保留消防站1处,位于16-02-3地块。

5.20 本片区规划垃圾转运站2处,分别位于16-02-5和19-01-5地块。

5.21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5.2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沿江高速、海滨大道、宝安大道、西乡大道、宝源路和新安六路。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片区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海滨大道(红线宽度120米,双向8车道);

城市主干道:宝安大道(红线宽度100米,双向8车道);西乡大道(红线宽度75米,双向6车道),宝源路(红线宽度80米,双向6车道),新安六路(红线宽度80米,双向6车道);

城市次干道:银田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6车道),海城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6车道),新湖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4车道),兴业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4车道),共乐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4车道);

城市支路:各街坊及组团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40米(包含路侧绿化带宽度),双向2-4车道。6.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上,小区路和城市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地铁一号线穿越本区,在本片区内设置2个轨道站点,分别为西乡中心站和西乡码头站,并结合轨道站点设置2处轨道交通枢纽站。

6.7 海滨大道、沿江高速、广深城际轨道线从南侧经过本片区,沿该交通走廊北侧未批未建、已批未建用地(现状调查截至2006年8月)应按《深圳市绿化系统规划(2004-2020)》要求,留设30米宽绿化防护带。对于已批未建用地,在保证已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6.8 1-01-2、8-03-3和12-01-3地块为预留立交用地,规划作为公共绿地进行控制预留。

6.9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表12.4.2.1)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10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本片区规划社会停车场库25处,可独立占地或附建。

6.11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2%停车位,专位专用。

6.12 本片区公共交通采用轨道交通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停靠站三级公交设施体系。本片区规划公交首末站5处。具体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3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14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5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本片区属于临海地区,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需要加以保护与利用,本片区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落实分区规划关于“建设环境优美、富于特色的生态型现代化城市组团,注重独特的物质空间环境的创造,加强区内宝贵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营造滨海城市组团特色”的城市环境建设目标,突出城市的滨海特征;

⑵保护并加强片区西部碧海湾公园所形成的城市绿地景观和空间的标志性;

⑶加强片区西部西乡河两侧岸线的整治和滨河绿化处理,并保证西乡河两侧开敞空间的完整性。

7.2 本片区城市空间组织的主要构思为:结合本片区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布局特征,保护并强化片区优质景观资源,突出城市的滨海特色,构筑“一核一带”、“五轴四心”的城市空间景观结构。主要公共空间设计指引及规定如下:

⑴“一核”即本片区西侧由碧海湾公园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北部山体是片区自然地形的制高点,南部空间直通珠江口海面。它是片区的景观核心,应通过城市空间的积极引导措施,强化其景观空间的标志性。

⑵“一带”是指西乡河及两侧绿地空间组成的带状开敞空间,应保证沿河绿地空间的连续性,规划将沿河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作为视线影响区,并对影响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进行必要的控制引导。

⑶“一核一带”作为本片区的标志性开敞空间,将区外生态环境引入城市内部,并完善区域整体的生态网络格局。

⑷“五轴四心”是指本片区沿五条主要道路(新湖路、宝源路、西乡大道、海城路、银田路)形成的公共空间轴以及分布在这些轴线上的四个特征各异的城市公共中心,它们是展示滨海自然风貌和城市特色景观的重要场所。

⑸沿河绿带控制要求:沿西乡河两侧应设置公共绿化开敞空间,结合沿河用地现状条件,对于西乡河沿线改造、新建用地,应按《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要求单侧控制30m沿河绿化带;对于西乡河沿线合法的现状用地,可按照《深圳市河道管理规定》以及《西乡河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要求控制沿河绿化带(最小8m),若进行改造,必须满足30m沿河绿化带的控制要求。

⑹沿路绿带控制要求: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公共绿化开敞空间,单侧宽度宜控制在5-20米。

7.3 本片区沿道路轴线的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沿宝源路和新湖路形成本片区重要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轴线空间,并构成片区两个东西向标志性景观界面。

⑵宝源路是本片区重要的东西向景观大道,两侧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应保持协调一致,以形成完整的街道景观。沿线整体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下,在银田路附近形成片区的公共服务中心,建筑高度可突破至80-100米,以突出中心地位。

⑶新湖路界面以商业功能为主,应强化街道的商业氛围,体现繁荣的商业街风貌。建筑高度的走势:在东侧商业中心形成片区的制高点(100米),从东向西高度逐渐降低,到达碧海湾公园附近,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6米左右(12层以下),以突出道路西端与碧海湾公园山体的对景关系。

