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郭健一些网友对于对于个别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案的电动车,到底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问题向我咨询,也有的就如何鉴定车辆型别的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我认为,鉴定发生事故的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

一、清楚法律对非机动车的定义

我认为,不要一看是电动车就认为是电动自行车,把它归为非机动车范畴,而应当搞清楚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靠电瓶驱动的交通工具,只有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才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

第5.1.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不符合上述标准,就不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二、要清楚法律对机动车的定义

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

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关于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电动车类别的方式

1、应当以其出厂说明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来认定

不应当以其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来作出认定。实践中,超过设计时速行驶的情形是很多的。如果出厂说明书的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对于涉案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法律规定的行驶速度,可以按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可按照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程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

2、如果没有出厂说明书可供鉴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的结论进行认定

从网友咨询反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办案交警没有委托鉴定机构,仅凭经验判断就做出车辆型别属性的认定,这样不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多不被当事人接受,引起上访不断。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

四、准确认定电动车型别的意义

准确认定电动车的型别,是公平、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确认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的需要。

如果涉案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则应当具有相应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如果属于非机动车则不需要。

2、是区分驾驶人罪与非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以上规定说明,车辆驾驶人只有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时候,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即使具有上述事实,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是受害人可得利益能否获得最大实现的需要

如果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那么只有在受到机动车的侵害,才会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受害人受到非机动车的侵害,不会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如果受害人遇到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时,交强险的赔偿无疑能够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

还有,即使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证。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自受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08]277号

第八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118210339.html,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立马电动车营销案例

飞越黄河成就梦想 ——立马电动车案例总结 一、项目背景 上海立马电动车成立于2004年,成立六年来,一直专注于电动车行业,获得了国家50多项专利,优质的产品品质在业和消费者中赢得了一定的声誉。 立马电动车虽然具有优质的产品品质,但由于对营销与品牌建设的投入不够,没有清晰的品牌规划,对营销和传播的不重视,造成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品牌知名度相对较低,消费者对立马品牌认知不足,加之,随着电动车行业高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厂家进入电动车行业,立马电动车的发展受到重大挑战。 面对在产品、宣传同质化的电动车行业,立马该如何突破,实现品牌和销量的快速提升? 二、项目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9年10月22日,采纳立马项目组在接到项目后,立即开始了内访和外调。项目组对立马公司高层、营销部、售后部、技术研部发等各个部门进行了近十场访谈,并对生产车间、技术研发车间等进行了现场走访。 我们还对湖南长沙、常德,山东,浙江台州及其周边等市场进行了走访。通过内访和外调,项目组收集了详细的公司、经销商、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资料,对整个电动车行业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了解。 (一)电动车行业研究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电动车市场竞争激烈,区域性品牌格局明显,全国性品牌在逐渐形成过程中。

