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货电梯租赁合同

人货电梯租赁合同

立协议王维灿—身份证号码:350125*********

以下简称为

租人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龙岩星辉项目部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租赁设备的品名规格:SC200/200施工人货电梯叁台。

二、租赁设备的用途:龙岩星辉花园1#、2#、3#楼的所有材料垂直运输、施工人员上、下班及临时所用运输。

三、双方职责的约定:

A、出租人职责:

1、负责提供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设备,其高度必须达到承租人建筑物总高度陆拾米的使用要求;

2、负责将该设备(人货电梯叁台及一切配件、电缆、楼层呼叫系统、过载保护器等)自费送至承租人指定的工地(龙岩市新罗区星辉花园工地);并负责安装、拆卸及机械的维修等。

3、进场时间:

(1)出租人必须在7月7日汇给“福州正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订金款壹拾万元;

(2)出租人必须在7月10日运到承租人工地壹台,准备安装。另贰台应在7月15日内全部送至承租人工地,否则按违约合同论处;

4、负责提供有效的安装资质,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安、拆过程中所需的吊车、人员、工具等费用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含吃、住、差旅费等);

5、负责人货梯的安装、使用及拆除的全过程中,必须按人货梯说明书及有关规范操作,若发生安全事故或机械损坏等事故,一切责任由出租人

自负(包括第三者责任);

6、安装工期定为天,以承租人通知为准,出租人必须派足安装人员,超出每天应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贰仟元;特种设备检测报告等前期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由出租人在安装完成后7日内提供,其费用由出租人承担(验收人员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认可),若出现未验收先使用,受到有关部门的检查而产生的罚款等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7、出租人必须派1至2人维修人员常驻工地,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其工资、费用由出租人自负。

B、承租人职责:

1、出租人提供的设备经检验合格后,由承租人负责开机使用;

2、负责提供电源,由地面开关箱出口起的电缆线由出租人负责;

3、协助做好其他方面的配合工作。

四、租赁期限的计算:人货电梯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租金至停止使用之日。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工作范围,并经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后,每台每月由承租人付给人货梯的租金、机械维修费等柒仟捌佰元整;

2、机械的进、退场费用、安装、拆卸等一次性包干每台为贰万元整;

3、当设备全部安装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时承租人付给设备押金款每台贰万元,在最后叁个月的租金中扣还承租人;

4、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出租人的人货梯安装、检测完成,承租人应付给进场及安装费壹万元,余下壹万元待拆完装车时付给出租人;

(2)每月10日内由承租人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支付上个月的租金。

六、设备的维修:因该设备在安装和拆除由出租人负责,而使用的开机人员由承租人负责。为此,双方不得违规安装和使用,租赁期内,必须

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出租人必须保证两小时内完成修复。

七、违约责任:

1、出租人无法按承租人的要求期限给付租赁物者,造成延付设备,每天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叁仟元;

2、出租人的设备中途故障不及时修复或超过四小时无法修复,造成承租人的误工,每小时应承付承租人违约金叁仟元;

3、出租人派驻工地的维修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机械故障找不到维修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4、承租人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期限给付费用者,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每天承付出租人的违约金贰仟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出租人执一份,承租人执二份为凭,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至双方结清经济往来时自动失效。

出租方代表:

立协议

承租方代表:

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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