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我镇。

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的村级3天内上报乡级,乡级1天内上报妇幼保健所。

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及时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所。

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

(完整word版)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 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 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 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

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做好转诊。由上级医疗机构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7.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情况时,要依托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8.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请求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通过电话、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就是通过用明确得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得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得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与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得目得,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得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得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得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技术服务得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与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与安全得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得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得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与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得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得问题,组织制定相应得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得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得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得孕产妇死亡全过程得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得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得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得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得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得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得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得问题,组织相应得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 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 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 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 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切实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如下: 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3、本院对查出高危孕妇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并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逐级上报。 4、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5、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的母亲和婴儿的危险性,使之能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及安排。 6、对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记录,并在《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定期进行随访。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我院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7、妇产科门诊要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8、实行高危妊娠转诊制度,妇产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门诊筛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到指定的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9、与黄山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儿科建立围《高危孕产妇、高危新生儿》转诊急救通道,由专业产科医师陪护转诊。 10、认真落实高危孕妇追访制度,妇产科门诊要建立并加强与上级医院的联系,落实高危妊娠追访制度。 11、应由有经验的医护专人监管高危孕产妇,由科主任定期主持高危妊娠门诊。

12、妇产科医师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础知识。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不断提高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的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13、储备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欣母沛、卡孕栓)、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洛酮、硫酸镁、立止血、维生素K1、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硫酸氢钠、10%葡萄糖酸钙、酚妥拉明、地西泮、各种晶、胶体液、杜冷丁等。药剂科保证急救药品的进购储备;妇产科、产房、手术室储备同时抢救两人以上的急救药品;与县医院血液科保持密切联系,保证紧急用血的绿色通道畅通。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一、根据《云南省孕产妇高危因素评分标准》对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进行评分分级: 1.轻度高危:5-10分(A级单项评分5分;累计评分10分)。 2.中度高危:10-15分(B级单项评分10分;累计评分15分)。 3.重度高危:20-25分(C级单项评分20分;累计评分25分) 4.极重度高危≥30-35分(D级单项评分30分;累计评分≥35分)。 二、分级管理 1.轻度高危:由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督促高危孕妇到卫生院或者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产检,在孕28~36周时必须确定好分娩医院。在整个孕期中一但发现危急应及时呼救转诊 2.中度高危:由卫生院负责孕产妇的追踪、随访及专案管理;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及专案管理,并将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给县妇计中心基层科。在孕28~36周时必须确定好分娩医院,保证孕妇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3.重度和/或极重度高危:由县妇计中心进行专案管理,乡镇卫生院协助。及时妥善处理危急,避免拖延时间,贻误病情。对通过评估不能在县级处置的,转诊至州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三、信息报告与反馈 接诊高危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高危分级情况负责报告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 1.对轻度及中度高危的孕妇,应每周1次将《云南省高危孕产妇报告卡》报送县妇计中心基层科。

2.对重度、极重度高危孕产妇及危急孕产妇,应立即电话报告县妇计中心基层科,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云南省高危孕产妇报告卡》报送县妇计中心基层科。 3.县妇计中心基层科接到报告后1周内,填写《云南省高危孕产妇通知书》,将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给相应级别的机构进行专案管理。 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四、转出的高危孕妇转出科室应安排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 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 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 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 (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

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附件2 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是发生孕产妇死亡的高危人群。为了解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开展情况,将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属地化分级监测管理,以实现危重症孕产妇及早综合救治,减少危重症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有效控制和降低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率。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监测对象:在医疗诊疗活动中接诊的孕产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为监测对象: 1.病情危重,需启动院内抢救小组的孕产妇; 2.病情危重,需请上级医院或外院会诊的孕产妇; 3.病情危重,需转院救治的孕产妇。 (二)监测范围 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广州地区所有取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均为监测医院。 二、监测资料的收集 (一)报告时间和程序 监测医院发生危重症孕产妇个案的,须在发现危重症

孕产妇后1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告个案信息。 辖区妇幼保健院对需要跨区组织救治或转送至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个案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妇儿中心。 辖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向市妇儿中心报辖区内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基本情况数据。 (二)报告形式: 可采取电话上报、传真上报或电子邮件等报告形式。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参照《广州市危重孕产妇个案上报表》(附件1)相关内容,根据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并自存底稿存档备查。 三、组织管理与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区级以下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全)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