⑷西乡大道是本片区重要的南北向景观大道,两侧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应保持协调一致,以形成完整的街道景观。沿线整体建筑高度应呈现从北向南逐渐降低的趋势,道路面海空间逐渐展开,与自然环境形成协调的关系。

⑸片区其它道路界面应通过街道空间的“宜人化”处理,体现亲切感和丰富性,以促进公共轴线的延伸。

7.4 本片区的高度控制的总体原则是:在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城市重点区域(商业服务中心和沿轨站点附近区域)的城市景观形象,同时建筑物的高度设置应不影响区内重要景观资源的景观视线要求。主要高度分区指引及规定如下:

⑴片区商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及轨道站点周边200米半径以内的区域,整体建筑高度宜控制在80米以下,局部城市地标可突破至100米;

⑵轨道站点200-500米半径之间的区域以及几条城市主干道的沿线区域,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下,局部城市中心地段可突破至80米;

⑶基本生态控制线(碧海湾公园)以外的邻近地区(200米以内)以及西乡河沿线(单侧100米以内)区域,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6米(12层以下),以多层、小高层为主。

⑷其它城市地区以小高层为主,建筑高度不宜超过60米。

7.5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⑵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⑶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7.6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7.7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图: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深圳龙华新城核心地区(局部)法定图则修编草案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局部) 法定图则修编 NO.BA402-01&22&24/02 (草案) (文本、图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及说明。(注:文本中的配图及照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 文本 目录 前言 1总则 2目标与定位 3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 4人口规模与开发强度 5公共设施 6综合交通 7市政工程 8城市设计 9自然生态保护与绿地系统规划 10“五线”控制

11规划实施 12附则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附表 前言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于 2009年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并较好的指导了地区发展。 2011年底深圳市政府宣布龙华新区正式成立。2013年龙华新区编制完成 了《龙华新区综合发展规划(2012-2020)》。《龙华新区综合发展规划 (2012-2020)》中指出:本片区是龙华新区南部商务核心,是新区城市 发展“引擎”;城市定位由原图则确定的“城市副中心”提升为“城市 中心区”。随着龙华新区成立带来的城市发展目标与需求变化,现对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深圳 北站周边地区进行法定图则局部修编工作。 本次修编范围为原图则中部以深圳北站和红山站为中心的地区,同时突 破原有图则范围,包括红木山水库周边地区。本次修编结合城市设计内 容,主要调整内容包括用地功能布局、地块开发强度、道路交通系统、 公共设施以及市政设施等。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由福龙大道、龙华人民路、 梅龙路、玉龙路和民丰路围合,并包括龙华人民路以北局部未建设地 区,总用地面积610.23公顷。本图则位于已批《深圳市宝安402- 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 No.BA402-01&22&24》中 部深圳北站周边地区,本片区包含原图则局部范围及图则西侧红木山水 库周边地区。 1.2 本图则的图表与文本内容共同构成所在片区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 其中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及附表1、附表2(备注内容除外)为强制性 内容;文本中的图纸及照片为示意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精心整理 1 总则???? 2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3 ? C 类)7 ? 8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9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

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表。 18???? 19? 20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213.1??文本 22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23? B、C 31(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2(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33(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5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6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7? 不具 和管理基本规定。 43(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45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6(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 “待 50? 513.1.5??配套设施规定 52(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法定图则文本格式送审稿

深圳市光明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 法定图则 No. BA302-03&05/01 (草案) (文本、图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 深圳市光明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302-03&05/01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宝安302-03

&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 1 )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及说明。(注:文本中的配图及照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2 )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 深圳市光明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302-03&05/01 文本 深圳市光明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302-03&05/01 目录 前言 (1) 1 总则 (2) 2 发展目标 (2) 3 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 (3) 4 开发规模与开发管控 (4)