1、整个电动车行业依然处于只大不强的局面,以区域竞争为主,地方消费的差异性及区域资源优势,形成各区域的强势品牌,如捷马在临沂地区居于领导地位,浙江是绿驹,湖南是立马,全国性品牌正逐日形成。 2、各品牌以电池、防盗、动力、使用寿命等功能层面进行产品卖点诉求,吸引消费者购买;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还没有哪家企业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各品牌产品之间的技术相差不远,没有品质代差。 3、经十余年发展后,电动车行业也面临机遇和挑战。一些优质企业寻求新的市场突破,而一些小型靠仿冒为主的企业以低价劣质产品充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各品牌在各区域市场大打“价格战”,以价格吸引消费者。 (二)立马竞争对手研究 立马核心的竞争对手,主要有一下4家:爱玛、雅迪、新日、绿源 爱玛企业通过清晰的企业定位和产品定位,明确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简易车,时尚的款式。 雅迪电动车定位于时尚、科技,但其在产品层面并没有很好的支撑。其品牌并没有形成独特的优势,雅迪的主要核心竞争力主要在渠道终端的建设。 新日品牌在市场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位,但在传播中始终强调自己是老品牌,销量第一,树立自己行业老大的地位。 绿源电动车不断的强化自己的环保定位,绿源通过强有力的公益性活动和事件的运作,将绿色环保深置于品牌中,形成了比较好的公益形象,也使得品牌形成比较鲜明的环保卫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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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一) 【摘要】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入手,提出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在中国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分析介绍了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关键词】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一、交通事故简析 汽车的出现使人类的交通运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汽车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非常便利快捷的交通运输工具,缩短了人们交往的距离和交通运输的时间。但是,汽车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之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竟高达25万人。 我国的交通事故基本上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上升,并受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每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五、六十年代为几百至几千人,70年代发展至1~2万人,1984年后事故死亡人数急剧上升,1991年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腾飞,国家总体经济势力不断增强,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拥有驾驶证的人数激增,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又急剧增长,成为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经济发达国家从70年代以来,虽然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但是因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包括对人的安全教育,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是受伤人数持续增加。随着驾驶员和行人行为的改善,公路和车辆设计优化以及交通法规的完善,这种趋势还将持续保持下去。 二、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交通事故的增加不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汽车等财产损失以及对事故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影响社会安定、政府形象以及公共秩序。 由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过去机动车相对人口数量而言比重很小,交通事故量不多,有关交通等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完善,机动车辆的车主主要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公有,无论责任的大小一般均有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费用;即使因赔偿发生纠纷,也依靠事故处理人员进行调解即可解决。 上述所有损失的纠纷金额求偿是现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无法达到的,特别是关于心理和精神损失更是相当巨大,为此求助于民事诉讼或附加民事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也将应运而生。 三、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1.机构分类。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将是中国21世纪社会需要的新兴职业,交通事故鉴定专业人员的工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因为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发展历史短,目前可供使用的专业理论体系和方法还局限于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因此,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专业人员应是具有多学科性知识的综合型、知识型专门人才。 由于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形成对专业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人才的需求。当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专业人才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后,一些专业人才就会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其职业,从而形成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行业。一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形成一个行业,就将产生不同类型的从事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第一类机构将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类的附属于公检法系统的专业机构,这种机构在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作为职业形成的初期,将作为主导地位而存在。在这类机构,有关法律方面的鉴定直接由司法部门自己的专业人员完成,但由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知识型和经验型的专家,有时需要聘请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学者或工程师对某些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例如,在北京、云南以及东北就有这样的一些专家和学者。 第二类机构将是由一些大学和汽车交通研究院所的专业人员成立的交通事故研究室(鉴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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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赔偿 十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一、误工费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往往会造成人员的伤残,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人员的死亡。此时就会涉及到对伤者或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下面,带来201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赔偿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医疗费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可按照(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护理期限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公安部: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难防控 部分事故惨重

公安部: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难防控部分事故惨重 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就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召开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公 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直是社会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事故造 成了惨重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 资料图:民众骑电动车出行。谭凯兴摄会上,有记者问到,近年来经常会有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的新闻 报道,想了解一下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跟电动自行车标准防火性能的要求是否有直接的关系? 罗永强回应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直是社会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事故造成了惨重人员 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较为典型的事故案例有:1)2017年12月13日,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一村民自建房火灾,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一出租屋火灾, 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3)2016年8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一住宅楼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4)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伤。上述火灾事故的直接 原因都是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而引发。 罗永强指出,电动自行车火灾之所以造成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电 动自行车本身电气线路、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设计不合理、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使用不当等因素,在停放充电过程中就容易发生短路、过载等电气故障从而引发火灾。二是生产电动自行车所采用的塑料、聚 氨酯泡沫、橡胶等非金属材料一旦被引燃起火,就会很快发展成猛烈燃烧并且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极易 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三是我国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 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就可将与其连同的 空间通道蔓延充实,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从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罗永强表示,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在火灾中既是“引火源”也是“燃烧物”,而现行的电动自行 车产品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性能以及非金属材料零部件的防火阻燃性能均未做强制性要求,是造成 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性能低下、火灾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此,通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提高电动自行车的防火安全性能等级,是十分必要的。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交通事故中会有车辆损失鉴定以及扣留车辆的情况发生,那车辆鉴定收费吗?收费的标准又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还不知道,没关系,下面律伴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可见,在此期间,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交警部门是知法犯法!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大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118210339.html,/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 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

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 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 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 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校园交通事故案例

校园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2年9月22日,深圳大学两名骑电动车的学生出校门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因电瓶车速度过快,导致一死一伤。 案例二: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专业的刘同学在校园里被疾驰的电动车撞成重伤。 案例三:2015年3月27日,昆明理工大学2013级学生莫某驾驶小