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 孕妇23岁,初中文化,孕1产0。既往健康,无高血压、糖尿病、血液病史,无肝、肾疾病、心脏病,无遗传病及传染病,无药物过敏史及手术外伤史。否认烟酒嗜好。 妊娠情况及产疗经过: 末次月经2014年7月5日,预产期为2015年4月12日。 于2014年9月26日孕11+6周时,建立《孕册》。初诊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血常规化验:血红蛋白111g/L,血小板131×109/L。 2014年12月23日,无明显诱因出现鼻出血,前往市中心医院就诊,化验血常规:血小板12×109/L,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2014年12月30日,患者于某省级医院行骨穿检查,骨穿结果不详。 抢救经过: 2015年1月2日下午,患者活动后出现胸闷气短,休息后未见缓解。夜间出现呼吸困难,端坐呼吸,不能平卧。3日凌晨2点就诊到某省级医院。血常规:白细胞10×109/L,中性粒64.0%,血红蛋白105g/L,红细胞3.0×1012/L,血小板10×109/L。白蛋白24.5g/L,ALT50U/L,AST113/L,尿素7.01mmol/L,肌酐67.5umol/L,肌钙蛋白I0.053ng/ml,NT-proBNP 10900ng/L。凝血APTT40S, D-dimer1456ug/L。心脏彩超:肺动高压(重度),三尖瓣返流(中度),右心系统增大,心包积液(弥漫少量),下腔静脉增宽伴体静脉回流受阻,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左室容积减小,射血分数减低(45%)。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心率140次/分,I导联深S波。11点30分转入心血管内科,轮椅推入,下肢胀痛,轻度水肿。查体:T36.4℃,BP178/120mmhg,P140次/分,R20次/分,四肢冰冷,皮肤花纹。初步诊断:急性肺栓塞?急性右心衰,I型呼吸衰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血小板减少症(原因待查)。立即予硝酸甘油静脉泵入降压,改善肺动脉高压,予凯时改善循环,雅河润抗炎。13:00患者突发双侧肾区疼痛,查体有叩击痛,自诉疼痛不能忍受,予吗啡0.005g肌肉注射。继而出现昏迷,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市级报告死亡诊断:1、心原性猝死 2、急性肺栓塞? 3、急性右心衰 4、I 型呼吸衰竭 5、高血压三级 6、血小板减少症 7、孕26周。

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

和睦佳妇幼医院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 孕产妇的高危征象是影响母婴健康的主要因素,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是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进一步加强安全孕产妇管理,对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健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登记管理,孕妇在建围产保健手册时,应做好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通过详细的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的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产妇时在手册上做好高危标记。 2、医院妇产科门诊应加强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28、34、37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并发症时随时评分,医院固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诊,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并有针对性的发放宣教卡片,对已经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 3、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妇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时,应及时填写“高危孕妇报告卡”,报告妇幼保健院,并定期进行追访。 4、高危孕产妇追访管理,产科门诊应积极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如果失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卡片报出,由妇幼保健院协助追访,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者入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家属进行相关的孕妇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等。 5、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管理,医师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较多的孕妇,应立即转上级医疗机构进行筛查、监护,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对妊娠合并特殊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须转至具有相应特长的医疗机构,对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孕28、34、37周评分时,应有内科会诊意见。

妇幼监测方案

2014 84 2014年土左旗妇幼卫生 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使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三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页便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继续维持监测点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结合我旗妇幼卫生监测实际,特指定了2014年土左旗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一、确定监测地区 1、基本原则 监测点应均匀的分布在各个乡镇,保证对全旗和不同类型的乡有一定代表性。 2、乡镇划分

旗以乡为监测单位,乡以农村为监测单位。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1、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乡为监测单位,以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地区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者,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 孕产妇死亡: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原因等。 2、出生缺陷医院检测和人群监测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对象为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以及在监测医院出生或引产出生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 3、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以村为最小监测单位,监测村内居住的五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评审专家组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进一步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市级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县市区、开发区需求参加由其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根据本市孕产妇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及危害孕产妇身心健康的因素,提出指导意见、改进措施,促进全市妇幼事业发展。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管理标准及检查评估办法。 3.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控制方案。 4.督促、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5.组织医疗医技质量管理宣教工作。 6.选聘兼职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7.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评价医疗质量,调查分析医疗缺陷的原因及性质,并提出改进措施。 8.接受院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措施

蕲春县妇幼保健院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医疗保障措施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妇幼保健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实施《中华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内容。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逐年增长,高危孕产妇也在逐年增加,孕产妇管理成为我院妇女医疗保健工作的一大难题。为了有效地降低我院孕产妇死亡率,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培训,提高产科质量 加强对本院及乡镇卫生院产科人员技术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级医院之间的沟通,全面提高产科质量。培训内容重点是孕产妇系统保健与管理、孕产妇高危因素的筛查与管理、产科适宜技术的推广、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与抢救、产后访视等,特别是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与抢救,强化应急能力与安全意识,要反复培训、演练,并组织考试,其成绩与晋升、晋级挂钩。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取消科室及个人的评先、评优。按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要求,加强产科建设,规范产科急救设备及药品的管理,对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要及时,

处理要果断,会诊、转诊要及时。要转变服务理念,主动服务。 二、加强管理,广泛开展宣传 加强孕产妇的三级网络建设,积极宣传孕产妇特别是高危孕产妇的医疗保健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及对高危妊娠的风险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把外出打工返乡和外地户籍的流动孕妇孕情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对流动人口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管理,提高产前筛查率及检查水平。各项检查要做到位,避免漏检及重复检查,检查报告的出具要及时、准确。坚持举办“孕妇学校”,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发放至家庭。通过婚前咨询检查和产前筛查等方法,降低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早期死亡的发生。 三、提高医疗水平 1、门诊医师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要及时、详细、规范、准确、完整,产前检查要系统,注意筛查高危妊娠因素,按照检查结果进行产前风险评估,注明是“一般孕妇”还是“高危孕妇”,进行高危妊娠评分,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度,并登记造册进行专案管理,定期随访。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精选2篇

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 (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 (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 (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四)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送至医疗保健单位后死亡的,接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发生非法接生的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孕产妇死亡实地调查,并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和接诊单位。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

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全国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研究新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所有的孕妇应在当地村卫生室(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册),建卡(册)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和检查,同时要认真做规范的产前检查和记录,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筛查,评分在10-30分以上者到县级以上机构分娩。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

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评分在10分以者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定期报告给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定期下村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动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 “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县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 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 实施,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入遍及调查。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 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 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 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 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 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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