5 公共设施 (5) 6 综合交通 (6) 7 市政工程 (9) 8 城市设计 (10) 9 自然生态保护与绿地系统规划 (12) 10 “五线”控制 (13) 11 规划实施 (13) 12 附则 (13) 附录名词解释 附表 深圳市光明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302-03&05/01 前言 本片区法定图则在《光明中心区城市设计》、《光明中心区开发指导规划》及2011年《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公示)等一系列规划成果的基础上, 依据2018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 术指引》(试行)、深圳市更新系列政策等政策标准,结合光明中心地区及光明区发展实际需要,重新启动编制。 编制本图则的目的是制定本片区城市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规范城市规划、建设标准,推进光明中心地区空间有序发展。本图则方案经光明区政府讨论通过后,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并形成图则草案进行公众展示,公众展示意见收集和处理情况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签。 本片区位于光明区中部,东邻两明生态区、西邻茅洲河、南邻高新技术产业区,为《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的光明区中心和深圳市副中心,规划用地8.18平方公里。现状建设用地4.8平方公里,包含推平未建用地达到5.4平方公里,现状建设已达到本片区可开发建设用地的75%以上。现状建设以工业为主,整体效益较低,环境较差,片区整体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未形成系统且建设水平较低,与本片区规划定位存在较大差距。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为规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容和深度,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市围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围应在《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

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容。 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容(下文中以A、B、

法定图则(修编)

深圳市宝安302-01号片区[光明北地区] 法定图则(修编) No.BA302-01/02 (文本、图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深圳市宝安302-01号片区[光明北地区]法定图则(修编)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17年第9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及说明。(注:文本中的配图及照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文本

目录 前言 (1) 1总则 (3) 2发展目标 (4) 3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 (4) 4人口规模与开发强度 (6) 5公共设施 (6) 6综合交通 (7) 7市政工程 (10) 8城市设计 (12) 9自然生态保护与绿地系统规划 (14) 10“五线”控制 (14) 11规划实施 (15) 12其它 (15) 13附则 (16)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0) 附表 (23)

前言 光明北地区(以下简称本区)位于深圳市西北部的光明新区新湖街道,距离宝安国际机场、蛇口港区和大铲湾港区约30分钟车程。西临光明中心区,南接凤凰城和光明小镇,东临东莞市黄江镇。本区南部设有广深港客运专线的光明城站,规划轨道交通6号线支线经过本区,设有新明医院站和中山大学站,并预留一处规划高等院校站点。同时,本区依托光侨路和公常路等主干路与周边高快速路进行联系,具备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 光明北地区属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的西部滨海分区中的西部高新组团,该片区原法定图则于2012年通过审批,其对本区的开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本区的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 (1)重大项目落位的带动 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原新明医院)的落户,对本区乃至整个光明新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本区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建设规模、整体形象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上层次规划提出新的指引 《光明新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本区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指引,提出光明新区打造“两城两带”发展格局。“两城”即中大城和凤凰城,中大城未来将建设成为区域性教育高地、医疗高地和创新高地。推动光明北地区的改造提升,优化城市空间,促进产业发展,强化光明北地区的综合配套功能。 图1:图则区位示意图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 为规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容和深度,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 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 市围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围应在《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 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

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 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 文本 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 图表 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 3.1 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容。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 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

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下文中以A、B、

深圳市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

附件: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编制依据】为贯彻国家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我市容积率管理,提高容积 率确定的科学性,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以下简称《总规》),借鉴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容积率管理需求,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3.【适用用地类型】本指引主要为法定图则编制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工业 用地(M)、仓储用地(W)及其混合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依据。 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特殊用地(D)等,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确定。 第二章居住、商业用地 4.【计算公式】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确定方法如下: 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计算公式如下: FAR规划=FAR基准×(1+ A1)×(1+A2)…; 其中:FAR基准为对应的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等为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分别为地块规模系数、交通修正系数等。 5.【密度分区模型】全市用地共划分为六级密度分区(详见附图1)。I级密度分区位于基本 生态控制线及其临近区域内,应严格控制,其容积率确定应专门研究。 6.【基准容积率】各级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按表1和表2确定。 (1)表1:居住用地(R)基准容积率表 密度分区I II III IV V VI 基准容积率- 1.2 1.8 2.2 2.6 3.2 (2)表2:商业用地(C)基准容积率表 密度分区I II III IV V VI 基准容积率- 1.8 2.4 3.2 4.2 5.4