摩托带两名同学在校道疾驰,与路边停放车辆碰撞,莫某重伤。 案例四:2015年5月13日上午,在北理工珠海学院,一辆骑自行车的女大学生被校园电瓶车撞飞1米,原因是电瓶车行驶速度过快。 我校的交通案例 案件一:2015年9月23日11时分许,海师两名女子骑电动车因穿梭人群空隙,不慎将军训刚刚结束解散取水杯的强某撞倒。当时导致强某头晕恶心,倒地不起,随后由120送往187医院。 案件二:2015年11月16日13时30分许,海经贸学生陈某取包裹时因太重,让经过的海师学生何某帮助带其回宿舍,途中,陈某从电动车上摔下来,随后送其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件三:2015年11月20日10时分许,海师三名男生骑电动车,与迎面骑自行车的女生因错车不及时相撞。当时就导致女生头痛,左耳流血,倒地不起。后又120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

校园交通安全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驾车要做到靠右行使,如果会车一定要向右变向! 2、尽可能不要在拥堵时段驾驶摩托车或者电瓶车在校道疾驰! 3、校园内车辆时速不应超过5公里/每小时!但是控制这个速度比较困难, 理论挂一档就好,相当于4米/秒 4、在道路上骑车保持精神集中,不要左顾右盼,切忌随身听! 5、驾车的同学不要单手或者作拖把等危险动作驾驶车辆! 6、骑车时要注意四周,不应该超载哦! 7、避免结伴成群并排骑车,骑车时不应该与同伴相互嘻戏! 8、骑车转弯时,应该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方向,有必要时按铃! 9、骑自行车的同学不应该为了借力,把手扶在机动车上行使! 10、不管是下雨天还是大晴天,骑车不要撑伞,因为风大的时候伞容易挡住 自己的视线,这是很危险的呦! 11、亲们记得经常检修车辆,以保证行驶安全,避免发生意外情况,不买有 安全隐患的车辆! 12、步行的同学尽量靠边走,遵守交通规则。 13、万一相撞请尽量让屁股先着地或作团蜷缩状。尽量第一时间让自己的双 手护住头部!!!让自己保持平躺的状态等待救护!!! 本人不希望出现最后一条,但是为了安全,我只能帮到这里了, 请在场的其他同学不要围观,并在第一时间拨打校医务室(65736640)和辅导员的电话!!

电动车案例学生版

R&D项目模拟运作 阶段一:开发什么项目? 黄河机械公司是一家以自行车为主要产品的国有企业,多年来一直生产普通自行车产品,由于产品品种未能及时更新,企业经济效益急剧下滑。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企业领导决定进行新产品开发。经过市场的调查和分析,发现市场对“电动自行车”需求旺盛,市场前景广阔,为此该企业领导决定在2011年初开始投入一笔资金开发“电动自行车”产品,以便改变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1)试定义该项目的目标 (2)试对项目范围进行简单的描述 (3)试编制《预研项目建议书》的提纲

阶段二:决定投资该新产品开发项目吗? 经过初步分析,电动自行车的研制与生产准备需要投资共计500万元,其中研制时间为半年,需要研制费350万元;生产准备于生产线改造工作也需要半年时间,对原有自行车生产线进行改造需要投入150万元;新型电动自行车计划第二年初投产并投入市场,预计当年生产成本为500万元,企业可以实现销售收入550万元;此后,企业每年的生产成本1000万元,可以实现年销售收入1300万元。 (1)根据上述数据,分析黄河机械公司从2011~2015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并将有关数据填入表1。 表1 黄河机械公司现金流量表 年度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现金投入 现金收入 净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统计 (2)根据表1黄河机械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假设不考虑现金的时间价值,计算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自投产当年起计算的投资回收期(要求列算式)。 (3)假设该企业的行业标准投资收益率为15%,试分析该企业“电动自行车”项目从经济上是否可行? (4)您对这一阶段有何建议?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 准是怎样的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有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都会直接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残,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有赔偿的问题,但是具体要赔偿多少钱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等级程度。可能有部分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在拿到司法鉴定报告书以后显示的是十级伤残,然后非常好奇的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 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18、-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电动车事故案例

