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报建程序及资料




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发包方必须办理报建手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当分别自办理报建手续和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2、《广西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2份(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规委窗口申领,原件);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

6、7证明或批准文件,工期1年以内的要求资金到位50%,工期1年以上的要求资金到位30%);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0、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加盖有效的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师印章,有审图机构图纸审查专用章);1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包括初审意见书、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反馈意见单);12、消防审核意见书;

13、;14、的承诺书》;15、材料需装入标准纸质硬档案盒内报送,纸张一律使用A4纸。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均提供复印件,但需验原件。

●承诺时限 由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建管科受理的建设项目备案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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