法定图则编制审批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讨论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城市规划依法编制、依法审批、依法执行和依法管理,及加强公众的参与和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法定图则的编制和审批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指定地区的法定图则;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负责深圳市法定图则的审批。 第三条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规划委员会批准。 (一)计划制定的依据与原则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管理的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定期检讨的基础上制定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重要地区应当优先制定法定图则。在法定图则尚未复盖的城市发展地区,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原则上按控规的内容进行管理;未编制控规的,按已编制的其它层次的规划内容进行管理。 (二)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1.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完成下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草案,内容包括需要编制和修订或替换法定图则的地区,编制和修订的依据及原因,编制的时间安排等,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呈交规划委员会审批; 2.规划委员会在接收计划草案后,应在一个月内对计划草案进行批复。批准的计划于次年一月下达成为实施的年度编制计划,规划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三)年度计划的调整 1.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半年总结。若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妨碍年度计划进行的,可在该总结报告提出调整年度计划的申请。 2.规划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调整申请进行核准后,规划主管部门遵照调整后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四条法定图则编制的委托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计划,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深圳市指定地区的法定图则,被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第五条法定图则的编制及审批 (一)法定图则草案编制 1.规划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对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发展的预测、设想、布局和控制等因素作全面了解,并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加以落实; 2.规划设计单位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并重点调查和研究该地区及其周围地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下,就影响该地区发展的各种因素咨询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对该地区内公众的规划意愿进行调查,对其中合理部分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予以反映; 4.根据调查研究成果,规划设计单位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法定图则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两部分,技术文件作为编制法定图则的基础,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法定图则的操作性文件。在编制技术文件时,规划设计单位还应考虑政府相关政策,以及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指示的须加以考虑的事项。 5.规划设计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技术文件初稿呈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设计单位在其基础上编制法定图则草案(即法定文件初稿,以下简称图则草案)。二者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均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内容及深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 6.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规划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和图则草案

深圳市南山高新技术区南地区,法定图则规划研究说明书

深圳市南山07-05~07号片区[高新技术区南地区] 法定图则(技术文件) No. NS07-05~07/01 规划研究报告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00三年三月

深圳市高新技术区南区法定图则规划研究报告 前言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后劲力量。而对于深圳市这样一个传统工业基础极为薄弱的城市来说,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更是一条光明而艰难的道路。自1985年7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科学院建立深圳市科技工业园以来,深圳市的高新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1998年,园区内的工业产值为200多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为170亿元,占全市同类产品产值的26%,年产值超过亿元的企业已达17家。 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部的南区(以后简称高新区南区)原来是深圳湾的一部分,其中南区北片在1992年时曾被作为深圳市软件园区来进行规划,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软件园区的建设比较迟缓。1995年以后,在深圳市日益重视产业结构转型的氛围下,南区的高新技术工业村进行了及时而正确的规划建设。1996年11月,市委、市政府开始了整个园区的规划工作。《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作为该规划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于1998年10月上报市政府并获审批。高新区南区的各项建设正以该规划为依据和指导有条不紊地进行。 随着1998年“依法治市”被深圳市提为治理城市的最重要举措以来,法定图则的制订便成为城市建设由人治向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高新区南区法定图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于1999年被纳入了市政府的工作日程。 第一部分现状研究报告 一、现状概况及分析 (一)、位置及范围 高新区南区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部、深圳湾西北部,东起沙河西路,西至南油大道,南临滨海大道,北接深南大道,总面积为5.23平方公里。东边与深圳市重要的 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沙河高尔夫)隔路相望,南与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相临,西边紧邻 南油集团的住宅区和荔景公园,北边是高新区中区,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二)、地形地貌 南区内最高的高程为41.59米,最低为0.23米。整个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且平缓的趋势,地形变化并不复杂。由于整个南区除西北部的深圳大学和粤海门村及桂庙村外都是 填海形成的,因此从西南至东部的地势非常平缓。 (三)、人口状况 高新区南区人口状况一览表表1 注:麻雀岭派出所管辖的高新南区东部指的是深大-粤海门村及后海路以东填海的新区 高新区南区的人口目前分属桂庙、麻雀岭两个派出所管辖。截止至1999年6月,南区总人口为17655人,其中常住人口5478人,暂住人口为12177人,常暂比为1:2.22。详 情见表1。 ·1·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专业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 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 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深圳市福田05-05号片区[景田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福田05-05号片区[景田地区]法定图则 1.总则 1.1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其对本 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为主,兼有商业、办公、金融等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综合住宅区 1.2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南路以北、北环路以南、新洲路以西、香梅路以东 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273.59公顷。根据图表将本片区分为三部分,其中,规划“南区” 是指本片区深南大道以北、红荔路以南的部分。规划“中区”是指本片区红荔路以北、莲花路 以南的部分。规划“北区”是指本片区莲花路以北、北环路以南的部分。 1.3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 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 则》(SZB01-97)确定。 1.5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 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 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 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职业学校一座,位于02-18号地块;中学三座,位于03-13、07-08、08-01号地块;小学七座,分别 位于02-11、03-03、04-13、05-05、06-36、07-19、08-09地块;幼托十四座,分别位于02-06、02-19、03-02、03-08、04-10、05-01、05-21、06-01、06-21、06-26、06-33、07-05、07-17、08-10号地块;综 合市场及肉菜市场八座,分别位于02-13、03-16、04-03、04-12、05-11、06-17、07-22、08-07地块,以 及本片区内的所有医院、派出所、消防站、电话机楼、邮电支局、变电站、公交枢纽站、加油站等。配套 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深圳市法定图则的探索与实践