2016年上半年电动汽车事故汇总 就像新能源汽车产销的火爆一样,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在安全方面也着实火了一把。据不完全统计,自年初以来,国内外先后发生了11起新能源汽车起火事故,其中国外1起、国内10起,显然国内是新能源汽车起火事故高发的重灾区。 本文着重梳理了11起新能源汽车起火事故,以画像的方式呈现这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品牌、车企、车辆类型、动力类型以及起火原因等。 上半年,共发生起火事故11例,月均1.83例。分月来看,1月、4月、5月各发生2例,2月和3月各1例,6月最多,为3例。 表:2016年1-6月国内外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梳理情况

2016年1月31日19时30分许,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医院门口附近发生一起电动客车燃烧事故,事故原因:旁边的电动客车起火,引燃燃油客车。 2016年3月16日,深圳市一辆M354路公交车在梅龙路四季春城公交站台车辆尾部冒烟,随后车辆起火自燃。该车是五洲龙油电混合动力车,投运4年7个月。

2016年4月9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居民小区内,一辆比亚迪唐发生自燃。 2016年5月14日,珠海市公交集团巴士公司,一辆银隆客车公司电动公交车起火自燃。 2016年5月29日下午,北京一辆行驶中的13路纯电动公交车突然“爆炸”,当时,车上只有一名司机,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016年,6月2日,上海宝山一小区内,一辆牌照为GY23XX的白色荣威e550在充电过程中起火。 2016年6月14日,一辆白色的电动比亚迪唐在上海外环浦东段行驶途中,突 然起火。 2016年6月26日,北京三里屯SOHO附近一辆江淮iEV5纯电动汽车发生自燃,并且殃及了停在边上的一辆别克君越。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同的受伤程度来进行鉴定的。伤残的分级,一般是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表示所受的损害最严重,而十级则最轻。赔偿包括: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交通费、5、伙食、营养补助费、6、残疾赔偿金、7、鉴定费、8、丧葬费。 生活中,交通发达,车辆穿梭如织,而车祸也是我们避不过的一个话题。车祸这个字眼是沉重的,因为它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绝对是残酷的,轻者重伤伤残,重者家破人亡。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自然是需要索赔,而索赔的具体金额自然与受到的损害程度有关的,这就需要进行伤残的鉴定了。 (一)伤残鉴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同的受伤程度来进行鉴定的。

一般,我们在遭遇了交通事故后,在住院治疗完毕之后,就需要带好医院开具的病历和诊疗记录等相关材料,到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评级。 伤残的分级,一般是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表示所受的损害最严重,而十级则最轻。 伤残的鉴定,一般也是由主要器官、身体部位到次要器官和次要部位,也就是由身体的要害部位到肢干部位,进行鉴定,一般相同的位置,伤到的器官不同,伤残等级也是不同的。 同样的道理,相同的受伤面积和同样的损害原因,头脸部损伤与四肢的损伤,其伤残等级也显然是不同的,很明显,前者伤残更加的严重。 (二)车祸伤残赔偿 1、医疗费 是指受害人因车祸遭受事故的损伤造成的伤残而需要进行住院治疗,而消耗的费用。 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是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住院费用缴纳清单、诊疗证明等等,向车祸司机索要赔偿。 医疗费用,里面也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等等。

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4月20日16时40分,驾驶人吴某驾驶湘B/748**号中型货车,从三乡平东往珠海南屏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对开路段处,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钟某)由左往右经人行横道处横过机动车道,中型货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周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交警抓获。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电动车销售技巧和话术大全