29 城市规划/1998年第3期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院八周年专版 孙骅声 周劲 陈宏军 深圳市法定图则的探索与实践 =提要>法定图则是深圳市在加 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建设方面进行的一项有益的尝试和改革。本文简要地介绍深圳市法定图则的概念、特点、内容和形式以及其外部支撑条件,以期读者能对其作概略性的认识。 =关键词>深圳;法定图则一、法定图则制度的建立依赖于/立法程序0和/严格执法0 1997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草案)6(以下简称5条例6),5条例6对规划的层次规定为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其中,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公众咨询、定期检讨和修订都必须经过一整套严密的立法程序,审批后成为确认的法令文件,并规定法定图则的/终审权0不是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市人大授权的/城市规划委员会0。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定图则应当覆盖全市,但它必然会有一个覆盖的时间过程。因此,在尚未覆盖的地区仍然依据控规进行管理,条件成熟时再抽取其中必须法定的内容,经过法定程序而形成覆盖的法定图则。 其次,法定图则虽然是规划编制内容和方法的变革,但决不是一个孤立的层次,而是受到政府行政和法规体制改革的支撑。具体地说,法定图则的内部支撑是深圳规划国土局已颁发的5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法行政手册6;外部支撑是深圳市人大和政府即 将颁布和实行的5条例6和其它行政与法规体系等;上部指引为国家和省颁布的国标与规范,下部基础为市规划国土局的三级管理架构,并在主管部门内设有执法监察部门,配合法定图则的贯彻。这些为政府部门执法和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民众的守法创造了必备的条件。 二、法定图则中/法定0的内容和形式 深圳的/法定图则0虽然是从香港直接借用来的名词,但其涵义有所不同。香港的/法定图则0在规划层次上更接近于我国传统规划体系中的/分区规划0阶段,而深圳的/法定图则0则定位于控规阶段。因此,深圳的/法定图则0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是指深圳五层次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阶段,狭义是指该规划阶段中具有特殊法定意义的规划成果。 为了统一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深度并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从1996年起,开始组织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控规作为典型实例进行研究,经过反复探讨,逐步达成共识,形成一套法定图则的编制办法。具体来说,就是将法定图则的成果分为/法定文件0和/技术文件0两部分。其中,/法定文件0(包括/文本0和/图则0)是核心部分,是真正/法定0的内容。而/技术文件0(包括/规划研究报告0和/规划图0)则仍相当于传统的控规的成果,是/法定文件0的技术支撑。其目的在于:一是考虑到对于那些不具备编制/法定文件0条件的地区,仍可 将相当于控规的/技术文件0继续作为 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并与过去已做过的控规有良好的衔接;二是有利于保持地方法规与建设部已颁布的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6等国家技术规范取得法律关系上的一致性。 那么,对于/法定文件0而言,/法定0内容的提炼就成为关键问题。对此采取的做法是:为了杜绝目前规划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干扰,对地块的使用与开发实施严格控制,特别是对诸如土地用途、开发容量、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设施等关键内容,必须制定严格详尽的技术规定,不仅对其定性,而且定量,甚至定位。而对那些主要受市场调节的影响和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方面则给予较大的弹性,以免给实际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因此,我们在确定/法定0的控制指标时,只选取了/用地性质0、/用地面积0、/容积率0、/建筑覆盖率0、/公共配套设施0等5项作为必不可少的控制内容,而其它控制指标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另外,与香港和国外做法不同的是,深圳还将/大型市政通道0也列入/法定0内容。但是,由于城市发展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可预见性因素,因此,上述所谓/法定0内容也并非是绝对一成不变的,也必须预留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市场运作的要求。特别是/用地性质0常常受到市场力量的冲击,在保证符合规划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也需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用地性质0的弹性我们称之为/土地利用相容性0,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用地性质之间的兼容性,另一方面是同一用地性质中不同建筑用途之间的兼容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对每一个地块都规定三类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一类是/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0,二类是/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获得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0,三类是/须经规划委员会批准才能获得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0。这体现了规划控制严格程度的不同。从这里也可以看到,法定图则的编制比传统的控规更加严密、更加细致。这对于规划编制部门是个新的挑战,但也是城市

深圳法定图则十年记

深圳法定图则十年记 杜 雁 摘 要:1999年深圳市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中心区等11个地区的法定图则至今,深圳的法定图则编制已历经10余年,从最初的质疑到不断地修正完善,是法定图则十年艰辛路程的真实写照。当《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审批的强制性依据时,深圳的规划编制技术和审批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当深圳市政府发布“二年内完成深圳全市法定图则的审批全覆盖”的指示后,规划主管部门更多地将工作重点放在密集审查次数、统筹技术细节等方面。无论是深圳的法定图则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皆因为《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法定图则与法制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单元、公众参与 先简单回顾深圳法定图则的酝酿和编制历程: 1996年年底,深圳参考国外的区划法和香港推行法定图则的经验,决定逐步推行法定图则制度; 1998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法定图则审批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配套办法颁布施行,为法定图则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律、程序和技术保障; 1999年,深圳市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中心区等11个地区的法定图则; 2003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网站正式启用,法定图则在现场展示的途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展示和查询的公众参与渠道; 2008年,建立“法定图则编制及入库系统”平台,实现“一张图”管理; 2009年,“法定图则大会战”启动,计划2年内完成全市近250项法定图则(其中已批复89项)的全覆盖编制工作。 作为全国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试验场”,我以为在规划编制技术上,深圳有三项成果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也值得向全国推广:其一是86版的深圳经济特区总体规划,其确定的组团结构令城市规模远超预测的城市仍能正常运转;其二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后续一系列配套管理规定,“铁线”的概念深入社会每个角落,城市粗放型扩张的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违规操作”成本大大提高;其三就是已经推广10年的法定图则—《城乡规划法》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10年的历练,尽管法定图则的编制和审批还有一些尚未完善的细节,但这个可贵的平台越来越多地引发社会的关注,成为社会多方利益博弈的焦点。 回顾深圳的法定图则历程,结合国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历经的探索,有必要针对以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深圳 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就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 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她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与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与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与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与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 下简称“草案”)与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就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与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

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与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就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就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的背景、目的与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RULES FOR FORMULATING STATUTORY PLANS OF SHENZHEN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1999年3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目录 1 总则.................................................... 2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3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 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7 5 法定图则的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 (12) 附录1:法定图则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14 附录2: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8 ·1·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统一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法定图则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1.2 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1.3 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4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

深圳法定图则

深圳法定图则:控规法制化进程的先行者 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法制化进程的一个先行者,深圳法定图则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己获得社会广泛认可,成为市民参与度最高的规划。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法定图则的地位更是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与此同时,社会各方对法定图则的编制进度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圳法定图则面临编制体制上的新探索。 深圳法定图则:2010年有条件全覆盖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作为深圳市十几年来城市规划体制改革实践的总结,它对深圳市的规划体系规定为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5个阶段。其中,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公众咨询、定期检讨和修订都必须经过一整套严密的立法程序,审批后成为确认的法定文件。这标志着深圳市法定图则规划体制的正式确立。 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周劲介绍,深圳自1998年开展法定图则编制工作以来,目前己基本覆盖特区内、东部滨海地区和宝安、龙岗两区重点建设地区,未来工作重点主要向特区外转移。同时,部分早期编制的法定图则也陆续展开修编工作。

迄今为止,深圳已批准79项法定图则,覆盖范围445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75.3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30.6%,并覆盖五大水源保护区,面积160.15平方公里。已批图则有60项位于特区内,覆盖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53.6平方公里,占特区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70%;有19项位于龙岗、宝安两区,覆盖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1.7平方公里,占两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7.9%。 目前深圳市己批和在编法定图则总计覆盖范围约100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约730.6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2%。“根据全市法定图则编制计划,预计到2010年法定图则的编制有条件覆盖全市的规划建设用地。”周劲说。 成立“法定机构”,实现连续跟踪 按初步计划,深圳2010年可基本完成法定图则全市域覆盖。“但这只标志着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走完了从总体规划战略指引阶段向法定图则精细化管理阶段迈进的第一步,只是解决了行政审批依据的‘有无’问题,而要真正提高深圳规划设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还须持续不断地开展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周劲说。 借鉴香港、新加坡的经验,深圳市规划局成立了规划编制的“法定机构”——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核心工作就是开展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技术跟踪维护。中心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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