电动车销售技巧和话术大全 电动车销售技巧第一步:顾客来了该怎么接待?多问少说 案例:顾客一进门,我们的销售人员从第一节柜台跟到最后一节柜台。顾客走一步跟一步,还不停的说。 点评:最笨的销售方式,最差的销售结果。 对策:销售人员要多观察,找准切入时机,例如站在旁边注视某电动车超过3秒时,过去推介:您好,先生,这是###电动车最新推出的###型号,我拿出来您看一下好吗?买不买没关系,您了解一下啦!顾客不说话,又不走,那就是默许,招呼客户坐下、倒水,给客户介绍功能,展开销售。 案例:顾客一进门,我们的销售人员就不停的说:先生小姐您要什么电动车啊?这是我们最新的电动车,您看一下啦。喋喋不休的说,如影随形的跟着顾客推荐,直到顾客走了,还困惑顾客怎么不买哪? 点评:这就是犯了销售的大忌说个不停。顾客表现欲强,喜欢说话,你就要鼓励他她多说,从中了解他她的真实意图。顾客话少,你就要注意自己的说话质量。不然就是在往外赶走顾客。 对策:顾客关心的,顾客想听的,才是我们销售人员该说的。 不能如影随形的跟着顾客 电动车销售技巧第二步:产品该怎么推荐? 当你想说清楚一件事时,以下表达比较有条理、有层次、有逻辑性。 1.特点:将产品的主要特点介绍出来。 2.优点:这些特点能给顾客带来哪些好处。 3.举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找出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 4.证据:找出证据证明你刚才说的真实性。 电动车销售技巧第三步:整体销售流程是怎样的? 电动车销售技巧第四步:常见销售问题分析 案例一:怎样克服销售人员接待顾客紧张、害怕的应对技巧 对策:唯一法宝就是要多培训,多练习,掌握销售流程、销售技巧以及业务知识,以积极的心态对待销售对象,树立信心,就可以让销售更完美。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模板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GA/T643—200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 (1) 5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方法 (1) 5.1 汽车与汽车正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2 汽车与汽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3 汽车与汽车直角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4 摩托车与汽车车身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6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7 汽车与行人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5.8 路外坠车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5.9 汽车撞固定物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常用基础公式速查表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方法 (8)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新疆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研所、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张爱红、张彦辉、袁泉、赵斌、王长君、崔小平、王界茂、史占彪。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给出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的鉴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机构对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0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纵滑附着系数adhesion coefficient for longitudinal slippage 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在路面上纵向滑移时的附着系数。 3.2 横滑附着系数adhesion coefficient for transverse slippage 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在路面上横向滑移时的附着系数。 3.3 有效碰撞速度equivalent collision speed 从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碰撞至各车达到相同速度时各车辆所产生的速度变化。3.4制动协调时间brake harmony time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残联材料)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事例

302线698K M+300M处“2003-05-**”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1.事故概况 1.1事故发生时间 2003年05月**日**时**分许。 1.2事故发生地点 302公路698KM+300m处 1.3事故过程 上述事故时间、地点,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驾驶员王**驾驶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沿图王公路由西向东驶入302公路,与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农安县农安镇驾驶员王**驾驶的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相撞,事故造成王**及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内的乘员孙**、于**、雷**当场死亡,乘员赵*受重伤,经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报废,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损坏,驾驶员王**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2.委托鉴定事项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委托鉴定吉-B311**牌照长安奥拓(Alto)轿车和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Land—Cruiser)事故前行车速度及两车从预定点到碰撞点所经历的时间。 3.鉴定依据 3.1事故车辆、道路数据 事故现场道路环境及路面情况; 事故案卷(事故现场图、当事人笔录、车损照片、事故现场照片); 汽车损坏及接触变形考察。 3.2参考数据 两车基本技术参数数据 4. 事故分析 4.1 事故形态分析

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前风挡玻璃全部脱离前风窗框,驾驶室左前侧车门玻璃全部脱离车窗框,发动机罩向上隆起并有严重褶皱变形,发动机的两侧翼子板及水箱损坏,左前轮向外侧张开约40度角、并向后移位,变形严重。车头前部整体向后移位,前保险杠处粘附并悬挂奥拓轿车车身左侧的两个车门,车身顶盖的左前部区域有擦痕并有轻微塌陷,车架第二前横梁向左弯曲。 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的车体破碎,一部分是车身前部,包括前轮与发动机、发动机罩,另一部分是车身后部,包括后轮与底盘、车身壳体。车右侧两个车门散落在道路左侧边沟内,同时车辆附件散落在路面上。 在花坛西侧超车道上有两条轮胎侧移拖印及一条划痕,由北向南偏东方向形成,第一条轮胎侧移拖印是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右前轮与地面刮擦形成。第一条轮胎侧移拖印东侧的侧移拖印是奥拓车右后轮与地面刮擦形成。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右后轮侧移拖印东侧路面上有长度为870cm的划痕。(以上路面痕迹见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5148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Standard Model for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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